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自杀,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更新时间:2023-08-28

编者按

近日,随着二审法院裁定书的送达,山东省首例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故意杀人案画上了句号。这起案件让“约死”话题又成为了舆论的热点。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不少隐匿在网络中的“约死群”里的聊天内容满载负面情绪,不仅有人相约自杀,甚至有人引导和教唆自杀。如何界定“约死”乃至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社交平台又应承担什么样法律责任?


该案发生后,业内主要存在三个争议焦点:一是犯罪嫌疑人冯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教唆、诱导或传统意义上的帮助行为?二是冯某的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三是相约自杀行为的刑法责任评价问题

教唆、诱导他人自杀算犯罪吗?

2021年,四川成都的冯某在网上有关自杀的文章下,发布“一起自杀”“无痛死亡方法”等留言,还加入多个微信群,向多名网友推荐自杀的方法。山东济南患者马某听信了冯某的说辞,在冯某诱导下自杀身亡。

今年4月,法院对冯某对被害人实施“隔空助力”自杀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5年。冯某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符合故意杀人罪”

2021年12月1日20时,山东济南警方接到一个报警电话,报警人称:“我刚才看到同学马某在社交软件上发布的一条‘定时说说’,他拜托警察叔叔去历城区某酒店某房间收拾他的遗体屋内有高浓度氮气,麻烦你们去看看吧!”

几乎在同一时间,酒店方也打来紧急求助电话,称某房间的房客可能在房间自杀了。

现场勘查结果显示,马某是一名学生,房间内物品摆放整洁有序,现场无破坏痕迹,财物无丢失情况,排除他杀的可能性,初步认定为自杀。

随后,公安机关对马某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从马某手机里查看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了这个案子的真相:

马某生前曾与一名微信昵称为“何杨”的网友详细交流过“如何自杀”,“何杨”向马某详细讲解自杀的方法,并诱导、催促其尽快实施自杀行为。在马某已经死亡后,“何杨”还不间断地通过微信联系马某以确定其“是否真正死亡”。

经查,“何杨”为四川成都人冯某,系马某死亡前一周在某网络平台上结识的新网友。

2021年12月3日,公安机关以冯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刑事立案,并于12月5日将其押解归案。

据了解,马某对自杀曾表现出犹豫、纠结的心态,也因对死亡过程中痛苦的恐惧,一度放弃了自杀念头。但冯某在与马某取得联系后,向其发出“一起走”的邀请,提供虚假的自杀成功范例,并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将“无痛死亡”的方法详细展示给马某,还多次视频教授自杀方法,保证其自杀一次性成功。

冯某在与马某频繁的文字、语音、视频聊天交流中,不停地对马某“洗脑”、诱导,催促马某“尽快走”,让马某轻生的念头愈发强烈,并最终决定在宾馆自杀。

马某自杀后,冯某还对马某的死亡结果进行了“验证”,并向其他网友炫耀其诱导自杀的“成效”。另外,冯某还有向马某发送自杀工具购买链接等行为。

该案发生后,业内主要存在三个争议焦点:一是犯罪嫌疑人冯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教唆、诱导或传统意义上的帮助行为?二是冯某的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三是相约自杀行为的刑法责任评价问题。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以相约自杀为名,主动向被害人推荐、传授自杀方法,发送自杀工具购买链接,提供虚假的自杀成功范例,促使被害人实施了自杀行为。

冯某对被害人实施的“隔空助力”基本等同于“面面相授”,产生了实质帮助,反映出其明显具有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予以帮助的主观故意,且其帮助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物理和心理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今年4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五年。对一审判决结果,冯某不服并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围观起哄如何惩处

除了上述在网络上教唆他人自杀的案例,“助力他人自杀”的话题也常见于报端。

2018年6月20日,甘肃庆阳19岁女孩李某奕站到了当地某百货大楼8层的玻璃幕墙外,当天傍晚7点30分左右,警方和消防部门的营救失败,该女孩从高楼坠下身亡。

现场视频显示,在警方和消防人员救援期间,有现场围观群众鼓掌起哄,也有拍摄发布视频并向女孩喊出一些诸如:“你到底跳不跳?”等过激言论,最终促使女孩跳楼身亡。

当时,4名涉事者均以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等处以行政拘留5日至7日的处罚。

但是这样的处罚显然没有起到对以后同类行为的震慑作用,类似事件在2018年后仍层出不穷。

今年6月29日,一名年轻男子爬上苏州市木渎镇20层高楼,不断在房檐边缘徘徊,一度双手抱头痛哭,显得非常痛苦。

救援人员很快到来,不过,该名男子依然选择跳楼,不治身亡,坠落处距离救援气垫不过几米的距离。

之后在网络上流传的视频显示,事发期间,沈某骑着电动车出现在现场,停留片刻后,他突然用方言骂了句脏话,接着大喊“不跳不是人”。

沈某言行传到网上后,引发轩然大波,7月30日晚间,当地警方发布警情通报,沈某被行拘,于7月1日当天被转送到苏州市拘留所,拘留时间为10天。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上述事件司法机关的处置是正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在法理上,此类违法行为属于结果加重犯,即只要实施了该类行为,即可实施处罚,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影响处罚的结果,不影响违法行为的构成。”何兵说。

他表示,吴中区发生的案件,轻生者最终自杀,属于造成严重后果。虽然从因果关系上不能断定,行为人的行为是直接造成自杀的原因,但不能排除此行为对自杀起到助推作用,因此应予从重处罚。

相关平台也需担责

与现实中对轻生者围观起哄相比,隐藏在键盘后的起哄者往往更多。那么,平台是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事实上,早在2010年就出现过相关案例。

2010年,被媒体称为“全国首例相约自杀案”中,相关平台就被判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

据报道,20岁的范某和22岁的张某在聊天群里相约烧炭自杀,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张某放弃离开了现场,范某却一心求死,后张某报警,但却没有救回范某的生命。

范某的家人将张某和某网络公司告上了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原告代理律师当庭指出,被告张某在范某还要继续自杀的情况下独自离开事发地,未及时阻止,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网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看到聊天群的聊天内容,却未能及时对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间接造成了范某死亡。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诉请法院判决张某、某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某网络公司一直未采取措施停止传输“相约自杀”这一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身体权的信息,长期放任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的存在,不履行监控、事后处理的法定义务,对死亡事件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而近年来出现的直播自杀行为,在2016年,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自杀直播、起哄自杀等行为,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平台应当予以审查和封禁,审查不力则承担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的违法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短视频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审核用户发布信息的责任。

“相关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删除。此外,在直播过程中还会有举报,此时平台有权采取追封措施。”朱巍表示。

他认为,平台应该充分采取追封、现场封禁、现场监管等多措施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平台应建立人工智能审核与畅通举报渠道相结合的方式,包括平台对敏感词的审核、捕捉等,来监管数量众多的直播间。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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