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于6月1日下午闭幕。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现有组成人员73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共67人,符合法定人数。
受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孙绍骋委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林少春主持第二次全体会议并讲话,副主任张韶春、段志强、艾丽华、李秉荣、吴艳刚和秘书长施文学出席会议。自治区副主席白清元、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永君列席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的决议,关于批准《赤峰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的决议,关于批准《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议,关于批准《乌海市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决议,关于批准《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鄂温克族自治旗湿地保护条例〉〈鄂温克族自治旗森林草原防火条例〉〈鄂温克族自治旗河道管理条例〉〈鄂温克族自治旗旅游条例〉的决定》的决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关于调整自治区矿泉水资源税计征方式及税额标准的决定,关于批准2023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农牧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第1—18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林少春向新任职人员颁发任命书。
新任职人员向宪法庄严宣誓。
会议指出,本次会议对“五大任务”促进条例分别进行了审议,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和行动,广泛征求吸纳意见建议,充分凝聚立法共识,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压茬推进,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会议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用好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权,认真对待每项监督工作,认真准备每次审议发言,做到直面问题、敢于监督、大胆作为,共同努力提高常委会监督工作水平。
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盟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各设区的市和计划单列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记者陈春艳李晗)
责任编辑:延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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