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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部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记者10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教育部近日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该规定指出,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应当着力督促学校落实“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协助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和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等校园安全防控机制。截至2021年9月底,全国共有3.9万余名检察官在7.7万余所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记者刘硕)

    2022-01-10
  • @劳动者 这些新规帮你解忧

    2022,一些关乎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始实施并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劳动者这些新规帮你解忧

    劳动者遇到维权困境时,法律能提供哪些援助?尊重科技创新,法律如何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新员工入职,如何既保护好个人隐私又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如何助力拿不到辛苦钱的农民工讨薪?工会如何为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2022年伊始,一些新法实施,记者从中捕捉到不少关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

    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科研人员怎样摆脱迎来送往和繁文缛节、女科技人员如何做好事业规划……时隔14年后再度“大修”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如何做到既回答宏大的时代命题、又关注科技创新中的个体?

    2022年1月1日,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开始施行。新法明确,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完善女性科技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技人员。

    针对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较重的问题,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

    新法充分体现中国科技领域改革发展经验成果。如“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并且“鼓励科研单位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

    此次修订还明确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于2000年正式设立,是中国科技界的最高荣誉。截至2021年11月,共有35位杰出科学工作者获得该奖。

    可查询员工及拟聘人员犯罪记录

    记者在一家网站的贴吧里看到一个求助帖:2016年9月,赵某斥巨资创办了一间古玩店。为保证店里资产的安全,赵某规定店里不录用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员。关于如何做到这一点,人事部经理认为,在招募新员工时,要求员工签一份保证书,保证无犯罪记录。可赵某认为这样做作用不大,求职者为得到工作,不如实填写怎么办?为此,赵某发帖求助。

    其实,有此类疑问的不止发帖的赵某,不少网友对此都有疑问:新员工入职时,公司人力资源专员可以查询其犯罪记录吗?有犯罪前科的劳动者在应聘时该如何既不违反诚信原则又能合法保护个人隐私?

    今后,这一问题有了法律规范。2021年12月31日起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施行。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可以查询员工的犯罪记录,但仅限于拟查询人员将从事从业禁止规定的岗位。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指出,如果企业入职资料有犯罪记录的填写,员工填写了虚假的无犯罪记录,用人单位是可以按照违反诚信、入职欺诈等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入职时并没有要求填写的,解除劳动合同就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进失信“黑名单”

    每到岁末年终,农民工讨薪的问题就会引起关注。根据人社部制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会进入失信“黑名单”。

    今后,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是《管理办法》的“牙齿”,对惩戒教育失信对象、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效能至关重要。一旦被列入名单,人社部门将把相关用人单位名单转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最长期限可达3年,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也对各类用人单位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为防止矫枉过正,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对信用进行修复,给予当事人改过自新、提前移出的机会。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近年来,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企业组织形式和劳动者就业方式发生深刻变化。

    新修改的工会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此外,完善工会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温暖更多劳动者

    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法将“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作为新增法律援助形式,并增加“规章”作为扩大法律援助形式的依据。在民事、行政法律方面扩大援助范围,包括在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中增加“确认劳动关系”。

    据悉,原来的规定都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现在,在“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基础上增加了“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据介绍,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从2020年的数据看,大概在74万件左右,其中约有32万件涉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记者周倩)

    2022-01-07
  • 首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详解《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题:首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详解《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新华社记者孙少龙、张研

    1月4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这是党的历史上首部全面规范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条例。

    条例共8章59条,包括总则,领导体制,产生和运行,主要任务,工作职责,派驻、派出机构,队伍建设和监督,附则等内容,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坚守职能定位完善领导体制

    坚持纪委政治机关属性是条例最为鲜明的特征。作为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明确纪委政治定位、突出纪委政治责任,确保各级纪委坚守初心使命不变、履行职能职责不偏,为忠诚履职提供制度保证。

    以明确纪委政治定位为例,条例准确把握纪委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纪委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丰富和发展了纪委职能定位的内涵。

    在突出纪委政治责任方面,条例强调各级纪委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并将其作为贯穿条例全篇的主线,把“两个维护”的要求落实到各章的具体制度措施之中。

    “纪检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纪检机关的政治使命和责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履行好这一重大使命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党章,从捍卫党和国家政治安全的高度建章立制,研究制定规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基础性法规。

    完善领导体制,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是条例的重要内容。条例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纪委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并在领导体制、运行方式、工作机制等规定中予以具体化程序化。

    条例首先强调中央纪委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同时坚持并完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双重领导体制。在接受同级党委领导方面,强调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决策部署,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并在纪委全会、常委会职权和纪委履职程序中细化了相关要求。

    在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方面,条例明确了8个方面具体内容,包括“对下级纪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等,规定上级纪委督促指导和支持下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要求各级纪委将审查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即向上级纪委一并报告。

    明确纪委监委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决策、一体运行是条例的突出亮点。条例明确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合署办公,地方各级纪委与地方各级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条例总结提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强调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

    规范产生运行明确主要任务

    健全符合纪检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和运作方式是条例制定的重要目的。条例着眼于促进纪检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发挥新效能,在第三章中对各级纪委的组织设置、产生和运行等作出系统规范,规定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严密组织制度,填补了党内法规的制度空白。

    具体而言,条例规范了各级纪委的产生、运行方式和议事规则、纪委委员的管理等内容。以规范纪委委员的管理为例,条例对纪委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以及辞职、免职、自动终止职务等作出规定。同时专门对未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纪委委员提出明确要求,保障其充分履行委员职责。

    此外,条例专设一章,明确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工作的基本规范,明确各级纪委监委在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同时,可以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

    条例还首次以中央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纪委监委派出机构的设置和领导体制,规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派出党的机关工委、街道工委等代表机关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察工委。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党章赋予各级纪委的“三项任务”,条例从多方面对“三项任务”作出细化。

    以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例,条例全面规定了8项具体任务,涵盖制定规划计划、推动主体责任制度执行、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开展巡视巡察、参与管党治党专项工作等各方面,促进纪委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条例强调发挥纪检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细化工作职责加强自身建设

    党章对各级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和各项经常性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结合新的实践,条例将其细化为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开展问责、受理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纪律检查建议等9项具体职责。

    具体而言,条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机制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运用每一种形态的情形、处理处分的种类方式和衔接规则。以第一种形态为例,条例规定,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与此同时,条例还完善了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细化了纪律审查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纪律处分的程序,并把纪律检查建议纳入纪委工作职责。

    以明确纪律处分程序为例,条例在党章相关规定基础上,完善支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的程序,并界定了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的“特殊情况”范围。

    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条例抓住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对纪委自身建设提出严格的措施要求,包括强调带头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纪检干部的管理约束等。

    以强化对纪检干部的管理约束为例,条例规定了纪检干部违规过问干预案件的登记备案、履职回避、保密、从业限制、安全责任等具体管理制度,实现对人员、事项、流程的监督全覆盖,强调严肃查处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行为,确保将严管严治落到实处。

    “打铁必须自身硬。”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条例着力把纪检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对纪委的机构设置、组织运行、履职要求、自我监督作出具体规范,加强纪检工作的组织制度保障,确保各级纪检机关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履行职责,依规依纪依法正风肃纪反腐。

    2022-01-06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量稳步增长,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大幅下降,人民群众知情权得到更好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明显好转。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存在受理范围不明确、审理标准不统一、处理结果不规范等问题。

    《指导意见》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受理范围,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重点,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处理标准,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责任。

    《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统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标准,加大监督力度,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公开意识、服务意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22-01-05
  • 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近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服务规范,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积极传播正能量,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传播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不得生成合成虚假新闻信息或者传播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不得利用算法实施影响网络舆论、规避监督管理以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记者王思北)

    2022-01-04
  •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严惩销售过期食品回收食品

    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销售过期食品、回收食品等行为危害极大,最高法、最高检31日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以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记者齐琪、罗沙)

    2021-12-31
  • 规范亲属从业行为 确保执法司法公正

    规范亲属从业行为确保执法司法公正(金台锐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继出台了干警亲属的“禁业清单”,细化明确政策界限,突出监管重点,通过建章立制确保政法干警廉洁司法、廉洁用权、廉洁齐家。“两高两部”找准症结出台政法干警纪律作风“铁规禁令”,这是规范政法干警亲属从业行为的重要抓手,是深入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顽瘴痼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一项重要制度成果。

    政法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极易引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滋生腐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被列为必须彻底整治的问题。

    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此次“两高两部”发布干警亲属“禁业清单”要求,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等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干警依法公正履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法院、检察院干警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其所任职单位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设立人,不得在其任职单位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这些规定对准执法司法权行使的“高风险地带”,聚焦制约严格公正执法司法的难点、堵点和突出问题,用硬指标进一步规范政法干警亲属经商办企业等行为,对于进一步完善干部管理制度机制、强化正风肃纪反腐、维护执法司法公平公正意义重大。

    政法干警守卫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更应以身作则筑起坚实的清廉防线。政法干警管好亲属等“身边人”,不是个人私事、家庭小事,而是关系廉洁、确保执法司法公正的大事。如果政法干警对亲属纵容,亲属就有可能谋取不正当利益,跨越法纪边界,最终害己害人。严管就是厚爱,让干警严格要求自己和家人,防患于未然,避免走入容易滋生腐败的“危险区”,不仅彰显了政法机关向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亮剑的力度和决心,同时也是对政法干警的关爱与保护。

    当前,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深入开展,我们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更要下大气力抓落实、抓执行,用制度的卡尺对违规行为进行约束、以规则的红线为灰色地带筑起围墙,才能切实纠正执法司法不正之风,确保执法司法权力公正廉洁行使,为政法事业和政法队伍建设长远发展夯基垒台。

    2021-12-30
  • 最高法发文规范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齐琪、罗沙)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就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申请主体、适用范围、审查标准等问题予以规范,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根据规定,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一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民法典规定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

    规定提出,因情况紧急,申请人可在提起诉讼前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等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裁定是否准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表示,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突发性、瞬时性、不可逆转性,危害后果具有滞后性、长久性、难以修复性,如何在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框架下,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是各级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将以规定的出台为契机,切实落实环境司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为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提供更加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1-12-29
  • 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正风肃纪工作的通知》

    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正风肃纪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持续推进正风肃纪,营造风清气正节日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治监督,压实主体责任。2022年是我国踏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将迎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正风肃纪工作,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增强捍卫“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督促各级党组织及其“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把《通知》部署的各项任务,特别是有关正风肃纪的要求摆上重要日程,以“节点”为“考点”,扛起抓作风抓纪律的政治责任,聚焦“关键少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紧盯《通知》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关爱困难群众、市场保供稳价、丰富文化生活、群众平安出行、抓好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以及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工作开展监督,坚决纠治思想懈怠、责任不落实和推进工作走形式、“一刀切”等问题,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抓住重点问题,严格执纪执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认识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同根同源的内在关系,坚持正风肃纪反腐一起抓,在严明纪律规矩上持续发力,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通过谈心谈话、约谈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警示制止,对顶风违纪、屡教不改、情节恶劣的坚决严肃惩治,持续释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夯实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要紧盯《通知》所列节日期间易发的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使用公车、公款旅游、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等问题,紧盯享乐奢靡及各类隐形变异行为,紧盯岁末年初加重基层负担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紧盯借节日之机搞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破坏选举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现问题严查快处、及时通报。要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重点围绕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民生保障、政务服务等方面,发现和纠治不作为、乱作为等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要统筹开展明察暗访和专项监督检查,借助大数据、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在信息综合、数据共享中深入研判分析、精准发现问题、增强工作实效。要围绕发现、处置、整改节日“四风”和腐败问题,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和指导,加强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的统筹衔接,加强与行政、司法、审计、财会、群众等其他各类监督主体的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工作协同,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动、内外互动的整体合力。

    三、坚持治树并举,弘扬新风正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三不”一体推进,把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肃惩处有机结合起来,开展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情况的“回头看”,边查处问题、边完善制度,把查处、整改、治理贯通起来,把惩处、监督、教育融合起来,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应。要精准把握重点、精准开展监督、精准处理处置,深化运用“四种形态”,不断提升精准化执纪执法水平。要以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为重点巩固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教育督促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筑牢初心使命,带头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严格家教家风,厉行勤俭节约,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持续向上向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走访慰问、帮扶救助等活动,切实解决干部群众实际困难。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节日期间安全和保密检查,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和外出报备制度,加强留置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遇有重要紧急情况第一时间请示报告、稳妥处置,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持续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努力做遵纪守法的标杆。

    举报电话:12388;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对“四风”问题,也可使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手机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举报。

    2021-12-27
  • 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有望成历史

    最高法公开征求意见,拟修改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有望成历史

    律师建议,城乡虽统一,城市间仍有差别,建议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赔偿标准

    阅读提示

    因农村和城镇户籍不同,受害人所获人身损害赔偿金数额可能相差甚远。日前最高法公开征求意见,拟修改司法解释:将原有条款中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删除,统一修改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不区分城镇与农村,真正实现“同案同命”“同城同价”。律师认为,此次修改体现了司法价值取向,顺应了时代发展。

    12月10日,最高法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此次修改将原有条款中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删除,统一修改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不区分城镇与农村,真正实现“同案同命”“同城同价”。

    在此之前,人民法院判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主要依据2004年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进行计算。

    “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受害者因农村和城镇户籍的不同,所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可能相差甚远,甚至出现‘几个农民的命才抵得上一个城里人’的现象。”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邹秀丽律师告诉记者,以北京2020年死亡赔偿金为例,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死亡赔偿金能相差近90万元。

    “同命不同价”长期引发争议,推动着司法进步。2019年9月,最高法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此后,多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开展了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试点工作。以北京为例,自2020年4月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区分城农标准;2021年10月,又进一步将试点范围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扩大至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今年7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熊超代理了一起案件。该案中一名四川籍在京务工农民工在房屋拆迁作业时从房顶摔落,导致九级伤残。法院促成农民工与雇佣方达成和解,最后该农民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获赔24万余元。

    “该案虽然发生在最高法公开征求意见之前,但法院仍然按照统一标准计算赔偿额,这充分表达了对农民工群体的人格尊重,反映了当前的司法价值取向。”熊超说。

    在邹秀丽看来,此次最高法对“同命不同价”条款的修改,打破城乡户籍之别,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了农村户籍受害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公平正义。她同时建议,在该条款变更前后的过渡时期出台统一的裁量标准指引,防止因司法裁量标准不统一导致同类不同判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中虽然对城乡标准进行了统一,但各城市间还有差别。建议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赔偿标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命同价’。”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主任时福茂律师说,“此次司法解释修改,顺应了时代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记者卢越)

    2021-12-24
  • 广电总局公示《电视剧母版制作规范》报批稿 指出电视剧演职人员署名应规避争排位等纠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2日对《电视剧母版制作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报批稿进行公示。内容指出,演职人员在电视剧的署名方式、顺序、位置等由聘用合同约定,制片人应在与演职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就署名问题进行沟通和约定,规避争排位等署名纠纷的发生。(记者王鹏)

    2021-12-23
  • 多部法律草案回应社会热点问题

    治理广场舞扰民、加强惩治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推动科技创新——

    多部法律草案回应社会热点问题

    光明日报记者李睿宸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将于12月20日至24日在京举行,此次会议将审议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等多部法律案。12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就立法修法热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关注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现象

    开超大音量跳广场舞扰民、机动车轰鸣“炸街”……针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现象,即将提交二次审议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作出相关规定。

    草案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违反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治理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方面,草案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是各方面都很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岳仲明表示,草案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公众参与、综合治理,如规定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惩治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岳仲明表示,即将提交审议的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做了专门规定。

    草案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做好应对处置,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的、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在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惩治方面,草案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也是创新活动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素。”岳仲明表示,为进一步调动科学技术人员创新热情,激发他们的创新活力,即将提交审议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增加了相关措施。

    草案明确,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收入结构,建立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精神激励。

    此外,草案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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