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出首个人格权侵害禁令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更新时间:2023-09-22

2021年1月施行的民法典中,人格权单独成编,法律强化了对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维护。

2022年底,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为申请人签发全省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被申请人到申请人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实施谩骂、骚扰行为。

雁塔区法院法官郑彤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该制度旨在为公民提供更及时的事前防范、救济。

她直言,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十年,在以往办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中人格权纠纷占比相对较少,近几年明显感到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案件越来越多。

多次被辱骂、骚扰后申请禁令

张某与孙某系同事,孙某配偶李某多次采用侮辱性语言对张某进行公开贬损、谩骂。孙某多次向张某道歉,却未能有效约束李某的行为。张某报警处理也无法阻止李某。

张某不堪其扰,随即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仍前往张某工作单位对其进行骚扰,张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李某前往张某单位对其进行辱骂、骚扰。

雁塔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多次采取侮辱性语言对张某进行公开贬损、谩骂。虽经公安民警劝阻,但仍未改正,而是前往申请人的工作单位进行骚扰。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李某仍存在极大概率实施侵害行为,若不采取禁令措施,放任李某继续在公开场合实施针对张某的谩骂、骚扰行为,会造成张某的精神损害进一步扩大,故张某的本次申请符合人格权行为禁令的法定条件,依法予以准许。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到申请人张某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张某实施谩骂、骚扰行为。法院向双方送达该民事裁定书后,双方均未申请复议。

“李某无休止、不定期的骚扰,已经导致张某精神紧张,不敢接听陌生电话,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甚至影响与同事间的正常交往。”郑彤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人格权侵害禁令签发标准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签发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本案是陕西省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签发的标准是审理过程中的重点。郑彤表示,法院审查是否应当签发禁令时,要综合考虑申请禁令的紧迫性、损害是否可以通过金钱赔偿等因素衡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

在涉人格权益保护案件审理中,如何做到人格权保障与言论自由的平衡,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郑彤坦言,举证责任的分配体现了法律对申请人的人格权益和被申请人的行为自由两种利益的权衡,因此在签发禁令时需要充分考虑如下几个方面:对于传统的侵权纠纷,申请人提交的现有证据能否胜诉;签发禁令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有效的救济手段可以充分制止侵害行为;目前造成的损害有哪些,损害是否可以弥补,如果不签发禁令是否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如果签发禁令,对申请人权益的保护与放任被申请人行为自由,哪个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更好。

她表示,还需要考虑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对于较为极端的人身冲突,如果不签发禁令是否会造成矛盾升级,甚至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对于涉及新闻报道等关乎公众知情权的行为,发布禁令是否对社会公众的行为产生影响”。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民法典施行以来,北京、南京、无锡、佛山等多地法院已探索发出多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郑彤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侧重救济和预防两方面,能够给被侵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

她介绍,在人格权侵害禁令规定出台前,民事主体遭受人格权侵害行为时,往往只能选择传统的诉讼方式解决,需要经历立案、送达、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等流程。如果一方不服一审判决时,还会提出上诉,还需要经历二审全部流程。在判决生效后,受害一方才可以依据判决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耗费的时间更久,且更侧重事后救济。

而人格权侵害禁令旨在判决作出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继续扩大,办理流程相对更简便、快捷。对于一些一旦损害发生或持续发生就无法弥补的侵害情形,人格权侵害禁令能够兼具预防、救济的作用。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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