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2)》及典型案例、《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白皮书(2018-2022)》及“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均有非法采矿案。
关于非法采矿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直受到相关部门和一些代表、委员的重视和关注。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军提交了《关于正确认定非法采矿行为,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提案》。前不久,在由中国工程院非法采矿研究课题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战略发展研究院等单位联合召开的有关非法采矿罪研讨会上,相关专家、律师对这个问题再次展开研讨。
非法采矿案件频发
多地被环保督察点名
最高法6月5日发布的“2022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中,河北“朱某华、王某涵非法采矿、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赫然在列。
最高检披露的“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10个典型案例”中,3个与矿业相关。此后,最高检“法治护航 助力海洋强国建设”新闻发布会上披露的5件海上非法采砂相关案例,4件涉及非法采矿。
记者梳理中央环保督察披露的案例发现,连续3年均有非法采矿案。
比如,2021年12月公布的案例中,宁夏中宁县铜铁沟陶瓷黏土矿被点名。其采矿权面积6.9亩,越界开采182亩。此外,采矿权开采深度为3米至10米,越层开采到35米左右。
2022年4月,一些媒体曝光了河北省兴隆县个别企业采矿权到期无证采矿问题,以及内蒙古乌拉特前旗矿山越界开采等问题。
“近年来非法采矿案高发频发,多个省份均有涉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向记者介绍。
非法采矿案执法尺度不一
同案不同判现象较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研讨会上,针对非法采矿罪的认定,中国工程院战略研究咨询项目《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安全的政策研究》矿法修改课题组、中国地质大学和曹旭升矿业律师团队提交的研究报告称:非法采矿罪是专业性要求极高的涉矿高发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各方对开采行为的合法与非法、矿与非矿、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等争议较大,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标准不一。
“近年来在司法实务中出现有些地方将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是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罪。”曹旭升表示,由于对“非法采矿行为”尚无明晰的司法解释,各地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理解、把握不一,同案不同判较多。他表示,这一问题若不能得到及时彻底解决,将不利于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是否属于非法采矿
若干情形需要厘清
马海军同意上述观点,他认为,具体说来,上述现象具体表现在七个方面:
一是将按备案勘查方案进行洞探、井探、槽探等产生矿石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二是将按备案开发利用方案施工产生矿石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三是将按备案设计要求施工的各种建设工程产生矿石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如修路、建房、建厂、挖基坑、土地平整、安全整治、土壤改良、生态修复、固废利用、煤矿灭火工程等;四是将虽在矿区范围内开采但超出备案登记储量或备案登记矿种的开采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五是将采矿许可证换证、延续期间在矿区范围内开采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六是将超过行政许可的生产规模进行开采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七是将行政机关许可开采但未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
曹旭升认为,除了上述7种情形外,还有3种情形也需要注意,即: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超层越界被认定为非法采矿;行政许可不明确或历史原因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被认定为非法采矿;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超出采矿范围被认定为非法采矿。
非法采矿行为缺乏标准
“模糊地带”当予以明晰
“从技术层面上来讲,非法采矿普遍存在,这是一个基本事实。但如果非法采矿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扩大化,应该考虑是否法律和政策之间的关系出现了问题,其中涉及法律认识不足、政策引导的偏差以及矿业开发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全国律协环资能委主任周塞军如此表示。他说,在司法实践中,非法采矿案很多是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纠缠在一起的,不能仅把它看作是一个刑事犯罪行为,应该结合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方面,将涉案的多方关系厘清才更有意义。
“目前,涉及非法采矿案件确实很多,已经引起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但从法理研究的角度来说,还比较薄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孟磊表示,“非法采矿行为,到底违反矿政管理规定,还是达到违反刑法犯罪构成的程度,这是有本质差别的。”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作了解释,第二条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作了解释,第三条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作了解释,但并没有对什么是非法采矿行为作出解释。
2022年7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要求“严格依法审理,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的同时,要求正确适用法律,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现精准量刑。
曹旭升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列举了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条件,但未定义非法采矿行为。适用过程中,有些司法机关把握不准。
马海军对此表示认可。为此,他建议:
第一,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中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予以立法解释;
第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认定,调整量刑起点调整为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且非法开采量超过合法开采量的30%。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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