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美受害人》中的律师职业伦理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更新时间:2023-08-17

图为电视剧《不完美受害人》海报。

在现实特定个案中,这三种维护的价值理念之间同样会出现一种广义的利益冲突,需要我们进行合理平衡

□ 陈新宇

在最近热播的电视剧《不完美受害人》中,律师林阚(周迅饰)在一起强奸案的指控中凭借出色的专业能力为著名企业家成功(刘奕君饰)洗刷罪名,刑案最终被撤销。回过头来,成功准备委托林阚起诉对方侵害其名誉权,而林阚出于对本案中“不完美受害人”赵寻(林允饰)遭遇的同情,决定转而代理因为遭受“人肉”、网暴而自杀未遂的赵寻应诉。正是在这种情境下,林阚与成功之间有一场对话:

“成功:林阚,你不会不知道利益冲突吧?同一桩案子的关联诉讼,吃完被告吃原告,而且是一个没钱的原告。你图什么呀?你为她做代理,就不能继续做我的律师了。你真的会拒绝我的委托吗?

林阚:是啊。

成功:可你这样做,就违反了律师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一定会损坏我的利益,我一定不会同意,你也一定拿不到我的豁免函,而且我一定会到律协投诉你,你会受到处罚,付出相应的代价。

林阚:成董您说的一点都没有错。同一件诉讼案件,刚开始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方代理,之后又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另外一方代理,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但是如果我不是律师了,是一个公民,就不违反利冲原则了。”

从律师代理到公民代理

对话中成功和林阚都谈到律师职业伦理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利益冲突。在律师与委托人关系中,律师需要忠诚于自己的委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为了实现此目标法律预先设定了相应的禁止性规范。

在强奸罪的刑事诉讼中,成功是林阚的委托人,而在成功起诉赵寻侵犯名誉权(以及后来赵寻起诉成功性骚扰)的民事诉讼中,赵寻则是林阚的委托人,显然在同一或者关联案件中,林阚的两个委托人之间的诉求是针锋相对的,其对原告利益尽责意味着对被告不利,反之亦然,因此律师存在着伦理困境,无法真正履行自己职责,这也是成功认为林阚拒绝其委托转而为赵寻代理,乃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径,扬言要到律协投诉的原因。林阚则以注销律师执业证书,转而以公民代理的方式来规避职业伦理的问责。

应该说,《不完美受害人》的编剧在剧情的设计上可谓煞费苦心,林阚不惜放弃已经是顶尖律所权益合伙人的律师身份,转而以无偿的公民代理形式无疑提升了行为的道义性,彰显了人格光辉,也感动、激励了尚在病床上的赵寻,这些细节都折射出法律所代表的正义精神。

律师代理与公民代理之别

上述剧情中具体的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类似的规定还有属于行业规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等。可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公民代理与律师代理有何区别?通过以公民身份代理从字面意义上来规避上述禁止律师进行双方代理的规则,真的就像林阚所说的“不违反利(益)冲(突)原则”了吗?

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皆允许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中称为辩护人),但与律师代理定位不同,律师代理乃法律职业型,主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公民代理乃非职业型,主要体现社会互助精神。

具体而言,其一,律师是法定首选的代理人,公民代理则有一定的资格或条件要求。以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为例,“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在本剧中,林阚为赵寻做公民代理,她不是赵寻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因此只能通过赵寻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这一途径,尽管在实践中不是难事,但并非赵寻简单地签一代理授权协议即可。

其二,律师在诉讼中享有某些专属权利,这主要是在刑事诉讼中。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

上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林阚在决定为林寻进行公民代理后,为何不是立即注销律师职业证书,而是仍以律师身份为一起家暴反杀案的犯罪嫌疑人米芒成功进行无罪辩护后,才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在此期间,在其原律所主任任正已经为成功代理的情况下,依据“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她将自己的律师执业证转到其他律所。

其三,律师允许收费,公民代理则不允许收取报酬。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民代理人:……(六)收取报酬的”。类似的规定,还可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一种不完美的解决矛盾方式

作为著名律师的林阚,以公民代理之名给予了赵寻高超的专业帮助之实。她通过合法方式提出延期审理的方式,守得云开见月明,等来了两个重要结果,一个是首次确立了性骚扰认定标准的民法典的实施,一个是见证赵寻被性骚扰的关键证人尹声愿意出庭作证(家暴反杀案中的米芒是尹声一直关心的前女友)。条件终于成熟,案件开庭,最终林阚帮助赵寻打赢了这场世人瞩目的性骚扰案件的民事诉讼。

但我们也要看到,这种规避的背后,不可避免地破坏了律师与原委托人的关系,损害原委托人的利益。正如美国律师劳伦斯·J·福克斯所讲,“你先前的律师可能会成为你最危险的敌人”。林阚的转换门庭,带来的是原来信任关系的丧失和律师保密原则的破坏。林阚知道成功的隐私,她寻觅尹声这位重要证人,正是源自原先代理案件中的发现,因此,即便说后来的性骚扰案与最初的强奸案并非“同一案件”,仍不可否认两者之间有实质联系。

同时,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对于林阚这样的优秀法律人而言,重新回归律师职场,并非难事。刻薄一些讲,这种从律师——公民——律师的过程,律师本人可能是名利双收,但对于整个律师职业和司法制度而言,则是相关伦理原则的颠覆,未必是件好事。

依据我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在现实特定个案中,这三种维护的价值理念之间同样会出现一种广义的利益冲突,需要我们进行合理平衡。更进一步而言,法律可能是我们解决这个不完美世界的矛盾的一种不完美的方式。

当然,影视作品与现实之间存在差异,借用王国维先生关于哲学的评价,“大都可爱者不可信,可信者不可爱”,我们未必需要代入感太强,未必非得以“理中客”的立场进行分析,更无需为此沾沾自喜。公允而言,无论剧情、演技还是时代性,《不完美受害人》都是一部优秀的法律类影视作品。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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