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消息,近日,浙江的孙先生爆料称,自己的大伯今年60岁,在宁波的中通快递做分拣工作。2月15日凌晨3:50左右,因为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上。孙先生表示,中通快递方面只有人事、法务和组长来沟通此事,未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之后,中通称愿意赔付意外保险金额,额外给丧葬费和人道主义费用。但是孙先生表示,希望按照工亡流程走。(据2月21日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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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岁已经是花甲之年,很多人在这个年龄都已经退休,老有所乐、坐享天伦,但这位60岁的老人,却还在凌晨时分,从事非常繁重的分拣工作,直至在工作岗位上去世,令人无比心酸和唏嘘。
老人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在网络上引发了争议。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即可认定工伤的规定深入人心,所以,当家属表示,企业不认为老人是因公死亡时,很多网友都认为企业冷血无情,不但让老人超负荷工作,还为了找借口,不愿意给死者申请工伤认定。而宁波人社局回应称60周岁不属于劳动者范畴,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有网友不无感慨地说:“60岁了还在劳动已经够可怜了,出事了就不算劳动者了,真是惨上加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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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现实状况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法律上对于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本身就比较复杂的。根据《劳动法》规定,60岁及以上为退休人员,依法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不再具有劳动法规限定的主体资格,所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这也是宁波人社局做出上述回应的法律依据。
但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也补充规定,如果劳动者未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就在该单位工作,而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另外,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所以,老人去世的赔偿,是否能够依照家属要求,按照工亡流程处理,关键在于他的入职年龄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及企业是否为其购买工伤保险。
而从企业目前的反应来看,老人恐怕很难享受到这么规范、完备的权益保障,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劳动部门、司法部门等机构应该积极介入,强化协商调解力度,帮助老人家属一起解决问题。
60岁老人猝死在工作岗位上,让人深感悲凉之余,也会产生深重的忧虑。每个人都有老的时候,而当下,超龄工作似乎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2月20日,工人日报:促进低龄老年就业,实现“银发红利”,但如果劳动安全得不到保护,就业权益得不到保障,就算老年人自己“闲不住”,子女又怎么能放心,如果劳动关系风险频出,矛盾和纠纷没有顺畅的解决渠道,又有多少用人单位敢冒险用老年人?
60岁以上的超龄劳动者,往往因为就业很难,缺乏法律知识,签订用工合同时缺少话语权,更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就更加需要各个政府部门乃至全社会协同发力,推动建立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体系。他们的合同要怎么签,工伤保险要怎么买,休息休假权如何保障,劳动报酬要如何支付等等,都应该有更为完善的规范与管理。全社会对待这些勤劳善良的老人,也应有更细致、更温暖的关爱,让他们在奉献余热中获得安全感和成就感。
责任编辑:春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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