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侵权纠纷上诉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此前,一审法院认定,此案的被告程兰在朋友圈宣扬私情,对张玥构成名誉侵权。
张玥缘何要起诉程兰名誉侵权?这还得从程兰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一些“说说”讲起。
朋友圈宣扬私情被起诉
刘辉曾是某单位负责人,其妻为张玥。2021年7月,刘辉因病去世。
刘辉生前与另外一名女子程兰长期保持同居关系,刘辉去世后,程兰多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及抖音上,发表刘辉生前创作的诗词作品及二人合照,并配文字说明。看到这些文字和合照,有些人误认为程兰与刘辉之间为夫妻关系。
刘辉妻子张玥认为,程兰的做法对她和其丈夫刘辉的名誉造成了极大损害。于是,张玥以名誉侵权为由,将程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程兰停止侵害,删除在抖音已发表的作品,澄清和张玥丈夫的关系,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程兰认为,其并没有侵犯张玥及刘辉的名誉权。其发表的作品及照片,充其量是属于侵犯著作权,并没有侵犯名誉权。配文字说明都是正能量的,其表达方式是善意的、友好的,是对好友刘辉的怀念和追忆,根本就不存在侮辱,没有侮辱就没有侵犯名誉权。导致他人误认为程兰与刘辉之间为夫妻关系即便属实,对张玥的名誉权也没有伤害。张玥本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不会因此而降低。其社会评价不可能因他人误认为而降低。程兰与刘辉是异性知音、知己关系,法律从不介入其间。同时,程兰与刘辉之间存在晚年生前扶养合同法律关系。从一般社会观念出发,在网上晒好友的作品及照片,是思念情感的表达,无可非议。
程兰还认为,本案案涉刘辉创作的诗歌作品,是程兰协助其创作的。案涉的诗歌作品很早以前就已公开发表,在抖音上就一次,在微信朋友圈从来没发过。网上晾晾案涉诗歌作品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因此不仅没有侵犯名誉权,连著作权也没有侵犯。
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程兰在刘辉死亡后,在其微信朋友圈及抖音上,多次发表刘辉生前创作的诗词作品及二人合照,并配文字说明,误导他人认为程兰与刘辉之间为夫妻关系,程兰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张玥的名誉权,故对张玥要求程兰停止侵害,删除在抖音已发表的作品,澄清和张玥丈夫的关系,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因程兰实施侵害的方式为其朋友圈及抖音,故程兰应当在其朋友圈及抖音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关于张玥要求程兰偿精神损害1万元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在这个案件中,程兰的不当行为给张玥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其主观过错较大,故张玥要求程兰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程兰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发帖的内容及影响范围,酌情支持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程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删除其在朋友圈及抖音上发表的与刘辉有关的信息,并在其朋友圈及抖音上向张玥赔礼道歉,另赔偿张玥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程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程兰在抖音上发布其与张玥丈夫刘辉的合照照片,并配文字说明,误导他人认为程兰与刘辉之间为夫妻关系,该行为是程兰对与刘辉之间私情的公开宣扬,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对于张玥既是一种情感伤害,也造成对张玥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张玥构成名誉侵权。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辱骂贬低他人构成侵权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因为在自己朋友圈发布不良“说说”,而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案频繁发生。
今年1月,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朋友圈内容不当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陈灿与祝星原同属一家公司,系前同事关系。因在工作中产生积怨,2022年4月,陈灿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段辱骂、诽谤祝星的文字。虽然8分钟后,陈灿在熟人劝说下删除了该条信息,却因为其微信朋友圈与祝星互相熟悉的同事很多,领导也关注到了此事件,致使祝星在工作单位中的评价降低,工作安排受到很大程度干扰。祝星因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一纸诉状将陈灿诉至肥西法院。
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灿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针对祝星的辱骂文字及用语表述,事实上实施了对祝星的侮辱行为,足以导致祝星的社会评价受损,其行为已构成对祝星的名誉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陈灿在其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祝星的精神抚慰金2000元。
无独有偶。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也披露一起朋友圈“说说”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小美曾是一家大型科技公司员工,后离职到宁德某公司担任项目负责人。小刘曾是宁德某公司员工。2022年年初,小刘主动从宁德某公司离职。此后,小刘因对宁德某公司和曾经的部门领导、上级心存不满,为了发泄私愤,自2022年3月起,其通过微信朋友圈持续发布辱骂小美等人的言语。小刘虽然将小美查看其微信朋友圈的权限关闭,但其辱骂他人的言语被小美所在公司同事及客户看到后,给小美及她所在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严重降低了小美的社会评价,对小美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来,小美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小刘起诉至蕉城区法院,要求小刘停止侵害行为,删除全部相关微信朋友圈信息;在朋友圈或全国性报纸上发布赔礼道歉内容,消除影响,恢复小美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刘的上述行为已超出了正常的言论自由,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也不属同事、上下级之间因工作产生矛盾、分歧而对同事正常客观的评价、反映,纯属个人泄愤。被告小刘无原则地在朋友圈中吐槽、中伤小美,贬损对方品德、才能、声望,主观故意明显,延续时间较长,所使用的语言、表达方式存在故意诋毁、丑化对方人格,故意损坏小美在朋友、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在公众、朋友圈中形成负面影响,贬低社会对被侮骂对象的认可,让对方名誉受损,小刘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酌定小刘赔偿小美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令小刘在朋友圈中(不屏蔽任何人)发布为期30天的致歉声明,向小美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说说”成名誉侵权高发地
微信作为一款社交工具,在我国已经得到广泛使用,凡是中国人使用的智能手机几乎都有微信。微信朋友圈里发说说、点个赞,已成为很多人的习惯。微信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交流,但随之而来的是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信息,而引发的名誉权侵权大幅增加。
《法治周末》记者调查发现,类似因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说说”,而引发的名誉侵权案还有很多。5月22日,记者以“微信朋友圈”“名誉权”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共搜索到1088篇裁判文书,微信朋友圈已成名誉侵权高发地。
记者梳理相关裁判文书还发现,在这些朋友圈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中,有的被法院判决侵权的,也有的被法院认定未侵权。案件争议的焦点多是微信朋友圈是否属于公共空间,被告是属于正常“吐槽”还是侵权辱骂等。
蕉城法院办案法官解释,名誉侵权的侵权行为必须有特定对象,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时,才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果行为人未指向特定的对象,仅泛指包括原告在内的一般人或者某方面的人,不能具体认定指向谁,则不能认定侵害名誉权。
该法官表示,随着互联网社交平台的普及,微信已经成为了人们网上社交的重要场所,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应当依法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
“微信用户有权在其微信群、朋友圈内正当、合法地表达观点或发表其评论,但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发布内容可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这位法官认为,微信作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应当严格遵守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和道德底线;广大微信用户文明、有度发表言论,依法谨慎行使言论自由权。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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