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老人去世后,其子诉请同居20年的女性老人搬离房屋 同居老人的居住利益应得到保障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更新时间:2023-09-22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家庭结构、婚姻观念的变化,家事纠纷类型日趋多元,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10件家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不乏民法典施行后对法律适用的有益探索。本期选取同居老人居住利益、侵犯人格权、同居暴力行为、擅自处分婚内共有财产四个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



■ 民法典施行后的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以上人口的占比达到18.7%,65岁以上人口占比达到13.5%,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7%)。

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衍生出很多不同的养老模式,除了传统的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外,部分丧偶的老年人“搭伴养老”同居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由此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同居纠纷。

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10件家事审判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老年人同居引起的居住利益的纠纷。

与人同居20年后被认作“保姆”

任某甲的父母共育有五个孩子,其中任某乙系智障患者。1997年开始,李某与任某甲的父亲任某在任某甲名下的房屋内同居生活,李某负责照顾任某以及任某乙的生活起居长达二十多年,其间李某与任某未办理结婚登记。

2018年任某去世后,任某甲兄弟四人曾与李某协商一致,由李某继续照顾任某乙,由其兄弟四人提供生活费用并支付李某一定报酬。后任某乙病重,任某甲认为李某失职,且没有能力继续照顾,遂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腾出任某甲名下的房屋。

“任某甲在提起诉讼时主张李某为家中保姆,无权在该房屋内居住。”该案二审审判员、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杜波云说。 

杜波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一审法院支持了任某甲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因无法证明李某与任某的夫妻关系,任某甲无扶养李某的法定义务,且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任某甲名下,因此支持了任某甲要求李某腾出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手书家谱认定同居事实

李某是否应腾出、搬离任某甲名下房屋的关键在于,李某与任某的关系是同居还是雇佣。

“李某与任某未曾办理结婚登记,给本案对其关系的认定增加了难度。”杜波云说。

二审期间,李某提供了一份证据——任某手写的家谱原件,该家谱中记载“长子任某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续婚李某”。李某同时提交了4张银行存单,印证存单中任某的签字与家谱中一致。

这本家谱打开了本案审理的新局面。

杜波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传统观念里我们对家谱是认可的,家谱系任某本人所写,载明上诉人与任某形成民间传统‘续婚’关系。”

她还表示,另一些案件事实也能证明李某与任某是同居关系而非保姆与雇主的关系:“在李某与任某生活期间,李某负责保管任某的工资,任某已经将李某当作妻子对待。且在与任某共同生活期间,任某没有向李某支付薪酬的情况,只有在任某离世后李某照顾任某乙期间获得过报酬。”

最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任某家庭中长期生活,并照顾任某及任某乙达二十多年,任某甲在其父任某去世后,要求李某搬离案涉房屋,有悖公序良俗,也明显不符合社会主义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同居老人居住利益探索

近年来,农村妇女进城与城市丧偶老人同居生活现象较为常见,但出于种种考虑,双方往往一般不办理结婚登记。

“考虑到未来的纠纷,很多丧偶老人在找人‘续婚’之前就已经将房产、车辆等资产转移到子女名下了,有些甚至约定好在其百年之后,让女方回归自己原本家庭。”杜波云称,这类情况并不少见,一旦男方去世,女方往往会被要求搬离住所,其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杜波云介绍道,本案依据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审理后认为,现李某并无其他居所,亦无生活来源,且已经是七十多岁的老人,在其无能力照顾他人的时候,至少应老有所养,任某甲在其父亲去世后要求李某搬离居住的房屋,不符合社会普遍道德观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

杜波云坦言,我国民法典对于居住权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同居生活者、保姆等人员的居住权,并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制度产生的基础就是对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人的利益的保护,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居住权的功能在于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自然应当包括家庭生活。

在审理期间,榆林中院借鉴了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及澳门民法典中对于居住利益的定义。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德国民法典第1093条第2款规定:住宅权人有权将其家庭以及对于符合身份的服侍和护理为必要的人员接纳入住宅中。澳门民法典第1413条规定:享有居住利益的仅包括配偶、受权利人抚养之子女以及其他应由权利人抚养之血亲。除此之外,还可以包括与权利人有事实婚姻关系之人以及基于为权利人服务或上述家庭成员服务而与权利人一起生活的人。

“结合民法典对于居住权的立法精神,以及借鉴以上规定,我们认为居住权人的家庭成员或者保姆等为其提供生活起居照顾的人员,亦应当享有居住的利益。”杜波云说。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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