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多元责任夯实酒店的强制报告义务底线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更新时间:2023-05-19

未成年少女遭性侵受到严重精神损害,涉案酒店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记者近日从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办理一起发生在某酒店的性侵未成年人案时,对未成年被害人要求酒店赔偿精神损害支持起诉。经法院一审判决,酒店赔偿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5月15日《法治日报》)

在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基础上,法院判决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酒店向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了涉案酒店的侵权属性,提高了酒店的违法怠责成本,进一步划清了法律红线,也蹚出了一条深度挖掘侵权主体责任、抚慰未成年被害人伤痛的司法新路径,具有未保维权的突破意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针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因受到犯罪侵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因酒店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而引发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多由监管部门给予酒店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追究酒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功案例寥寥无几,甚至于司法层面对于此类案件中酒店的侵权行为性质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知,还存有很大的争议。

这一案件的积极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过程中,结合未成年人小玲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侵害的事实,厘清了涉案酒店未依法履行住宿登记、入住询问及强制报告等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与小玲被性侵以及身心健康被伤害之间的侵权责任关系,继而在征求小玲及其监护人意见的基础上,支持小玲向涉案酒店提起了精神损害赔偿之诉。而法院支持了小玲的诉求,认为涉案酒店违反法定登记义务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沈某、方某朋二人的犯罪行为共同造成了小玲损害结果的发生,酒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检察机关的民事支持起诉与法院的判决达成了共识,形成了定性、确责的司法闭环,不仅在个案中拓宽了追责空间,让侵权酒店付出了更大的法律代价,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也具有破冰引领价值,对各地各级司法部门办理类似案件有很强的示范参考意义。

酒店人员流动性强,环境相对隐蔽,是性侵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区,也是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点“关照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然而,一些宾馆、酒店因管理不到位、存有侥幸心理、底线意识模糊等原因,并未履行或未严格履行上述强制报告义务,为不法分子侵害未成年人开了“绿灯”。红安县检察院系统梳理近3年来受理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超七成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酒店、宾馆等住宿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询问、报告义务,不如实登记身份信息所致。这一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指出了酒店等经营主体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行为过错性和危害性。

“我深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以后一定加强经营管理,不让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涉案酒店负责人董某在法庭上作出承诺,将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员工严格遵守强制报告制度。显然,法院判决涉案酒店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涉案酒店起到了惩戒、震慑、教育作用,倒逼涉案酒店拧紧了责任之弦。各地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在办理酒店等经营主体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案件过程中,应充分使用法律武器,用尽追责手段,用多元责任夯实酒店等经营主体的强制报告义务底线,使可能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干预。

责任编辑:春彰

版权声明: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本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5 8629 6259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1696号 蒙ICP备16001043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