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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3年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2023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部署,以自我革命精神从严整肃队伍,开展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把纯洁思想、纯洁组织作为突出问题来抓,以最鲜明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最果断的行动,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现象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治“灯下黑”。

    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接收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或反映4.65万余件次,处置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4.37万余件,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1.46万余人次,立案纪检监察干部8977人,处分7817人,移送司法机关474人,其中,处分厅局级干部207人、县处级1382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3.72万余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2.87万余人次,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7031人次,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884人次,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562人。

    2024-01-26
  • 68岁男子越狱43年后落网:犯报复纵火罪服刑期间脱逃,已“漂白”身份结婚生子

    四川巴中男子杨某芳,1978年因犯报复纵火罪被送往广元监狱服刑。1980年,杨某芳越狱脱逃,从此音讯全无,仿佛人间蒸发。


    今年1月24日,四川广元利州警方发布消息,近日,警方在新疆伊犁抓获杨某芳,现在已经68岁的他,已“漂白”身份结婚生子。目前,杨某芳已被移交给广元监狱。











    警方抓获杨某芳


    据广元利州警方消息,脱逃罪犯杨某芳,男,汉族,现年68岁,巴中市通江县人。该犯因报复纵火罪于1978年6月被送至广元监狱服刑改造,1980年5月越狱脱逃。自此,他仿佛人间蒸发、音讯全无。受当时环境条件和技术限制,广元监狱多次追捕未果。2023年12月,广元监狱向利州公安分局发来协查函,请求协助追捕罪犯杨某芳。

    利州公安分局立即组织追逃工作组开展工作。经研判分析,新疆伊犁霍城县清水河镇一刘姓男子进入民警视线,结合广元监狱提供的相关信息,民警推断该男子极有可能就是“漂白”身份后的罪犯杨某芳。在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后,工作组民警同监狱民警即刻启程,奔赴新疆伊犁开展核查抓捕工作。

    1月18日,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工作组核实掌握了该男子的生活状况、居住地址等信息,并精心制定了抓捕方案。工作组在风雪交加的街头蹲守8小时后,杨某芳的身影终于出现,民警果断冲出将其成功抓获。


    经突审,罪犯杨某芳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其于1980年5月脱逃后“漂白身份”,先后潜逃至新疆、甘肃等地,结婚生子后再度回到新疆定居生活至今。1月20日凌晨2时许,工作组将罪犯杨某芳安全带回并移交至广元监狱。

    2024-01-25
  • 银行拒不配合执行被罚百万 行长被拘十五日

    1月23日,陕西某银行因拒不协助法院冻结、扣划存款被陕西省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安铁法院)开出百万罚单,银行负责人因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被法院依法拘留十五日罚款十万元。

    安铁法院办理的陕西某公司与某县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协议一案,系陕西省高院交叉执行重点案件。1月22日,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查询得知,被执行人相关部门在陕西某银行有存款数千万元。执行法官于当日11时即向该银行送达执行裁定书以及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等协助执行文书。但该银行工作人员以审核人员下班、扣划需银行负责人签字、系统审核不通过等原因,拒不协助该院办理冻结、扣划业务。直到当日19时以大额转款系统关闭为由,仅扣划1400余元。据了解,执行法官于当日12时开始,通过直接联系、银行工作人员代为联系,多次拨通该银行负责人电话,要求其到单位协助执行,但该负责人却在表示尽快到达后屡屡爽约。最终该负责人经法院多次警告,于19时20分到达银行,其故意规避、拖延、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法院正常执行工作,致使存款未能扣划到位。鉴于该银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银行负责人阻碍法院执行职务,法院对该银行负责人进行询问,该银行负责人对银行及自身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为维护司法权威,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抗拒执行行为,安铁法院根据违法行为事实、后果,决定对协助执行人陕西某银行罚款100万元,对该银行负责人拘留15日并罚款10万元。办案法官表示,切实解决执行难,非法院一家之事,更需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尊重执行、配合执行,不仅仅是句口号,更是实实在在的法律义务。陕西某银行及其负责人面对安铁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拒不协助冻结、扣划,严重阻碍法院执行公务,最终换来的只有严厉的法律制裁。

    2024-01-25
  • 国家安全机关破获一起英国秘密情报局(MI6)间谍案

    央视网消息:据国家安全部公众号消息,近期,国家安全机关破获一起英国秘密情报局(MI6)利用第三国人员从事对华间谍活动的案件。

    外籍人员黄某某,系境外某咨询机构负责人。2015年,英国秘密情报局(MI6)将黄某某发展,建立“情报合作关系”。此后,MI6指使黄某某多次入境中国,指导其以公开身份为掩护,为英方刺探搜集涉华情报,物色人员供MI6策反。MI6还在英国等地对黄某某进行专业情报培训,配赋专用间谍器材进行情报交联。

    经缜密侦查,国家安全机关及时发现黄某某从事间谍活动的犯罪证据,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保密部门鉴定,黄某某向英方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9份、秘密级国家秘密5份、情报3份。

    案件侦办期间,国家安全机关及时通报并安排领事探视,依法保障了黄某某各项合法权利。

    2024-01-08
  • 新年开工首日就“打虎”,一个强烈的信号!

    2024年首个工作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中国地质调查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钟自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截图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担任局长8年“严格要求自己”的他落马了

    公开资料显示,钟自然出生于1962年8月,安徽桐城人,曾在原地质矿产部和原国土资源部工作多年,担任过原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司长,中国地质调查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原国土资源部总工程师等职。

    2014年7月,钟自然出任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党组书记,同时任原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当年履新之际,钟自然表态称,落实中央的指示和部党组的要求,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需要中国地质调查局全体干部职工齐心协力、共同奋斗,相信只要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一定能开创中国地质调查局新局面,不辜负组织的信任,不辜负领导的重托,不辜负大家的期待。“在今后工作中,将坚决贯彻中央决策和部党组要求,不断提高领导能力,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依靠科技进步,严格要求自己”。

    2018年自然资源部成立后,钟自然任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党组书记。

    2022年9月,出任局长8年的钟自然,正式卸任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

    从公开报道来看,钟自然最近一次露面大约是半个月前。据自然资源部消息,12月14日,自然资源部召开座谈会,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明年自然资源工作,更好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听取在京老领导意见建议。钟自然出席了座谈会。

    中国地质调查局为自然资源部直属的副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规划,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地质基础信息资料,并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






    图为钟自然来源:中国地质调查局网站


    曾对巡视组表态“照单全收、坚决整改”

    2020年5月至6月,中央第六巡视组对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进行了常规巡视。

    当年8月,中央巡视组反馈指出,中国地质调查局存在有的领域廉洁风险防控力度不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依然存在等问题,此外,“巡视组还收到反映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已按有关规定转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等有关方面处理”。

    当时,作为该局党组书记、局长的钟自然表态称,中央巡视组指出的问题实事求是、切中要害,提出的整改要求精准深刻、明确具体。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完全认同、全部认领、照单全收、坚决整改。

    钟自然被查之前,近年来,中国地质调查局已有多位干部被查。2022年12月,官方发布消息,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系统运行室副主任缪谨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自然资源部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湖北省宜昌市监委监察调查。2019年12月,中国地质调查局油气资源调查中心办公室主任梅岩辉、勘查技术室工作人员马勇胜被查。

    开工就“打虎”,释放强烈信号

    每逢新年,开年“打虎”的新闻多被舆论聚焦。

    例如,2023年1月6日,官方在一日内接连宣布三“虎”被打:山东省青岛市政协主席汲斌昌,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泽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雪峰,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

    今次,2024年开年首个工作日就“打虎”的消息,同样刷屏网络。

    2023年最后一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称,犹记得2023开年第六天,3虎落马,形成强烈震慑。整整一年,打虎不歇,40多名中管干部被宣布接受审查调查,约30名中管干部被宣布受到处分。持续释放强烈信号:反腐败斗争一刻不停歇,永远吹冲锋号。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订《条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刊文称,这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了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

    再过几天,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将召开,下一阶段的反腐会有哪些新动向,备受瞩目。

    2024-01-03
  • 宁津县总工会开展宪法宣传进企业活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为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提升职工群众法治意识,引导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近日,县总工会开展了宪法宣传进企业活动。











    活动中,向职工宣传了《宪法》《工会法》《劳动法》《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详细讲解了宪法是什么、宪法日的确定、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宪法的作用、宪法与我们个人有何联系等知识,同时,活动现场对职工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










    通过活动的开展,激发职工群众学习宪法的热情,增强职工群众的法治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程凯

    欢迎提供新闻线索(V:mingchengzaobao)

    2023-12-29
  • 河北今年立案查处侵权假冒行政违法案件6953件

    12月12日上午,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截至11月底全省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行政违法案件6953件,捣毁黑窝点97个。

    据介绍,今年以来,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文旅厅、省农业农村厅、石家庄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成员单位大力开展剑网2023、秋风2023、昆仑2023、春雷2023、龙腾2023、铁拳、打假保名优、知识产权执法亮剑等专项行动,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侵权假冒行为重拳出击。


    截至11月底,全省共破获侵权假冒犯罪案件660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500名;批准逮捕侵权假冒犯罪458件640人,起诉868件1491人;一审判决涉侵权假冒犯罪案件790件1385人,有效震慑了侵权假冒违法行为、遏制了侵权假冒违法势头,保护了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贡献。

    2023-12-13
  • 最高法发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今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2月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根据原合同法制定的《合同法解释一》和《合同法解释二》,司法实践急需出台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3年12月5日公告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解释的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负责人。

    问:能否请您们简要介绍一下解释的起草背景、指导思想和过程?

    答: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颁布。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最高法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对当时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进行了清理,废止116件,修改111件,继续有效适用364件。废止的116件司法解释中,包括根据原合同法制定的《合同法解释一》和《合同法解释二》。考虑到这两件废止的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内容对统一裁判尺度仍有指导意义,一些内容需要根据民法典的新的规定作出调整,特别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定的有些内容在审判实践中仍需细化标准,最高法院决定制定解释。解释的制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力争形成最大共识,保证解释的条文既符合立法原意,又能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还与学界通说吻合。

    解释起草的过程是,2020年6月,根据最高法院党组的统一部署,我们开展了《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等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并通过在杭州、武汉等地进行调研,形成了初稿。此后,我们先后在上海、成都、南通、深圳、北京等地进行调研,并在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召开了专家讨论会,在进一步充实初稿的基础上形成了司法解释草案。为确保起草工作的科学性,我们就司法解释草案又书面征求了十个高院有关业务庭室的意见,在国家法官学院召开了由部分地方法院法官参加的座谈会,与中华全国律协联合举行了由各地律师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与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了由知名学者和实务专家参加的研讨会,充分听取了实务界、理论界和立法机关的意见。

    2022年10月,我们结合立法机关、司法实务部门和法学理论界的意见,对司法解释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再次对草案进行了全面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同时向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各高院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于2022年11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各方面意见2000余条。与此同时,我们还委托了二十多家法学院校和科研机构就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又先后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解释。此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审议,解释获得通过。

    问:请问制定该司法解释遵循了哪些工作思路?

    答:为做好起草工作,确保调研充分,接地气、有实效,我们采取了以下工作思路:

    一是尊重立法原意。起草工作始终将准确理解贯彻民法典的立法意图作为最高标准,特别注重听取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同志的意见,坚决避免规则设计偏离立法原意。严格依照立法法赋予的司法解释制定权限,坚守不创设新规则的基本立场,坚决做到根据民商事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作配套补充细化,确保民法典合同编的优秀制度设计在司法审判中准确落实落地。例如民法典相对于原合同法,进一步强化了债的保全制度,其目的是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即通过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该增加的不增加,不该减少的却人为减少。为充分保障这一制度功能的实现,解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就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的管辖、当事人等作了大量具体操作性规定。特别是对理论界、实务界热切期盼解决的代位权诉讼与仲裁协议的关系、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等问题作了明确回应,进一步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党的二十大报告在谈到“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时指出,“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这一指导思想同样适用于司法解释的制定。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内容上要求所有条文必须具有针对性,要有场景意识,致力于解决实际问题,所提出的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在形式上不追求大而全,尽可能做到小而精。例如,预约合同是运用较多的一类特殊合同,虽然民法典吸收原《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预约合同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的问题还是很多,涉及预约合同的认定(包括预约和交易意向的区分、预约与本约的区分)、违反预约合同的认定以及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等。为此,解释在“合同的订立部分”,将预约合同作为重点予以规定,而没有对要约、承诺等一般规则再作具体规定。又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就无权代理所订合同的效力作了规定,但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如项目经理)在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时,何时构成职务代理,何时构成无权代理,常常发生认识上的分歧。为此,解释就职务代理的认定进行了规定。再如,关于抵销有无溯及效力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裁判观点,亟须统一裁判尺度。为此,解释综合实务界、理论界的多数意见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后,明确抵销自通知到达时发生效力,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自原合同法施行以来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

    三是保持司法政策的延续性。在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对于原《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担保法解释》中与民法典并无冲突且仍然行之有效的规定,尽可能保留或者在适当修改后予以保留。此外,对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也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将被实践证明既符合民法典精神又切实可行的规定上升为司法解释,从而对实践发挥更重要的指导作用。例如在违约金、定金等法律适用问题上,解释尽量做到保持司法政策的延续性,原则上保留了原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性文件的基本精神,并根据时代发展作出相应调整。

    四是坚持系统观念和辩证思维。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万事万物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只有用普遍联系的、全面系统的、发展变化的观点观察事物,才能把握事物发展规律”。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系统观念,重视制度之间的联系,做到全面解决问题。例如,无权处分所订合同效力问题就涉及与民法典物权编的衔接与适用,债务加入则涉及与保证合同和不当得利等制度之间的协调。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我们还十分注意辩证思维的运用。例如,关于格式条款的认定以及格式条款提供方对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就涉及平等保护和倾斜保护的辩证关系;“阴阳合同”和“名实不符”的认定与处理,则要求法官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要做到透过现象看本质;此外,在认定价格变化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以及合同是否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时,都涉及从量变到质变的辩证关系。

    问:在较为复杂的交易中,当事人先签订意向书再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较为常见。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各种各样的意向书、备忘录等究竟是交易的意向还是预约合同,往往难以作出判断,解释就预约合同的认定是否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裁判规则?此外,实践中究竟应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违反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对方是否有权请求强制其订立本约合同?

    答:民法典第495条第1款规定了预约合同及其表现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都能构成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为合同的一种,自应具备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即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当事人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关于内容具体确定的程度,考虑到预约合同是为将来订立本约而订立的合同,不能完全以本约内容的具体明确程度来要求预约的内容。因此,如果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即可认定意思表示的内容已经具体确定。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受意思表示的约束,或者明确约定该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则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也不能认为构成预约合同。从实践的情况看,意向书、备忘录等通常情形下仅仅表明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不构成预约合同。但是,如果意向书、备忘录等具备前述预约合同的成立要件,也应认定构成预约合同。此外,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书面文件,但为将来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也应认为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预约合同关系。

    当事人之所以先订立预约而不直接订立本约,是因为当事人一方面想将阶段化的谈判成果固定下来并赋予其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又想将未能协商一致的内容留待将来进一步磋商,从而保留最终是否完成交易的决策权。尽管当事人对是否将交易推进到订立本约享有决策权,但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都属于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至于如何判断当事人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则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提出的条件是否明显背离预约合同的内容以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等因素。

    关于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历来存在“应当磋商说”和“必须缔约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前者旨在落实意思自治,认为预约合同仅产生继续磋商义务,不能强制当事人订立本约;后者则旨在防止不诚信行为,认为预约合同可产生意定强制缔约的效力,可由法院的判决代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解释仅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须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没有规定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是否可以采取强制履行的救济方式,主要是考虑到民事强制执行法仍在起草过程中,现行法并无对意思表示进行强制执行的规定,且既然当事人在签订预约合同后仍然保留了对是否订立本约的决策权,从合同自由的原则出发,也不应以法院判决的方式来代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今后通过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对此有新的规定,当然按新的规定处理,自不待言。

    问:违反强制性规定哪些情形下导致合同无效,哪些情形下合同仍然有效,是一直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解释对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是如何解释的?

    答:这一问题是民商法学界公认的世界性难题。起草小组在院领导带领下对此问题进行了30多次专题讨论。继原合同法第52条将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严格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后,原《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又进一步将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限制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对于确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虽然没有采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表述,但在规定法律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同时,明确规定“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在解释的起草过程中,考虑到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表述已被普遍接受,不少同志建议继续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是否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标准。经过反复研究并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解释没有继续采用这一表述。一是因为,虽然有的强制性规定究竟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十分清楚,但是有的强制性规定的性质却很难区分。问题出在区分的标准不清晰,没有形成共识,特别是没有形成简便易行、务实管用的可操作标准,导致审判实践中有时裁判尺度不统一。二是因为,在有的场合,合同有效还是无效,是裁判者根据一定的因素综合进行分析的结果,而不是其作出判决的原因。三是因为,自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提出以来,审判实践中出现了望文生义的现象,即大量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被认为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表述,我们没有采取原《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做法,而是采取了直接对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的“但书”进行解释的思路,回应广大民商事法官的现实需求。

    需要指出的是,解释这样规定,不妨碍民商法学界继续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区分标准的研究。我们也乐见优秀研究成果服务审判实践,共同解决这一世界难题,共同助力司法公正。

    解释具体列举了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的五种情形:

    其一,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且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这是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也与刑法第13条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其二,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例如,开发商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1款规定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签订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协议。该规定并非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而是为了维护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利益,且即使认定合同有效,通常也不会影响这一规范目的的实现。

    其三,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对方无能力或者无义务就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认定合同无效将使其承担不利后果。例如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发放贷款,因该规定旨在要求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借款人无从获知银行是否违反该规定,自然不应仅因银行违反该规定就认定合同无效,否则借款人的交易安全将无法获得有效保障。

    其四,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例如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申请预售许可证明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而是因房价上涨受利益的驱动主张合同无效,就不应获得支持。

    其五,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当事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依据民法典第706条的规定,不应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实践中,较难处理的是如何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在很多人看来,凡是价格的波动都应该认定为商业风险而不能认定为情势变更。这种观点对不对?此外,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究竟是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当事人事先能否约定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答: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情势变更是不同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一般认为,正常的价格变动是商业风险,但因政策变动或者供求关系的异常变动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涨跌,按照原定价格履行合同将带来显失公平的结果,则应当认定发生了情势变更。这里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正常的价格变动是量变,是商业风险,但如果超出了量的积累,达到了质的变化,则应当认定为情势变更。所谓质的变化,要求价格的变化必须异常,从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将导致明显不公平。当然,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另外,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问题是,如果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人民法院能否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能否变更合同?对此,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同于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导致合同变更或者解除,而是通过裁判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在确定具体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时间时,人民法院应综合考量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最后,情势变更原则体现了国家通过司法权对合同自由的干预,因此,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约定应被认定无效。

    问:合同的保全制度对于维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具有重要作用。我们注意到,解释第五部分以较大篇幅对合同的保全问题作了规定,能否具体介绍一下本部分的主要考虑?

    答: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第五章“合同的保全”完善了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解释第五部分紧扣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在传承原《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既有规则的基础上对合同的保全制度作了配套、补充、细化。本部分的主要考虑是:

    一是贯彻产权保护政策精神,为债权人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例如,民法典适当扩大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因此解释第33条对原《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作了修改,对于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债权不再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相应增加“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为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又如,解释第41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行为应当受到相应限制,如不能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等;第43条在民法典第539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不合理交易的类型,包括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等。这些规定有利于进一步织密防止债务人“逃废债”的法网,指导司法实践更好地贯彻产权保护政策要求,使民法典的制度价值通过司法审判充分转化为保护产权的治理效能。

    二是统一裁判尺度,积极回应合同保全制度法律适用中的突出问题。原《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保全制度时遇到了一些新的突出问题。典型例子是,债务人与相对人订有仲裁协议时债权人能否对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解释紧扣“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综合各方意见,对这些新问题作了回应。对于前述例子,解释第36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其相对人不能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但是债务人或者其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这一规定既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又能满足债权人保护的需求,最大限度尊重仲裁协议,兼顾各方利益。

    三是坚持为人民司法,尽可能方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便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是本章起草时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例如,本章总体延续了原《合同法解释一》中有关管辖、合并审理等程序性规则,原因在于:民法典规定代位权和撤销权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只有设置相应的配套程序规则,做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才能保证民法典赋予的权利有效实现。同时,沿用这些规则也有利于保持司法政策延续性,方便法官和人民群众找法用法,并尽可能减少诉累,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又如,如何实现撤销权诉讼的胜诉权益,是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为此,解释第46条规定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人的胜诉权益,有利于让债权人少“走程序”,更加快捷地获得救济。

    问:解释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部分重点解决了哪些问题?体现了什么价值导向?

    答:解释第六部分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规定:

    一是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诉讼第三人问题。原《合同法解释一》第27条至第29条规定了债权债务转让纠纷中诉讼第三人的列明问题。这一规定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因此,解释沿用了上述规则,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作了修改完善,分3款在第47条中规定。

    二是债权转让中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重点针对债权转让中的债务人保护和受让人保护问题作了规定。对于前者,解释明确:债务人在接到转让通知前向债权人履行的,可以产生债务消灭效果;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让与人不能以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等为由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多重转让情形下,债务人已经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的,产生债务消灭效果。对于后者,解释明确:未经通知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确认债权真实存在后不能再以债权不存在为由进行抗辩。由于缺乏有效公示方法,债权转让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多重转让,影响债务人、受让人利益,引发纠纷后往往成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亟需明确相关处理规则。对此,起草小组在院领导带领下进行了10多次专题研究,并广泛征求专家学者意见,最终就已经达成共识的债务人已经履行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对于债务人尚未履行的情形,考虑到未完全形成共识,暂不作规定,留待司法实践进一步积累经验,必要时可通过指导性案例等形式解决。

    三是债务加入的细化适用问题。民法典第552条新增了债务加入规则,实践中对债务加入人履行债务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问题认识不完全统一。解释第51条对此予以明确,即约定了追偿权或者符合民法典有关不当得利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务加入人的求偿请求,旨在充分发挥债务加入制度的增信功能。

    总体而言,本部分鲜明体现了以下指导思想:一是贯彻诚信原则,依法保护善意当事人权益。二是维护交易安全,避免债务人因债权转让承受不合理负担,避免债务人、受让人因多重转让蒙受不测风险。三是促进纠纷解决,通过细化规则确保民法典的制度功能经由司法实践充分释放,有效定分止争。这些指导思想,最终都统一于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充分司法保护,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司法支持的政策导向。

    问: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请问解释在该部分就哪些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

    答:解释在第七部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重点规定合同解除和抵销两方面内容。其中第52条至第54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第55条至第58条是关于抵销的规定。这些规定系针对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致的突出问题而作出,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合同解除部分,解释重点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细化协商解除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协商解除是否应当对结算、清理等问题达成一致,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在何种条件下构成协商解除。二是明确通知解除合同欲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需以通知方享有解除权为前提。因此,不论对方是否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均应当对通知方是否享有解除权进行审查。三是明确当事人在撤诉后再次起诉解除合同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

    在债的抵销部分,解释重点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抵销自通知到达时发生效力,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抵销是否具有溯及力的认识分歧。二是明确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时,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有关清偿抵充的规定,补充完善了抵销的法律适用规则。三是规定了侵权行为人不得主张抵销的情形,有利于加强对自然人人身权益的保护,打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侵权。四是明确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时,对方可以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有利于平息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争议。

    问:违约损害赔偿的认定是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解释第八部分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共计10条,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第59条是关于合同司法终止的时间的规定,第60条至第63条是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第64条至第66条是关于违约金司法调整的规定,第67条、第68条是关于定金的规定。

    在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进行了重点调研,目的是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关于“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导向”的政策要求,通过完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规则,强化对守约方的保护,旗帜鲜明地体现保护交易安全、弘扬契约精神、促进公平交易的工作思路。解释第60条至第63条以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应内容为基础,针对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综合吸收司法案例、学术观点、域外经验等,从三个层次健全完善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第一,确定违约损失范围。解释积极弘扬诚信精神,贯彻完全赔偿原则,明确非违约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计算方式为可得利益损失加其他损失。其中,第60条规定可得利益损失可以采取利润法、替代交易法、市场价格法等方法进行计算。第63条第2款明确除可得利益损失外还有其他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经审理认为该损失系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二,适用可预见性规则。第63条第1款对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作了进一步细化,引导法官在根据前述方法确定违约损失范围时要接受可预见性规则的检验。第三,确定违约损害赔偿金额。第63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要综合运用损益相抵规则、与有过失规则、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等确定违约方最终应当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数额。

    问: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解释的同时,还配套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能否简要谈谈此次配套发布的典型案例的情况?

    答:制定解释和发布典型案例,都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的重要抓手。典型案例更加生动、形象、直观,能够很好地发挥指引、评价、示范作用,与解释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因此,我们在公布解释的同时,还配套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从而形成指导合同纠纷审判实践的“组合拳”。具体而言,配套发布典型案例可以发挥两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解释的具体规定。解释涉及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大量疑难复杂问题,配发相应的典型案例,可使相关裁判规则更加具体、形象地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从而帮助大家准确理解掌握规则的含义。同时,这些案例的生效裁判都是在解释发布前就已经作出,是我们制定解释的重要参考。因此,发布这些案例也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我们制定相应规则的主要目的。例如,案例二的裁判要点不仅明确了预约和本约的区分标准,而且明确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后,已经实施交付标的物或者支付价款等履行行为的,应当认定其以行为方式订立了本约。该案例对于帮助大家正确理解适用本解释第6条具有积极意义。

    二是可以和解释确定的裁判规则形成有效互补。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纷繁复杂,解释确定的裁判规则不可能完全涵盖所有情形,只能针对司法实践中更为典型、突出的问题进行规定。通过配发相关典型案例,对类似情形的处理进行指引,就可以起到相互配合、相得益彰的效果。例如,本解释第61条明确,持续性定期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主张按照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相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实践中,对于持续性定期合同,除依法解除外,还存在人民法院判决终止的情形。对于后者,原则上也不能按照合同终止后剩余履行期限相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履约成本来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考虑到有关司法终止的一些问题在理论上还未完全形成共识,但在司法实践中又确实存在,故解释暂时只对解除的情形作出规定,而对于司法判决终止的情形,我们选择了案例十作为配套案例,供司法实践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突出典型案例的针对性,我们在发布这些典型案例时对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都进行了简化处理,仅将涉及解释具体规定且与解释具体规定没有冲突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予以保留。这就意味着,只有保留下来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具有典型意义,未保留下来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并不当然具有典型意义。

    2023-12-05
  • 湖北保康警方:禁毒防艾进监所,为健康构建屏障

    名城早报记者杨春章


    在第36个“世界艾滋病日”到来之际,11月28日,记者了解到,湖北保康警方组织禁毒大队民警前往该县看守所,开展了多样化的禁毒防艾主题宣传活动。











    民警向在押人员普及防艾知识


    活动中,民警们向在押人员详细介绍了防艾知识,并邀请了专业医务人员对在押人员进行抽血检测。


    民警们特别强调,艾滋病主要有三种传播方式: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其中两种传播方式与吸毒有关。因此,他们通过发放禁毒防艾宣传资料、展示毒品仿真样品、结合典型案例讲解等方式,帮助在押人员全面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及防治方法。











    医务人员对在押人员抽血检测


    此次宣传教育活动不仅增强了在押人员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了解,增强了他们的防范意识,更让他们深刻认识到毒品和艾滋病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在押人员纷纷表示将保持健康的生活状态,远离毒品,增强拒毒防艾意识和抵制毒品的能力。

    当日上午,保康警方还邀请了疾控中心的医务人员到所,对在押人员进行抽血检测和健康疏导。此次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构建健康屏障、防止艾滋病在监所内传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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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04
  • 公安机关公开通缉缅北电诈重要头目专家解读三大焦点问题

    央广网北京11月14日消息11月12日,公安部发布悬赏通告称,经浙江省温州市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明学昌、明国平、明菊兰、明珍珍系缅北果敢自治区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重要头目,决定对其进行公开悬赏通缉。这是中国警方自10月以来,再次对电诈集团重要头目发出通缉。

    我国公安机关是否有权进行通缉?如果明氏家族的人被抓获,将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相关专家、律师进行了解读。

    焦点一:我国公安机关是否有权进行通缉?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冯硕分析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所以,此次对缅北电诈头目的通缉由我国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发布,表明了我国公安机关对打击电诈的决心。

    从国际法的角度,包括通缉在内的刑事司法措施都属于各国司法主权范畴,通缉令所能发挥的效力主要限于我国。如果对于境外的在逃分子,我国当然有权发布通缉令,甚至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但真正想要将犯罪分子捉拿归案还需要通过引渡或外国遣返、劝返等方式进行。

    记者梳理发现,今年10月12日,公安部披露,浙江省杭州市、云南省昆明市两地公安机关已对佤邦建设部部长鲍岩板、勐能县县长何春田进行悬赏通缉,他们被指系涉中国电诈犯罪集团重要头目。悬赏通告发布后不久,缅甸佤邦联合党中央委员会公开发文表示,该二人身为佤邦高级干部触犯中国相关法律,负面影响巨大,分别被开除党籍、军籍,并撤销职务。

    焦点二:如果明氏家族的人被抓获,将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冯硕表示,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打击跨境犯罪的过程中,如果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或外国人对我国及我国公民犯罪的,只要该类犯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便可以行使管辖权。所以,只要抓获相关犯罪分子,我国司法机关便可以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予以定罪和量刑,受到我国的法律制裁。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悬赏通告显示:以明学昌为首的犯罪集团长期组织开设诈骗窝点,公开武装护诈,实施针对中国公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诈骗数额巨大,在公安机关严打高压态势下,仍不收敛,不收手,继续大肆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多种严重暴力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他们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竟一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就可被刑事立案,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明氏家族的人公开武装护诈,还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多种严重暴力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因故意杀人法定刑为死刑,明氏家族的有些人数罪并罚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对于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抗没有出路,电诈集团应看清形势尽快回国自首。

    焦点三:对于那些被骗至缅北,后又释放回国的人,是否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娜指出,这些人很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同时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如果是被骗到缅北的人,没有实施任何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但他们同样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他们参加了境外电信诈骗犯罪组织,在境外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他回国之后,其行为性质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但是,如果被移交的人员属于被骗到缅甸,并且在缅甸诈骗公司被以暴力威胁方式逼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据犯罪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果被移交的人员构成犯罪,但能够提交重要的线索或者帮助公安机关查处其他尚未掌控的犯罪案件,构成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被移交的人员涉案时间不久,在诈骗犯罪集团中所处层级较低,认罪认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北京市华泰(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许俊指出,据刑法规定,被骗人员也可以向电诈集团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丧葬费等费用。

    2023-11-15
  • 网恋被骗案牵出150余人电诈犯罪团伙

    央广网通辽11月13日消息“她答应了做我女朋友,可我要去见她的时候,她却把我拉黑了。我前前后后刷了近3万元的礼物。”在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分局里,报案人于先生叫苦不迭。

    据了解,2023年10月于先生通过“刷礼物”的方式认识一名女主播,不久两人的感情也逐步“升温”,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与于先生微信聊天时,女主播经常对于先生嘘寒问暖,并承诺与于先生见面、约会。每当于先生想与女主播见面时,对方总以人在外地不方便见面为由拒绝。被爱情冲昏头脑的于先生为了哄女友开心,不断透支着自己的资金,给对方直播间刷礼物。直到于先生告诉对方说自己真的没钱了,女主播直接拉黑了于先生,于先生这才发觉自己被骗了,于是到公安机关报警。

    接到报案后,民警迅速组成专案组开始侦查工作。经侦查,一个以恋爱为名骗取打赏的电诈团伙浮出水面。

    11月1日晚,科尔沁分局集结300余名精干警力,在科尔沁区两处公寓楼内一举抓获犯罪团伙150余名。

    经查,2021年4月,袁某某与戚某某成立某传媒公司,招揽30余名男性运营人员和30余名女主播,在某网络平台上进行才艺、颜值等类型直播。在袁某某和戚某某的“指导”下,女主播与男运营相互配合,利用话术引诱直播间“大哥”上钩。结识刷礼物豪爽的“大哥”后,通过发送虚假定位、暧昧聊天等方式,诱骗其为女主播刷虚拟礼物实施诈骗,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


    目前,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3-11-13
  • 公安部就《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新网11月13日电据公安部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近日,公安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共19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6个方面内容,遵循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动态管理原则,明确个人和单位纳入惩戒对象的范围,规定金融、电信网络、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根据惩戒对象违法行为分级适用惩戒,规范审核认定、惩戒期限和告知等程序,明确申诉、受理、核查、反馈和解除的程序和时限。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坚持依法认定、预防为主,严格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确定惩戒对象范围和认定标准,列举了依法被实施惩戒的具体行为,区分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惩戒对象的范围,切实强化警示教育,以实现预防犯罪的效果。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坚持分级惩戒、过惩相当,对于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2年。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强化依法惩戒的同时,对惩戒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明确要求将惩戒依据、期限、措施和申诉权利书面告知被惩戒对象,并明确了申诉、受理、核查、反馈和解除等工作的程序和时限,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

    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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