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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检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督促医疗单位整改以方便“无码老人”就医


    最高检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因人行道无障碍设施破损,导致残疾人士摔落死亡;残疾人长期无法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车的优惠政策;大型商场内缺少无障碍环境设施引导标识;景点、核酸检测点有拒收现金等违法行为……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有效破解这些难题。


    破解“数字鸿沟”障碍


    【办案经过】今年1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部署开展信息无障碍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通过走访排查、公开听证、问卷调查等方式,查明涉案违法点16处,涉及6个区县市。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8件,涉及公共图书馆未配备盲文读物、有声读物、语音读屏等软件设备,残疾人停车优惠无法适用,景点、核酸检测点拒收现金等违法情形。


    杭州市检察院指导辖区各基层检察院向相关区县的文广、市场监管、卫建、公安等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件,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整改违法情形,并启动专项排查。


    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落实整改。如西湖区部分景点升级预约售票服务,增设现金服务窗口,优化志愿帮扶,全方位保障各类游客游览需求。萧山、临安、钱塘新区三地督促更新升级198座公共停车场自动收费系统,登记残疾人车辆信息1243条,推动残疾人停车优惠政策落地落实。钱塘新区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进收费方式,并通过专项摸排在全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设老年人优先窗口、人工服务窗口、导医台及志愿者就医指导服务,方便“无码老人”就医需求等。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聚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日常生活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中的“数字鸿沟”问题,以专项行动推进系统监督,综合运用圆桌会议、问卷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出行、办事、文化等公共场所信息无障碍水平提升,助力信息障碍群体与智能社会无障碍。


    改造道路无障碍设施


    【办案经过】2021年1月,知名残疾公益人士陈某某乘坐电动轮椅车经过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某路口时,因人行道无障碍设施破损从轮椅摔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督促行政机关立即整改。深圳市交通局宝安管理局完成事故现场整改,并完成周边9个路口的整治工作。


    为彻底消除隐患,宝安区检察院在全区部署开展专项监督行动,向宝安交通局、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等14家相关职能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排查、整改,行政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均积极配合、迅速整改。同时,该院还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监督员同步跟进监督。


    为提升全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宝安区检察院积极向宝安区委作专题汇报并获得支持,同时逐一走访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全面推动全区无障碍设施改造工程的共识。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宝安区委区政府组织22个相关行政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出台《宝安区道路无障碍畅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2年)》等一系列规定,计划至2022年底完成全区无障碍立体化改造工作,全方位改善提升宝安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提升监督水平,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系统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协同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填补监管漏洞,激活配套机制,顺畅衔接机制,实现无障碍立体化改造,为推进城市综合治理、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法治建设大局贡献了检察智慧和检察方案。落实残疾人免费乘车


    【办案经过】近年来,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多次接到举报反映,称残疾人长期无法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车的优惠政策。青海省残联等多次与西宁公交集团对接沟通,因公交集团相关配套技术措施未落实到位,该优惠政策长期未能落地见效。


    2021年2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这一问题后,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检察人员通过调查走访确认了上述情况,同时在对西宁市公交车和公交车站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使用情况进行摸底和排查中发现,一些无障碍设施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需进行升级和改造。


    检察人员走访省发改委等单位,多次组织召开磋商会,共同研究并多次调整实施方案;走访省财政厅等单位,就给予西宁公交集团适当补贴等事宜进行衔接沟通。2021年4月,青海省检察院与省残联、西宁市残联、西宁公交集团等单位专门形成会议纪要,落实残疾人免费乘车优惠政策,推动升级和改造西宁市公交车和公交车站的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无障碍设施。


    【典型意义】青海省检察院牵头直接办理公益受损面大、社会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相关部门存在职能交叉的残疾人群体权益保障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交企业消除分歧、增进共识、达成一致,制定落实整改方案。同时,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国有企业”良性互动的新型协作机制,协调、督促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积极履行扶残助残责任,积极争取财政补贴资金,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规范无障碍指引标识


    【办案经过】近年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辖区内公共场所及大型商场无障碍指引标识体系存在诸多不规范,残障人士进入公共场所后无法准确、便捷获取无障碍设施位置,造成出行不便。


    鄞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向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反映上述问题,鄞州区检察院立案后邀请区残联一起开展调查。经调查查明:鄞州区有两个大中型公共设施和5个大型商场内存在无障碍环境设施引导标识数量缺少、功能欠缺等不规范问题,严重影响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因无障碍环境设施引导标识不清、出行不便等,残障人士很少外出购物休闲,无障碍设施实际使用率低。


    鄞州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群众代表、残联代表、行政机关代表、涉案企业代表参会。会后,该院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区商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涉案企业依法治理,并在全区开展无障碍设施专项治理活动。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商务局约谈并责令案涉企业纠正违法行为,指导相关企业提升无障碍设施运维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迅速进行实地勘察,责令相关企业对42块不规范引导标识进行改造,同时推动全区对830块无障碍设施引导标识进行专项治理。


    【典型意义】当前,我国城市无障碍指引标识有较大改进空间,标识设置的不规范问题降低了特殊群体生活便利性。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无障碍标识规范化,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升特殊群体生活幸福指数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以公开听证方式督促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在市域范围形成规范管理使用无障碍标识的共识,取得良好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记者周斌杜洋)

    2021-05-17
  • 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完成督察进驻

    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记者高敬)生态环境部14日通报,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完成对8省区的督察进驻工作。目前,8省区已约谈党政领导干部1708人,问责844人。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第二轮第三批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21年4月6日至4月9日陆续进驻山西、辽宁、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云南等省(区)开展督察。截至5月9日晚,各组已全面完成督察相关工作。


    这位负责人说,各督察组在进驻期间现场抽查群众举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查实了一批盲目上马“两高”项目、违法采石采矿、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违规侵占湿地、违法污染排放、虚假敷衍整改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核实了一批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截至目前已曝光典型案例32个。


    有关省(区)高度重视督察工作,大力推动督察配合和整改落实。截至5月9日,各督察组受理转办的29133件群众举报(未计重复举报),已办结12732件,阶段办结6393件;立案处罚2575家,罚款19128.21万元;立案侦查160件,拘留95人;约谈党政领导干部1708人,问责844人。


    这位负责人表示,对已经转办、待查处整改的群众举报问题,各督察组均已安排人员继续督办,确保群众举报问题能够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公开到位。

    2021-05-17
  • 怎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证据?

    怎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证据?

    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应按规定进行,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

    阅读提示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开始施行,这意味着今后微信、微博等记录也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那么,随便截几张图,就能当作呈堂证供吗?

    律师指出,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微信现在已经成为最常用的通信工具。那么,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

    日前,一名务工者被欠薪后将企业告上法庭,在出示一份微信证据时,被告知微信群及名片信息的备注内容可进行自行编辑,具有随意性,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最终,他通过考勤记录、差旅费报销单、任职证明等证据,讨回了欠薪及赔偿款。

    遭遇欠薪

    2019年8月,何某经人介绍到新疆某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新疆莎车县一项目部,从事会计工作,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让何某没有想到的是,公司未向其支付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的工资。讨要无果,何某向莎车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经审理后做出仲裁裁决,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向何某支付双倍工资25335元、拖欠工资29360元、加班费27050元。

    该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莎车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公司提出,何某不是他们的员工,供职于另外一家企业,名为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他实际有收到这家公司发放的8~11月工资。

    对此,何某提交了2019年10月31日加盖新疆某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书面证据,载明的内容为:“兹有我公司员工何某,自2019年8月5日入职,任财务部会计职位,月基本工资为8000元,社保缴纳协议自任职开始缴纳,特此证明。”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庭审中,何某提交了证据:公司统一制作的二维码打印件,可以扫描识别;公司出具过证明一份,载明何某在公司任财务部会计职位,公司认可何某系其公司员工的事实;除此,何某还提交了公司企业管理系统、出差审批流程、增值税发票和差旅费报销单、职工花名册和考勤记录等。莎车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予以采信。

    而对于新疆某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都证明不了“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是被告的用工主体”等法律事实。

    于是,法院驳回新疆某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何某提交了来自微信的新证据:公司企业微信群差旅费报销审批流程截屏打印件一份,证实何某在2019年10月22日产生了1700元的差旅费,由公司法人代表审批同意。法院认为,微信群及名片信息的备注内容可进行自行编辑,具有随意性,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新疆某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何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781.66元;支付拖欠的工资25781.66元;支付加班费2942.56元。

    几张截图能当呈堂证供吗?

    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有偿性是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人身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

    律师指出,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开始施行,这意味着今后微信、微博等记录也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那么,随便截几张图,就能当作呈堂证供吗?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在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在法庭上,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记者吴铎思)

    2021-05-07
  • “优秀示范村”的尴尬:污水处理站长期“沉睡”,农民自建厕所不敢用

    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题:“优秀示范村”的尴尬:污水处理站长期“沉睡”,农民自建厕所不敢用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刘诗平

    未经处理的污水溢流入河,河内垃圾漂浮,农民自家建了厕所却不敢用……这一切发生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所属义马市东区办事处的“全国文明村”河口村和“美丽乡村示范村”霍村。

    连日来,“新华视点”记者随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河南省采访发现,一些地方乡村污水处理站长期停运,导致农村污水处理受阻于“最后一公里”。

    督察组目击:人工湿地与排污管道内存大量污水,污水入河垃圾漂浮

    4月24日,记者随督察组成员从刻有“全国文明村河口”7个大字的高大牌坊走进河口村。一边是燕沟河,一边是村民房舍,村庄绿化、村舍整洁、道路宽敞。但是,当督察人员来到燕沟河边的人工湿地即生态植物塘时,看到的却是另一番景象。

    污水处理站长期停运,人工湿地与排污管道内积存着大量生活污水。排污口已经封闭,因为下雨,大量污水溢出人工湿地,径自流入燕沟河。督察人员爬上湿地边的塔式生态滤池发现,塔式生态滤池内的活性污泥早已失效。

    随后,督察人员沿着污水流入的燕沟河,走到村口与310国道交界处。河岸边立着“河长制管理公示牌”,公示牌上写着河长职责——“负责本段河流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负责河道的日常疏浚、清障、保洁工作,开展河道管理日常巡查”,但就在公示牌下的燕沟河里,漂浮着大量垃圾。

    在“河长制管理公示牌”附近的燕沟河中漂浮着大量垃圾。新华社记者刘诗平摄

    住在河边的河口社区大路组86岁老人岳志修说,这段时间下雨,附近的垃圾冲走了些,所以河水的水质还好些。往下游去,垃圾更多。

    督察人员随后来到义马市东区办事处的霍村,看到这里的污水处理站同样长期停运,塔式生态滤池内活性污泥已经失效,管道内积存着大量生活污水,排污口已经封闭,但下雨天仍有大量污水通过灌溉退水渠入河。

    与此同时,这里的人工湿地不是按照设计要求种植能够净化水质的水生植物,而是为了所谓“好看”的目的,种上了没有净化功效的鲜花。

    污水处理站长期“沉睡”

    河口村获得过诸多荣誉,除了国家级文明村称号外,还是河南省首批“水美乡村”、三门峡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优秀示范村”;霍村也是三门峡市的“美丽乡村示范村”。然而,这两个示范村双双受阻于污水处理的“最后一公里”。

    两处污水处理站不同程度存在设施年久失修、日常维护不到位等问题,厌氧水解池、塔式生态滤池、生态植物塘间的连通管道被杂物堵塞,无法正常发挥水质净化作用。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义马分局提供的今年3月底检测、4月7日所出监测报告显示,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约半年检测一次的河口村和霍村的湿地排水均不达标。

    4月7日所出监测报告已显示湿地排水不达标,为何到4月24日督察组来到现场时依然污水溢流入河?河口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张建武说,受经济条件制约,没有费用。

    河口村的塔式生态滤池和人工湿地(生态植物塘)。新华社记者刘诗平摄

    据了解,河口村和霍村的两处污水处理站是用2011年、2012年中央农村环保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所建,由社区负责运行,设计日处理生活污水分别为200吨和150吨,实际处理水量约为30吨和20吨。

    记者同时了解到,河口村和霍村分别于2018年和2019年进行卫生厕所改造。虽然将临近污水处理设施的村民的生活污水接入污水处理站,但是依然受阻于污水处理“最后一公里”,污水处理设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在霍村,距离污水处理设施稍远、生活污水没有接入污水处理站的一些村民,虽然在家里建了卫生厕所、化粪池,也饱受厕排污水何处去的困扰。

    霍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吉平均告诉记者,村里会每两到三个月清运一次没有接入人工湿地的村民的厕排污水。但督察人员在霍村调查时,有的老人反映并没有人来帮助处理厕排污水。

    82岁的吉景明老人说,公家盖的冲水式公厕会定期清运厕排污水,自家建的厕所,化粪池里的厕排污水却要自己处理。“粪便满了总得找个去处吧。我八十多岁了,孩子不在家,弄不动。有的老人甚至都不敢在家里解大便,只好经常去公厕,希望公家能隔段时间来帮我们运走一次。”

    农村污水治理不能重建设轻管理

    督察人员指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重建设、轻管理,部分污水处理站长期“睡大觉”“晒太阳”,造成了“最后一公里”的阻碍。

    专家指出,目前,生活污水处理依然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短板。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必须建管并重。让污水处理设施有效运转起来,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关键。

    种上了没有净化功效的鲜花的霍村人工湿地(生态植物塘)和塔式生态滤池。新华社记者刘诗平摄

    此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管,涉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建等多个部门,必须统筹谋划、协调调度、综合推进,调动各级各相关部门的主动性,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截至发稿时,义马市东区办事处针对存在的问题向记者发来“情况说明”,并表示积极整改:排查湿地管网,杜绝雨污合流;转运处理河口村和霍村的塔式生态滤池、生态植物塘污水,杜绝整改期间污水外溢;补充更换两个湿地的塔式生态滤池;更换两个生态植物塘的花和植物,种上吸附能力强的芦苇等水生植物。下一步,建立人工湿地日常管护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运行维护,确保人工湿地发挥应有作用。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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