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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主批准两项劳动公约 中国以实际行动推动全球人权治理

    当地时间8月1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陈旭大使向国际劳工组织(以下简称ILO)总干事盖·莱德递交了中国批准《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的批准书。此前,今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这两项公约。

    专家学者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中国自主批准两项劳动公约,是推进全体成员国批准强迫劳动公约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再次表明中国政府保护劳动者权益,反对和打击强迫劳动的坚定立场。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巨大发展成就,同时也在全球人权治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实际行动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

    打击强迫劳动一以贯之

    “第29号公约和第105号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10项核心公约中的两项,是消除强迫劳动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书。在批准这两项公约之前,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坚决反对和严厉打击强迫劳动,为批准两项公约提供了条件。”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唐颖侠说。

    唐颖侠称,2005年宪法第四次修改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纳入其中,具有深远意义。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强迫劳动是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因此,宪法中的人权条款为消除和打击强迫劳动提供了顶层设计和宪法指引。20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扫清了批准两项公约的主要制度障碍。此外,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实行之前,强迫劳动犯罪的罪名为“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八)实行之后,罪名被修改为“强迫劳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强迫劳动作出禁止性规定。

    “我国政府反对强迫劳动的态度是一贯明确的。”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副教授班小辉介绍说,1998年,ILO通过了《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强制或强迫劳动”被列为基本劳工权利之一,要求各成员国不论是否批准相关公约,都应尊重、促进和实现相关权利。我国政府也按照要求,向ILO提交有关强迫劳工公约的年度审查报告,展现我国推进立法与实践改革的进程,显示出批准公约的决心。在相关的国际协定中,我国积极承诺对ILO核心公约的遵守。2008年,我国与新西兰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时,双方便在《劳动合作备忘录》中承诺遵守ILO《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在2020年底完成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我国进一步明确承诺积极批准ILO有关强迫劳动的核心公约。2021年9月,我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该协定不仅包含了高标准的核心劳工条款,也设置了与贸易挂钩的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展现出我国积极接受高标准劳工条款的信心。

    具备法律依据政策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保障劳动者权益。从着力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到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再到将就业列为‘六稳’工作、‘六保’任务之首,一系列重大举措有力维护和发展了劳动者各方面利益,捍卫了劳动者尊严,也让勤奋做事、勤勉为人、勤劳致富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唐颖侠对记者说。

    唐颖侠指出,不断修改和完善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为中国自主批准两项劳动公约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基础,因此批准两公约是在时机成熟、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的合理适时行为。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起完备的废除强迫劳动的制度体系,覆盖民事、行政与刑事手段。”班小辉认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为打击强迫劳动行为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劳动法明确自由择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行为,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针对未成年人、妇女等强迫劳动高风险人群,我国也分别在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明确加以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将面临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刑法确立了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强迫卖淫罪等罪名,依据行为情节不同,设置了从拘役到死刑的全面责任体系。

    班小辉补充道,在实践中,我国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强迫劳动行为,并不定期开展针对强迫劳动、使用童工的专项检查活动。我国司法机关在裁判中保持高压态势,严格对待各种形式限制人身自由的用工行为,将扣押身份证、扣罚工资、言语威胁等变相强迫方式,也纳入刑法制裁。

    唐颖侠表示,中国打击和消除强迫劳动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在工作权利中明确规定,打击和惩处强迫劳动。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依法惩处强迫劳动犯罪。《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严厉打击通过拐卖人口实施强迫劳动的行为。

    自主批准公约意义重大

    我国自主批准ILO两项核心强迫劳动公约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班小辉举例说,第一,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对人权的保护。此举表明我国积极履行作为ILO成员国的义务,遵守《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的要求,致力于相关基本权利的实现,切实保护人权的态度。第二,表明我国积极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遵守核心劳工标准已经成为当代主流自由贸易协定或投资协定的核心条款,积极批准ILO核心公约将为我国开展更深层次经贸合作、提供更高水平的对外承诺创造有利条件。第三,有利于回击美西方恶意抹黑新疆“强迫劳动”的言论。美西方近期积极推动所谓的《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等立法,意在以“强迫劳动”为由,破坏中国在全球产业链的地位,达到“以疆制华”目的。积极批准相关核心公约,加强落实人权保护措施,有利于驳斥西方的不实之词。

    班小辉、唐颖侠不约而同地向记者介绍说,中国批准两项公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反响。ILO对中国批准核心公约的行为表示了欢迎态度。

    他们都关注到盖·莱德的相关表态。“我欢迎中国批准这两项关于强迫劳动的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这表明中国对国际劳工组织价值观的坚定支持,反映了中国保护任何女性或男性工人不陷入强迫劳动行为的承诺,使强迫劳动行为在当今世界无立足之地,也无理可循。这是推进全体成员国批准强迫劳动公约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8的第7项具体目标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我期望批准这两项公约将为中国政府和社会伙伴进一步协同努力提供新的动力。”

    班小辉认为,除批准涉及强迫劳动的两项国际公约外,我国在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全面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发展方面也作出突出贡献。截至目前,我国已参加《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多项人权公约,并积极就我国履行人权公约的情况向各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

    多位国际法律领域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人权事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中国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将极大推动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

    2022-08-22
  • 科技部等九部门印发最新实施方案 做好科技支撑“双碳”工作

    光明日报北京8月18日电(记者张晓华)18日,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2—203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统筹提出支撑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目标的科技创新行动和保障举措,为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做好技术研发储备。





    根据《实施方案》,到2025年实现重点行业和领域低碳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突破,支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5%;到2030年,进一步研究突破一批碳中和前沿和颠覆性技术,形成一批具有显著影响力的低碳技术解决方案和综合示范工程,建立更加完善的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体系,有力支撑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单位GDP能源消耗持续大幅下降。


    为此,《实施方案》提出了10大行动,具体包括: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科技支撑行动,低碳与零碳工业流程再造技术突破行动,城乡建设与交通低碳零碳技术攻关行动,负碳及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减排技术能力提升行动,前沿颠覆性低碳技术创新行动,低碳零碳技术示范行动,碳达峰碳中和管理决策支撑行动,碳达峰碳中和创新项目、基地、人才协同增效行动,绿色低碳科技企业培育与服务行动,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国际合作行动。


    聚焦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科技支撑行动,《实施方案》强调,构建适应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基础性、原创性、颠覆性技术研究,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并网消纳、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以及煤制清洁燃料和大宗化学品等提供科技支撑。


    围绕前沿颠覆性低碳技术创新行动,《实施方案》强调,聚焦新能源开发、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前沿储能等重点方向基础研究最新突破,加快培育颠覆性技术创新路径;建立前沿和颠覆性技术的预测、发现和评估预警机制,定期更新碳中和前沿颠覆性技术研究部署。《实施方案》还提出,我国将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中央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机制,引导地方、企业和社会资本联动投入,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重大示范工程落地;遴选、支持500家左右低碳科技创新企业,培育一批低碳科技领军企业。


    科技创新是同时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方案》将指导全国科技界以及相关行业、领域、地方和企业有效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工作。


    《光明日报》(2022年08月19日08版)

    2022-08-19
  • 行政司法协力保护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

    各用人单位应该树立正确的用人态度,依照法律规定,客观对待新冠肺炎康复者求职或者恢复工作,破除错误的就业歧视。


    8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对在就业市场监管和就业歧视案件审判等方面,加强保护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合法权益再次作出要求。通知明确提出,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两年多来,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多地散发,我国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制定动态清零的疫情防控政策,使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如今,全国绝大多数地方都已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然而,对于曾经感染新冠病毒的劳动者和待业者来说,能否顺利回到原先的岗位上,或者还能不能找到工作却屡屡成为问题。尤其是近一段时间,一些用人单位以要求“历史无阳”为由拒绝新冠肺炎康复者求职,或者对曾感染新冠病毒已经恢复健康的原职工违法辞退,实属不公。此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进行就业歧视的问题,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引发社会强烈反响。


    实际上,企业以曾经感染新冠病毒为由而对相关就业者不予录用,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同时也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上述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如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曾经是阳性感染者为由拒绝录用,否则就构成就业歧视。


    将心比心,新冠肺炎康复者更需要社会各方的关爱。疫情无情人有情,他们在被新冠病毒感染后,身体健康已经受到了一定伤害。恢复健康后,他们更需要及时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对此,各用人单位应该树立正确的用人态度,依照法律规定,客观对待新冠肺炎康复者求职或者恢复工作,破除错误的就业歧视。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善待新冠肺炎康复者不仅仅需要法律支撑和人文关怀,也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强有力的监督。一方面,对严重侵害新冠肺炎康复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要运用司法力量加以惩处。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的,新冠肺炎康复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就业歧视案件,人民法院要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强排查检查,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查询核酸检测结果、超过合理期限设置查询期限、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的,要依据职责分工快查快办,采取行政约谈、通报曝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有力举措,发现一起,严惩一起。


    最后,各地人社部门和人民法院要有效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可以建立就业歧视情况和统计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同时也希望新冠肺炎康复者在受到就业歧视的不公待遇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2-08-19
  • 完善制度督促文物保护落实落细

    文物承载着一个国家的文明和血脉,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近年来,我国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不断提高,但实践中盗窃、破坏、占用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依然时有发生。为督促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履职,确保文物保护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检察机关开启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2020年12月,最高检发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各地开展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供了良好指引。但在司法实践中,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依然面临诸多挑战,还需不断完善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路径。


    一、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难题


    一是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存在一定局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相较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检察机关在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中具有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优势,能够运用调查核实权及时收集涉及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和证据,具有权威性、高效性与准确性。但也应看到,我国文物规模之大、分布之广、类别之多决定了仅靠检察机关单兵作战难以实现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监督,并且还会因此降低其他主体提供案件线索及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同时,鉴于文物保护工作具有较强专业性,检察机关准确认定文物受损情况以及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是否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职情形,也将面临较大挑战。


    二是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有待厘清。根据法律规定,民事公益诉讼以直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行政公益诉讼则以间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在开展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要紧扣职能定位,防止将“督促履职”演化为“联合执法”、将“单向监督”异化为“协作办案”。


    三是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有待细化。从理论上看,文物受损、灭失等问题的产生涉及自然原因和人为因素等多重事由,这也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能以文物受损结果作为判断相关部门是否依法全面履职的唯一标准,而应充分考量文物受损的原因,判断究竟是相关部门客观上不能保护还是主观上怠于保护。鉴于实践中文物保护具有紧迫性,检察机关在判断相关部门违法履职时既要警惕“重结果而轻行为”“以结果论行为”的倾向,也要将相关部门虽已履职但未能实现文物全面保护的行为界定为违法履职,并以此为据开展公益诉讼。


    四是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撤诉程序有待完善。根据“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如果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即可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便无须再行起诉;而对于提起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后,相关部门通过积极履职使相关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检察机关可申请撤诉或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违法。据此,如果受损文物的追回、修复是基于侵害方或第三方主动作为,而并非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的结果,实际上就意味着相关部门违法履职的状态依然持续。在此情形下,检察机关若以文物得以保护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则明显不当,也不利于对相关部门的类似行为给予警醒和提示。


    二、推进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路径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提起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行为,切实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建议从以下层面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一是持续完善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鉴于目前我国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较为粗略,应尽快制定出台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专门规定,对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提供明确依据。事实上,早在2020年7月,最高检等十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移送、立案管辖、调查取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日常联络以及人员交流等事项进行了较全面规定,为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开展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鉴于此,建议最高检以此为基础,联合最高法、文化和旅游部等职能部门联合制定关于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专门文件,明确规定文物保护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举证责任、裁判执行等事项,保障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依法顺利推进。


    二是科学把握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而非直接对文物开展保护。基于此,检察机关开展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应准确把握自身职能。根据文物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我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检察机关可基于办案需要,对相关部门是否依法开展文物保护工作进行调查核实,但不得行使文物保护管理、执法等职责,以免造成职责行使的“错位”。检察机关对文物保护的诉讼监督应以“合法性”为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是相关部门存在违法履职行为,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应重点审查相关部门是否履职以及履职是否合法,而对相关部门采取何种管理和保护措施等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问题,检察机关一般不宜审查。


    三是严格规范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鉴于文物受损的主客观因素较为复杂,检察机关开展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以“行为(违法行使职权/不作为)+结果(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双重标准”作为诉讼启动条件。实践中,检察机关应着重审查相关部门在文物修缮、保养、迁移、重建等事项中是否履职以及如何履职,不能单纯以“文物损害结果”苛责相关部门。此外,鉴于文物保护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专业性特点,对于虽已受损但相关部门正在开展管理保护的“过程性文物保护执法行为”,不宜直接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而应尊重文物保护工作规律,待文物保护工作完成后视情形决定是否启动诉讼程序。


    四是依法行使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撤诉权。为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对相关部门的督促作用,结合我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规定,建议从以下方面规范检察机关在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撤诉权:一是对于相关部门积极履职实现文物全面保护的,应视为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检察机关应依法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二是对于因责任人主动退回、保养、修缮而使文物利益得以恢复的,由于相关部门在此过程中无主动作为的意思和行动,其违法履职行为依然存在。因此,检察机关应请求法院确认该行为违法,以表示对其违法履职的否定性评价。三是对于因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职而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尽管此时要求相关部门继续履职已无意义,但基于违法履职造成后果的严重性,检察机关也应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相关部门违法。

    2022-08-18
  • 两部门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记者王优玲)记者17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解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于近日修改。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规定,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通知称,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两部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


    修改后的第八条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此外,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2022-08-18
  • 挽救迷途少年 传递检察温情

    近日,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对两起盗窃案的两名涉罪未成年人分别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附条件考察期满不起诉决定。

    在宣告仪式现场,办案检察官对两名涉罪未成年人分别进行法治教育,指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自身带来的伤害,并督促其父母做好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监督、帮教工作,教育他们知法、学法、守法。

    据悉,该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及时引入专业社工力量,共同做好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挽救帮教。邢台市益襄社工组织对两名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了专业化帮教,通过心理疏导、家教课堂、亲子活动等多种形式,重塑涉罪未成年人行为规范。社工在与涉罪未成年人建立初步信任关系后,不断鼓励涉罪未成年人主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考验期间遵纪守法并积极参加社工组织的活动。

    此次宣告活动为涉罪未成年人重启新的人生奠定了良好基础,也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深远意义。下一步,该院将继续联合司法社工、心理专家等专业力量,共同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精准帮教工作。

    2022-08-17
  • 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权利

    本报北京8月16日电(记者叶紫)据人社部消息,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加强行政司法协调联动,进一步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

    《通知》表示,近期,部分单位违反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限制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求职,相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受到侵害,社会广泛关注。依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2022-08-17
  • 以案说法|小区业主能在公共绿地种菜吗?

    老王在小区公共绿地中自行种植了葱和韭菜,不久前,物业在小区内张贴通知,告知业主在十日内自行处理公共绿化地内种植的农作物,否则将集中清理。随后,物业将老王种植的葱和韭菜清除,并进行绿化。老王认为,公共绿地归业主所有,其作为业主有一定的使用权。老王的观点合法吗?


    以案说法


    不合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由业主共同决定。本案中,老王的行为并未经过业主表决同意,故老王无权利用公共绿地种菜。

    2022-08-16
  • 海南积极推进滞留旅客安全有序返程

    本报海口8月15日电(记者赵鹏、曹文轩)记者从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获悉:海南正积极推进滞留旅客返程工作,截至14日,已保障滞留旅客返程27211人。


    据介绍,目前海南已完成与滞留旅客返程目的地省份、城市工作对接。8月14日,海口和三亚共执飞航班69架次,保障滞留旅客返程11565人。


    海南逐步完善飞机、火车、轮船等离岛旅客返程交通方式。滞留在无疫情市县和低风险区旅客,提前3天入住指定的集中健康管理驿站,开展健康监测,凭健康监测证明“点对点”闭环转运至港口返程。8月13日起,海南全面恢复海口美兰机场国内客运航班常态化运行。自15日零时起,有序恢复凤凰国际机场国内客运航班商业化运行,满足疫情防控条件人员均可登录海南健康码相关小程序申报“离琼码”,持购票记录和“离琼码”前往机场,经查验后即可离岛。

    2022-08-16
  • 肇事逃逸躲责任 职责在肩锲不舍 ------南皮交警周密侦查抓获逃逸四年之久的犯罪嫌疑人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是按法律规定救治伤员,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而是选择了肇事逃逸,逃避责任,躲避法律追究,玩起“人间蒸发”。南皮交警对此类逃避责任、损害受害人利益的行为深恶痛绝,严厉打击。大队立足本职工作,维护群众利益,履职尽责,经过四年的不懈努力,全力追缉,于近日将犯罪嫌疑人王华(化名)抓获归案,有效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为群众伸张正义,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案发傍晚


    2018年05月01日17时30分许,南皮县王寺镇李八拨村李某驾驶蓄力车沿302省道由西向东缓慢行驶,当行驶到李八拨桥西200米处时,一辆同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从后面撞到李某的蓄力车,蓄力车前倾,李某从车上滚落到地上,身上多处受伤,蓄力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小型轿车驾驶员下车看了看,然后匆忙上车驾驶车辆向东逃逸。


    锁定嫌疑人


    案发后,南皮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孟召勇接指挥中心指令带队迅速到达现场,开展伤员救治和现场勘察。经查,事故现场遗留肇事车车身碎片、一个夏利车车标,受害人身上多处擦伤,腿部粉碎性骨折,蓄力车损坏。经过调查案发现场附近视频和道路卡口视频,确定肇事车为冀J164V8号夏利轿车,其车辆所有人王华系肇事逃逸案犯罪嫌疑人。


    多方追逃


    案情并不复杂,交警大队成立专案追逃小组,对王华实施抓捕。但是,抓逃结果却出乎办案民警意料。民警多次到王华家里均未发现其踪影,询问其家属也声称不知去向,不配合民警工作。民警又采取了节日蹲点、车辆轨迹分析等一系列措施,而嫌疑人和嫌疑车好像“人间蒸发”,查无音信。


    精准研判


    违法嫌疑人逍遥法外,受害人权益得不到维护,一直是南皮交警“心病”。大队高度重视,成立由张桂良大队长任总指挥,副大队长冯书贵、高志伟亲自参战的工作专班,精准分析,全面研判,通过连续几天的大数据分析比对,找出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在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及沧县捷地镇一带。大队马上与沧县刑侦配合,并在重点区域实施抓捕。


    伸张正义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沧县公安局刑侦部门鼎力配合下,2022年08月10日上午10时许,在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小朱庄村北将逃逸四年之久的王华抓获归案。面对突然出现在面前的民警,王华后悔的说到,“我以为把肇事车卖了废品、更换了别人的手机号你们公安就再也不会找到我,没想到也是逃不出你们的追查”。而针对这样的“小聪明”,等待他的是法律更严厉的制裁。

    2022-08-15
  • 公共健身器材不能“带病上岗”

    本报讯(记者倪建军通讯员张丽娟)近日,陕西省宜川县检察院就部分公共健身器材破损、超安全使用年限等安全隐患问题召开的一场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会,引发群众关注和热议。





    今年7月中旬,宜川县检察院干警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县城以及云岩镇、秋林镇等地广场上布设的部分公共健身器材存在破损锈蚀、零部件松动脱落、超安全使用年限等情况。经深入调查研判,这些“带病上岗”的健身器材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市民健身安全和城市文明建设。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除安全隐患,宜川县检察院立即进行公益诉讼立案,督促问题整改,并召开公开听证会,向相关职能部门公开送达检察建议。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通过PPT示证的方式,向受邀参加听证的宜川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该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代表介绍基本案情、调查核实情况,并就检察建议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听证员经讨论一致支持检察机关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宜川县检察院当场向该县教育科技体育局送达了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落实日常养护责任,做好健身器材的维修、报废更新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宜川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代表签收了检察建议,表示将结合检察建议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整改,并及时将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2022-08-15
  • 天山脚下的司法足迹——新疆伊犁州两级法院助推辖区旅游业健康发展记事

    新疆伊犁时下正值旅游旺季,吸引着众多游客前来游览“塞外江南”的大美风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跟进旅游业发展大局,部署护佑旅游业健康发展。该院党组书记、副院长洪流欣喜地告诉记者:“随着今年盛夏旅游的火爆,两级法院派出的旅游巡回法庭至今受案32件,成功化解29件。”


    速调民宿退房纠纷,让游客舒心旅游


    “多亏法官们的帮助,这么快为我解决了问题,这下可以开心地开启我的草原之旅了!”来自江苏的游客刘女士在收到2698元的民宿退款后,向新源县人民法院那拉提旅游巡回法庭法官胡传海表示感谢。


    7月13日,刘女士通过网络平台预订了伊犁新源县那拉提景区的旅游民宿。到达后,她发现网络宣传与实际不符,想退房但遭拒绝。她拨打了法院司法便民联系卡上的电话,胡传海立即前往调解。


    胡传海详细了解刘女士反映的问题,民宿实际情况与宣传内容的确存在差距。他立刻联系网络平台据实阐明原委,网络平台最终同意退还刘女士全部房款,并表示今后加强审核,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纠纷得到解决,胡传海会同相关部门对涉事民宿开展法治教育,责令民宿负责人立即整改。随后帮刘女士联系到了满意的民宿。


    “发生涉旅纠纷,游客们都希望得到快速处理。我们推行‘110’司法服务模式,只要拨打电话,都能够在第一时间进行调解,方便游客就近维权。”胡传海说道。


    “我们在那拉提景区建立了旅游巡回法庭办案点,布设法律咨询机、摆放便民联系卡、开通网上‘法官信箱’,依托抖音等新媒体平台推送巡回办案推介,涉旅纠纷做到了速调速决。”新源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盛安安向记者介绍。


    记者了解到,本着护佑旅游业健康发展目标,伊犁州两级法院在4A级以上景区设立14个旅游巡回法庭,积极拓展“旅游+110调解热线”“旅游+流动办案点”“旅游+科技巡回法庭”等司法服务模式;建立“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绿色通道,以硬核服务助推为民司法“换挡提速”。涉旅纠纷一旦发生,就能够当即受理、当即调解并尽快送达。调解不成的,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审结,实现案结事了。


    快结马匹交易纠纷,让商户安心营业


    旅游巡回法庭快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但为游客带来便利,也为当地商户和各族群众提供了高品质的司法服务。


    “这个钱一直没要回来,我好几天都没睡好觉,这下问题终于解决了!”那拉提镇喀拉奥依村村民艾某为自己的纠纷化解而感到高兴。


    7月26日,艾某在那拉提镇沙某处购买了一匹骑乘马,打算用于那拉提景区骑马租赁项目。买卖成交马匹交付,艾某发现该马未驯化,不能用于旅游骑乘,他多次找沙某理论。沙某说他也是从别处购买,不能退款退马。二人情绪激动,来巡回法庭办案点讨个说法。





    法官艾德力拜·吾拉孜拜很快掌握了纠纷的争议焦点,耐心做深入细致的疏导动员,调解仅用不到1小时便达成一致,双方在现场出具的调解书上签字确认,沙某退还艾某1.3万元购马款,艾某交还了马匹。


    今年,伊犁州两级法院在那拉提、喀拉峻等4A级以上景区建成9个旅游科技法庭,包含多媒体示证系统、笔录及电子证据信息共享系统、庭审音像录制系统、内置数字编解码系统,可以对庭审过程进行全面音像记录并存储共享,实现远程作证、远程庭审以及庭外直播、旁听、观摩。


    “我们在两级法院中加强旅游巡回法庭建设,选派骨干法官充实到旅游巡回队伍中,同时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涉旅纠纷的化解能力增强,办案质效得以提升。”伊犁州分院民一庭庭长赵冬迪对涉旅办案信心满满。


    做好景区普法宣传,让群众放心维权


    “这个普法宣传搞得好,提醒旅游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太贴心了!”来自湖南的一组游客听完特克斯县人民法院喀拉峻旅游巡回法庭法官阿布都玛那甫·米卡尔丁的讲解,纷纷为巡回法庭的旅游普法点赞。


    今年以来,按照伊犁州分院党组要求,伊犁州两级法院加大与市场监督、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帮助景区完善相关制度,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同时,两级法院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旅游旺季持续推进“送法进景区”活动,通过在景区摆设“流动普法点”,运用民法典案例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宣传,提出旅游风险提示,引导游客依法维权,现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让广大游客充分感受到司法服务的便捷与温暖,来得高兴、游得开心。


    截至今年8月初,伊犁州两级法院共开展普法宣传32场(次),发放普法宣传册上万份,解答游客各类法律咨询820人(次)。


    洪流表示:“我们要深刻认识自治区‘旅游兴疆’战略实施对于推进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重大意义。主动作为、履职尽责,努力营造疫情防控情况下良好的旅游法治环境,以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助推辖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本报记者王书林本报通讯员张婷朱艺)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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