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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最新强制性国家标准 各类调味电子烟将成为过去式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GB41700-2022《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电子烟国标”),并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电子烟新国标着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对电子烟的口味、使用安全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标准规定。

    鉴于水果、食品、饮料等调味电子烟和无烟碱电子烟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电子烟国标”规定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商家以健康为噱头

    引诱未成年人吸食

    电子烟,作为香烟的电子模仿品,在近年来受到了很多人的追捧,其中不乏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商家将售烟实体店开到了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未成年人集中区域,增加了未成年人接触、购买烟的便利性。

    除了容易购买,口味多样刺激也是吸引未成年人的另一个原因。有的商家借助自建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等网络媒介引诱传播、售卖电子烟,宣传对年轻人颇具吸引力的“果味、花香味、甜味、饮料味道等各类调味电子烟”;有的电子烟商家甚至以“酷炫”“健康”“时尚”为噱头引诱未成年人购买吸食。

    由于电子烟在网络和线下渠道销售带来的易得性,让青少年对电子烟接触的比例不断上升。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2019年中国中学生烟草调查结果显示,2019年初中生听说过电子烟的比例为69.9%,电子烟使用率为2.7%,与2014年相比,分别上升了24.9个和1.5个百分点。

    如何及时解决电子烟销售的乱象问题,有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电子烟国标”实施后,那些对年轻人颇具吸引力的果味、花香味、甜味等各类调味电子烟将成为过去式。

    此次“电子烟国标”明确规定,雾化物设计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防止人为填充;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添加物白名单从122种减少为101种等。

    设定五个月过渡期

    企业应当尽早达标

    记者注意到,《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施行,而“电子烟国标”正式实施的日期是今年的10月1日,为何之间会有“5个月”的时间差呢?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考虑到“电子烟国标”发布后,电子烟生产企业需要根据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向有关部门申请产品检测和技术审评等工作,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设定了5个月的实施过渡期。

    过渡期内,去年11月10日前既存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应按照要求申请有关许可证及产品技术审评等,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过渡期到今年9月30日结束。电子烟生产企业在过渡期要尽早实现产品达标。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电子烟国标”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正式实施后,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据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督促各类电子烟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业务,依法查处违反过渡期有关政策要求的行为。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专项治理,重点清理中小学校园周边电子烟销售网点及电子烟自动售卖机,删除网上销售电子烟信息,查处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等违法案件,侦破添加合成大麻素等“上头电子烟”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有效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等有关违法行为的,可以拨打12313烟草市场监管服务热线或通过各地公布的举报渠道提供违法行为线索。

    监管措施持续加强

    防范乱象死灰复燃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电子烟市场在国内增速显著。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共有超过4万家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含“电子烟、电子雾化器”。而广东作为电子烟生产企业最为集中的区域,电子烟相关企业数量最多时超1.1万家。

    2018年以来,我国针对电子烟行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尤其是对容易落入诱惑陷阱的未成年人增强了保护,禁止网上销售电子烟等,电子烟的监管措施逐步加强。

    2019年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2021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方案》。该行动方案要求,严格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持续加强网络监测,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全面从严监管电子烟经营行为,提升监管效能,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防范电子烟市场乱象“死灰复燃”。(记者万静)

    2022-05-16
  • 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在全国各地展开 司法亮剑 守护百姓养老钱

    “只要把您名下的房产办理‘抵押’,公司就会支付您上百万元的利息,之后您可以去公司的养老院养老。合同期满后,房本会返还,合同期内不影响继续居住。”李先生想要以房养老,某公司“工作人员”得知后,向他推荐了一个养老项目。听完介绍后,李先生与公司签订了养老合同。没想到这是一场骗局,李先生签订的不是养老合同而是房屋买卖合同。



    近年来,以“养老”为名的诈骗行为时有发生,“养老理财”“养老产品”等诈骗手段花样百出,给不少老年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打击。日前,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正式启动,专项行动坚持宣传教育、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依法严惩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延伸治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涉诈乱象问题,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涉老年人诈骗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事由多样、手段专业、损害巨大

    “叮!”随着1500元退回刘女士的手机账户,民警再次叮嘱道:“奶奶,今后投资理财一定要多加小心。”想着差点把近4万元养老钱汇过去,刘女士说想想都后怕。

    今年4月,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80多岁的刘女士来到某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考虑到老人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当时没有为她开通手机银行和网银。可是第二天,老人再次来到银行,要求开通网银和手机银行,并向某账号汇款3.83万元。

    工作人员感到事情反常,向老人询问收款人情况,老人含糊不清。工作人员评估后把情况通报给了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民警来到老人家中核实具体情况,得知老人前两天在微信上认识了一名“老师”,对方说某集团的保健品投资项目可以让刘奶奶“赚大钱”。

    听了介绍后,刘奶奶向“老师”支付了1500元的“课程费”,并准备办理网银先“投资”3.83万元。

    民警调查后发现,所谓的投资项目根本不存在,而是一个专门引诱老年人注资的骗局。民警很快锁定不法分子,并帮助老人追回了损失。此时老人终于明白过来。

    一段时间以来,在巨大的养老需求面前,有些不法分子打着“服务老人”“关爱老人”旗号,利用保健培训、产品推介、投资高额回报等手段设置陷阱,招摇撞骗。日前,中国老龄协会联合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显示,以养生讲座、专家坐诊、免费体检为名的养生游、会议游等诈骗案件近年来有所增长;伴随着家庭、婚姻观念的变化,很多丧偶或独居的老年人通过婚介平台、联谊活动等方式寻找生活伴侣,也相应出现一些以婚恋为幌子的诈骗老年人钱财行为……

    “涉老年人诈骗案件集中表现出三大特点:一是诈骗事由多样化,主要集中在养生保健领域;二是犯罪手段专业化,犯罪行为具有明确针对性;三是被害人众多,犯罪数额大,追赃挽损难。”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劲松表示。

    据统计,2017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养老诈骗案件45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万余名。

    此次专项行动明确要求,尽快打掉一批养老诈骗犯罪团伙,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养老领域涉诈问题,整治规范一批存在诈骗苗头隐患的机构、企业,增强老年人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依法严惩养老诈骗违法犯罪

    公检法协同作战、精准打击,全力追赃挽损

    专项行动部署后,公安部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强化线索摸排,广泛发动群众,及时发现核查处置养老诈骗违法犯罪线索。同时,挂牌督办一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对养老诈骗犯罪团伙中可能存在的黑恶势力,结合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依法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重点惩处以养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诈骗犯罪。对于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加大罚金、没收财产等经济上的处罚力度,严厉制裁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方案,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养老诈骗犯罪,加大追诉力度,重点惩治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保健品、收藏品等)”、宣称“以房养老”等为名实施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诈骗、集资诈骗等各类犯罪。

    “多亏你们,替我追回了这笔养老钱。”浙江省永康市八旬老人沈女士从检察官手里接过沉甸甸的11万元钱后不停道谢。

    事情要从2018年7月说起。叶某挺在永康市开了一家珠宝店,声称店里售卖的鸡血玉有益健康、投资能升值,不少老年人争相抢购,沈女士就是其中一员。

    叶某挺通过组织老年人聚餐,免费旅游参观,赠送鸡蛋、大米、油等方式,与老年人拉近距离、取得老年人信任,吸引他们投资,进行非法集资。至2019年5月,叶某挺等人向91名老年人非法吸收资金210余万元。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集资参与人大多为60岁以上的退休老年人,所损失的多为赖以生存的养老钱,遂以追赃挽损为办案重点,多次联系叶某挺家属,阐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最终,叶某挺等人退赔违法所得210余万元。

    为尽早处置涉案财物、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在征求法院意见后,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通过集中返还赃款的形式依法将涉案资金发还受害老人。

    “检察机关注重发挥‘捕诉一体’优势,把追赃挽损工作贯彻办案全过程,在案件事实清楚、不影响诉讼进行的情况下,依法及时将赃款发还受害老人,真正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第四办案组负责人表示。

    近两个月来,最高法相继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前者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后者要求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借“以房养老”之名实施的“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畅通举报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汇集打击防范侵害老年人权益违法犯罪的合力

    “老年人被骗并非贪小便宜那么简单。一方面,老年群体获得信息的渠道比较单一,对网上支付等新技术新业态适应慢,对最新骗术的了解非常有限;另一方面,他们对健康养生、情感交流、养老钱增值尤为渴望,这些特点恰恰为骗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除了加大整治力度、规范行业发展之外,还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自我保护能力,汇集全社会依法打击侵害老年人权益违法犯罪的合力。

    专项行动开始后,中央政法委在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开通了“养老诈骗”举报通道,群众还可通过公安110接处警平台等多种渠道,反映涉及养老诈骗相关问题线索。

    江苏省南通市警方动员基层组织、网格员和小区物业发挥作用,对老年人“点对点”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信息,启动了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调查问卷活动,全方位提升老年人防诈意识。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干警们走进社区,向老年人讲解身边典型的诈骗案例,叮嘱老人不轻信、不转账,守好自己的养老钱。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司法局积极开展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活动,通过揭露养老诈骗“套路”手法,帮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识和鉴别能力,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中国老龄协会副会长王绍忠表示,社会各方面应在养老防诈宣传方面提供更多贴心服务,同时,子女也要主动向老年人普及防诈反诈知识,多聊聊社会动态、多进行风险提醒、多关注情感需求,提升老年人风险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记者亓玉昆)

    2022-05-13
  • 网络上漂着的虚拟财产怎么办?虽“无形”却可“入刑”

    “互联网+”时代,随着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电子网络的衍生物如游戏币、游戏设备等越来越多见,侵犯虚拟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与现实世界的物品不同,这些存在于网络上的电子数据没有具体的物理形态,但却依然有着现实世界的各种价值,包括情感价值、交易价值。疫情期间,假如一个人突然离世,那么他在网络上留下了什么电子遗产,可能连家人也未必清楚。哪怕知道逝者拥有一些电子支付账户和社交媒体账号,但是谁有权处理这些财产呢?与此相伴的虚拟财产继承等问题,在许多地方引发了大量法律纠纷。如何加强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世界各国目前共同面临的问题。

    谁能翻我聊天记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2003年就颁布了《保护数字遗产的宪章》,其中规定了数字遗产由人类的知识和表达方式的独特资源组成,它包括以数字方式生成的或从现有的模拟资源转换成数字形式的有关文化、教育、科学和行政管理的资源及有关技术、法律、医学及其他领域的信息。

    在互联网发源地美国,由于实行联邦制,虽然联邦法律在效力上高于州法律,但是各个州都能够制定自己的法律,联邦法律并不能随意改变各州的法律。因此在美国,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是由各个州自己的法律而不是统一的联邦法律来实现的。并且美国是非常重视判例法的国家,其虚拟财产法律规则还包括法院的判例。

    美国法院一直对虚拟财产继承保持非常积极的态度。2004年,贾斯汀·艾斯沃斯作为美国海军陆战队的一名士兵死于伊拉克战争,其后他的家人想获取他的雅虎邮箱账号内容,但雅虎公司却以保护客户隐私的理由拒绝了,后来密歇根州奥克兰县的法院支持了他家人的诉讼请求,命令雅虎公司将邮箱内容以光盘的形式拷贝后交予艾斯沃斯的亲人,以满足亲属对死者的情感寄托,由此,明确承认了电子邮箱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客体。从2004年世界上第一例虚拟财产遗产继承案即贾斯汀案开始,美国各州相继通过了数字遗产相关法案,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也通过了关于数字资产继承的示范法《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给各州立法提供了范本,其后特拉华州众议院就承认了这一示范法在本州范围内的法律效力。在美国各州的制定法和判例法对虚拟财产继承的大力保障下,各州出现很多私人公司收费为个人提供虚拟财产托管服务,包括设立电子遗嘱、委托公司向继承人转交虚拟财产等。

    在美国,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处理依据既有美国国会通过的《反网络侵占消费者保护法案》这样的联邦统一法律,也有不少由法院确定的判例法。早在1996年的泽登博格案中法官就提出应该承认网络域名这种新型财产。在2003年的“克雷曼诉科恩”案中,上诉法庭的法官阿列克斯·考辛斯基认为域名动辄值上百万美元,属于有价值的合法财产,可以适用动产侵权理论。当然,事实上,很多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值得法律保护的财产,都还存有争议,最终也没有定论。例如著名的“布莱格诉林登研究公司”案件,对网络虚拟游戏中的土地或住宅所有权是否是法律所保护的财产,法院还没有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就达成了和解。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认可作为虚拟货币的比特币合法地位的国家,将比特币作为合法数字货币予以承认。欧盟在2015年也决定将比特币作为不含增值税的常规货币。很多德国学者对虚拟货币也持较为积极的肯定态度,在银行法领域对虚拟货币加以研究。对于虚拟财产继承的问题,不少学者认为应当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可以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922条财产继承的规定。此外,德国《数据保护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其他问题也进行了规制。德国法院基本上也秉持承认虚拟财产可以继承的立场。在一个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在事故中丧生,为了解事故信息,她父母申请查看其Facebook的内容却遭到拒绝,不过最终德国地方法院支持了她父母的诉求。在具体操作层面,德国有法院认为,继承人必须与服务商签订合同才能根据遗嘱人的遗嘱来继承遗嘱人的账户信息。

    韩国几乎是全世界游戏产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但立法者一开始却持否认网络虚拟财产的态度,通过立法方式完全否认了虚拟财产的合法性,甚至禁止对虚拟财产进行交易。但后来发现完全无法禁绝社会生活中私下大量交易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设备和虚拟物品等虚拟财产的现象,反而引发许多问题,于是转而于2006年12月14日由国会审批通过了《游戏产业振兴法》,正式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

    虽然“无形”却可“入刑”

    美国对盗窃虚拟财产犯罪的研究成果很多。不少学者认为,可以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直接按普通盗窃罪进行处罚。例如,在一起虚拟财产盗窃案中,一名少年将其他用户账号中的虚拟家具转移到了自己和朋友的账号中。对这个案件,美国有学者就认为,这和盗窃他人信用卡、银行卡等行为是类似的,可以按照普通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是,在德国和日本,刑法对财物的保护都严格从属于民法,因为德日民法都排斥将财产性利益等无体物作为民法保护的对象,所以,德日刑法中盗窃罪的对象都是有体物。虚拟财产也属于无体物,因此对盗取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以盗窃罪进行处罚。也有观点认为,冒充用户盗取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具有诈骗性质,可以成立诈骗罪,但这一行为欺骗的并不是自然人,而是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机器不能被骗”这样的常识,不符合普通诈骗罪的规定。所以为了处罚盗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德日刑法都规定了使用电子计算机的诈骗罪。

    对于盗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德国刑法第263a条专设了“电脑诈骗罪”,规定“意图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不法获取财产利益,利用非正常编写的程序,无权地使用资料,或者其他无权地介入信息运算,影响信息处理结果,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并且在该条第3项规定,对为了实施上述电脑诈骗行为而实施的编造电脑程序,使自己或第三人取得、贩售、保存这样的预备行为,也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为了处罚非法破除存取防护而获取他人电子网络信息、使用技术手段截取他人信息传输等非法获取他人电子网络信息的行为,德国刑法第202a条规定了窥探数据罪和截取数据罪,违反这两条规定,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并且在202c条规定,对为了窥探数据与截取数据行为而实施的制作、贩卖、散布信息存储密码或电脑程序等预备行为,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刑法原则上对犯罪预备行为不予处罚,而德国刑法对侵犯虚拟财产的预备行为加以处罚,对窥探、截取电子数据的预备行为也加以处罚,体现出立法者对虚拟财产及与虚拟财产相关的电子网络信息保护的重视。

    而日本刑法为了对除有体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进行保护,诸如债权、各种劳务和服务,在第246条第1项所规定的诈骗罪之外专设了“利益诈骗罪”。在盗取他人电子账号或者他人账户里的游戏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等侵犯虚拟财产等案件不断涌现以后,为了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日本刑法在第246条之二专设了“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罪”,规定了“对于供人处理事务的电脑,输入虚假信息或者不当指令,从而制作有关财产权丧失、变更的电磁记录,或者将有关财产权取得、丧失或者变更的不实电磁记录供他人使用,从而获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或者使其他人获得,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实现对侵犯电脑网络系统的处罚,第161条之二“不正当制作和提供电磁记录罪”规定“以使他人的事务处理出现错误为目的,不正当制作供该处理事务使用的有关权利义务或者证明事实的电磁记录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50万日元以下罚金”。为了惩治非法侵入他人电子账号类的犯罪,日本在2012年修订后施行的《关于禁止非法访问的法律》中新设非法取得他人ID、密码等相关罪名。如违反该法的规定,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对于访问管理者,该法也明确规定,明知对方出于非法访问之目的,而为其提供他人的账号密码者,将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日本刑法不仅明确处罚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而且对侵犯电脑网络系统和电子账号信息的各类行为设置了周密的法网,实际上也是处罚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预备行为,更有利于预防对虚拟财产的侵害。

    迫切的虚拟财产保护难题

    信息网络时代,各种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游戏货币等)、各类电子账号(包括网店账号、电子邮箱、手机号、QQ号、微信账号、微博账号、游戏账号)、游戏装备、个人网上积分下载权限等虚拟财产的花样和种类层出不穷,虚拟财产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需品,也都产生了一定经济价值。并且,诸如电子账号等虚拟财产,都还涉及大量公民个人隐私信息。随着互联网技术进一步发展,未来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会更加突出。

    目前来看,世界各国普遍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并认可虚拟财产继承。但是即使认可继承人可以继承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中还涉及很多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虽然允许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确实满足了实践中虚拟财产所有人及继承人的强烈需求,但由于电子账户等虚拟财产中储存有账户所有人的大量个人隐私信息,在继承过程中必须确保账户所有人的隐私安全和信息安全。如果账户所有人在遗嘱中明确禁止其数据被他人访问,出于保护账户所有人隐私的考虑,可以排除其遗产被继承。如果账户所有人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或者符合法定继承的条件,继承人有权获得账户所有人的数据信息,网络数据服务提供商必须履行配合义务,而如果网络数据服务提供商拒绝配合,应当从法律层面许可合法继承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账户所有人的数据信息。

    当然,为了防止网络数据提供商侵权或者拒不履行数据转交义务,账户所有人可以预先将密码存放至法院、公证处等机构,也可提供给可靠的第三者保存。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可能面临数据隐私被第三人泄露的风险;此外,账户所有人也可以在遗嘱中就电子账户的处理作出非常详细具体的说明,包括与网络数据服务提供商、遗嘱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如何预防数据泄露的风险等,从而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在德国,公证行业就已经开始了“电子遗产”预防委托这方面的积极实践,其他国家或可学习借鉴。

    世界各国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处罚不断加强,虽然存在一些否认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进而否认虚拟财产值得刑法保护的观点,但目前来看,各国对虚拟财产的刑事保护都采取了较为积极的态度,侵犯他人电子网络信息以及盗取具有财产性价值的虚拟财产,都可能构成犯罪。虚拟财产具有明显的经济价值,德国、日本等都在刑法中承认了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德日专设使用计算机的诈骗罪,并且对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罚力度与普通的诈骗罪、利益诈骗罪都是完全相同的,有些地区还专设了妨害电脑使用罪,处罚力度也很大,这些规定畅通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渠道。不仅如此,德日等刑法对与虚拟财产相关的侵犯电脑系统、侵犯电子信息数据的行为也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这将有利于保护信息网络时代公民的数据安全和隐私安全,实际上也是刑法保护往前更近了一步,能够实现减少虚拟财产侵害的预防功能。

    当然,电子数据和虚拟财产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的。虚拟财产本身也可以说是一种电子数据,但电子数据只有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才可能成为值得刑法保护的虚拟财产。对虚拟财产的刑事保护,未来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只要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都值得刑法保护。有观点认为,关于装备类的游戏物品,如果不是通过支付对价获得的,就不应该作为虚拟财产进行认定,不应给予刑事保护。但是,既然通过他人赠予等方式获得的普通财物可以获得刑事保护,那就没有理由否认,通过积分或者其他没有支付对价的方式所获得的虚拟财产应当获得刑事保护。

    其次,对于虚拟财产,例如,具有经济价值的明星或者网红的电子账号,应当如何计算其经济价值,从而计算相应的犯罪数额,各个国家要制定相对统一明确的标准。

    最后,由于虚拟财产交易所具有的隐蔽性、便利性等特征,未来还需要警惕虚拟财产相关的洗钱、逃避外汇监管和恐怖主义融资等刑事犯罪,加大相应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

    2022-05-12
  • 各地区各部门合力筑牢反诈“长城”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立案数连续10个月同比下降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黑灰产业链条盘根错节,成为人民群众反响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急难愁盼问题之一。


    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深刻阐述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思路方向、基本原则、任务目标和关键举措,为打击治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勇于担当作为,忠实履行职责,坚持齐抓共管,密切协同配合,狠抓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全社会反诈局面初步形成,依法严打严惩取得丰硕战果,源头管控整治取得重大进展,行业监督管理发挥重要作用,政策法律支撑实现重大突破,有效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快速上升势头。去年6月至今年3月实现立案数连续10个月同比下降,打击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全链条重拳打击涉诈犯罪

    东南亚某国,被“蛇头”们吹嘘成“掘金天堂”,但对偷渡从事电信诈骗的受害者来说,则是“人间地狱”。

    “门口都是拿着枪和电棍的保安”“人在那边就跟菜一样,被买来买去”“逃跑就遭电棍殴打、关水牢、关小黑屋……”刚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中脱身的江西瑞昌籍男子小明(化名)讲述他在当地噩梦般的经历时仍然心有余悸。

    今年1月19日,随着主犯苏某某在福建落网,江西九江瑞昌市公安机关在“长风3号”行动中,彻底打掉了一个长期活跃于缅甸北部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

    严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民公安绝不手软。江西公安机关开展的“长风3号”专项行动只是全国公安机关严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个缩影。

    一年来,公安部聚焦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出重拳、下狠手,连续组织开展“云剑”“长城”“断卡”“断流”“5·10”等专项行动,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9.4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3.4万名,同比分别上升28.5%和76.6%,先后发起全国集群战役150次,捣毁诈骗窝点3.2万个,打击战果创历史新高,有力打击震慑犯罪。

    公安部依托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实行涉诈重点地区约谈警示、红黄牌警告和挂牌整治制度,对17个重点城市进行红黄牌警告,与中央政法委共同集中约谈20个重点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压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强力推进源头管控和教育劝返等工作,从境外教育劝返涉诈人员21万名,组织开展“断流”专案行动,打掉非法出境团伙1.2万个,抓获偷渡犯罪嫌疑人5.1万名,让被招募出境进入电诈窝点、遭受暴力控制的人员大幅减少。

    全方位织密技术反诈防护网

    4月19日,全国首个四级街乡反诈中心——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警劝阻中心正式启动。四级街乡反诈中心通过采取精准的预防预警措施,将反诈触角延伸到基层,打造“全社会反诈”的良好氛围。

    “全警反诈、全社会反诈”工作格局构建过程中,北京市公安局坚持“四专两合力”工作理念,在全市建立起多级预警劝阻体系,预警劝阻群众数量和避免群众损失金额均创历史新高。

    反诈民警与电诈犯罪嫌疑人之间争分夺秒的正邪较量,每天都在上演。

    一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想方设法减少发案,坚决护好人民群众“钱袋子”——

    公安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人民银行,深度融合汇聚数据,创新大数据应用,研判锁定涉诈网站、App;构建大数据分析预警模型,自动发现潜在受害人;建立分级联动劝阻机制,根据群众被骗的可能性和紧急程度,分出高、中、低等级,采取上门劝阻、电话提醒和发送短信等方式,实现对潜在受害人的实时预警劝阻。一年来,国家反诈中心直接推送全国预警指令4067万条,各地利用公安大数据产出预警线索4170万条,成功避免6178万名群众受骗。

    公安部会同工信部、人民银行,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与防范治理深度融合,开创性开展数据赋能、域名封堵、技术反制等工作,全力构筑防止群众被骗的“防火墙”,成功拦截诈骗电话19.5亿次、短信21.4亿条;封堵涉诈域名网址211万个;紧急止付涉案资金3291亿元。

    全领域铲除滋生犯罪土壤

    伴随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深入开展,公安机关发现,一些诈骗分子为逃避打击,转而使用本地固定电话号码进行作案。此类案件中涉案号码大多是企业固话,以及国内基础运营商推出的云语音企业固话专线。一些不法固话业务代理商受利益驱使,通过网络技术违规将其开办的固话线路转接给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从而使诈骗分子能够通过远程操控的方式拨打电话进行诈骗。由于诈骗分子来电号码显示为本地企业固定电话,极具伪装性、迷惑性和欺骗性,群众难以辨别,极易上当受骗。

    经查,今年以来,全国共发生利用固定电话号码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20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5亿元,危害十分严重。经深挖扩线,公安机关共拓展发现涉案线索4300余条,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

    为坚决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公安部会同工信部于近日进行专项部署,组织各地公安机关和工信部门迅速行动、重拳出击,集中开展收网行动。北京、天津、河北等15个省区市公安机关成功抓获了一批违规代理商工作人员及与境外诈骗团伙勾连人员,打掉了一批违法犯罪窝点,狠狠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及黑灰产关联犯罪团伙的嚣张气焰。

    勠力同心,握指成拳。一年来,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强化行业治理,全面堵塞漏洞,全力铲除黑灰产。工信部组织三大运营商升级启动“断卡行动2.0”,先后清理高危电话卡7769万张、行业卡1931万张。人民银行深入开展“资金链”治理工作,拒绝可疑交易1.3亿笔。中央网信办牵头加强网络巡查监测和网络生态治理,集中整治互联网行业涉诈突出问题,有效挤压了犯罪生存空间。

    公安部会同中宣部,组织开展反诈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创新宣传方式,开通国家反诈中心官方政务号,揭批最新诈骗手法,开展精准反诈宣传,打造权威反诈宣传阵地,累计发布反诈宣传视频4300多条、播放30亿次。

    一柄柄利剑斩奸除恶,一道道护墙岿然挺立。

    在这场波涛汹涌的正邪较量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侦查打击、预警防范、源头稳控,行业治理、建章立制、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措施落实,着力构建“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新格局。

    2022-05-11
  • 充值会员真的有优惠或便利吗 记者调查App会员消费陷阱

    ●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各种“会员”,但使用体验并不佳,比如有些App给会员优惠附加了各种限制条件、在会员使用期间App擅自调整会员条款致使用户权益受损、自动续费以及涉嫌虚假宣传等


    ●一步一步诱导用户充值,属于消费骗局,商家可能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进行赔偿,赔偿会员充值的费用或是会员费用的3倍

    ●要想杜绝平台或App利用会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必须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执法力度

    蹲守一个小时后,来自河南周口的李女士最终选择了放弃——前不久,某电商平台大促期间,为了抢两张优惠券,作为会员的她从早上9时50分开始,守在手机屏幕前不断刷新抢券,可直到10时50分,她仍然没有抢到。

    作为一名老会员,李女士在该平台累积消费超过2万元,会员积分达到1万分,可平台“会员可用积分兑换优惠券”的承诺在她这里至今未实现。李女士不解,咨询客服后得到回复:清理手机内存,或者卸载App重新下载登录。然而,她根据客服提供的方法,试验多次后依然“没戏”。

    “平台此举是否涉嫌虚假宣传?”李女士质疑道,她认为自己的会员权益被侵害了。

    现实中,有同样疑虑的“会员”并不少。随着移动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App进入人们的生活:想购物,可通过购物类App下单物美价廉的打折商品;想追剧,只需打开影视App就可以畅看,还可以享受无广告模式……不过这些都是在开通相关App的会员后才能实现。

    于是越来越多的人有了各种各样的“会员”身份,有的是为了享受折扣,有的是为了去除广告,有的是为了畅聊,还有的只是为了使用某款App。然而,《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发现,很多会员的使用体验并不佳,比如有些App给会员优惠附加了各种限制条件、在会员使用期间App擅自调整会员条款致使用户权益受损、自动续费以及涉嫌虚假宣传等。

    随意调整会员规则

    设置自动续费陷阱

    来自广东深圳的梁先生和李女士一样,同是某电商平台的会员。近日,他在该平台购物时发现其账号无法领取优惠券,页面显示已领完,而同一时间段其朋友的账号却可以领取。客服解释称“以页面显示为准”。

    除了优惠券问题外,上述平台的会员价也会出现差异。会员张女士与同事前不久在该平台购买了同款漱口水,可价格却不一样。经询问客服,她们得知原来是两人最近一次激活会员的时间不同,所以参考的会员规则不同,折扣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记者查阅该平台会员权益规则发现,最后一条为平台“可以根据本权益的实际情况对权益规则进行变动或调整,相关变动或调整将公布在权益页面上,并于公布后依法生效”。

    而记者采访发现,许多消费者很少了解和注意会员权益规则变动,每次续费会员相当于默认接受新的会员条款,但在会员未到期时,会员规则却经常被平台随意改动。

    江苏苏州居民王女士去年11月在某生鲜超市实体店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办卡时店员介绍该店(位于苏州城厢区)可以为住在金鸡湖东区的王女士进行配送。可没过多久,会员规则变了:该店只在5公里内进行配送,而王女士家超出配送范围。一个月后,会员规则再次发生变化:提高配送额度,最低配送额度从299元涨到399元,配送费15元。

    除了随意更改会员规则外,一些平台还存在自动续费难取消的问题。

    河南平顶山居民黄女士在今年年初购买了某视频网站的会员,首月0元,次月直接扣19.9元话费。后来当黄女士想取消会员时却被客服告知需要满6个月才能取消,而且要到线下营业厅办理。

    广西柳州居民伍先生的经历更令人唏嘘。他曾在2018年试用了某购物平台一个月会员,由于不常使用该平台,加之绑定的银行卡也很少用,时间一长,伍先生便忘记了会员一事。今年2月,他突然想起该事,一查,发现平台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自动续费至今,共计续费5年:第一年扣掉的是普通年卡会员139元,第二年自动变成了该平台与某视频网站联名卡178元,此后延续至今。

    伍先生联系平台客服要求退款,对方表示前几年的签约费用已经过了处理期,只能退2022年该平台与某视频网站联名卡会员费用。

    宣称会员免费聊天

    实则诱导用户充值

    采访中,记者发现,不少婚恋交友App也因为会员问题遭到诟病,其中尤以诱导用户充值居多。

    30岁的河北邯郸居民李先生前不久下载了一款交友软件,很快便有不少“女性”找他聊天,但由于没有激活账号,李先生无法回复。于是,他花39元将账号激活,可刚聊了几句,他就被提醒“充值会员才能畅聊”。为了找到心仪之人,李先生又花69元充值了会员,可最后他发现会员只能发起15次对话,需要继续充值才可以无限畅聊。

    怀疑上当后,李先生挨个点开与其聊天的“女性”的对话框,发现每个人打招呼的内容都差不多。后来,李先生又换了一个手机号重新注册,此前的套路再次出现,甚至有一个“女性”与之前聊天的一人有相同的头像和ID。至此,李先生才发现自己可能被App诱导充值了。

    随后,记者下载了一款免费聊天App,将性别设置为男性。App首先弹出了几位女性的图片,提示用户可以搭讪一下,还会有女性主动连视频,只可以免费打两分钟,继续聊天需要充值聊币,首页“聊场”功能推荐了不少女性的视频头像,每个视频头像的下方都标注1分钟需要多少聊币,根据女性颜值高低,1分钟150聊币到500聊币不等,首页醒目位置有新人充值特惠的提示,分别对应18元、38元和88元的充值。在求聊区,想要聊天需要充值,查看访客记录需要充值,发送消息超过24条后想继续聊也需要充值。

    之后,记者又下载了另一款交友App进行体验。记者注册了该App,将性别设置为男性。一打开就有很多带真人头像的异性发出聊天视频邀约,并主动发起对话。但是记者发现,等回复达到一定次数后,系统就提示记者金币不足,要做任务或者购买金币,金币充值价格为几十元至几千元不等。如果想要在对方主页查看“走心问题”,则需开通会员,月会员55元,季会员138元,年会员368元。

    此外,记者调查还发现,为了诱导用户充值,这些带真人头像的异性会主动发一些打擦边球性质的低俗内容,例如衣着裸露的照片和色情的话题等。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说,一步一步诱导用户充值,属于消费骗局,商家可能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进行赔偿,赔偿会员充值的费用或是会员费用的3倍。

    刘德良说,这些交友软件还涉嫌违反合同法,用户交纳会员费用后,用户和商家之间是一种合同约定,具有法律关系。当消费者充值之后,发现上当受骗,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撤销合同,并且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交友软件的市场交易部分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那些打擦边球的内容则由中央网信办进行监管,可参考《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淫秽色情等信息。

    提高商家违法成本

    保护会员基本权益

    “会员制意味着消费者和商家之间是一种合同约定,会员规则是格式合同条款对应的制度,卖家是一方,买家是多方,条款的制定和解释由卖家一方来解释。”刘德良说。

    刘德良指出,一些商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限制对方权益或是强加给消费者义务,使商家的利益最大化,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而格式合同制定时需严格遵循法律,不能免除自己的义务。一些缺乏诚信的商家,利用格式条款,钻法律的空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商家随意更改会员规则,反映出商家缺乏契约精神,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会员权益受损,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

    对此,刘俊海建议,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让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德良认为,要想杜绝平台或App利用会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必须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执法力度。

    2022-05-10
  • 动动手指日赚百元的“神器”靠谱吗 App悬赏接单乱象调查

    “只需一部手机,30分钟内赚不到200元你退款,宝妈、学生党、未成年人、待业者可用,纯干货,无套路”“不用任何资金,没有任何门槛,只要你购买了这份赚钱秘籍,仅需一部手机,就可以轻松实现‘睡后收入’”……当下,在一些电商平台和网站广告链接中,出现了不少“躺赚神器”的宣传。






    所谓的“躺赚神器”,其实就是各种类型的“接单”App,用户下载后可以通过领取App上的任务,比如商品砍价、下载其他App帮助任务发布者领取新人福利、小程序注册使用等获得佣金赚钱。某电商平台销售记录显示,有的网上店铺“躺赚神器”的销售量已过万,评论区里“好评如潮”。







    那么,是否真有“玩手机就能轻松赚钱”这样的好事呢?为此,《法治日报》记者展开了调查。







    在多个相关网店记者看到,“躺赚神器”标价都在1元左右,宣传图上都打出了“玩手机就能轻松赚钱,提现秒到账”等类似的广告标语。







    为验证说法,记者在其中一家店铺花1.29元购买了一份“赚钱秘籍”。随后客服发来了带有10个“接单软件”的网盘文件链接,并特意强调:“网盘内的下载链接或网址要单独复制用手机自带浏览器打开,如果遇到系统阻拦下载要选择信任该软件。”客服告诉记者,他自己也在做,目前平均每天收入130元左右,如果只用吃饭睡觉的零碎时间,也能“稳稳的几十块钱到手”。







    记者打开网盘文件发现,里面是一个个App的下载链接和如何赚钱的介绍。在下载了5个软件后记者发现,其赚钱套路大同小异:“躺赚神器”App里有无数个下载、注册、关注等悬赏任务,完成发布的任务并上传注册成功截图经发布者审核通过后会得到赏金,赏金有大有小,一元到十几元都有,最大的收入来源是下载各种App帮助对方获得大额现金奖励。此外还有助力、砍价、应用试玩、小程序体验等。







    乍一看,这些软件似乎和商家宣传的差不多,点点手指就能把钱赚到。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在使用过程中记者发现,包括接单软件本身,这些App在正规的手机应用商城都搜索不到,且下载后要想注册使用、领取新人奖励,往往还要求用户必须提供手机号、联系人,甚至身份证照片等隐私信息。







    注册有泄露隐私的风险,那轻松赚钱是不是真的?为深入了解,记者在App上接单了20多个“赚钱”任务,结果发现这些任务往往很难完成,想拿到钱更是难上加难。







    其中一项获得新人赏金的任务,要求上传注册成功、助力成功的截图,但上传的截图必须与任务发布者要求的一模一样,稍有差别便无法通过。记者截图上传后没有通过,用掉了“新人资格”却没有得到任何奖励。







    一项奖励5.62元的任务,要求用户注册并激活某保险App,并号称全过程不产生任何费用,可记者操作到完成任务的最后一步时,却被要求花9.9元购买一份保险才行。







    还有一项奖励17.59元的任务,要求用户下载并注册一款游戏进行试玩,试玩中记者又被要求完成游戏中的3个任务。其中一个任务要求用户下载3个不同的软件并进行注册,注册后又要按照其提示完成其他任务……这些任务成了一个“连环套”,记者折腾了一个多小时,总有两三个任务在进行中无法完成,无奈只能作罢。最终钱没赚到,手机里却多了一堆没用的软件。







    多位网友告诉记者,即便“赚到了钱”,也根本无法像广告中宣传的那样随时提现。这些“躺赚神器”App大多设置了单次提现数额,比如2元、4元、8元等,同时明确一天只能提现一次,还要完成相关任务才能获取提现资格,提现手续极其繁杂。







    在第三方投诉平台,有不少网友反映:发现“躺赚神器”无法像店家承诺的那样带来较大收益后,准备将其删除时才发现,不知不觉间已经用手机下了一大堆无用软件,且一些“流氓软件”很难彻底删除干净,导致手机经常出现卡顿等问题。







    在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任超看来,这些“躺赚神器”以赚钱为噱头,吸引用户实名注册并接单,为其他App创造流量,实际上就是利用用户的赚钱心理,牺牲用户的时间、个人信息隐私的方式为自身攫取远高于用户佣金的利润。“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收集应限于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同时要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这些非必要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违法。”







    任超说,这些“躺赚神器”App中一些任务必须通过指定的第三方链接或程序进行,这些指定链接或软件程序大多无法从正常渠道下载,可能包含木马病毒。跳转或下载软件后,用户个人电子设备可能被恶意修改,个人信息隐私以及财产安全存在巨大风险隐患。







    客观而言,哪怕用户真通过“躺赚神器”App顺利提现,获益金额与耗费的大量时间、精力相比,也是得不偿失。







    任超认为,“躺赚神器”App通过发布悬赏任务增长流量的商业模式本身无可非议,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少监管,加上电商平台自身未设置合理必要的审查机制,造成该类App用各种违法手段侵害用户合法权益。







    他提出,电商平台应不断完善风险预防机制,包括合理必要的审核回应机制、风险提示机制和用户反馈评论机制。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负有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等义务,不得在超出必要、合理、正当范围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平台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的发布内容或资质有缺陷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将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躺赚神器’存在大量法律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建议采用智慧数字系统,定期考核这些App对用户信息的管理和保障举措,对不合格平台名单进行公示,必要时予以行政指导或下架。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网信部门等应加强合作,实现多元共治。”任超说。(见习记者张守坤记者韩丹东)

    2022-05-09
  • 就业歧视违法成本应该再高一点

    面对就业歧视对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挑战,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既要强力治标,同样也要有效治本。在法律之外,有关部门、社会、用人单位等还应形成多方合力。生育等社会制度的完善以及政府对企业实施相应用人成本补偿都是可行之策。



    “因为不是双一流学校而被拒绝,明显的学历歧视,也只能忍了”“赢了官司又如何?只赔2000元,一句道歉都没有,更觉得委屈”……记者连日调查采访发现,面对求职履职过程中种种歧视行为,尽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劳动者却各有各的苦衷。

    消除就业不合理限制阻力重重,为劳动者创造公平就业环境亟须良方妙策。叫停就业歧视,出战者应是何人?对此,社会各界呼声强烈。

    屡禁不止背后的“真相”

    “985、211高校毕业生优先”“只招35岁以下人员”“乙肝携带者不予录用”……为何法律有明确规定,一些用人单位还在招聘中暗自设置种种带有歧视性的限制条件?

    “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都是挑剔的”。成都一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随着企业整体发展提档升级,需要更多优秀人才作为支撑,招人门槛也随之抬高,“招聘市场每年成百上千万的高校毕业生,排除法肯定会更高效”。

    “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在现实中是依托于用人单位来实现的,这是双向互认,而非单向强加的过程”。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凯提出,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根据其单位性质和岗位实际等情况设置一定的门槛和条件无可厚非,但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设置的门槛或条件具有歧视性,则构成“权利滥用”,其行为就应予以纠正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真实的职场生态环境中,性别歧视所呈现的矛盾最为突出。“招一名已婚未育的女工,怀孕生产后的工作谁来顶?要是重新再招一个人,多出的用人成本谁来担?”一位中小微企业的人事部经理向记者感慨企业“招男不招女”背后的无奈。

    “就业歧视产生的首要根源是经济原因,其次才是观念和偏见的结果”。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剑峰认为,法律为了保护特定用工主体,会对其休假、加班限制等作出特别的规定,这样就会增加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压力。对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而言,自然会排斥这类劳动者群体。此外,一些传统陋俗或者观念也会让用人单位带着偏见对待特定群体的劳动者,从而引发就业歧视。

    违法成本还应再高一点

    记者采访过程中发现,社会大众和求职者对就业歧视呈现出极大的容忍度,有的是因为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边界模糊、存在错误认知;有的则是听之任之,即便受到歧视也选择息事宁人,主动维权者甚少。

    “目前,针对这一领域的维权,主要是劳动者的自力救济,由相对弱小的劳动者对抗较为强势的用人单位,结果往往以劳动者的败诉告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蓓称,劳动者的败诉结果会产生传递效应,使其他有同样遭遇的劳动者出于维权成本高和维权效果差的顾虑,最终放弃维权的想法,“劳动者越沉默,企业则越无所顾忌”。

    “在反就业歧视方面,我国法律存在缺失”。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恩慧告诉《工人日报》记者,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虽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并在第六十二条指出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都只是倡导性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对就业歧视内涵、性质、判断标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而细致的规定,现实中很难操作执行,约束力有限”。

    曾有公开案例显示,90后女孩在应聘快递员时,历经多轮面试考核后却被以“一线员工不要女的”为由拒绝录用,诉诸法院后,虽赢了官司,却仅获得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道歉的请求未获得法庭支持。

    “违法成本还应再高一点”。在王恩慧看来,只有让用人单位对就业歧视付出得不偿失的违法成本,才能促其产生不想、不敢、不能的法治敬畏,有效治理就业歧视的顽疾。

    强力治标更要有效治本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写入“就业歧视”,并增加了“学历歧视”和“公平就业环境”等内容,“取消公务员考试35岁以下限制”“取消高校毕业生择业期政策,往届应届一视同仁”“加快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完善就业性别歧视保障机制”话题的讨论也热度极高,反就业歧视的推进再次引起广泛关注。面对就业歧视对于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损害,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既要强力治标,同样也要有效治本。

    “首先应从改变观念入手,尤其是企业”。沈剑峰强调,企业必须要认识到,维护平等就业环境,不仅是社会责任使然,更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要求,“反对就业歧视是对不正当市场选择的干预和限制,其内在本质不应被妖魔化”。

    最近几年,对于出台反就业歧视法的呼声愈加强烈。沈剑峰表示,我国与就业歧视相关的法律法规多而零散、未成体系,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对于整治歧视问题将更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和强制性,是最切实可行和有效的措施。此外,还应完善救济手段,如加大劳动保障监察介入力度,可以设置就业歧视行政处罚等。

    “面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和歧视行为要勇于说不!”王蓓希望劳动者能够积极维权,同时提出在反就业歧视领域推广公益诉讼制度,“由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不仅能够畅通维权渠道,还能对用人单位起到警示震慑作用,用以儆效尤的方式,可以更好地解决劳动者面临的维权难问题”。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员工保障与就业的不公平现象或将达到一定的平衡。但要根本性消除就业歧视对平等就业造成的冲击,在法律之外,有关部门、社会、用人单位等还应形成多方合力。生育等社会制度的完善以及政府对企业实施相应用人成本补偿都是可行之策。比如将企业用人情况与税收等挂钩,对积极清理取消就业不合理限制的企业予以税收或其他政策优惠等,能够更好地激发企业自觉营造公平就业环境的积极性。(记者李娜)

    2022-05-07
  • 职教法首次大修 实现职业教育从“层次”到“类型”之变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国家要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5月1日起,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正式实施,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

    新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并通过推进普职融通等顶层设计,真正实现职业教育从“层次”到“类型”的转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用“一融三通两提升”来概括此次职业教育法的修改思路和主线:“一融”指融合,即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三通”指融通、贯通、畅通,即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招生和升学就业渠道畅通;“两提升”指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

    “它对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教育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司副司长林宇表示。

    构建相互融通的“立交桥”

    长久以来,社会对职业教育有个普遍的认知——职业教育是种低层次的教育,学生上升通道不畅、不宽。

    宋芳介绍,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方面,该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法律也鼓励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

    在职业教育内部融通方面,该法规定,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还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此外,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的有效贯通也备受关注。

    宋芳说,该法明确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还明确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职业教育一样有高学历

    林宇指出,一种专门的教育类型,自然会有独立完整的学校体系和培养层次,“职业教育一样有高学历”。

    林宇说,教育部将一体化设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贯彻执行一体化设计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

    在升学方面,将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林宇表示,一直以来,建立职教高考制度的呼声很高,本次职教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将加快落实”。

    高职专科的分类考试招生目前已经成为高职招生的主渠道,很多地方都组织了春季高考。接下来,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加强省级统筹,确保公平公正,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按照专业大致对口原则,支持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更多职业学校毕业生,建立适合职业院校学生升学的通道,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

    林宇介绍,接下来教育部还将稳步提升本科职业教育的规模和培养能力:“十四五”期间,设置一批适应产业发展所需的职业本科学校;鼓励应用型本科学校按照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开展职业本科教育;研究落实专科高职部分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实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办法,在提高质量的基础上扩大高层次职业教育的容量。

    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教育部支持中高职一体化设计培养方案,通过“3+2”“五年一贯制”等方式实施长学制培养;教育与行业协同、学校与企业合作,通过中—专、专—本、中—专—本等多种学制组合,探索以中国特色学徒制为行业企业培养基层一线解决实际工程技术问题的现场工程师。

    打通职业院校毕业生应聘通道

    要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职业学校学生的出口也很重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王晓君表示,中共中央、国务院此前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已经明确提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学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我们将加强对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导,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招聘活动中用人单位的管理,确保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含有歧视性条件,保障职业院校学生享有公平就业机会和平等权利。”王晓君说。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就业支持政策,更好地促进他们就业创业。

    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面,2021年,人社部印发《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2号),要求事业单位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理念,着力破除社会上存在的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打通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通道,切实维护、保障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合法权益和平等竞争机会。

    王晓君说,该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提出了针对性很强的5条政策措施,可以概括为“三同等两倾斜”: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毕业院校、专业、学历上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对待;对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高技能人才和投身乡村振兴事业的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给予倾斜支持。通知也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或者不再设置学历要求。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党委书记张启鸿告诉科技日报记者,事实上,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的提高,对职业院校的积极影响是立竿见影的。2022年学校自主招生的咨询人数大大超过往年,报考人数大大超过招生计划,这是多年未有的重大转变,也是国家提升职业教育地位给职业院校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为全国职教战线点亮了‘指路灯’,吃下了‘定心丸’。”张启鸿说。(记者张盖伦)

    2022-05-06
  • 公安部:充分发挥职能 更好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新华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卢俊宇)公安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采取更加精准有效措施,更好地投身疫情防控和维护稳定工作,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公安部要求,要做好各项重要决定部署的审查评估,科学精准确定疫情防控和其他社会管控措施,既充分发挥防疫抗疫的职能作用,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又依法充分履职,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动力,服务保障好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按照国务院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部署要求,全面落实保物流畅通、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春耕生产、保人民生活供应措施,强化全路网交通运行态势监测,积极配合优化防疫检查点设置,严防“因检致堵”,疏通进城、下乡“最后一公里”。要结合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统筹好安全与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公安部要求,要坚持打防并举,努力为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要毫不松懈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处“发国难财”不法分子,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囤积居奇、哄抬民生物品价格等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依法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恶意阻工、暴力讨债、敲诈勒索等妨碍企业正常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帮扶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为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创造安全稳定的外部环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着力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公安部要求,要坚持宽严相济,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妨害疫情防控、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妨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违法犯罪,要依法严厉予以打击;对没有主观恶意或恶意不重、危害不大的,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杜绝不分轻重、一律从重处罚。要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格杜绝因执法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要准确把握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强化现场理性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语言和执法行为,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新的矛盾。发现群众处于急难危困境地的,尽可能及时帮扶救助,必要时协同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公安部要求,要提供高质高效公安政务服务,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创新完善移民管理服务政策举措,继续优化通关流程作业,不断优化改善营商环境,促进服务国家有关战略实施。要深入推进公安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强化公安政务服务供给,深化“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改革,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要规范日常执法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要密切关注社情民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切实提升执法管理服务水平。

    2022-04-28
  • 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张鸿星提出要求

    本报讯(记者杨静)4月19日,全省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视频推进会召开。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组长张鸿星出席并讲话,强调要紧扣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这条主线,坚定不移抓好全国扫黑办部署的“十件实事”落实,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成色更足。秦义主持会议,葛晓燕、田云鹏出席。

    张鸿星指出,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以来,我省一手抓依法打击惩处,一手抓深化源头治理,强化长效制度落地见效,不断巩固拓展斗争成果。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准确把握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在常态之“常”和长效之“长”上下功夫、出硬招,持续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争一流、站前列。

    张鸿星强调,要出色完成重点工作,周密组织《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贯彻,加快追捕“漏网之鱼”进度,提高涉案财物依法处置水平,严格把好案件办理质量关,落实涉黑涉恶刑释人员安置帮教措施,促进整体水平提升。要扎实推进行业整治,启动教育、医疗、金融放贷、市场流通新四大行业领域整治,组织开展围标串标、非法采矿两类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建立健全涉黑涉恶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全力护航我省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要强化关键工作融合,将扫黑除恶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推进平安江西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不断提升综合牵引力、整体实效性。要全面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扫黑除恶要打整体仗,家家都是主力军”意识,压紧压实责任,持续调度推进,强化督导考核,协同打好“整体仗”。

    2022-04-20
  • 【能力作风建设年】淇县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暨《反有组织犯罪法》普法宣传

    4月19日,淇县人民法院深入社区、村组开展扫黑除恶普法宣传活动,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开展。

    此次活动旨在提升人民群众对5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知晓度,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扫黑除恶斗争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提升群众法治观念。

    活动中,通过悬挂横幅、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页、咨询解答等形式,向群众宣传扫黑除恶斗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关法律知识,活动现场向群众发放宣传册、宣传页300余份,解答群众问题20余人。

    结合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开展,淇县法院将充分利用多形式、多媒介、多载体,在全县范围内营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浓厚的宣传氛围,有效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工作常治长效。

    2022-04-20
  •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常态化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意见》,扎实推进全县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高质量开展,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打造安全健康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在公安机关立案、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前,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监督侦查活动合法性。通过个案剖析突出问题,以案件办理为抓手,结合我县实际,以常态化斗争为指引,突出综合治理,深化行业日常管理,最大限度挤压、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和土壤。

    多措并举确保涉案财产处置到位。该院积极联系协调兴和县公安局、兴和县人民法院,多次召开联席会议,明确打击重点,及时沟通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涉企涉案财物的来源、性质、用途等,确保案件数据准确。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办法》,对涉企业财产的黑恶刑事案件逐案成立处置专班,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禁超标的查封扣押涉案财物,既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又深挖彻查隐形黑财。同时,还设立联络专员,定期对涉案财物进行汇总通报,追赃挽损工作全力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保障营商环境,学好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构建和谐健康的营商环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今后,该院将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开展,发挥检察职能,提高办案质效,助力全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郝利坤)

    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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