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没补偿?杭州这起案子亮了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更新时间:2023-05-18

在广大农村,女性村民即便确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没变动过,生产生活关系也没改变过,在征地补偿安置时,不能与男性村民享受相同的村民待遇的情况时有出现。北京市中征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案件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委托人金先生等三人均是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某社区村民,金先生的女儿金女士已出嫁,但她和女儿户口未迁出娘家,并一直生活、居住在村中,后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1年12月27日,金先生与街道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协议中并未对其女儿和外孙女二人进行安置,2022年5月,金先生及其女儿和外孙女三人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对二人进行安置。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安置协议既有内容系原告金先生作为该户户主与被告街道办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签订,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该协议的这些内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在此基础上提出增加其女金女士和外孙女作为安置人口并相应增加奖励费、过渡费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案涉协议系因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而签订,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员的安置,也是对该部分人员其自身家庭生产和生活的一种基本保障手段,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性质。因此,对安置对象的确定也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萧山区安置政策规定,实施对象系在实施范围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下列对象之一:(一)征地拆迁户、符合条件自行拆除旧房户;(二)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就地“农转非”的居民和转制社区的居民;(三)其他符合条件的照顾安置对象。金女士和其女不符合上述情形,三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22年6月,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随即,三原告提起上诉,金先生、金女士委托中征律师团队,帮其解决在安置补偿中遇到的纠纷。

律师通过了解案件情况,以自身多年的办案经验,决定对本案启动行政上诉、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程序为委托人提供帮助。通过启动法律程序,后经法院调解,街道办与委托人协商,表示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在办案律师的指导下,最终,委托人与街道办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今年3月2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制作了调解笔录,委托人撤回上诉及起诉。同日,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委托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 律师说法

对于本案,北京市中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秋香提醒广大面临拆迁的农村女性,如何判断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一看户籍状态,二看实际生产生活、履行村民权利义务的情况,三看在其他村集体有没有享受安置待遇。只要前二者具备而后者是否定的,女性村民的补偿安置利益就应当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吕秋香特别提请注意: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位阶上属于法律,层级高,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是不能作为认定“外嫁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依据的。


责任编辑:春彰

版权声明: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本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5 8629 6259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1696号 蒙ICP备16001043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