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像时代的法律(34)
吴志攀作品
现在的图像时代让信息更加透明,也让人们的眼界更加拓展,还使人们更加认识到法律不应该被机械化、教条化地理解和执行
□ 吴志攀
过去有句老话,“高手在民间”。在手机短视频问世之前,我只是听过,或在小说里读过,没有机会亲眼看见这些民间高手。但是,信息通信技术的进步改变了这种情况:现在许多微信短视频都在展示着“民间高手”的才艺。这些生活在乡村或市井中的民间能人,有的是在音乐方面有才能,如公园里拉手风琴的老大爷演奏“打虎上山”,技艺异常精彩;也有两位不知名的青年小伙儿惟妙惟肖地用唢呐和电子琴演奏“百鸟朝凤”,他们丰富的表情与高超的演奏技巧结合,堪称一出喜剧。
另一些民间高手的才艺是在朗诵方面,如河北承德山区农民于新伟朗诵徐志摩的“再别康桥”,那纯正动人的声音,让播音界的从业者听后都惊讶不已。
民间高手擅长的技艺,可谓多种多样。抖空竹、京剧、微雕、绘画、书法、写诗……真是令人目不暇接。我能真的看到民间高手们的精彩表演,都拜短视频所赐。
短视频让“草根”能人崛起
这些“草根”能人都是生活在社会中的普通人。以往他们的才艺,只能孤芳自赏,或在小范围里被人们知晓。现在,短视频让他们成为大众“网红”,也让他们生活和工作的地方,成为各种媒体采访和网友们的“打卡地”。“草根”们的短视频传播,让他们的生活变得与原来不同,他们的命运也正在发生着改变。例如,曾经被乡亲们认为是“啃老族”的农民画家熊庆华已在北京798艺术中心晨画廊举办过两次个展。一周内,他卖出了130万元的画作。现在,他回到村里,让所有人都刮目相看。
民间高手短视频背后,很多能人是自己拍摄短视频,剪辑、字幕、上传也是靠自己。这种展示,类似“毛遂自荐”。如果说他们的走红依然离不开外部条件支持的话,可以说主要有两个外部条件:一是有智能手机,二是能上网。如果这两个条件具备,可以说就是“万事俱备”,只看自身才艺水平的高低了。也就是说,归根到底,民间高手比拼的还是才艺本身——必须是“真刀真枪”练出来的,一看就是真本事,不是耍“花架子”。
网民好比市场,“草根”才艺水平高低,网民看一看、听一听就知道了。凡是大众喜闻乐见的高水平才艺短视频,点击率都不可小觑,并且很多都“飘洋过海”,被分享给海外同胞。可以说,短视频传播让“草根”能人们真正体验了一把什么叫“一举成名”。
“草根”能人也需要法律保护
“草根”能人短视频火爆,也带来两个与法律相关的问题。
一是,这些短视频可以给网民带来精神享受,也可以给他们和其他一些不相干的人带来商业利益。社会上有些人,看到这些“草根”才艺短视频能带来巨大流量,便立刻拿过来“为我所用”,或用于商业广告,或抢注商标等。将“草根”能人们的辛苦劳动,变为这些人获取商业利益的手段。这种做法肯定是不道德的,是不是违法的呢?二是,这些短视频中是否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
我先分析第一个问题。他人利用“草根”能人短视频获取商业利益,这个问题需要研究。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著作权、商标保护等都需要履行一些手续,办理这些手续也需要一些时间,有的还要缴费。“草根”能人们发布短视频前,或许他们不了解法律,或许没有履行这些手续,或许他们没有钱交一些费用等,他们的权益很容易被不讲道德的商家钻空子。
上述法律也都是在短视频出现之前颁布的,当时立法者也不可能预见到今天信息技术发展之快。所以上述法律的一些规定不适合今天图像时代的发展,甚至有些规定还会成为那些不良商人钻空子的“合法”理由。现在的图像时代让信息更加透明,也让人们的眼界更加拓展,还使人们更加认识到法律不应该被机械化、教条化地理解和执行。
一个来自印度的例子或许能给我们很多启发。印度贝叶经上有一些古老药方,一些居住在海外的印度人在当地抢先注册了这些古老药方的专利。这件事传到印度国内,激起国内印度人民的极大愤怒:老祖宗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怎么能让这些海外不良商人占为己有呢?于是,印度政府投入巨资,请有名的律师在海外那些专利注册地国家打官司。最后,所有这些官司都打赢了,这些药方的专利权回到了印度政府手中。这个例子说明,注册专利不仅应该看时间先后这一点,还要考虑到更多的因素。例如,偷来的知识不能注册为盗贼的专利。
回到前面讲到的那些点击率非常高的“草根”短视频,也是同样的道理。这些“草根”能人展现他们才艺的原创短视频在网上走红,这本是他们劳动成果。那些抢注商标的不道德的人,并无付出丝毫劳动,只不过是在注册商标时抢先一步。法律不能支持那样不劳而获的人,也不能承认这样的不当得利。理解法律不是只看时间、只是机械地看程序,更要看事实、看实际情况。这样,才能表现法律的正义,才能引导社会风气朝正面和积极的方向发展。
一个有待研究的法律课题
再来分析第二种情况,即“草根”能人短视频中是否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例如,“草根”歌手演唱别人的歌曲在网上走红,事先又未得到歌曲词曲作者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草根”歌手是否侵权?例如词作者谷传民以侵犯著作权为由,状告“大衣哥”朱之文唱他作词的歌曲获得经济利益,而原告词作者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现在,在酒吧驻唱的歌手大部分是在唱别人作词作曲的歌曲;在街头卖唱的艺人也多是唱别人的歌曲,路人给其一些零钱。在这些情况下,我们会认为他们是侵权者吗?
再如,大部分作词或作曲的人并不演唱。同样,大部分歌手并不自己作词作曲。这本来就是非常符合社会分工协作道理的,也是符合市场最优化需要的:每个人做自己最擅长的工作,并通过合作实现最好的艺术效果。一首好听的歌曲,如果只有原唱歌手一个唱,很难成为流行歌曲。只有许多人都在唱,在不同场合唱,这首歌才能流行起来。在更早的时候,那些优秀的民歌都是通过几代人传唱才能流传至今的。今天的流行歌曲也是如此。
传唱人有功还是有过,不仅是由法律来裁定,还要由历史来裁定。在短视频广泛传播的当下,那些“草根”能人们的才艺演唱别人的歌曲成为网红,也可能有少量收入。如何在法律上认定这种情况是否侵权?这还是一个需要更深入研究的课题。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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