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践效果备受社会关注。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部分案例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角度切入,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对象包括同居结束后的恋人。
今年,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就发出该省首份同居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2年4月底,韦某与赵某通过短视频平台相识,半个月后发展成恋人关系,后分手。同年11月,韦某因租房需求与赵某合租,其间曾多次发生亲密行为,韦某认为双方以恋人关系进行同居。其间双方产生矛盾,赵某对韦某进行殴打,韦某经在西安市某医院进行治疗,诊断结果为左侧第6前肋、第7腋肋骨折。一个月后,韦某再次被殴打,诊断结果为右侧第2前肋、左侧第6前肋、第7腋肋骨折并骨痂形成。两个月后,两人再次发生矛盾,赵某再次动手殴打韦某,韦某随即报警处理。
因赵某的言行对韦某造成严重人身损害及威胁,韦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赵某殴打、威胁韦某及其家属;禁止赵某接触韦某及其家属;禁止赵某骚扰、跟踪韦某及其家属。
碑林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韦某提供的西安市第九医院CT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及报警回执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足以证明原被告名为合租朋友关系,实为恋爱人关系。其间赵某多次殴打韦某,造成韦某人身和精神损害,故可以确定韦某曾遭受家庭暴力且后续仍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遂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赵某接触、骚扰、跟踪韦某,禁止对韦某实施暴力行为。
以往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大多适用婚姻家庭关系中,自1月1日起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对婚姻家庭外的人身安全提出了更高保障。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妇女权益保障法再次扩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不再限于家庭成员,在更大范围内为受害群体提供了权利救济的依据。”为韦某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官寇娟说。
寇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同居关系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主要考量三个方面:一是同居关系,包括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的亲密程度等;二是暴力的特点,包括暴力的表现形式及次数、是否具有持续性及偶发性等;三是申请人的现实危险,包括双方是否仍在一起居住或者搬离后申请人的现住所是否已被得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言语上的威胁或胁迫等。
在寇娟看来,取证难依旧是反家暴的难点。“同居期间,双方是恋人关系,受害者的心理往往十分矛盾。以本案为例,在审查时,我们发现被申请人赵某其实在第一次对韦某实施暴力时就打断了韦某的2根肋骨,这个后果其实已经很严重了,但当时的韦某因赵某的道歉和挽回并未报警处理。可韦某的原谅不仅没有让赵某改正,在接下来的日子里赵某更是变本加厉,再次对韦某实施暴力,最终,韦某报警处理。伤情照片、诊断证明、报警回执以及最终赵某认可的陈述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以认定赵某在双方同居期间对韦某实施多次家暴行为。”寇娟说。
现实中,受害者大多和韦某相同,出于维系家庭或对方的道歉而心软,所以在收集证据上,伤情照片或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往往显示不是同一天发生,若这时候施暴者拒不承认,那么受害者的证据就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加大法院认定的难度。寇娟提醒,受害者若受到家暴,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并拍照,若伤情严重,选择入院治疗。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她建议,一方面,公安、法院、妇联可以形成合力,织密家暴防护网,公安机关加大家庭暴力的受理和审查力度,必要时可引导受害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审查后若符合条件的,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妇联及时对家暴受害者的心理进行疏导,并定期回访询问其受保护情况。另一方面,应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向社会和公众输出“面对家暴,司法绝不手软”的正确司法导向,引导社会公众理性沟通,共同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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