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愿意她(他)成为我的妻子(丈夫),无论富裕贫穷、疾病还是健康都彼此相爱、珍惜,直到死亡才能将我们分开。”
这句常出现在影视剧中的婚姻誓词,投映在现实生活中时却常常没有那么感人,当婚后发现另一半罹患重大疾病,且婚前有意隐瞒时,这段婚姻是否还会维持下去?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诉讼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案件中,王先生与王女士做了婚前检查,婚前检查过程中,王女士被确诊癌症。王女士并未告知王先生自己患癌的事实,只说自己的情况很不好,王先生坚持与王女士结了婚。结婚后,王先生得知王女士的真实状况,王先生认为违背了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王先生请求撤销婚姻。
这种情况,法院会支持吗?
“驳回”
王先生的起诉,源于婚后王女士住院手术治疗癌症一事。
据了解,王先生与王女士在婚前体检时发现王女士有结节,几天后王女士自行前往某三甲医院复查,检查报告单显示符合诊断癌症,考虑癌症转移,之后王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
婚后一个月,王女士进行住院手术治疗,术后恢复良好,需要定期服药及复查,可以正常工作生活。不过,王先生以王女士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
原告王先生诉称,与王女士进行婚前检查时发现有结节,王女士自己就去复查了,但并未告知真实情况。后其与王女士登记结婚,直到婚后王女士住院手术治疗,其才知道其真实病情。王女士故意隐瞒在婚前患有癌症转移的重大疾病的事实,并于婚后实施手术后才告知,违背了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依法撤销婚姻。
被告王女士辩称,婚前跟王先生讲过患病之事,但没有明确告知系癌症。其已经和王先生交流了说不太好,王先生表示想继续下去,所以登记结婚。其很感谢王先生当时的支持。
该案法官结合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审理中查明的事实认为,王女士所患疾病虽为癌症,但其术后恢复良好,可以正常工作生活,其病情并不足以产生严重损害当事人婚姻自由意志以及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后果,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
此外,王女士确认在登记结婚前虽未明确告知王先生其所患疾病为癌症,但曾明确告知王先生情况很不好,故王先生主张王女士婚前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是否构成重大疾病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才能构成“重大疾病”?又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根据上述规定,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而婚姻一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已患有的疾病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应按照该疾病是否会给未患病的另一方婚姻当事人的家庭生活造成损害以致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予以判断。
因此,王女士所患疾病虽为癌症,但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王女士术后恢复良好,可以正常工作生活,不影响生育,其病情并不足以产生严重损害当事人婚姻自由意志以及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后果,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
从禁止结婚到交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而自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如果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其能否能够结婚有了更多的自主权。
此前,在婚姻法(现已废止)第七条中就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如果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又未治愈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排除出禁止结婚的条件,将婚姻的权利交还给当事人自己,更加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但要求患病一方必须如实告知,否则,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已登记的婚姻。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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