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以案促治,维护老年人权益
 来源:人民日报  更新时间:2022-09-30

  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等为名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人民法院重点打击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从人民法院办理的养老诈骗犯罪案件看,此类犯罪呈现出哪些特点?应如何帮助老年人提升防骗意识和能力?记者进行了采访。

  厘清案情特点

  紧盯非法集资

  2016年4月,被告人鲁某注册成立某公司。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鲁某就借用公司名义,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宣传交费后可以享受老年公寓住房优惠,并承诺以高额福利消费卡、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非法吸收51名老年人的资金16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发宣传单、开推介会等途径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老年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鲁某有期徒刑四年。

  “从近年办理养老诈骗案件的情况看,这类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数量并不多,但呈现逐年增长态势,在诈骗手段及方式上呈现一些新情况新特点。”最高法刑三庭审判长陈学勇表示,该类案件涉及多个罪名,但主要集中在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3个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约占80%。

  陈学勇表示,虽然养老诈骗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总体占比不高,但其性质恶劣、侵害对象特殊、社会危害性很大,严重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家庭和睦。有的涉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地域范围广,集资参与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慎签各种合同

  认清六类套路

  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沈某先后以投资一些项目为幌子,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借款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016年下半年,沈某推出“以房养老”项目,引诱投资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投其成立的另一家公司。被告人顾某为获取好处费,明知沈某通过这两家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仍引诱并帮助老年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借给沈某。

  截至案发,沈某共计吸收资金2.98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68亿余元。顾某参与房产抵押17套,帮助沈某吸收资金5450万元。最终,法院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沈某无期徒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连同已冻结的钱款,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最高法近日发布的这则案例,是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房养老’骗局主要通过‘房本在家无用’‘不耽误自住或出租’等类似话术,诱骗老年人签订房产抵押担保的借贷合同或相关协议,将抵押房屋获得的资金购买其推介的所谓‘理财产品’,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非法占有老年人房屋。”最高法刑三庭法官张若瑶表示,犯罪分子恶意设套,借以房养老之名实施非法集资,最终使被骗的老年人钱房两空。

  据张若瑶介绍,犯罪分子以“养老”之名掩饰诈骗犯罪之实的行为可归纳为六类套路,包括假借“以房养老”、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名义,欺诈老年人,以非法集资或骗取钱财。

  加强分析研判

  做好预防治理

  “除了加大审判和惩处力度,人民法院还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清退等工作,最大程度挽回受害群众经济损失。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法院执行养老诈骗案件财产20多亿元。”陈学勇表示。

  各地法院还结合办案实际情况,深入分析研判养老诈骗案件发生的背后原因,查找养老领域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以案促治、以案促建,建立健全预防治理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长效机制。截至7月底,各级人民法院共发送司法建议400余份。

  “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人群体要充分认识养老诈骗套路手段及其危害,不断提高识骗防骗能力,才能最大限度挤压犯罪分子行骗空间。”张若瑶说。

  人民法院提示,在选择各式各样的养老服务时,要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养老企业、养老机构。投资养老项目和购买养老产品时要多思多虑,多与子女商量,不要轻信所谓“高额返利”“高价回购”等宣传,自觉抵制高利诱惑,时刻保持理性投资、理性消费。此外,办理养老保险时,要通过政府网站、居委会、村委会等详细了解国家和地方政策,依法依规办理,不要轻信所谓“有关系”“找后门可以低价办理”等谎言。

责任编辑:延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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