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玉画作被盗案往事 8580万元鉴定价吓懵小偷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更新时间:2023-06-26

图为黄永玉的画作。 资料图

6月14日,中央美术学院发布消息称,艺术家、艺术教育家、中央美术学院教授黄永玉于6月13日3时43分逝世,享年99岁。

1924年,黄永玉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县(今常德市鼎城区),祖籍为湖南省凤凰县城,土家族人。黄永玉精通木刻、绘画和文学,一生创作了大量艺术作品。

作为近现代书画大家之一,黄永玉的作品一直备受书画收藏爱好者所亲睐。

10年前,居住在凤凰县的无业人员田某,自称也喜欢黄永玉的画。但他获取的手段却是先后两次潜入黄永玉家盗窃了4幅画作,并打算卖掉赚钱。

案发后,当4幅画作被北京一家鉴定机构鉴定总价值为8580万元时,超高的鉴定价值一下子把田某吓懵了,他赶紧说:“我只是为了欣赏,今后还要归还。”

那么,当这4幅画作尚未进入市场流通时,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它们的价值?我们今天就来回顾一下当年这起备受各界关注的名家画作被盗案。

四幅画作鉴定价值8580万元

时间回溯到10年前。2014年4月初,田某邀约刘某到凤凰县玩耍,两人在凤凰县游玩时,田某见到坐落在凤凰县古城河边的一栋房子很气派,遂心生盗窃的念头。而这栋房子的主人,便是著名画家黄永玉。

4月7日晚,田某带着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来到这栋房子围墙外,伺机作案。8日凌晨,田某见房间的灯都熄了以后,便攀墙进入到房子内寻找值钱的物品。

经过一番搜寻,田某在一楼大厅内将两幅挂在墙上的荷花图(一幅名为“月下”,一幅名为“朝饮芙蓉之坠露”,系黄永玉所画),以及一个装有印泥的瓷器盒子盗走。得手后,田某便将此次盗窃所得的画及瓷器,藏于其在江西省德兴市的一处租赁房屋内。

几天后,田某又萌生了到黄永玉的房子内盗窃画作的念头。4月19日中午,田某带着作案工具搭车来到凤凰县城。当日晚上,田某又沿着第一次作案的路线来到黄永玉房子围墙外等候,一直等到20日凌晨,房子的灯都熄了后,田某翻墙进入“玉氏山房”寻找画作。

最后经过搜寻,田某在一楼大厅内将挂在墙上的两幅画(一幅为金底长幅红梅、一幅为金底长幅白梅,系黄永玉画作)盗走。

2014年4月27日,田某将盗窃所得的瓷器带至上海作价值鉴定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4月29日,公安民警在租房内搜出黄永玉被盗的4幅画,并发还给了黄永玉。

案发后,北京某古玩字画鉴定中心对黄永玉被盗的4幅画出具了艺术品鉴定报告书,认定“月下”画作价值140万元、“朝饮芙蓉之坠露”画作价值280万元、金底长幅红梅图价值4080万元、金底长幅白梅图价值4080万元,总价值8580万元。

尚未进入市场作品难以估价

2015年2月15日,湘西州人民检察院以田某涉嫌盗窃罪,向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入被害人黄永玉家中盗窃黄永玉的画作,价值人民币85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被告人田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4幅画如此超高的价格鉴定,当时把田某吓懵了。田某辩称:“我盗窃黄永玉的画只是为了欣赏,今后还要归还的。”田某还认为,北京某古玩字画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估价过高。

由于黄永玉被盗画作的价格鉴定,直接影响该案的定罪量刑,如何给这些画作准确定价?也成了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

经湘西州中级法院调查,被害人黄永玉系中国当代杰出国画大师,田某所盗的4幅画系黄永玉最擅长画的荷花和梅花,其中两幅梅花图被黄永玉视为“精品中的精品”,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对涉案画作的价格鉴定,因其系当代画家所作的特定文化艺术品,且系被害人自用自娱,尚未进入市场,价格鉴定部门难以作出精准的估价结论。北京某古玩书画鉴定中心所作的《艺术品鉴定报告书》系侦查机关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所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田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盗画作“估价过高”和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因田某的盗窃数额不能认定,依法可以按照“入户盗窃”的情形定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田某翻墙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田某所盗黄永玉的4幅画作和瓷器印泥盒,其市场价格囿于现有证据虽不能准确认定但足以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故其行为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法定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法院同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田某盗窃价值八千余万元的犯罪数额证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

2015年4月21日,湘西州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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