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畹町边检站移民管理警察公开查缉毒品。 杨佳林 摄
近年来,一些贩毒分子为了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来源和犯罪性质,费尽心思通过“暗箱操作”,将毒资通过网络支付的方式转入他人账户“洗白”,企图用“洗钱”的方法,隐瞒非法所得。
面对毒资支付方式网络化的新特点,司法利剑如何斩断毒资“漂白”链条?
毒资支付方式频现网络化
男子贩毒后,为逃避打击,竟然利用朋友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这个自以为聪明的男子,最后还是站在了法院审判庭的被告人席上。6月16日,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毒品自洗钱案”。
据悉,此案的被告人名叫刘某志。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志先后3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为了所谓的毒品交易资金安全,掩饰、隐瞒毒品交易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刘某志向其朋友张某谎称需要其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他人欠款,利用张某的微信共收取3000元毒资。刘某志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追缴。
意图通过他人微信收取毒资的,还有云南省元江县的梁某某。据云南媒体披露,2022年2月,元江县公安局摧毁一个吸食、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团伙。警方在调查中发现,该违法犯罪团伙中的嫌疑人梁某某每次出售毒品给朱某某时,双方并没有资金往来,但朱某某总会将钱款通过微信二维码,转给一名叫白某某的男子,而且数额与梁某某和朱某某交易毒品的黑市价相差无几。警方对朱某某通过二维码转出的多笔可疑钱款进行深入调查,最终揭开了嫌疑人梁某某与朱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无资金往来的真相。 经调查,2021年12月至次年2月间,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曾多次贩卖冰毒片剂给朱某某吸食,梁某某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收益,以“手机微信没有绑定银行卡”为由,指使朋友白某某使用微信二维码多次帮其收取朱某某购买毒品的赃款,后又从白某某处套取现金共计83440元。
近日,经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梁某某利用他人正常经营的收款账户故意掩饰、套取非法所得,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和打击,一审判处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2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罚金人民币9000元。
新兴犯罪手段易逃避侦查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毒贩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为掩饰隐瞒其贩毒收入来源和性质,经常会使用他人账户收取毒资以“洗白”资金,极易逃避侦查。
今年6月20日,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官网披露了该院成功追诉的一起洗钱案。
在李某洗钱案中,李某明知仲某某贩卖毒品,为帮助仲某某掩饰、隐瞒毒资的性质及去向,为其提供本人电话号码用于注册微信账号,并帮助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用于收取、中转毒资,协助对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
据悉,该案系大理市检察院在涉毒洗钱专项监督中监督立案的案件,检察办案人员在办理关联贩毒案件的过程中,从可疑微信号入手,向人民银行调取所涉账户资金流水,强化对资金来源和去向的审查,对大额取现、频繁划转、使用关联人账户等异常资金流转情况,会同人民银行反洗钱部分进行分析研判,最后引导侦查机关查清了毒资毒赃的来源和去向。今年6月,大理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此前,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也成功追诉了该县首例涉毒洗钱案件。
2020年以来,马某某多次筹资在其上家手中购进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麻古,后称重分装成约0.2克的零包多次在襄阳地区贩卖,共获利1000余元人民币。
2022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以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后,保康县检察院按照“一案双查”工作要求,对毒品交易资金流转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马某某利用他人实名注册的微信号及其绑定的手机号、银行卡收取毒资,后又转移归个人使用,涉嫌自洗钱犯罪。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补充了马某某利用他人提供的微信号、手机号及银行卡的事实过程及微信交易记录等客观性证据。经承办检察官细致审查,发现马某某为了掩饰毒品犯罪所得及逃避公安机关处罚,多次使用他人的微信账号收取毒资,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犯罪所得予以提现、消费或转移,使资金的真实来源被隐藏。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该院依法追诉涉毒洗钱犯罪。
今年5月,马某某因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提升涉毒洗钱犯罪打击效能
目前,毒品犯罪中支付方式的网络化、分散化、多样化,导致一些涉毒资、毒赃的下游犯罪未被认定为洗钱犯罪,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的效果。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叶耀隆看来,洗钱活动助长毒品犯罪,形成恶性循环,“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才能遏制毒品犯罪的发展蔓延”。
叶耀隆介绍,洗钱罪是为上游犯罪所获得的非法收入进行清洗、处置的犯罪。涉毒洗钱犯罪,在司法适用上暂无统一的条文或司法解释来厘清其具体的适用情形。他说:“因此,司法适用应准确把握洗钱犯罪保护的法益、行为类型、明知要素的认定标准,理清洗钱罪与相关罪名的逻辑关系,提高以洗钱罪为主的涉毒下游犯罪成案率。”
叶耀隆认为,从犯罪目的角度理解,毒品犯罪也是经济犯罪的一种,是贪利型犯罪,因此从财产上制裁毒品犯罪是重要的刑法选择。明确涉毒洗钱犯罪认定的实体标准,在查处涉毒财产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是解决涉毒资产处置难题,提升毒品犯罪财产性制裁有效性、充分性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缉毒侦查、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是摧毁贩毒集团经济基础、遏制毒品犯罪蔓延的有效举措。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各类网络犯罪的形势不容乐观,参与洗钱犯罪的人员在扩充,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的有效性仍有待提升。
叶耀隆建议,在监管及司法机关层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确保信息保密的前提下,设立共享名单,以提升对涉毒洗钱犯罪的打击精度。共享名单包括涉及洗钱罪上游7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曾因上游7类犯罪被判处的人员的信息。同时,建立名单人员信息库,对监管、义务机构在日常履职中认为可能涉及上游7类犯罪人员的信息实现共享,由全国监管及义务机构共同监管。
“如此一来,可以方便侦查人员梳理涉案人物关系图,明确侦查方向,同时又提高了监管部门的履职效能。”叶耀隆对记者说。
叶耀隆还建议,针对在不同环节参与洗钱的犯罪分子,可根据其参与洗钱的程度差异,设置不同档位的洗钱罪,即将洗钱犯罪升级为一项综合罪名,弱化“明知”概念,分别设置重型洗钱罪、轻型洗钱罪、协助洗钱罪、过失洗钱罪。同时,将上游犯罪的自洗钱行为、触碰阈值,根据轻重程度判定和区分重型洗钱罪、轻型洗钱罪;对洗钱犯罪集团人员根据其作用大小、情节轻重,判定为重型洗钱罪、协助洗钱罪;将出租、出借账户、帮助取钱等行为,判定为轻型洗钱罪、协助洗钱罪、过失洗钱罪。
“正确界定洗钱罪与相关罪名,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指导意义。涉毒洗钱案件的审慎办理有助于提高司法权威,保持毒品犯罪打击高压态势,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同时,案件准确定性能够最大限度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叶耀隆说。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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