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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共筑未成年人保护防线

    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共筑未成年人保护防线


    最高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共5件,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充分认识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要意义,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推动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高质量发展。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家庭监护缺失或教育不当,是产生“问题孩子”的一大原因。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推动《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落地落实,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引导树立科学教育观念


    朱某甲(女,案发时9周岁)系朱某某与他人非婚生之女。2018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及同居女友徐某某经常殴打朱某甲。朱某某先后使用棍棒、鱼竿支架击打朱某甲左小腿致伤,后治疗不及时,伤口溃烂。朱某某、徐某某因涉嫌虐待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六个月,均适用缓刑。


    本案是涉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与关工委多次走访,朱某甲仍愿意与朱、徐二人生活,二人也称愿意改变教育方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检察机关遂会同妇联、关工委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对朱、徐二人进行训诫,促其端正态度。其次,由区妇联指派家庭教育指导老师“一对一”指导,引导改变教育方式。同时,由关工委的“五老”成员定期和被害女童祖父母沟通,让其监督教育朱、徐二人。


    检察官多次家访,详细了解朱某甲的身体康复情况,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与村委会保持经常性联系,请其协助跟踪考察情况。电话回访朱某甲的老师了解情况。经过4个月的教育督促和指导,朱某甲一家的亲子关系得到明显改善,朱某某、徐某某签署《监护承诺书》。


    赣榆区检察院、妇联、关工委会签了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细则,将经验转化为常态化机制。建立未成年人被侵害线索排查和反馈机制。形成“检家”联动机制,由检察官开展法治宣讲,传递科学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关工委的“五老”成员作用,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重点针对由祖父母日常监护的留守儿童,强化监护意识,提高监护能力,防范家庭暴力等的发生。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对于尚未达到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联合妇联、关工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同时,通过开展线索排查、法治宣传等,做好家庭教育指导的前端工作,从源头预防监护侵害行为发生。构建机制解决失管问题


    陈某先后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陈某甲为其未婚生育的女儿(6周岁),因无人监护暂由当地社会福利中心临时监护。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区妇联等部门制定了亲职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和家庭成员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联合干预制度的意见,明确家庭教育指导对象,并将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纳入工作范围。在本案中,检察机关联合妇联、民政等部门开展综合评估,启动家庭教育指导程序。


    萧山区检察院、妇联、关工委联合创建了“三会两评估”和“亲职见习期”等制度,开发家庭教育指导App,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基地,高效开展工作。本案中,专业社工有针对性地为陈某设置了3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期和六个月的亲职见习期。萧山区检察院牵头开发家庭教育指导数字平台,针对被教育对象进行“一人一码”三色动态监管。同时,针对陈某起初两次不配合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况,萧山区检察院向其制发督促学习令,通报所在村妇联、村委会以及民警,经评估后将家庭教育指导期调整为4个月,并告知其对于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依然存在失管失教情形,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有权建议并支持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经过批评教育,陈某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态度发生很大转变,开始自觉参加并积极配合工作,顺利完成了所有课程任务。


    检察机关在家访观察中发现陈某缺乏工作技能、工作意愿低等问题,遂指派心理专家指导干预,并进行技能培训。陈某甲因没有落户无法正常接受义务教育,萧山区检察院、教育、民政等部门共同努力为其办理了落户手续联系入学。


    典型意义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尚处于起步阶段,系统性、专业性、强制性不足问题亟待破解。萧山区检察院、妇联、关工委联合建立规范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实现全程闭环管理,成效明显。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也要重视失管失教未成年人监护问题,适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推动严重不良行为矫治


    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汽车,搭载成年犯罪嫌疑人林某、杨某,尾随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吴某,伺机夺取财物。在林某抢夺时,吴某失去平衡与李某的汽车发生碰撞后倒地受伤,3名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吴某属轻微伤。李某作案时14周岁(初中肄业),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为全面了解李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新都区检察院对李某的生活轨迹深入调查,并委托心理咨询师开展测评。李某系弃婴,被养父母抚养长大。幼年时李某常偷拿家中零钱,后因缺乏管教沾染不良习气。在因盗窃被抓获时李某得知自己并非亲生,与父母隔阂更为严重,长期流浪不归。李某父母从起初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演变为不管不问。心理测评发现李某存在轻度焦虑、强迫和抑郁,生存能力和心理成熟度欠缺。


    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方案,从调整沟通方式、改善家庭氛围、学习教养知识等六个方面规划家庭教育指导课程,通过家庭心理辅导对李某及其父母进行心理疏导、认知干预和行为矫正。通过亲子游戏等活动辅助修复家庭关系,以有效的沟通唤起亲情,影响亲子关系的心结逐渐解开。妇联推介心理咨询师予以引导干预,关工委组织“五老”志愿者、社工结对关爱,与检察机关共同劝导父母切实承担监护责任。


    为帮助李某重返学校,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共同拟定工作方案,安排李某返回户籍所在地与父母团聚,启动异地协作机制,共同为李某提供就学协助。目前,李某回归家庭后表现良好,亲子关系融洽,已回归校园。


    典型意义对于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未成年人,相关部门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父母监护能力、改善家庭环境。家庭教育指导应坚持因人而异、对症下药,确保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021-11-16
  • 要速不要命!“疯狂电动车”改装乱、管理难亟待“一条龙”式监管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出台以来,不少城市针对超标电动车设置过渡期。然而记者调查发现,随着过渡期结束,仍有大量超标、拼改装电动车上路行驶,带来巨大安全隐患。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引起的交通及火灾事故频发,但依旧有人不以为然,“把事故当故事听”,这背后是必须整治的改装乱象和亟待改变的监管困局。


    满街多见超标车





    记者在街头骑行新国标电动自行车进行实验,按照车速25公里/小时行驶发现,很多电动自行车很快超过记者的车辆。


    时速不超过25公里、整车重量不超过55公斤、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带有脚踏骑行装置——这是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硬性指标,也是安全骑行的保障。截至目前,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新国标”)已出台3年多,各大中城市近一两年过渡缓冲期也陆续届满,但据记者观察,一些地方超标电动车依旧满街跑。


    北京超标电动车3年过渡期已于今年10月31日结束。11月1日起,北京交警严查“驾驶拼改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等重点违法行为。


    9日下午,在西城区菜市口路口,西城交通支队民警在1个小时内查处多辆私自改装电池的违法行为。其中一辆电动车在车辆底部隐蔽地加装了两块电池,电池电压接近65伏。朝阳、通州等区交管部门也于近期查处了大量超标电动车违法行为。通州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警长崔举梓告诉记者,违法者私自加装的电池大多没有品牌和参数,外观粗糙、质量堪忧,有的就用铁链子固定在脚踏板处。





    外卖员骑行电动自行车快速行驶。


    记者注意到,不少改装车辆违法者为快递或外卖人员。有车主花费超出电动车本身2到3倍的价格加装电池,经交警现场测量,电池电压达到78.5伏。部分车主称,他们在原车上了牌照后才进行改装,目的就是为了跑得更快、增加车辆续航里程,多完成订单。


    除了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巨大的城市外,在县城、农村地区,执行“新国标”的力度更是普遍不够,超标电动车大量存在。一位业内专家向记者表示,总体来看,目前各地电动自行车改装比例还是非常高的。


    谁是改装的幕后推手?


    电动自行车改装主要集中在解除限速和加装电池增加续航里程等方面。这些车辆是如何改装的?记者调查发现,部分商家推出了解除限速和智能防查系统,合规电动车摇身一变就“超标”。


    在山西太原某知名电动车品牌专卖店,商家表示售卖的都是“新国标”车,不过店员将车上的几根电线一连,直接就解除了限速。“带你体验速度与激情。”这位销售人员说,解除限速后车辆最高时速可达60至70公里,而且不管速度多快,速度表上只显示25公里/小时。





    网上视频展示解除电动自行车限速。(网络截图)


    有受访者告诉记者,一些非主流品牌电动自行车,出厂直接预留改装操作空间,简单操作就能实现提速。记者也在网上找到数个相关视频,其中一段视频教程显示,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关掉电源,随便捏刹车杆,把电门拧到底保持住,再打开电源,保持一分钟以上,限速就被解除了。


    而一些知名品牌则有专用的控制器、解码器。记者走访太原电动自行车市场发现,几乎所有品牌经销处都可以购买后解码。而网上售卖的解码器更是琳琅满目,电商平台上可以随意购买,售价从几十元到100多元不等。其中部分商品明确标有“解除限速”“恢复限速”等字眼。商家也专门做了教程,“5分钟搞定”“女士都能操作”。





    网店售卖电动自行车提速器。(网络截图)


    “如果想要更快速度,还可以额外更换电池和控制器。”一位销售人员告诉记者,改装后的电池配合专用的控制器,时速甚至可达七八十公里。如果在网上购买,同样配有安装教程,可以自行操作。


    此外,有销售者称,有的厂家在电动自行车出厂环节就预留了更大的电池空间,这就为电池改装提供了方便。根据消费者自己的选择,标准的48伏,超标的60伏和72伏电池都可以购买安装。一段网上的视频教程显示,针对外卖等行业的续航和动力要求,可以再加装一组电池,甚至两组不同属性的电池也能同时安装在电动自行车上。“比直接购买大容量电池划算”,商家如是宣传。





    经销商现场给记者解除电动自行车限速。


    分类治理与“全生命周期”监管势在必行


    相关专家表示,改装车辆数量不少,亟待分类处置,应协调多个部门对电动自行车从生产、上牌、上路及回收实施“全生命周期”闭环监管。


    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观察员贾永峰表示,按照“新国标”要求,对车辆应当分级处理。比如,对于篡改电池种类、擅自提升电池容量、解除限速、提升速度等改变其产品属性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对于拆卸脚踏骑行装置、加装车辆外形塑件、保险杠等改变外观行为,其带来的危害相对不是很突出和严重,要及时纠正。


    要在生产环节严堵给改装留“后门”、提速设“暗码”的行为。按照“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均应具有防篡改设计,防止擅自改动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等。受访人士表示,企业应自我规范,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抽检,从源头上压缩私自改装空间。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电动自行车的社会保有量约3亿辆,数量多、监管涉及工信、市场监管、交通、应急等多个部门,建议在政府层面统一协调,变“九龙治水”为“一条龙”式监管。记者了解到,在浙江省,一种全链条、全流程、全闭环监管模式正在实施,实现了从生产、销售、登记、骑行、充停、维修到回收全过程监管。“目前做好监管已不存在技术障碍,关键是政府的决心。”贾永峰说。


    此外,针对快递、外卖等使用群体,除了加强管理外,各平台、公司还要主动适应、带头遵守“新国标”要求,对原有配送算法进行调整、优化,建立更加人性化的考核机制,让骑手安全骑行。

    2021-11-15
  • 银保监会出台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人身险、财产险尤其是车辆险,早已走入寻常百姓家,但是,何者有资格代售?银保监会的许可备案规范来了。


    银保监会依据保险法、资产评估法及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在提炼整合《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及部分相关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出台《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明确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的事项范围、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


    《办法》旨在建立公平、透明、高效的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机制,保护行政申请人合法权益,提高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效率。


    订立保险常有中介辅助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说,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或称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保险人)两者,在保险受益方面,有一个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之外的第三人。虽然保险合同只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但在实践中,常有中介机构也就是辅助机构或自然人参与,各国皆是如此。


    在我国保险中介机构从大的方面来讲主要有三类: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保险公估机构。当然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来说,可以是一个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集团公司。强力称,这些机构都属于金融机构,展业需要经过许可。


    提供辅助服务不仅有机构也有自然人。保险公司常与自然人签订代理合同,就是常见的卖保险的人,他们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授权,帮助保险公司将保险产品销售给其他人及机构,从保险公司获得代理费用。


    在保险中介机构中,有专业的还有兼营的。


    常见的兼营机构有商业银行,还有汽车销售、维修公司。商业银行卖保险,需要取得兼营资格,严格区分保险产品和银行存款,不可混为一谈。汽车销售维修公司也一样需要资格。


    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家昕介绍,2012年原保监会发布《关于支持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等相关企业可以出资设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也可以与已经设立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合作,由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统筹开展汽车保险业务。但随后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宇说,汽车修理厂无证销售、捆绑销售保险等乱象频出,银保监会加强对此类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2020年9月,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地区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利用自身主业与车险的相关便利性,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京依法兼营车险代理业务的非金融类企业。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汽车修理厂可依法开展代理业务。


    从业人员及机构增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贾林青说,原保监会及现在的银保监会,在《办法》出台前,一直适用行政审批制,而自《办法》施行时起,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均须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办理许可备案。其意义正如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所言,有利于建立公平、透明、高效的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机制,保护行政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按贾林青的话说,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不同,保险代理机构只能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销售保险产品,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


    而保险经纪机构,可以接受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以外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委托,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包括代表委托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合同,或者是为委托人进行风险评估、索赔,制订风险防范方案等。


    所谓保险公估机构,强力称之为公正评估机构,主要存在于财产保险、海上保险领域的定损评估。可以在投保时,接受投保人或保险人等单方面或共同的委托,进行资产评估、鉴定;也可以在出险发生理赔时,进行定损、勘验等。


    刘晓宇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1年1月底,保险中介机构共有3054家,其中国内保险代理公司1760家,保险经纪公司496家。而在2019年底,贾林青说,全国保险中介机构共2687家,其中5家保险中介集团,1794家保险代理公司,498家保险经纪公司,390家保险公估公司,超过3万家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另有约900万的保险营销员。


    由此可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是一个人数众多的庞大群体,且人数及机构越来越多。


    划定高管任职红线


    《办法》共六章八十八条,在许可方面,涉及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许可。前者包括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代理业务的许可、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许可、保险代理集团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三类;后者包括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许可、保险经纪集团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许可。


    对于机构来说,除了必须具备的合规管理、专业人才及相应硬件要求之外,注册资本亦有要求,即全国性保险经纪机构或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对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实行备案制。在资本要求上较为放宽,要求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但对公估师的人数及从业年限有要求。


    《办法》强化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明确出现十二种情形时,高管不得在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任职。


    涉及民事能力的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任职。


    涉及犯罪的包括: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因经营不善被限制的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因违纪不得任职者情形最多,包括: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另外还包括,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以及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不能任职的情形。

    2021-11-12
  • 两部门共同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近日,国务院发布《“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工作,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正是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中的重要一环。就在《规划》发布前不久,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已作出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张志成日前透露,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司法部共同推进《意见》落实,预期到2025年,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基本覆盖知识产权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区域和行业领域。


    211家调解组织入驻法院平台


    今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在创新领域的全球排名升至第12位,成为唯一一个进入前30名的中等收入经济体,超过日本、加拿大等发达经济体。


    另据统计,2020年,中国的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达24426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2.4%,总量居世界第二;中国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高达68000多件,连续两年成为国际专利申请量最多的国家。


    在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纠纷也逐年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贺荣在9月23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29.2万件,年均增长24.5%。


    “随着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不断增加,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至关重要。”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易建明说。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纠纷日益增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司法审判、知识产权行政机关面临案多人少困难,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更多化解渠道。


    调解的作用由此受到重视。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在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奠定了工作基础,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据了解,今年1至6月,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培育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332家,受理案件24384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已推动27个省(区、市)共211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受理调解案件1.3万余件。


    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符合期待


    调解之于知识产权争议解决而言,也是非常合适的。


    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常务副主席蔡晨风说,知识产权争议具有专业性、涉密性、关联性等特点。


    专业性是指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客体分属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在技术上涉及不同的技术领域,在法律上涉及不同知识产权法律特有的问题,需要专业人士参与其中;涉密性是指知识产权争议往往伴随着不希望公开的商业秘密以及舆论因素,需要周全的保密安排;关联性是指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多个知识产权争议和多种商业利益考虑,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制度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在当事人诉讼和申请范围内解决纠纷,而调解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一揽子解决纠纷,更好地处理关联性问题,提升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事实上,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也是企业的呼声。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曾专门进行了相关调研,结果显示: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绝大部分是解决知识产权创造者与使用者之间商业利益的平衡问题,而传统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往往耗时长、成本高,打到最后往往是双输的局面,企业普遍期待一种高效、友好、一揽子解决争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帮助其快速实现利益平衡,达到双赢。


    同时,在国际上,大量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采用和解方式结案,“相较于诉讼,调解无疑能更好地回应争议当事人友好解决争议的诉求,同时也能更好地弥合文化冲突并化解多边争议”。蔡晨风说。


    蔡晨风补充道,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使得国际调解成为解决跨境知识产权争议的可选项。


    贸促会调解中心目前已成立“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这也建立在贸促会调解中心丰富的经验基础之上——以去年为例,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共受理商事调解案件3809件。其中,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首次超过货物贸易纠纷,占比为32%,成为涉案数量最多的调解案件类型。


    调解工作纳入相关考核指标


    正如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所指出的一样:《意见》的印发有助于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分流阀”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意见》的印发充分体现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以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高度肯定,并倡导探索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商事调解,这将极大地促进知识产权商事调解事业的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司法部共同推进《意见》的落实,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据透露,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会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相关考核指标,通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等方式,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的重视支持,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考虑,推动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设立单位要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提供场所、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2021-11-12
  • 警方提醒:“双十一”小心“贴心”假客服

    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客服给您双倍退款;途中的快递包裹莫名“失踪”,客服给您全额赔偿;购买的商品可以退税,客服为您办理……小心这些“贴心”的客服有诈!“双十一”临近,网购高峰又至,记者从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反电诈中心了解到,最近一个月,冒充电商、物流客服类的诈骗案件在当地发生180余起,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超过700万元。警方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后的售后服务应通过官方渠道联系、操作,陌生来电和网址链接不要随意接听、点击。


    近日,合肥市民魏某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冒充某网店客服,谎称其近期购买的商品甲醛超标,检测不合格,现在为其办理双倍退款。魏某信以为真,随后对方以退款必须要先验证银行卡的名义,给其发来一个网址链接。按照对方要求,魏某在网页上输入银行卡号、密码和短信验证码后,账户很快被转走6万余元,他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合肥市公安局反电诈中心接警后迅速采取紧急止付措施,帮其挽回了损失。


    据介绍,此类诈骗的理由可谓五花八门:如商品有质量问题、包裹快递半途“失踪”、购买的商品可以退税等。诈骗分子冒充电商、物流客服,诱骗受害者登录钓鱼网站填写支付信息,从而盗刷银行卡。


    合肥市公安局反电诈中心民警朱云龙告诉记者,诈骗分子正是借着“双十一”前后消费者大量网购的机会“乘虚而入”。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擦亮双眼,网购后的售后服务应通过官方渠道联系、操作,陌生来电和网址链接不要随意接听、点击,受骗后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第一时间报警。

    2021-11-11
  • 不断书写法治中国新篇章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无论是党的领导、政府施政,还是经济运行、社会治理,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只有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实现有序运转。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党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长治久安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国家治理的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法治环境更加优化,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成就,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领会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才能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好、贯彻好、落实好,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当前,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我们只有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才能不断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动力、激发活力。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也是每名公民的共同责任。让法治信仰根植于人民心中,让依法工作生活成为一种习惯,就需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才能引导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确保国家和社会生活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法治作为安邦固本的基石,护航中国发展乘风破浪。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此,我们既要立足当前,筑法治之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积法治之势,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书写法治中国新篇章。

    2021-11-11
  • 执法效果坚持人民评判人民满意

    在一年前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执法与老百姓打交道最多,执法状况如何,往往是人民群众评判法治政府建设好坏的一个最直观标准。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发现,一年来,随着执法权运行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与完善,执法程序和行为更加严格规范,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推进等,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度、满意度有效提升。

    “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在思想上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人民群众利益高于一切,在方法上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调动和发挥群众智慧,在制度上坚持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在效果上坚持人民评判、人民满意,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重要论述,贯穿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说。

    执法到哪里监督到哪里

    在孔孟之乡、圣人脚下的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尼山镇鲁源新村是乡村振兴的一个样板,它的成长也有着执法的贡献。

    这里独特的“开窗有景、出门见绿、低头闻香”乡村庭院景象,吸引着各地游客前来打卡,也成就了鲁源新村“山东省乡村振兴‘十百千’示范村”“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之名。仅2020年,全村总收入6036万元,旅游收入3772万元,村人均收入达两万元以上。

    村民富了,村庄却脏了。随着游客数量不断攀升,村里的老百姓在村口路边摆起小吃摊,餐饮垃圾、油渍脏水遍地淌,清理占道经营成了难题。

    原来,村民们虽然办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但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经常“打游击”,行政执法难度大,执法人员和村民关系也日趋紧张。

    怎么办?执法监督网格员敏锐地捕捉到这一问题并反馈给曲阜市行政执法监督局,后者提出了“严管与厚爱结合,执法与服务并举”的执法监督建议。在这一建议指导下,尼山镇综合执法办公室转变执法方式,树立为民理念,在责令多次违法摆摊的村民立即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村居,在村口平整了一片空地,通上水电,让景区周边占道经营的所有商户全部集中经营、集中管理。

    “我觉得好像执法人员特别了解我们的情况,不是单纯地处罚,而是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执法做得更细致更周全,有延伸到服务的感觉。”一位村民将结果描述为“一举多得”,既提高了村民收入、方便了游客,也彻底改善了农村环境,赢得老百姓一致好评。

    这得益于济宁市的一项改革。据了解,为破解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的执法和监督难题,济宁市出台了全国首部《关于建设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的意见》,将执法监督工作重心沉到基层,14个县市区依托司法局设立行政执法监督大队,根据行政区域划分片区实施精细化监督;156个乡镇(街道)依托司法所成立“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直接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的日常执法监管工作。目前,济宁共聘任426名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6273名执法监督网格员,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畅通行政执法监督“最后一公里”,形成了市行政执法监督局“一个大脑”指挥,县级执法监督局和执法监督大队“局队合一”、镇街执法监督工作室与司法所“室所联动”一套机制运行,市县乡“一张网格”监督的“济宁模式”,确保执法到哪里监督就覆盖到哪里。

    执法要让人民群众满意

    让执法始终在监督视线范围内,让权力永远被关在笼子里,其背后正是对人民权益的看重与保护。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今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着眼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水平普遍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执法越来越注重人民群众的感受,越来越在意人民群众的评价。就在今年6月至11月,四川专门开展了人民群众最不满意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承诺整改活动,收集确定人民群众最不满意执法突出问题1039个,截至11月底整改到位988个,持续推进整改51个,有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群众反映较好。

    湖南省益阳市城管执法局立足“行政执法必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根本点,在今年早些时候公布了城管执法“十严禁”措施:“严禁违反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严禁对待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群众利益”“严禁过度执法、粗暴执法或‘一刀切’式监管行为”“严禁截留、损毁或擅自使用、处置暂时登记保存的财物”……

    今年自5月开始启动的山东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让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发生了巨大变化。数据显示,10月同4月相比,全省综合交通执法处罚案件数量下降2844件、降幅达39.2%,罚款数额下降1969.8万元、降幅达46.7%。罚款减了,换来的是社会认可度和群众满意度的上升。“司机之家”“卡友之家”建设覆盖面不断扩大,12328相关投诉举报也明显减少。

    坚决纠正粗暴随意执法

    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是执法迈向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最有力证据。这一切,又具体落实在一系列有效举措中。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全国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建立,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挥了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类案不同罚、畸轻畸重等问题,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公正执法水平切实提高。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持续推进,目前已初步完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执法权责不清、重复执法问题得到有效破解。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日益健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司法部还在研究制定全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大纲,探索形成具有代表性的执法人员培训标准,形成全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标准化体系,着力提升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能力。

    相关制度的完善也在推进中。司法部正推进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意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等制度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逐步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实现执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通过完善有效的执法监督制度促进行政执法能力水平提升。

    赵振华透露,司法部正聚焦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运动式、“一刀切”执法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围绕调研发现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全面梳理和查找各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边查边改,坚决纠正那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以及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粗暴执法、逐利执法等突出问题,努力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让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1-11-10
  • 紫阳县高桥镇积极开展法制宣传进校园活动

    为扎实做好“护校安园”工作,不断提高学校师生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安全、和谐校园环境,11月8日,紫阳县高桥派出所联合权河交警中队、镇司法所等部门深入辖区中小学开展法制宣传进校园活动。

    活动中,民警紧密结合辖区实际,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单实用的法律知识讲解剖析发生在身边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重点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反恐防暴、预防电信网络诈骗、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讲授了自我防范的措施和方法。同时,活动还就“护校安园”的重要意义以及当前平安建设“九率一度”做了细致的宣传,通过小手拉大手,现场发放各类法制书籍1000余份,引导师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从而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自觉抵制不良行为。

    通过此次法制宣传进校园活动,使广大师生进一步提高了安全意识和法治素养,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构建平安校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21-11-10
  • 营销短信“轰炸”消费者,怎么管

    “‘双十一’步履盛典抢先购,每满200减60,最后5个小时,速来抢购……”连日来,很多人频繁收到商家发来的优惠活动短信,且随着“双十一”日渐临近,频率更是有增无减。据媒体报道,近年来,“双十一”促销期间的营销类垃圾短信投诉呈现集中爆发现象,电商平台的相关投诉占比高达九成。那么,商家能频繁给用户发送优惠促销活动短信或通过电话推销产品吗?商家对用户个人信息使用的法律界限在哪里?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能擅发营销短信


    记者了解到,10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就规范电商平台“双十一”短信营销行为召开行政指导会。会议要求,电商平台要立即全面自查自纠零售、金融等相关产品的短信营销行为,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


    “其实,这种提前打好‘预防针’的举措已不是第一次,自2008年起工信部便多次组织开展垃圾短信治理专项行动。”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营销电话、垃圾短信扰民问题,我国已有诸多相应的法律规范。


    2012年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规定,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个人信息处理者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包括收集个人信息需要告知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等等,并经过用户同意……“从这一系列法律规定不难看出,企业平台、商家未经消费者允许发送营销短信的行为侵害用户权益,已经触犯了法律。”赵占领说。


    以注册“默认”手段获得用户同意不合法


    “有的商家有恃无恐地发营销短信,是因为这些商家认为获得了用户的同意。”赵占领告诉记者,有些平台默认注册用户“同意”直接发送营销信息,而这些“同意”条款通常需要后翻几页,且无醒目的显著提示,新注册用户通常还没注意到就点击了“确认”,所以商家就能利用这一漏洞发送营销短信。


    “目前,这种规则漏洞已经被刚刚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堵住了。”赵占领说。为了避免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平台仅通过注册默认方式取得消费者的概括同意是不合法的,需要明示的同意。”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张继红说。


    如何让罚则“带电”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对个人信息保护、垃圾短信管理等作了规制,但令人不胜其烦的营销短信仍屡禁不止。


    “事实上,不论是对商家还是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擅发垃圾营销短信均不缺少罚则。”张继红指出,根据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信部2015年出台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违反该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营销短信屡禁不止,主要是因为执法上的过度宽容,鲜有平台或商家因此受到处罚,违法成本太低变相放任了这些违法行为。”赵占领表示。此前有媒体报道,中国某通信运营商瓯海分公司,通过大数据分析采取“组合标签”匹配用户的方法在其公司大数据库中为温州某商业综合体筛选目标客户3.5万个,并未经目标客户同意发送商业短信,非法获利4970元,被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98万元。“即便被罚,处罚力度仍然较轻。”赵占领说。


    对此,张继红建议,对违法商家严格执法的同时,更要大力提高对违法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处罚力度,让其痛到不敢再犯。


    记者了解到,一些检察机关已在积极尝试把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领域。


    “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之一,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单打独斗。”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林爽看来,要形成“公益诉讼+跟进监督+治理建议+专题调研+协作机制”的个人信息闭环保护模式,有效治理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营销甚至违法犯罪的乱象,切实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2021-11-09
  • 国内货币政策坚持“以我为主”

    美联储近日宣布,将从11月逐月减少150亿美元资产购买规模。按照这样的速度,到明年6月份将完全结束购债计划。


    美联储缩减购债规模将产生怎样的影响?我国该如何应对?这是经济界人士普遍关注的话题。


    对市场直接冲击有限


    “本轮Taper的启动,对市场产生的直接冲击相对有限。”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程实对经济日报记者表示。


    Taper指的是美联储通过在较长时期内削减债券购买量,以摆脱通胀束缚的过程。同时,通过放缓削减速度,给市场以缓冲,避免造成大幅波动。程实认为,冲击有限主要是因为市场对Taper的预期已经提前反映在价格波动之中,并已被市场逐步消化。


    鉴于2013年引发的“缩减恐慌”,此次美联储加强了与市场的沟通。今年7月份,美联储明确表示正考虑购债规模的调整,随后市场普遍预期美联储将于年内公布Taper时间表。9月份,美联储更明确将Taper与加息“划清界限”,避免市场因此产生加息恐慌进而导致市场大幅波动。在Taper落地后,美股三大指数跳涨并创历史新高,10年期美债收益率一度重回1.6%关口,原本逼近两周多以来高位的美元指数跳水,迅速跌穿94关口。


    虽然短期内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影响并不明显,但在业内专家看来,Taper的影响在未来可能逐渐显露。


    植信投资研究院研究员董澄溪表示,美联储缩减购债规模的外溢影响依然可能会通过无风险利率变化、美元汇率变动以及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等中介,对国内金融市场和企业产生一定影响。一方面,Taper落地后,市场关注点会转向加息,而加息前景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美元资产波动性加剧,国际资本避险情绪上升,资本从新兴市场撤出,寻求避险资产,人民币资产可能成为其“安全港”;另一方面,Taper落地后,如果美联储预测准确,随着全球供应链的修复,通胀有所回落,能源等全球定价的大宗商品价格涨势可能有所平缓,减轻国内PPI上行压力,放缓原材料价格涨价步伐等,这将有利于企业盈利。


    非常规政策退出成大方向


    目前,美联储何时加息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由美联储联邦基金利率得出的隐含加息概率显示,市场押注明年美联储至少加息两次的概率已在70%以上。


    华创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张瑜认为,加息预期走高并不代表一定会加息。美联储何时提供加息的前瞻指引、加息预期如何演化,更多取决于“市场以为”的加息与“美联储以为”的加息之间的博弈。


    程实认为,美联储缩减购债规模意味着全球货币政策将更趋关注长期物价稳定,非常规政策退出是确定性的方向。


    为缓解通胀压力、对冲美联储货币政策边际收紧,年内已有多国央行包括新兴经济体央行在内,选择调整货币政策,收紧银根。俄罗斯央行和巴西央行已经6次加息。8月26日,韩国央行在疫情后首次加息,将基准利率上调至0.75%。10月6日,新西兰央行开启了7年来的首次加息。10月27日,加拿大央行宣布结束购债计划,加息步伐或加快。


    我国货币政策更强调独立性


    在全球货币政策转向的背景下,我国货币政策走势如何?


    “中国的货币政策不会跟随美联储进行边际收紧。”董澄溪认为,中美两国经济发展阶段不同,需要不同的货币政策加以配合。疫情以来,中国经济先于美国复苏,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也领先于美国,目前中国经济已经渡过疫情后经济快速复苏的阶段,面临的下行压力不小,需要灵活稳健的货币政策加以配合,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中国的外汇储备充足、经常项下盈余,有能力应对美联储Taper的外溢效应,坚持“以我为主”的货币政策,出发点始终会是国内经济的发展需求。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认为,我国货币政策在保持独立性、坚持“以我为主”的同时,要加强前瞻性,做好应对准备。预计央行会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搭配好“逆回购+MLF”的数量,保持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并通过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维护好安全稳定的货币金融环境。


    对于国际经济和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表示,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已经作了前瞻性政策安排,降低了美联储等发达经济体央行政策调整可能带来的外溢冲击。下一阶段,稳健的货币政策将灵活精准、合理适度,以我为主、稳字当头,做好跨周期调节,统筹考虑今明两年政策衔接。同时,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

    2021-11-09
  • 明确劳动关系 推动平台用工进入法制轨道

    【专家访谈】明确劳动关系推动平台用工进入法制轨道

    ——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脱颖而出,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就业形态在促进就业创业、拓宽劳动收入渠道的同时,也存在着劳动关系不明晰、权益保障欠缺等问题。在这其中,平台用工属于何种类型和性质的用工?如何适用法律对其予以规制?工会可以发挥哪些作用?日前,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管理学院讲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常凯。

    劳动关系是平台用工的基本关系

    记者:有人认为,与传统企业相比,平台企业用工更灵活,劳动者更自由,也有种声音说劳动者被平台的各种算法“困在系统里”,对此您怎么看?

    常凯:平台企业用工,是区别于传统工商企业用工的一种新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的最大特点,是通过互联网技术管理劳动者并控制整个劳动过程。在传统企业中,由管理者直接管理劳动者,而在平台企业中,转变为管理者通过互联网来管理劳动者。

    与传统劳动相比,平台用工中劳动过程的统一管理被分解,平台后的管理者被掩饰。表面上看劳动者较传统企业更加自由,但实际上只要与平台联网,便受到平台企业的严密控制,形容平台劳动者被“困在系统里”是非常形象的。

    记者:通常认为,当下的平台用工突破了传统工厂用工关系中的很多特征,存在劳动关系认定难的问题。那么,您认为应如何判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常凯: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看在劳动过程当中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的从属性,衡量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可以说,平台用工除了少数职业与平台从属性较弱,如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平台劳动者中大部分都具备雇佣劳动者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是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特征的。比如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他们通过平台指挥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劳动报酬,与平台企业之间的经济从属性自不待言。从人身从属性来看,在严密算法的管理下,其人身从属性不仅没有消失,可以说更加严重,只是从属性的外在形式发生了改变。

    记者:当前,平台用工形式多样化、复杂化,层层分包、转包让劳动者找不到雇主,甚至有平台要求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这些操作让平台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越来越隐蔽,呈现“去劳动关系化”的特点,那么,如何找到劳动者背后的用工主体呢?

    常凯:通过隐蔽雇佣的形式降低用工成本的现象近年来越来越普遍。分包、转包、让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与企业变为合作关系,这些都是企业逃避雇主责任的不同手段,这些人为的操作让本应清晰的劳动关系变得愈加复杂。事实上,从对劳动过程的控制行为和从属性上就很容易判断劳动关系。一些平台用工企业为了逃避雇主责任,通过分散企业职能,诸如将工人招募、送货等生产过程的管理部门分包出去等方式,不和一线工人发生直接管理关系,而是通过网络来控制劳动过程,并直接控制平台运行的现金流和分配权。这种雇主多元化和分散化的状态,并没有改变平台企业的雇主身份。对于平台与劳动者直接发生用工关系的情形,应由平台直接承担雇主责任;对于平台委托第三方公司承担聘用和管理劳动者的情形,平台企业应与被委托方形成共同雇主的关系,并厘清关系性质,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共同承担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雇主责任。

    平台劳动用工必须纳入劳动法律规制

    记者:由于劳动关系不明晰,平台劳动者是否适用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来规制还存在一定争议,请问您怎么看?

    常凯: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在普遍的超时劳动下,平台劳动者得到的只是按件计酬的劳务费,而职业安全、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劳动者基本权益则无从谈起。这种不规范雇佣,不仅对平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蕴含着危机,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定和谐也构成隐患。平台用工法制化、平台劳动者的身份认定和权益保障,已是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雇佣和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适用于目前平台用工的大多数劳动者。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对象,已经包括了属于灵活用工的新型劳动者,例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条款。相比较而言,平台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一些订立劳动合同的标准,是符合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与情形的。

    当然,由于平台用工在劳动过程和劳动形式上存在新特点,诸如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任务上的灵活性和多样性,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还需要根据平台用工的特点予以健全和完善。建议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过程中,增加一类合同形式,即平台雇佣的劳动合同。在尚未修法之前,也可以参照现有法律规定,由平台作为直接雇主或与分包公司作为共同雇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国内一些平台头部企业,如京东集团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平台劳动者全员订立劳动合同。

    记者:有观点认为,由民法和劳动法组成的“劳动二分法”法律框架不足以适用当下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构建一个不同于劳动法和民法的制度体系来对其进行保护,进入“劳动三分法”时代。针对这种观点您怎么看?

    常凯:据我所知国际上并无所谓“劳动三分法”的概念。从国际经验来看,在雇佣劳动者和独立劳动者之间划分出第三类劳动者——类雇佣劳动者,即只有经济从属性而没有人身从属性的劳动者,作为劳动法的保护对象,是为了扩大劳动法律的适用范围。这种做法也并非是因为出现了网络经济,德国在百年之前就把只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者列入了劳动法的保护范畴;加拿大更是将这一类劳动者的保护直接写入劳动法典。

    我国劳动法治的发展方向,应该是要扩大而非缩小保护对象。平台劳动者中具有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理应受到劳动法律的全面保护。而那些只具有经济从属性的类雇佣劳动者,诸如货车司机等,也应逐步纳入劳动法律的保护范畴,扩大为劳动法律的限制性保护对象。将平台劳动者简单归为类雇佣劳动者而降低其劳动法律保护程度,既没有学理依据也与现实状况不符。对于维护平台劳动者权益这一新问题,通过调整完善原有的劳动法律机制就能够解决。

    确认劳动关系是保障平台劳动者权益的前提

    记者:一段时间以来,各部委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以期规范平台用工行为。您觉得在落实过程中,更好地推进平台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应从何入手?

    常凯:7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适应新就业形态,推动建立多种形式、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关系”,为平台用工治理定下了原则和方向。相关政府部门在7月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提出对于平台劳动的法律规制要求。半个多月时间内,各部委如此密集地出台同一议题的文件实为罕见,可见中央对于平台用工治理的急迫和重视。

    平台用工法治化,首先应推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这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前提。只有确立劳动关系,才能确认劳动者权利的内容。劳动者的权利是个“权利束”,首先是劳动报酬,同时还包括社会保险、职业安全、工作时间、职业培训等。确认劳动关系的另一目的,是确认劳动者权利实现的义务人。只有明确义务人,劳动者维权时才有权利主张的对象。

    人社部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如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提出了具体要求。文件清晰全面地列举了劳动保护的相关内容,包括工资支付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都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才能享有的权利。

    记者:有人解读《指导意见》,认为该文件“首次引入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表述,可被视为向‘劳动三分法’转型的第一步”,对此,您有何评论?

    常凯:我认为,这种解读可以说是一种误读。《指导意见》的表述是,“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除了明确适用劳动法的劳动关系和适用民法的民事关系外,文件提出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关系,并非既不适用劳动法也不适用民法的“第三类关系”,而是目前性质尚有争议的关系。

    尽管《指导意见》没有将此类关系确认为劳动关系,但是直接规定了如何规制,即“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那么,确定企业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应该说,是一个没有劳动合同名义但有劳动合同等同约束力的协议,因为《指导意见》在下文中详细列举了企业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即劳动法律规定的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

    维护平台劳动者权益必须发挥工会作用

    记者:您对工会在平台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有何建议?

    常凯:由于平台用工中劳动关系双方的力量不对等,使得劳动者缺少诉求表达渠道,只能被动接受平台制定的规则。工会组织覆盖面广、维权服务手段丰富,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客观上更需要工会组织发挥作用。工会组织也有责任、有能力在维护平台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作用。

    近期,全国总工会接连出台文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推进其权益保障工作向前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各地也在实践中探索出不少更好地为平台劳动者维权服务的举措。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从理论研究层面来讲,可以进一步研究不同用工形式的基本情况、关系性质以及问题所在,有针对性地对建会入会流程、维权服务方式等进一步细化,并针对平台劳动者聚集的行业、产业特点探索不同的建会入会有效形式。

    从实践层面讲,要在开展建会入会的工作过程中,进一步体现和发挥劳动者的主体性。各级工会通过深入到劳动者中,了解他们的情况与诉求,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同时,通过强化服务、宣传教育等手段,调动他们的入会积极性。

    当然,推动落实平台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不是工会组织一方努力就能实现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平台企业要想健康可持续发展,则要积极主动承担雇主责任,实现与员工的共同发展。只有劳动关系三方齐抓共管,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才能更好地完成平台企业劳动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任务。

    2021-11-08
  • 从立法源头为善治提供法治保障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在一年前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之于治国理政具有源头性的重要意义。在这一年的时间里,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们的立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法步伐不断加快,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乡村振兴促进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密集出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推进,重大立法项目取得积极进展;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推动与改革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

    立法步伐显著加快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对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作出规定……

    这是4月7日国务院公布的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的内容,对党的领导的有关内容的贯彻落实,以及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的努力,从中可见一斑。

    坚持党的领导,让这一年来的立法步伐显著加快。据了解,一年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及其立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重大立法项目加速、提质、增效取得积极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健全重要立法争议事项协调机制,敢于在矛盾焦点问题上“切一刀”,推动党中央确定、实践急需、条件成熟的重要立法项目优质高效完成。各级立法机关坚持科学立法,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立法中的重大事项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依据,统筹发展与安全,完善立法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化解立法领域重大风险。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只是这一年来出台的大量法律法规中的一部。细细数来,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乡村振兴促进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长江保护法、印花税法、监察官法、医师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保障法、法律援助法、反食品浪费法、反外国制裁法,修改刑法、行政处罚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防法、兵役法、教育法、著作权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安全生产法等。

    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坚持为民便民利民

    在这些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中,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得到回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精神温暖人心,深得民意。

    1月15日,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就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把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使用安全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据司法部立法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上述条例的立法目的体现“为民”,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障的决策部署,着力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基金使用和经办服务体现“便民”,即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医药服务体现“利民”,即定点医药机构要按照规定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深入贯彻落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等精神,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的高度负责。

    “我们在立法中始终坚持将立法为民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司法部立法四局有关负责人说,一年来,我们制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6部法律、行政法规,推动用法治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为例,此次修订细化了土地征收程序,规范征收补偿,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规范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

    立法要拜群众为师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内容上,为民之法必然是善法;程序上,让人民参与其中,“开门纳谏”的立法过程也必然导向善法之果。

    这一年来,我们的立法工作坚持民主立法,健全法律法规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

    司法部立法二局副局长安宁在谈及立法需要用好的两件利器时,就将调查研究作为其中之一。“法律既然是党和人民的意志,要符合群众利益,就得拜群众为师,到基层、到一线去调查研究。如果坐在办公室里闭门造车,立法肯定搞不好。”据他透露,立法二局的同事们在起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过程中,征求了37个协会商会和5个民主党派中央的意见,召开17场专题座谈会,听取150家内外资企业、50个城市的分管市领导、50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美国、欧盟、日本等驻华商会的意见。

    2月26日,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过程民主”基层实践基地在虹桥街道古北市民中心揭牌成立。该基地以立法意见征询、规划决策意见征询、人民意见征集、社区公共事务协商等为主要内容,持续探索表达、沟通、协商、征询、决策、评价等全过程民主的实现路径。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俞四海说,从法案项目的立项阶段,到草案形成后的意见征询,再到颁布后的法制宣传,最后到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的立法后评估,市政府都会让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真正意义上让老百姓参与到行政立法的全过程,也就是我们说的全过程民主”。

    此外,立法部门还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推动与改革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例如,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打包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8部法律。为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国务院“一揽子”修改22部行政法规,废止1部行政法规。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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