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无偿加班从根本上讲是强制加班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更新时间:2023-05-26

每周平均加班近15个小时——这是北京一外企职员邓先生的工作经历,如果加上平时周末在家加班的时间,这个工时还要更长一些。像邓先生这样的加班族不在少数。记者连续多日采访北京、湖南、广东等地30多名劳动者发现,近九成职场人或多或少需要加班,近六成职场人平均每天加班超过1小时;且有一半的职场人加班后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加班费、调休等。(5月22日《法治日报》)

从媒体调查看,在忍受超长工时的企业员工里,不少人是出于“自愿”无偿加班,加班费对他们来说是奢望。“平均每周都要加班10小时左右,全部是‘自愿’,没有加班费。”有受访者表示,虽然部门领导从没有提出过要求自己加班,但事实上,领导布置的工作量已经远非上班时间内能完成,自己只能“主动”加班,单位自然不会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用。有数据显示,类似“自愿”加班的现象比较普遍,前程无忧发布的《职场人加班现状调查报告2022》就称,11.1%的受访职场人表示通过勤奋加班获得了升职加薪。

职场“自愿”加班,实质上是“加班文化”的衍生物。正如专家表示,大量企业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存在“以加班为荣”的文化氛围,加班被视为一种奉献精神、责任感、进取心、团队合作等优秀品质的体现;反之,不加班则被认为是懒惰。近年来,从“奋斗者协议”,到“996”工作制,再到“大小周制度”,似乎只有加班才配得上“奋斗者”的称谓。显然,这是一种忽悠,是一种病态的企业文化。

根据劳动法,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仍在用人单位从事经营生产等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显然,现实中许多“自愿”无偿加班,从根本上讲依然是强制加班,与法律要求是相悖的。

因此,破除职场“自愿”加班,需要多管齐下。首先,企业要真正尊重劳动者,善待劳动者。许多事实表明,员工长期“被加班”,企业效益未必就好。一个优秀的企业,应该尝试不同方法,激励员工提高效率,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工作,而不要总想着追求最大产出效应,忽悠或暗示员工加班。尊法循德、珍爱员工,才是企业行稳致远之道。

其次,要完善相关立法,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比如,在劳动法中进一步明确休息权的内涵及范围,劳动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程序手段,丰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劳动主管部门要针对强迫加班、过度加班现象加强督察,加大打击力度。同时,搞好教育宣传,引导企业和劳动者认识加班的相关法律规定,树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识。

此外,还应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对企业存在的“被加班”等不合理劳动进行制约。当然,对于劳动者来说,追求成功需要奋斗,趁年轻努力拼搏,但透支健康的加班甚至“拿命换钱”,则完全不可取。张弛有度的奋斗,才能可持续地奋斗。我们应当理直气壮地抵制所谓的“自愿”加班,必要时保留加班证据,勇于向违法企业“亮剑”。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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