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出台22条政策措施,全面推动自治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内蒙古厅明确,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方面,重点在城市老城区和低效用地区开展城市更新,合理划分城市更新单元,统筹考虑区域资源条件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编制存量型详细规划,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增加公共绿地、开放空间,科学设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布局,促进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建设“15分钟”高品质生活圈。对纳入国家及自治区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在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方面,要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成果,将自治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逐宗上图入库,建立项目清单,于2022年10月底前纳入自治区土地资源信息储备平台,全程跟踪项目状态变化,进行动态更新,并与盟市、旗县实现数据共享。严格执行“增存挂钩”制度,盟市、旗县要按时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各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确保自治区“十四五”期间盘活批而未供土地52.02万亩、闲置土地15.92万亩,并将年度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在提升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方面,按照自治区“标准地”出让主要控制性指标要求,各盟市年内要出台改革实施细则,确保2022年年底前实现“标准地”出让,到2023年年底前“标准地”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的占比达到30%,力争到2024年年底前实现全部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并逐步拓展“标准地”适用范围。
内蒙古厅还就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和高效利用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以及弹性年期出让的方式灵活供应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产业用地;鼓励国家及自治区新能源项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对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等政策措施。(苗佳琦)
责任编辑:延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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