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国庆普法行——湖北宜昌夷陵法院开展送法入校园活动
作者:杨春章  来源:名城早报  更新时间:2023-10-07
名城早报记者   杨春章

  记者了解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4周年之际,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乐天溪法庭来到了位于太平溪镇的九四初中,为同学们带来了新学期的第一堂法治课。



黄涛给同学们带来了新学期的第一堂法治课

  庭长黄涛向全体师生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国旗的大小比例?”“国徽是由什么组成的?”“国歌演奏时间长度有多少秒?”等一连串问题引起了师生们的热烈讨论,紧接着,黄庭长分别介绍了关于国旗、国徽、国歌的出现场合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等法律规定,让全体师生明白了,原来日常生活中抬眼可见的国旗、国徽是如此庄重严肃,稍有不慎,一个无心之举就可能违反了法律。宣讲完毕后,全体学生举行了向国旗敬礼的仪式。



法官送法进课堂

  法官助理田学兵走进教室向同学们分享了预防校园欺凌的普法小课堂。田学兵用最近发生的时事热点新闻作为案例引入,让同学们快速生动地了解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及危害,接着分析了校园欺凌的产生原因,帮助同学们理解校园欺凌现象的产生是由多个方面因素导致的。最后提醒同学们面对校园欺凌要勇敢说“不”,积极维权。

  国庆将至,此次校园普法活动既是献礼伟大祖国的爱国主义教育,又体现了保护祖国未来花朵的司法温度。用法律的武器防范校园欺凌,生在红旗下、长在春风里的所有少年都有明亮的未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7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应当升挂国旗。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

  第15条: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13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编辑: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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