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停车收费该如何依法进行? ——访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冷秋菊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更新时间:2023-06-09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用地越来越紧张,国内汽车保有量也在飞速增长,停车难情况日益严重。

为了解决城区的“停车难”,一些城市的政府相关部门开始在城市道路两侧施划了停车泊位并收取一定的停车费用。这一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停车难”的问题,但却引发了“收费标准过高、收费用途去向不明晰”等诸多问题。

那么,如何才能让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冷秋菊。

《法治周末》:在城市道路规划这种临时停车泊位并收取一定费用,这种做法是否有相关法律授权?

冷秋菊:占道停车权是由政府单方行为自行设定的许可使用权,为解决停车难而设置这种临时停车泊位,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占道停车并未超越道路设定的公用功能和用途,当然前提是政府施划停车泊位“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停车人属于临时使用道路。

而关于停车费的收取问题,在我国《中央定价目录》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定价目录中,除北京、浙江等少数地方明确“占道停车”的条目外,其他省份多以“具有自然垄断或公益性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一带而过。而各地政府出台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中,则基本明确道路停车泊位作为临时停车场可以在规定时段收费,但各地对于具体定价缺乏细致规定。

《法治周末》:这种停车泊位收费属于哪种性质的收费?

冷秋菊:收费的性质视经营主体不同而不同,在有的地方,停车人向停车企业交纳的道路停车费,这种收费性质上属于“经营性收费”。如果委托企业代收,须通过公开竞标的形式进行,同时要加强对受委托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而有的地方是停车人向区停车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停车费,这种收费在性质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模式,这种收费在程序上应做到公开透明。

《法治周末》:确定城区道路停车收费价格标准以及收费主体,是否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冷秋菊: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定价目录》中规定“占道停车场停车计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这也是各地的通行做法。虽然没有更细致的规定,但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据不同的地段、不同的时间有所差异,同时考虑停车一族的承受能力。可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尽量保证现有道路停车泊位的周转率,避免道路泊位被部分车辆长期占压。

同时,根据行政法原则,政府部门制定价格标准,应从公众利益出发,充分调查研究、征求各方意见,对收费主体的资质和服务能力进行严格把关。停车位收费涉及公共利益,停车位怎样划、停车费收多少等,建议相关部门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从而保障广大市民的知情权。切忌把收费当成一门“生意”来经营,甚至暗箱操作。

《法治周末》:很多市民对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费的去向非常关注,这类收费的管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冷秋菊:根据收费主体、收费性质不同,有不同的管理规定。如果城市道路停车位是由第三方公司经营管理,则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经营企业在向政府缴纳相关费用后,余下的部分属于企业经营收入,由其自行管理支配。如果城市道路停车位是由政府部门管理,则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需要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现在,部分地区启动了道路停车收费改革,让停车费逐步从“经营性收费”过渡到“政府非税收入”,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将这笔资金用于优化停车资源配置、促进停车场建设等,进一步缓解停车难。而对于仍采用引入第三方经营公司来管理道路停车位的城市,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对相关公司的账目、资金加强审计和监管,不能让这笔资金成为一笔“糊涂账”,坚决制止停车“微腐败”的发生。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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