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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消费领域痛点仍存 权益保护制度待完善

    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屡屡发生,仍难以根治。

    针对各种侵权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多地也在不断探索新方式、新路径。业内人士表示,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仍需在制度层面予以完善,尤其是加强新业态新领域研究,强化立法工作。

    消费新模式维权问题突出

    盘点202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的投诉情况,伴随消费新业态的出现,消费维权形势也发生一定变化,特别是直播带货、盲盒等商业销售新模式带来的维权问题突出。

    直播带货因其互动性等特点成为当前消费者网络购物的重要方式,但因主播进入门槛低、直播带货形式多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时有发生。记者从湖南省“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去年一年,直播带货、低价套路营销等新型消费领域投诉数量增多。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等发布的《直播带货消费维权舆情报告(2021)》显示,2021年全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96315热线共受理有关直播带货消费者投诉2026件,比2020年受理投诉数量1021件增加了98.43%。

    日前,消费者邓先生在某网购平台直营店直播间买了知名品牌女包一个。收到货后发现瑕疵严重,正反面褶皱严重。和客服沟通一周,商家不予退款,只给予100元的补偿金,剩余1413块钱不予赔偿。经当地消协组织调解,平台才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退款。

    “有的主播肆意夸大产品功效,有的用夸张的演技宣称‘跳楼价’‘只有100组’,实际上这些优惠价格、数量都是主播虚构;还有的主播编造虚假剧情卖惨带货,利用社会公众的同情心和善意售卖低质商品。”中消协在《202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报告中分析称。

    此外,盲盒这一销售新模式因其“中奖”的未知性给消费者带来惊喜、趣味和诱惑,近来受到消费者追捧。但是,盲盒经济也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中消协指出,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有,利用盲盒销售临期商品或假冒伪劣产品、利用盲盒诱导消费、盲盒概率不透明,存在私拆后再售卖等弄虚作假情形等。

    预付式消费顽疾仍难根治

    除了销售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新问题,长期以来,经营者利用预付式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屡屡发生,仍难以根治。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近日发布的《2021年度广东消委会系统消费投诉分析报告》显示,2021年度,广东全省消委会处理预付式消费相关投诉65708件,涉及金额高达2.66亿元。预付式消费投诉数量占全省投诉总量17.11%,较2020年同期增长31.47%。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披露的《2021年湖北省预付式消费情况调查报告》显示,76.42%的消费者表示签署的合同中存在着霸王条款,45%的消费者在后期消费过程中会遇到购卡不退、商家停业/跑路、变相涨价等一种或多种问题。

    北京市房山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杨丽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预付费消费模式下,消费者在消费前预先向商家支付一定的费用,再以一定的优惠价格,分次享受一定数量的商品或服务,实现了消费者和商家的双赢。但由于这种模式下,消费持续时间长,若双方在未完成既定的消费内容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经常会因为退款问题引发纠纷。“比如,商家规定,‘开卡之后,一律不转不退不延长有效期’是否有效?发生退卡,赠送课程是否可以不予退款?如若退卡,所有消费项目是否一律按店内价格表原价核算?”杨丽表示,类似的案例在房山法院都比较常见。

    “长期以来,经营者利用预付式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屡屡发生,难以根治。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就预付式消费作出规定,多个省份出台了针对预付式消费的规定。2021年,网络交易市场持续扩张,应用场景增多,预付式消费越来越多地与网络消费结合起来,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更为严重的损害。”中消协表示。

    制度层面仍需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直在路上”。根据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2021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044861件,同比增长6.37%,解决836072件,投诉解决率80.0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1592万元。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多地也在不断探索新方式、新路径。如,3月13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牵头7家大型企业和公益性基金会共同发起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成立,这是全国首家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再如,2021年,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成立了由30个职能部门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不过,业内人士也表示,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更需制度层面上的完善。

    如,针对最近几年数量快速上升的新业态领域的消费纠纷问题,中消协建议,加强新业态新领域研究,强化立法立标工作。中消协表示,自2013年以来,我国网络交易发展迅猛,网络消费形态日益丰富,新型网络消费纠纷不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无法满足保护网络消费者的现实需要,可考虑再次修订,充实网络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尤其要对直播营销、社区团购等新业态的网络消费作出规制。

    湖南省消保委此前提出建议,针对直播带货等新消费模式,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除了进行经济处罚,还应将违法情节严重、违法频次较多的主播和平台拉入失信名单,实行市场禁入,增加其违法成本,增强监管震慑力。

    而针对“预付消费”等顽疾,推动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实质性落地或成为解决方案之一。2021年,消费者集体诉讼实践多表现为消协组织支持消费者提起集体诉讼,如重庆市消保委制定了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工作导则,并支持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等领域发起集体诉讼。中消协表示,这些司法实践并未突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数特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框架,与党中央“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建议司法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及时开展针对性研究,尝试设计消费者集体诉讼的制度规则。(记者汪子旭张莫)

    2022-03-15
  • 我国现有女法官4.5万人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记者罗沙)记者1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目前全国12万余名法官中,女法官有4.5万人。35万余名法院干警中,女干警有14万余人,比例达到40%。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在最高法举行的“新时代女法官担当作为”座谈会上介绍,根据第75届联合国大会2021年4月28日通过的决议,今年3月10日是第一个“女法官国际日”。设立“女法官国际日”,旨在促进妇女在各国司法机构中的充分和平等参与,支持妇女在从事司法工作中彰显自身价值。

    贺小荣表示,我国法院在支持妇女平等从事司法工作方面基础良好、工作扎实。广大女法官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立足岗位、履职尽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涌现出黄志丽、周春梅、魏晶晶等一批信念坚定、公正为民、敬业奉献、忠诚廉洁的先进典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贺小荣说,广大女法官以及法院干警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忠诚履职尽责,始终做立场坚定的“明白人”、公正司法的“排头兵”、为民司法的“实干派”。要不断加大对女法官的关心和关爱,通过多种途径讲述女法官优秀事迹,在全社会树立起我国女法官的良好形象。

    2022-03-14
  • 中共中央宣传部等3部门发文 全面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新华社北京2月20日电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022年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就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表重要讲话。《通知》指出,这次重要讲话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一脉相承,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高度重视,为新时代增强文化自信、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通知》要求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全面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责任感使命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深入推进学习宣传贯彻,在学深悟透、有效落实上持续用力,增强自觉自信、强化责任担当,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全面加强新时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

    《通知》要求全面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要坚持保护第一、强化系统保护,牢固树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责任重大的观念,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乡建设、经济发展、旅游开发;统筹好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传承;统筹好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和周边保护、单点保护和集群保护,加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监测,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牢牢守住文物安全底线。要对博大精深的历史文化、对前人留下的宝贵财富心存敬畏,正确处理历史与当代、保护与利用、传统与创新、资源与环境的关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积极推进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好提炼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标识,让历史文化遗产在新时代焕发新生、绽放光彩,成为增进全民族历史自信与历史认知的重要源泉。要深入推进融合发展,积极对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和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扩大内需等国家重大战略,全力推进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有效推动考古发掘、遗址保护、博物馆改革发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等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推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要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用好历史文化遗产,用好革命文物、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扶持旅游特色经营、培育传统文化产业,推进历史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大力发展红色旅游,理顺文物保护单位与旅游景区关系,提升文化遗产类景区管理水平。

    《通知》要求不断提高遗产价值挖掘阐释和传播推广水平。要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研究,推进中华文明、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研究阐释,深入挖掘历史文化遗产蕴含的丰厚内涵、系统阐释中华文化的时代新义,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更好发挥历史文化遗产以史育人、以文化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势作用。要推动资源禀赋有效转化为传播动能,多措并举做好阐释推广,用好考古和历史研究成果,系统展示历史遗存背后蕴含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价值理念、道德规范等,准确揭示蕴含其中的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文化胸怀和文化自信,提供多样化的文化内容供给,进一步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民族精神力量。要积极拓展文化文物对外交流平台,推进中华文化走出去,多渠道提升中华文化国际传播能力,向全世界讲好中国历史故事、阐发中华民族精神、构建文明大国形象,全面生动展现中华文明的灿烂成就和对人类文明的重大贡献,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增进文明交流互鉴,营造良好国际合作氛围,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

    《通知》强调抓好学习宣传贯彻,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广泛宣传新时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进展新成就,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汇聚正能量、营造好氛围。

    2022-02-21
  • “圈粉”年轻人的化妆品小样真假几何

    “1.8g的××品牌口红小样只要13.8元,正装3g却需要185元,肯定买小样更划算。”正在逛网络购物平台的北京高校研究生吴同(化名)一边挑选商品,一边念念有词。几经对比,最终她购买了多个知名品牌的小样,包括神仙水、粉底液和口红。

    化妆品小样就是人们常说的“试用装”,是品牌商家为新品推广、优惠促销赠送给消费者使用的产品,一般不专门销售。但现实生活中,化妆品小样不仅成了美妆行业的“网红”,还逐渐形成新的零售业态,受到年轻人的喜欢。同时,小样假货多、出现纠纷维权难等问题也饱受诟病。

    第一财经商业数据中心发布的《2019线上美妆个护人群洞察》显示,线上迷你彩妆消费趋势在2017年至2019年间逐年上升,口红、唇膏、眼影等美妆类迷你型产品销售量已超过整体彩妆。

    这么多的小样从何而来,售卖是否合理,其中又有多少是正品?出现问题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带着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

    价格低廉种类繁多

    包装精致真假难辨

    据吴同介绍,她是最近一年才开始关注和购买化妆品小样的,从此一发不可收拾,“便宜又好用,可以以较低价格买到大品牌;同样一笔费用,买小样的话,口红可以同时购买好几种色号、香水可以同时购买好几种味道”。

    过去的一年,新消费的火热直接加速了“小样经济”出圈。记者搜索发现,在一个记录生活的网络平台上,将“小样”标记为关键字的笔记超过40万篇;网络平台上,不少公司或个人账号都提供小样免费申领服务,迅速增粉。

    在2021年双十一的直播间里,各大头部主播慷慨激昂地告诉消费者,“买一套送一套,送的比正装还要多”。如一位头部主播推销的某大品牌水乳,买250mL的正品,赠送280mL的小样,还有200元的优惠券。这无疑刺激了很多消费者的神经,短时间内售出超27万份。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小样没有走进直播间前,其最活跃的地方就是二手市场和代购群里。2021年双十一次日,在某知名二手交易平台上,美妆小样的发布量大幅度增长,很多人早早在平台等着“捡漏”。在预售商品还未发货时,该二手平台上就出现了很多转手、拼单双十一预售商品的信息。其中,大多数都涉及小样。

    比如有卖家将原价1360元的三件套装和赠送的小样,以每件正品+小样标注不同价格(总价超过1360元)出售。这种操作让很多女生成了“倒爷”,一方面可以分摊费用,另一方面也可以赚取差价,小样经济依托二手平台,在年轻人群体里风生水起。

    记者打开电商平台进行对比,以某品牌小白瓶精华液为例,14mL只需19.8元,而正装50mL需要359元;某品牌小棕瓶精华15mL小样只需39.8元,而正装30mL需要660元。

    价格如此低廉的大品牌小样,有的还是倒过手的小样,能保证是正品吗?

    “品牌方如果没推出小样,那肯定是假货,这是唯一的直接证据。”资深彩妆博主bel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其实正品小样每毫升价格并不比正装便宜,如果小样与正装价格差距很大,而店家库存和销量又很多的话,基本上也可以断定为假货。

    “比如××品牌粉底液,官方只有片装和5mL的小样,但是有一些网上店铺售卖10mL的小样。这些肯定是假货,但销售量却不低。”bel举例说。

    随后,记者在网上平台找到一家售卖该品牌粉底液10mL的店铺,每瓶售价仅为13.3元。当记者向商家提出官方并未推出10mL的小样时,商家仅回复说:“正品,支持专柜验货。”

    对于商家这一说法,bel说:“这都是商家的套路。小样很难验货,先不说柜哥柜姐没有相关专业技术,就算有人家也不会理你。如果有的消费者较真,商家还会以该小样在中国地区未推出,只在日本、欧美等其他地区有,所以国内官网没有同款小样来敷衍消费者。”

    资深美妆博主何力(化名)也曾发文揭露过化妆品小样假货问题,他告诉记者:“小样假货很多,越是贵的,假的就越多,造假大牌小样做得很‘精致’,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很难辨别真伪。”

    辽宁大连某高校研究生田心语(化名)也经常购买小样,她说有些小样上有二维码、条形码之类的标记,可以查验真伪。同时,她觉得好评比较多的店铺出售的小样应该是正品。

    而在何力看来,即使可以查到护肤品瓶身上的二维码,也只能证明瓶子是真的,但瓶内产品未必是正品,因为有人会回收大牌护肤品空瓶牟利。

    “小样作为非卖品,常见的获取渠道就是专柜赠送或是代理商和免税店赠送,而这些渠道所能流出的小样数量十分有限,市面上流通着数量如此大的小样不符合常理。”何力说。

    小样来源渠道多样

    正品虽有数量有限

    为了解小样的来源,记者采访到某化妆品供应链公司的工作人员谭君(化名)。据她介绍,她所在公司会邀请一些头部主播进行直播带货,为吸引粉丝购买,公司会特意生产一批小样,随正品赠送给消费者。如果有剩余小样,就会将小样当作商品进行售卖。

    “其实有些店铺将真假小样混着卖,大多数消费者难以辨别。”谭君透露。

    对于谭君所说的“真假混卖”这一说法,bel表示认同。“正品小样数量是很有限的,尤其是大品牌的小样管控很严格,根本不可能月售上万件。”bel说。

    bel告诉记者,她一个同为美妆博主的好友,曾发文揭露过某店铺小样为假货的视频,但随后便接到了该店铺寄来的律师函。bel说,由于这些店铺也会售卖正品,赠送的也有一批正品小样,起诉时,店铺会拿出发票来证明小样是专柜赠品,胜诉的可能性会更大。

    何力介绍说,以前会有一些柜姐或柜哥私自扣留一些小样倒卖,但随着品牌品控的日益严格,这种情况越发少见,“如果私自扣留小样的行为被发现,会被开除的,很少有人会拿自己的职业开玩笑”。

    早先,有媒体记者曾到一家专门生产大牌化妆品小样的工厂暗访调查。该工厂负责人称:“高级仿制品大到外观、小到颜色、气味等都与正品没什么两样,就是用惯专柜的消费者,使用时轻易也辨别不出来。”

    而一起“纪梵希散粉6g中样”事件也将造假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起因是某大学生美妆博主及其室友销售纪梵希散粉6g中样被指造假,从而深陷舆论风波。随后纪梵希官方声明,从未生产过6g中样,给了一个明确的结论。

    何力还介绍说:“正品小样在品牌方做活动时申请领取,消费者只需付邮费即可。有代购就会在各种群里请他人去申请领取,然后自己再贴钱回收,随后售卖。虽然这些小样是正品,但数量也十分有限。”

    吴同曾在代购处购买过小样,专业代购所售卖的小样又是否能确保为正品呢?bel和何力都认为正品确实有,一些代购还会囤货待价而沽,但总体数量不多,如果出售很快就会断货。

    “有些消费者购买正装时,品牌方会赠送同等含量的小样,为了降低成本,消费者也会将小样出售。但实践中,低价大牌正品小样,往往可遇不可求。”bel说。

    耗时费力维权受阻

    消费者多自认倒霉

    除了假货多,小样还存在过期问题。何力曾遇到过有商家出售的小样瓶身生产批号被剪掉的情况,没有生产批号就无法查到小样的生产日期和其他信息。

    “商家会说这是从柜姐手中回收的,为了防止品牌方追踪到,只能把批号剪掉。看似很正当的理由,其实售卖的可能是假冒伪劣甚至过期小样。”何力说。

    如果这种商品出问题的话,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呢?对于这一问题,何力说只能去平台投诉,而且要证明皮肤出问题与商品有必然联系十分不易,一套流程走下来其实非常消耗时间和精力。

    在谈及如果购买的小样为假货是否会维权时,吴同和田心语都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本来小样价格就不是特别贵,如果退换货的话,会浪费更多的时间精力,还不如自认倒霉。”田心语说。

    对此,bel表示理解。在她看来,随着小样市场的快速兴起,一些专卖小样的店铺渐渐出现店大欺客的现象。bel曾在有些小样店铺评论中看到,有买家留言说怀疑小样是假货,申请退款时,商家不仅不退,反而会频繁打电话骚扰买家。

    除此之外,她认为消费者难以维权的原因还苦于没有证据。“即使你跟商家说商品的包装、颜色和气味与正品不同,商家也会告诉你这是因为生产批次或产地差异等原因造成的。”bel说。

    采访最后,在谈及对小样的看法时,何力和bel观点一致。他们认为,作为非卖品的赠品小样本身只是为了方便消费者购买到心仪的产品,直接售卖小样的行为不合理。此外,伴随而来的假货、过期产品等问题,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也会导致品牌形象受损。

    在北京律师常莎看来,对于消费者来说,在没有经过品牌方授权的集合店购物,一旦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很难向品牌方去主张权利,只能要求集合店的店家退货或赔偿,这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来说有比较大的风险。

    化妆品小样造假售假的问题层出不穷,且难以从根本上杜绝这类问题的发生。在受访的业内人士看来,化妆品小样市场能否长久发展下去,最主要的两个关卡就是:正规的进货渠道和销售渠道。但时至今日,小样的生产销售链依旧没有形成。

    一家美妆店老板也透露,如果没有专门的渠道,难以保证小样持续稳定供应。而电商平台中,获取小样的正规渠道,除了购买正装获得,还有电商平台上的一些活动,但这个渠道依旧不是针对大部分人开放的。据多位网友反馈:“电商对试用的人有各种各样的要求,所以申请的人很多,领到的人很少。”

    “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化妆品小样并没有统一的销售渠道,电商平台、二手平台、代购群以及线下店等,都有小样的身影。没有统一的进货渠道和销售渠道,无疑给化妆品小样制假售假提供了‘契机’。”何力说。(漫画/李晓军记者赵丽实习生杨轶男)

    2022-02-18
  • 在平凡岗位书写使命担当——公安机关全力推进保安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新华社北京1月27日电题:在平凡岗位书写使命担当——公安机关全力推进保安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新华社记者熊丰

    平均每年提供破案线索10万余条,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9万余名,参加各种大型活动安保约4万人次;82名保安员英勇牺牲,1.1万名保安员光荣负伤……近5年来,在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和推动下,全国保安行业在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工作中交出了一份亮眼成绩单,广大保安从业人员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付出了辛勤劳动和汗水,作出了牺牲和奉献。

    新形势下,作为一支在社会治安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的辅助力量,如何建设好、发展好保安队伍,一直是公安机关不断探索的课题。

    建设一支能够提供专业、优质安全防范服务的保安队伍,是推动保安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公安机关会同行业协会指导保安服务公司把保安队伍建设置于重中之重,遵循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方向,努力打造一支素质高、纪律严、形象好、作风硬、服务专业、群众满意的保安队伍。

    在加强正规化管理方面,严格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全面实施保安员持证上岗制度,不断规范和完善保安队伍管理。在加强专业化训练方面,按照“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缺什么就练什么”的原则,开展保安队伍大练兵活动,不断提高保安队伍的专业能力。在加强职业化建设方面,协调推动将保安员职业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进一步确立了保安员在维护公共安全工作中的重要辅助作用,畅通了职业上升通道。在强化职业道德培养方面,提升保安职业素养,推动落实保安员社会保障各项措施,努力以光明的职业前景吸引人、用良好的待遇保障留住人。

    出台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制定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健全完善行业监管标准体系,规划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在规范行业管理方面,公安机关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全力提升保安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社区、学校、医院、政府机关、企业、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无论是生活场所,还是工作之地,总有执行各项任务的保安员。党的十八大以来,保安服务业蓬勃发展,已经成为集门卫、守护、巡逻、随身护卫、押运、安检、技防、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培训等于一体的多元化全方位的保安服务体系。

    全国保安行业在做好服务客户工作的同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全力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保安企业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在公安部和各级公安机关组织下,广大保安企业和保安员全力以赴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共参与日常社会面防控8100余万人次,参与医疗救治点、隔离观察点值守850余万人次,参与社区乡村防控2600余万人次,参与防疫检查站、治安卡点查控570余万人次。

    全国保安行业积极投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在一系列重大安保活动中,展现出了极强的战斗力。无论是在防汛救灾现场,还是抗震抢险一线,全国保安行业在公安机关具体指导下,全力做好各项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境外企业迅速发展。一些保安企业积极投身“一带一路”建设安全保障工作,为维护我国境外企业、项目和人员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01-28
  • 国家药监局将开展药品安全整治行动

    新华社北京1月26日电(记者戴小河)记者26日获悉,国家药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严查严防严控质量安全风险,确保我国药品安全。

    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徐景和说,下一步将加大风险隐患排查,通过关联药品抽检、日常检查、不良反应监测等摸排潜在安全风险,把“严”的主基调落实到方方面面,加大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的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和网络销售药品隐患整治。

    徐景和表示,要毫不松懈加强疫苗、血液制品、特殊药品、植入性医疗器械、儿童化妆品等重点产品监管,着力强化中药饮片质量监管,持续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和治疗药物、检测试剂、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的质量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抽查。

    国家药监局还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重拳出击,加强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压实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整肃药品市场秩序,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对药品安全违法犯罪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2022-01-27
  • 健全法律法规、促进标准认证衔接……15条“硬核”措施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新华社北京1月23日电题:健全法律法规、促进标准认证衔接……15条“硬核”措施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新华社记者王雨萧、刘红霞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就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作出一系列部署。

    这份涉及约20个部门和单位的重要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考虑?将如何更好助力高质量发展?

    多年来,我国内外贸市场规模日益壮大,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消费市场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2021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过44万亿元,货物进出口总额超过39万亿元。

    “内外贸市场对接活跃,近年来,外贸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内贸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内外贸融合正在加速。”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说。

    内外贸市场规模壮大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内外贸面临的不确定因素有所增加。如一些外贸企业仍面临运费高位徘徊、原材料价格上涨、转内销“水土不服”等难题。

    “内外贸一体化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说,内外贸是对接国内外市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环节,此次意见的出台,将帮助企业开拓更广阔市场,同时也为国内消费者带来更多优质产品和服务。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意见从4个方面提出15条措施,包括健全法律法规、加强规则对接、促进标准认证衔接、完善内外联通物流网络等。

    “意见在标准认证衔接、国际规则对接等方面作出细致部署,这不仅将更好服务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也是更高水平开放的表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授庄芮说,此举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全球经贸领域的竞争优势和话语权,以更高水平开放融入国际经济循环。

    白明认为,内外贸一体化不是零和博弈,政府要引导外贸企业找准市场定位,寻求差异化竞争,并以良性竞争促进国内相关产业提质升级,优化供给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共涉及约20个部门和单位,如推动内外贸数字化发展涉及商务部等部门;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涉及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创新推广“外语+职业技能”等人才培养模式涉及教育部等部门;加强财政金融支持涉及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

    白明表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不仅体现在市场一体化,更需要加强体制机制一体化。相关部门应在体制机制改革上下功夫,不能“各扫门前雪”,要加强跨部门协作,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此次意见涉及部门如此之多,也充分表明了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不是一时一事,而是着眼长远的考虑安排。”庄芮说。

    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落实落细意见要求,完善工作机制,持续优化管理服务,完善内外联通网络,提升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水平。

    2022-01-24
  • 警惕点评App成为涉医网络暴力渠道

    点评平台三甲医院评分低侮辱性评价竟被“推优”警惕点评App成为涉医网络暴力渠道

    作为北京市某三甲医院的一名外科医生,平日紧张忙碌的工作让江彦(化名)很少有时间去搜罗美食,因此他的手机中一直没有安装点评类App。直到一位同事因为在某点评App上被患者“点名”并被医院通报后,他才默默地下载了一个,生怕自己的名字哪天也会不幸出现。

    在这个“点评”盛行的时代,很多人都已习惯了在就餐或娱乐前打开点评平台看一下“口碑”和评价,上面有用户对商家服务、口味、环境等多项打分与评价,综合得分成为衡量商家优劣的标杆。很多用户不知道的是,如今医院也成为了其中一员,在点评平台上,不论是三甲医院还是一些专科医院,都榜上有名,但其中一些相对知名的医院评价星级较低,有些医院的评论区内,医生也频频“中招”。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网络非法外之地,网络评价也要在法律红线内,否则将涉嫌犯罪。网络平台也负有相应的审查义务,否则将可能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点评平台上医院评分普遍不高

    打开某点评App,搜索“医院”,各类三甲医院、二级医院、专科医院的名字映入眼帘。在点评平台上,医院名字下方的五角星代表着这家医院的“星级”。

    记者注意到,点评平台上医院的评分普遍不高,其中不乏一些知名的三甲医院,综合评价只有两颗星,打开评论区,里面充斥着不少患者的抱怨。

    刘鑫(化名)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某三甲医院在某点评App上的评分就是两颗星。据刘鑫了解,医院进驻点评平台很多是在平台“推荐”下,考虑到其他医院陆续进驻,自家医院如果没有进驻,显得不重视患者声音,因此大多会加入。

    记者注意到,与商户可以利用点评平台发放优惠券、提供团购等服务不同,医院在点评平台上几乎没有任何附加服务,功能仅限于展示地址和用户评价。

    “尽管功能性不强,多数医院还是比较看重患者在点评平台上的评价,因为这些会影响医院的口碑。”刘鑫会定期对评价特别是差评进行梳理,看看问题出在哪儿。她发现有些患者的评价比较中肯,比如指出医院设施老化、个别医务人员出现工作失误等,这些对医院整改有积极作用。

    但也有些差评仅因为医院就医人数多、患者等候时间长就直接给了一颗星;还有的患者因为在医院门口停车场等待时间较长而直接给出差评。

    “医院的核心是医疗质量和医疗水平。”尽管刘鑫认为医院硬件设施、就医环境也很重要,但受制于地理位置、年限等,有些问题并非医院能够控制,比如三甲医院就医人数多的问题,而差评泛滥则会影响外界对医院的评价,对医院而言显然不太公平。

    对医生侮辱性评价已涉嫌违法

    对于刘鑫的感受,江彦深有体会,他所在的医院也仅有两颗星,他注意到,因为医生表现拉低评价的情况比较多,而医生出现差评的集中原因是看诊时间短。

    “需要预约挂号,医生诊断就两分钟,这家医院的医生执照是买的吗?必须差评”“等排号半小时,看病三分钟,中间还有插号问诊的,垃圾医院”……江彦所在医院的评论区中,这样的吐槽并不鲜见。

    尽管能理解个别患者希望医生详细问诊的感受,但江彦认为,仅因为问诊时间达不到患者预期就给予差评未免有些“苛刻”。

    “有些病人我用手摸一下颈部或看一眼B超结果,基本就能判断是什么病症。”从业10多年的江彦擅长治疗甲状腺疾病,每周要出4个半天门诊,单日门诊病人量基本都在40人左右。上班时间为8点至12点,平均每人接诊时间仅有6分钟,实际中很多病人还需在拿到检查结果后再次问诊,患者的问诊时间还要被压缩。

    因此,在确认一些典型病症或检查后确认并无大碍的情况下,医生会尽快结束问诊,绝非是对患者敷衍。江彦认为,医生水平体现在很多方面,仅从问诊时间入手,无法客观体现医生专业能力。

    但有些医生却因此在评论时受到了“指名道姓”的指责甚至侮辱式的谩骂,有些还配以偷拍医生的照片或问诊时的视频。

    “这些行为已涉嫌构成对医生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赵占领指出,如果在评价时采用虚构事实等方式降低医生的个人评价,还可能构成诽谤罪,受到法律严惩。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进一步解释称,民法典中明确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医师法第六十条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朱巍提醒,利用网络评价等方式辱骂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平台审核不严或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进行评价是其法定权利,但在朱巍看来,在评价中对具体医务人员进行辱骂侮辱等行为已经构成网络暴力,应警惕网络点评平台成为对医生网络暴力的又一渠道。

    从实际情况看,网络平台对此类评价的审核并不严格。

    在江彦给记者提供的一张截图中,可以看到一条将某医务人员比作“红灯区女流氓”并多次出现“傻×”等字样的评价竟被平台打上了“优质评价”的标签。

    根据该平台规则,用户评价100字以上并附有多张配图的,被选为“优质评价”的几率较高。

    对此,朱巍指出,平台方存在审核不严,没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要求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同时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将承担连带责任。”赵占领认为,如果点评平台对于用户发布的涉及侵权的信息进行了编辑、修改或推荐,比如把此类信息选为优质评价,属于“明知”范围,恐承担连带责任。

    在刘鑫看来,作为服务百姓的医疗机构,肯定要接受公众评价,这也能反映问题,督促改进。但她觉得如果平台只是提供让患者“发泄”的渠道,并不利于良性医患关系的建立。她希望平台能够引起重视,在医疗这一相对“敏感”领域,推出更科学的评价体系,比如在用户评价前设定必要的评论规则、开设医院与患者更为畅通的绿色沟通渠道等。

    朱巍对此表示认同,他指出,医疗领域专业性强且极易滋生矛盾,不应仅由用户进行评价,平台可考虑引入权威的第三方定期对医院进行评定,这样也能给平台使用者最真实的反馈。(记者赵晨熙)

    2022-01-18
  • 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聚焦2022年政法工作六大看点

    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聚焦2022年政法工作六大看点

    新华社记者

    2022年,政法机关将如何保障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一系列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部署安排,聚焦于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有力保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看点一:追捕涉黑涉恶“漏网之鱼”持续整治“村霸”

    打掉涉黑组织195个、恶势力犯罪集团1086个;信息网络、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自然资源等四大行业整治成效显著;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制定出台……2021年作为常态化扫黑除恶开局之年,一系列扎实举措向社会释放了扫黑除恶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

    会议提出,要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健全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全力追捕涉黑涉恶“漏网之鱼”,持续整治“村霸”;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全国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对黑恶犯罪的压倒性态势,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坚持侦查办案与“打伞破网”同步推进、与“打财断血”同步发力,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决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和经济基础。

    看点二: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

    2021年,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使广大政法干警接受了一次刻骨铭心的革命性锻造与洗礼。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政法队伍整体面貌焕然一新。

    但积弊沉疴是长期积累而成,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如何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法铁军?

    会议明确:始终保持严的主基调,深化案件线索查办和顽瘴痼疾整治;完善政法机关“一把手”和重要副职异地交流任职制度,加强执法司法关键岗位、人财物重点岗位定期轮岗交流;深化正向激励成果,深入挖掘选树新时代政法英模……

    “针对教育整顿中暴露出的观念滞后、理念落后问题,持续开展‘端正执法司法理念、改进执法司法作风’专项活动。”山西省委政法委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苗伟表示,通过专项活动,真正把平等、审慎、服务等理念树起来、落下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看点三: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夯实平安中国建设根基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把矛盾问题化解在基层,各地积极探索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深入推进基层治理理念、制度、体制和方式创新,更有效地防范重大矛盾风险,解决疑难复杂问题。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如何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不断夯实平安中国建设根基。会议提出,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

    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郝伟夫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基层综治中心和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检察室、人民法庭、司法所、信访接待中心等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应用,努力将矛盾风险发现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看点四:聚焦“急难愁盼”办好“关键小事”

    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诈骗医保基金多发高发,“黄赌毒”“盗抢骗”“食药环”等犯罪,让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反映强烈。

    群众有所呼,政法机关有所应。2021年公安机关侦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98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万余名;侦破“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刑事案件6.6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8万余名……

    聚焦“急难愁盼”、办好“关键小事”,会议部署深化执法司法为民——

    加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公共交通、安全生产等领域执法司法力度;推动民法典深入贯彻实施,加强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执法司法工作……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倩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餐桌安全、用药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看点五:提升法治服务能力保障重大战略实施

    2021年,全国政法机关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设立北京金融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积极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新的一年,会议对提升法治服务能力,更好保障重大战略实施以及优化营商环境作出部署:全面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在重大项目风险评估、执法司法协同、完善法律服务等方面持续发力;加大反垄断、反恶意炒作、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司法力度,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自觉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实施,是公益诉讼检察的天然使命,是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针对水污染、固废污染等问题加大办案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同时,要深化公益诉讼跨区划管辖协作机制,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制度效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看点六: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确保今年基本覆盖城乡

    “网上办、一次办”“不见面办”……近年来,政法机关“放管服”“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不断深入,优化了服务能力、提升了服务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有了更多法治获得感。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如何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会议提出,持续推出户籍、交管、出入境、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领域便民利民新措施,确保今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我们要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完善覆盖城乡的全国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还要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领域多样化法律服务需求,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共法律服务更加优质、更加高效、更加便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孙春英说。(记者刘奕湛、刘硕、熊丰、罗沙、白阳)

    2022-01-17
  • 最高法发文明确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相关问题

    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记者罗沙、齐琪)最高人民法院13日发布司法解释,就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认定要件、计算基数和倍数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

    “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在最高法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杨临萍表示,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特别构成要件及其考量因素和典型情形: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二是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三是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由被侵权人对上述特别要件负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司法解释同时明确,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应当综合考量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人事后采取的修复措施和效果等因素,同时规定了一般不超过基数二倍的规定。

    “惩罚恶意侵权人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才是目的。”杨临萍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织密织牢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增强全社会共同保护优美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2-01-14
  • 上海金融法院:证券纠纷示范判决将加强对“首恶”司法惩戒

    新华社上海1月12日电(记者兰天鸣)上海金融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升级版”,对2019年该院出台的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在平行案件的审理程序、选定程序、专业支持等方面作了修订。其中,在诉讼保全与案件执行方面,规定先行执行承担连带责任的实控人财产,加强对“首恶”的司法惩戒力度。

    据悉,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定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

    平行案件由专门审判团队进行集约化审理,已经示范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可以不再举证、质证。平行案件文书也进一步简化,对赔偿金额可通过申请复核、作出裁定的方式进行补正。

    在诉讼保全与案件执行方面,针对上市公司可能丧失偿付能力或被告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不以个案标的金额为限,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已登记案件的总金额进行保全,以维护投资者群体的整体公平性。

    同时,为加强对“首恶”的司法惩戒力度,警示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及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规定在执行顺位上先行执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名下财产,避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受到二次伤害。

    2022-01-12
  •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两个多月 公益诉讼成为个人信息保护利器

    “我们根据最新监管政策要求,升级了平台相关服务功能,并更新了《用户服务协议》及《用户隐私政策》……您可以查询、复制、更正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我们也提供账户注销的渠道……”

    几天前,当记者在手机上打开某个软件时,出现了这样的“隐私保护提示”弹窗。

    几十天的时间里,众多软件修改隐私政策的现象已经多次出现,原因在于一部重要法律的施行——2021年11月1日起,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影响远不止于此。

    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过度采集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企业的合规成本因此变得更高,公众的个人信息得到了更好保护;相关案件数量尤其是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增多……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以来,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明显增强,全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治意识有了明显提升。

    中国市场监管学会理事张韬注意到,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以来,各地法院至少已经审理了几十起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置公益诉讼条款,有利于解决个体维权成本高、诉讼时间长等问题,加大了对个人信息领域权益保护的力度。可以说,公益诉讼正在成为个人信息保护利器”。

    企业合规成本相应增加

    前段时间,当刘欣在手机上打开某社交软件时,看到了一个“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更新”的弹窗——我们更新了《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请详读。如果你继续使用,即表示你同意接受更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当时就想,这应该跟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因为那段时间这方面的宣传很多。点开一看,发现里面确实写了很多跟这部法律相关的内容。”刘欣说。

    互联网平台服务是数字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显著特征。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提供基础技术服务、设定基本处理规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环节。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在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应当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因此,对于大型互联网平台,个人信息保护法设定了特别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一些互联网企业迅速更新自己的用户服务协议、用户隐私政策等相关内容。但也有不少互联网企业,未能跟上法律的步伐。

    近日,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通过互联网监测发现17款移动应用存在隐私不合规行为,涉嫌超范围采集个人隐私信息;因为超范围、高频次索取权限,非服务场景所必需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等原因,上百款App被工信部要求下架……因为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众多App近日被点名通报和要求下架。

    “企业是受个人信息保护法影响最大的群体和主要监管对象,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企业的合规成本也随之增加,但这种‘阵痛期’是企业必须要经历的。”姚志伟说。

    张韬指出,对于如何处理和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企业设定了明确的操作指南,这就要求相关企业调整原有的业务模式。短期来看,相关的成本确实会增加,但从长期来看,这些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制度,对企业和行业的整体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企业的自身业务发展会得到可靠的安全保障,行业环境会得到清理和整治。

    监管执法机制逐步完善

    国家邮政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近日联合印发《“十四五”邮政业发展规划》。针对由寄收快递引发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规划》明确指出,严格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完善行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有关标准规范。同时,加强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以及行业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

    去年12月印发的《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要求,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通过联合建模等方式进行技术处理后使用,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近年来,算法应用在给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的同时,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诱导沉迷等算法不合理应用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烦恼。针对这些问题,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1月4日正式发布,向各种算法乱象伸出“利剑”。

    ……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相关部门在各自领域内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执法机制,更好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落地实施。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际,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个人信息保护涉及的领域广,相关制度措施的落实有赖于完善的监管执法机制。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管、统筹协调等责任。对于相关活动要进行严格监管,对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和网络综合治理能力。”朱巍说。

    公益诉讼助力信息保护

    自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以来,各地法院宣判了多起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记者注意到,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其中占据不小比例。

    2021年11月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起诉人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刘某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判令被告刘某承担损害赔偿金1.4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同一天,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田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判决田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9000余元。

    2021年12月10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侵害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判处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对社会公众道歉,并对其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个人信息不仅涉及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其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价值资源,同时兼具财产利益和公共属性。大规模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解决个体维权成本高、特殊群体维权难、维权周期长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设置公益诉讼条款,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张韬说。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规范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切实履行好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定职责。

    “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置公益诉讼条款,赋予人民检察院和法定的社会组织等更多主体诉讼资格,加强了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加大了对个人信息领域权益保护的力度。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以来,已经宣判了多起相关案件,由此不难看出,公益诉讼在解决相关纠纷方面的优势。未来,对于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相关违法行为,公益诉讼很可能会被重点适用。”张韬说。(记者蒲晓磊)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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