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防性侵十年报告:熟人作案比例高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更新时间:2023-07-18

教师、邻居、校工、亲属……在很多性侵儿童案例中,这些身份的“熟人”几乎成为令人心悸的名词。事实上,犯罪嫌疑人利用“熟人”身份,更容易接近儿童并获取信任,案件发生后,也更容易通过诱哄、胁迫等方式掩盖犯罪事实。

6月21日,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发布《中国儿童防性侵十年观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综合历年数据可以发现,儿童性侵案件熟人作案比例高、受害人呈现低龄化。

学界的共识是,由于诸多因素,性侵儿童案件难以全部被公开报道和统计,被公开的案件仅为实际发生案件的冰山一角。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指出,普通民众对强奸和猥亵的认知往往还是一个陌生壮汉在夜黑风高里扑倒受害人,但儿童性侵的施害者多为家庭成员、老师或者熟悉的人,受害人一般年龄较小,多是在没有受到暴力和胁迫的情况下被侵害的。

沉默的留守儿童

自2013年起,“女童保护”连续9次发布性侵儿童案例统计报告。综合分析9年的报告,“女童保护”发现性侵儿童案件的最主要特征之一是熟人作案比例居高。

其中,2014年高达87.87%,其他的年份多在70%至80%之间。这也与近年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布的数据相印证。熟人作案的案例中,教师、教职工(含培训老师)、亲属、邻居及家庭朋友等群体占比较高。

而在很多案例中,与祖辈相依为命的留守儿童,成为“最好欺负的对象”。

今年5月,广东湛江某村一名女孩疑被同村男子性侵,该女孩13岁,父亲早年因盗窃罪入狱,刚刚刑满释放。而母亲为了生活,被迫外出打工,孩子跟着奶奶一起生活。

正因为如此,这个女孩成了邻居大爷的目标。这个年过花甲的老人,借着给女孩零花钱的方式引诱女孩。家人翻看女孩手机的聊天记录,证实女孩被性侵,报警后,通过警方调查,发现除了这个邻居以外,还有另外3个同伙。

除了上述女孩的遭遇,很多被性侵的留守儿童甚至不敢发声。

媒体曾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13岁的留守女童晓雪(化名)遭遇至少10名中老年人性侵。晓雪的父亲报警后,多人获刑。此后,晓雪一家却遭到了整个村庄的孤立,关于晓雪的风言风语,让幼小的她饱受歧视与排挤。

社会偏见造成的二次伤害,既隐形又压抑,让受害者及其家庭在诉诸法律后,却不得不“负重前行”。

律师李莹曾接手过轰动社会的百色助学网创始人王杰性侵贫困女生的案例。其间,起诉的女孩被认为给家里丢人了,甚至被要求“滚出去”。

“为什么很多受害者选择沉默?因为传统舆论会谴责她们,舆论也许会把报警、起诉的人淹死。家庭和社会无法给她们保护,所以她们没有勇气站出来。”李莹说。

对特殊职责人员管理趋严

在《报告》中,也出现了很多担负着特殊职责的人员性侵儿童的案例。

2021年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曾公开了《程某桂强奸、猥亵儿童刑事二审维持裁定书》。

根据该份法律文书,程某桂生于1972年,系江西省婺源县潋溪乡(现属于紫阳镇)善坑村湖村小学的一名民办教师,1996年案发前24岁。

江西省上饶中院一审认定,1994年9月至1996年9月,程某桂利用教学生写作业、改作业、背书等机会,在村民家中、茶制厂、教室等地,对至少4名女童实施奸淫、猥亵行为。

1996年9月,程某桂在村民家中性侵一名女童时,被女童家属当场发现。第二天,程某桂逃往外地。

第二年5月,婺源县公安局以程某桂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同年6月,警方决定对程某桂执行刑事拘留,并列为网上追逃对象。

程某桂逃到了广东省揭阳市。直到22年后,即2018年8月,揭阳市公安局磐东派出所在一次清查行动中将程某桂抓获归案。

2019年9月,上饶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程某桂利用人民教师的身份,多次奸淫四名不满十四岁幼女,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强奸罪;程某桂在教室等处多次猥亵四名未满十四周岁幼女,构成猥亵儿童罪。

对于上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系列法规政策的出台,也显示了我国对涉及猥亵、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呈现出不断趋严的态势。

2018年11月8日,教育部印发并实施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提到: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

而对于此类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等4部门在10年前已经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了要严厉打击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随后我国相关立法政策日益强调特殊职责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今年5月,两高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也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

佟丽华表示,《解释》进一步强化了特殊职责人员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对特殊职责人员强奸未成年女性、奸淫幼女犯罪从重、加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同时明确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这意味着将继父母、与母亲或父亲非婚同居等共同生活的男/女友纳入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范围。

“规定不仅强调了特殊职责人员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特殊责任,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进一步明确扩大了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熟人犯罪的发生。”佟丽华说。

需完善配套制度

《报告》显示,在2019年媒体报道的301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2起,其中家庭成员(父亲、继父等)作案22起,在熟人作案中占比10.38%。

家庭成员作案更具隐蔽性,后续治理和相关工作难度也更大。

而多起发生在家庭中的性侵案例表明,考虑到亲情、伦理、生活保障等因素,受害人往往不敢声张,不敢报警维权,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地方相关部门往往缺乏经验和相应的机制流程。

《报告》指出,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国家监护制度有了相关表述,也有了一些举措,如剥夺监护权之后指定监护等,但配套的制度还不完善。

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强制报告制度”——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建议,只有将强制报告制度的流程进一步细化,才能让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履行义务,通过调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帮助司法机关在第一时间发现相关的案件,从而最大化地保护被侵害儿童的权益。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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