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探索构建司法修复协作机制 非法采矿案走出生态修复“政府买单”困局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更新时间:2023-08-07

青岛中院审理的这一案件,对完善各部门司法修复协作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是青岛中院贯彻落实修复性司法理念、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的司法实践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15例该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是以土地租赁为名非法采矿的典型案例。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该案既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又涉及非法采矿,法院择一重罪(非法采矿)予以刑事处罚。此案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损害生态环境事件时有发生。以往,由于制度缺失等原因,违法企业或个人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并不对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和修复,逐渐形成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青岛中院审理的这一案件,对完善各部门司法修复协作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创新性地构建起跨部门协同开展生态环境判前修复、修复判项移送协助执行和监督验收等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衔接及生态环境修复多部门联动机制,是青岛中院贯彻落实修复性司法理念、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的司法实践。

未取得采砂许可证采砂销售

射箭口村位于青岛市即墨区生态空间保护格局规划的“生态绿心”,该区域整体农业特色明显,主要种植的农作物包括玉米、花生、大豆、芋头、绿茶、无花果等,知名农副产品种类多、品质好,是青岛重要的农产品规模化种植区域。

2013年6月13日,时任箭口村党支部书记的卢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擅自以射箭口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于某某(在逃)的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位于射箭口村北、鹤山路以南的79.16亩土地租赁给该公司。后于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至2018年间,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卢某某提供人员、机械在该地块采砂对外销售。经现场踏勘并鉴定,共毁坏土地34.89亩、其中耕地26.7亩,涉案地块矿产种类俗称风化砂,经判别为砾矿,矿产资源开挖数量为214123.56立方米,资源价值量化为人民币4282471.2元。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卢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射箭口村西挖砂用于工程施工及对外销售。经现场踏勘并鉴定,共毁坏土地16.79亩,其中耕地14.28亩。经鉴定,该涉案地块矿产种类俗称风化砂,经判别为砾矿,矿产资源开挖数量为48372.9立方米,资源价值量化为967458元。2022年2月16日卢某某主动投案,同年2月19日徐某某被抓获。

刑民衔接推动生态修复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2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22年10月14日向青岛中院提起公诉。

同日,青岛市检察院以青检刑附民公诉【20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卢某某、徐某某修复生态环境,或者支付修复生态环境所需要费用(以鉴定、评估意见为准);2、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卢某某、徐某某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害(以鉴定、评估意见为准);3、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卢某某、徐某某承担鉴定评估费用。

经依法委托鉴定,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青岛地质工程勘察院作出《射箭口村非法破坏土地案生态功能损害评估及生态修复方案设计》(以下简称《评估及方案》),对射箭口村两处损毁土地的生态功能损失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制定了生态系统修复方案。意见为:两块毁坏土地区域的耕作层均被完全剥离,涉案地块属于在耕地或林地上挖砂、采石、取土致使土地原有耕作层或表土全部被破坏,可判断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损坏。可判定土地已完全丧失原有的生态功能,已无法依靠生态系统自身调节功能恢复原样。射箭口村北砂坑生态功能损失价值35.98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11.07万元;射箭口村西砂坑生态功能损失价值19.25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4.5万元,以上合计680.8万元。涉案土地修复审核验收预估费用15万元,本案鉴定费用20万元。此外,《评估及方案》还针对射箭口村两处损毁土地制定了生态系统修复方案,2022年10月21日,法院组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及相关专家对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审核确认。

缴纳700余万修复保证金

青岛中院审理后认为,卢某某、徐某某二人突破法律底线,在包含大量耕地的土地上非法毁地采砂,造成射箭口村二处区域耕作土完全剥离,耕地和林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原有生态系统功能完全丧失,已无法依靠生态系统自身调节功能恢复原样,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卢某某、徐某某应当连带对在射箭口村北共同毁地挖砂的损害后果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卢某某还应当对在射箭口村西毁地挖砂的损害后果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卢某某缴纳罚金、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修复保证金等费用共计293万元,徐某某缴纳罚金、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修复保证金等费用共计427.8万元。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愿意按照《评估及方案》的要求自行修复被毁坏的土地,如果未能修复涉案被毁坏的土地,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主动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并愿意自行修复生态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反映了二被告人积极悔改的态度。最终青岛中院采纳了检方的量刑意见。卢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徐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附带民事部分判决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赔偿土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55万余元,在指定期限内修复被破坏的土地,否则承担修复费用625万余元。修复判项移送给当地自然资源部项移门,监督卢某某、徐某某履行。

探索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

青岛中院环境资源庭庭长王婧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往往是先刑事审判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之后检察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对再承担修复环境或者赔偿环境损失通常存在消极抵触心理,不愿意修复生态环境或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法院民事判决也较难执行。如何督促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避免“政府买单”或生态环境得不到修复,是当前审理环境资源案件需要探索的问题。对此,青岛市中院联合青岛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八单位,积极探索建立“先民后刑”“刑民并行”刑民诉讼衔接暨生态环境修复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

一是通过对造成生态环境实际损害的刑事案件,在未先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起诉时一般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刑事诉讼督促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情节,同时又可以作为刑事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加强侵权人修复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二是允许侵权人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视为其已经承担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以此避免民事部分审判过于延迟刑事部分的审判。

三是在判决生效后将“生态环境修复判项”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执行,通过多部门协作,推动落实生态环境得到切实修复。该案即是青岛中院根据上述机制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问题的有益探索。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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