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洗白”服务合同被判无效是一记法律警钟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更新时间:2023-09-18

征信出现不良记录,影响了银行贷款的审批,这可怎么办?如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急于消除征信不良记录的心理,打出专业“修复征信”“洗白征信”的名号,收取高昂的服务费,最终却无法完成修复,甚至失联跑路。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一起涉征信修复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涉案的委托代理合同无效,判决某信用服务公司退还服务费15000元。(9月10日《法治日报》)

动机不纯的征信“洗白”根本上不了台面,并不是什么正大光明的事。即便涉事双方给征信“洗白”披上“异议申诉”的外衣,并试图用委托代理合同来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也无法掩盖其无效民事行为的实质,无法给不合法、不靠谱、不光彩的事“洗白”。法院判决征信“洗白”委托代理服务合同无效,既在个案中厘清了是是非非,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也清晰地界定了征信“洗白”行为的悖法悖诚信属性和社会负面性,给相关市场主体和民众敲响了法律警钟。

近年来,征信机制逐步完善、强化,“牙齿”越来越锋利,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为核心理念的失信惩戒措施给失信者念了“紧箍咒”,让失信者付出了必要代价,非常难受,非常别扭。市场主体或民众产生相关失信记录后,在贷款、招投标、政府采购、高消费等环节都会受到限制,而有些市场主体或民众为了摆脱或绕开这种限制,会产生征信快速“洗白”的需求。有需求,就会有市场。一些机构、个人瞄准相关失信者的征信“洗白”需求,提供有偿征信修复服务,看似帮了失信者的忙,化解了失信者的难题,实则暗含着重重风险。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如果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这是合法的征信异议,是信息主体的权利救济措施。然而,一些从事征信“洗白”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往往通过刻制假章、伪造材料、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恶意投诉、欺诈投诉。这样的“洗白”行为是一种新的失信行为,践踏了法律底线和诚信底线,扰乱了征信管理秩序,削弱了失信惩戒的限制力、震慑力,有可能对相关招标主体、金融机构等形成欺骗误导,损害相关主体的权益。退一步讲,即便“洗白”行为能够投机成功,也缺乏法律效力,一旦露馅,自始无效。对于找他人“洗白”征信的失信者而言,“洗白”行为还可能招致信息泄露、资金被骗等风险。

南通中院的判决不仅用法律向征信“洗白”行为亮了红牌,揭露了某信用服务公司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异议申诉”的真实动机,还给出了征信“洗白”委托代理服务合同的法律定性,把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说得清清楚楚,修复了因无效合同而受损的社会关系,维护了失信者的合法权益,也让所谓的征信“洗白”服务提供者失去了无效合同的“保护”。

该案对市场主体、民众有多种警示教育意义——洗白非正道,修复勿投机。修复征信,还得走正道,不能走旁门左道,旁门左道的内容和形式都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保护。

该案也提示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健全优化征信异议审核机制,堵住审核漏洞,不给以恶意投诉、欺诈投诉为手段的征信“洗白”操作以可乘之机。同时,应把虚假的征信“洗白”明确为失信行为,将参与征信“洗白”的各方记入征信系统,实施失信惩戒;还有必要加强对失信主体合法申诉、合法修复的教育引导,畅通失信救济、修复的合法路径,满足失信者救济维权、修复信用的合法合理诉求。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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