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国家能源局公布了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并提出2023年工作计划。国家能源局表示,2023年将加快推进能源领域立法,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加快构建齐备有效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为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保障能源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能源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
我国目前已相继出台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核安全法等单行法律。2007年12月、2020年4月,系统性法律能源法曾发布征求意见稿。
2022年,能源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以及《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
“能源法出台后,能源战略规划、能源国际合作、能源市场监管等问题就有法可依。”河南工程学院能源资源环境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威认为,目前已经实施的煤炭法、电力法等单行法律,解决不了能源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和战略性问题,解决不了各单行法及政策文件间不协调甚至相冲突的问题。
李威举例说,目前电网企业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依法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的前提是电网企业独家售电,只能由电网企业承担这一基本职责,但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售电主体不仅限于电网企业,还包括售电企业等其他主体。如果仍然规定电网企业独家承担保障性收购义务,将与制度设计初衷不符,特别是在法理逻辑上难以周全。
“双碳”政策与法律应协同
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实施能源领域碳达峰方案,支撑和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同时,加快完善相关能源行业管理机制和政策,进一步健全政策、市场、标准体系。
“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法治体系既是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入推进能源革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虽然相关‘双碳’政策密集出台,但是,现行有关低碳能源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却与政策并未实现同步或协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教授陈晓景认为,目前缺少关于低碳能源的整体性或基础性法律,无专门关于相应的落实“双碳”目标的法律,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地方立法(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如《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
陈晓景补充,还应当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双碳目标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间的衔接协调;同时将能源法治与经济法治、环境法治、行政法治等其他部门法制相联系,实现“双碳”目标的协同共治。
涉碳案件有待统一裁判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发生调整,一些新类型案件也陆续进入诉讼渠道。
最高法环资庭三级高级法官孙茜在今年2月的一次公开会议上介绍,据统计,自我国签订《巴黎协定》以来(2016年4月22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碳案件近112万件。其中涉能源结构调整案件数量最大,占比80.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杨巍告诉记者,涉碳新型案件呈现出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涉及领域多样性,即涉碳新型案件横跨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涉及绿色建筑、新能源汽车、煤炭、电力、服务业等众多领域。
二是矛盾纠纷复杂性,即涉碳新型案件纠纷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如比特币“挖矿”案件,个人或企业通过一定设备及行为进行“比特币”行为,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整个“比特币”挖矿过程就会涉及“矿机”买卖、合作分成和托管服务等多重合同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就需要统筹考虑。
三是权益纷争复合性。即处理涉碳新型案件既要准确适用法律规定,还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市场交易规则,如涉及产能置换案件、涉“两高”企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既要充分发挥合同在市场配置资源中的重要作用,又要按照产业政策和碳排放强度、碳排放总量双控要求,实现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和创新惠企纾困的有机统一。
“对于司法裁判来说,目前面临的最为迫切的问题是涉碳案件法律制度以及裁判规则、裁判标准供给不足。”杨巍说。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一部涉‘双碳’规范性文件,对于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碳这一新领域的各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助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在《意见》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如是说。
责任编辑:春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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