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造价鉴定意见书”未被采纳 被告喊冤仍被执行
作者:杨春章  来源:名城早报  更新时间:2023-09-06
名城早报记者  杨春章

  据诺敏河法院一审判决书内容显示:“绥棱县天堂山生态墓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齐某某工程造价损失754万余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及诉讼费、鉴定费等其他费用”。针对这一判决,天堂山生态墓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天堂山公司认为,造价鉴定意见书问题很多,并向黑龙江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据林区中院的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堂山公司支付754万余元,判决主要依据是“造价鉴定意见书”,但据绥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驻省住建厅纪检督察组信访举报交办单调查情况说明”内容显示:“鉴定书中徐振国和王珊珊造价师初始注册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其在2021年4月12日、4月14日、4月15日现场勘察时不具备造价师资格”。



  在关于一个鉴定人做鉴定的效力问题,说明中这样阐述:“因亚中公司拒绝接受调查,只能电话询问阚忠国同志,表述没有出现场鉴定,是在公司做内业,而出具的鉴定人更换情况说明描述的是王琦在开始鉴定前离职,表述与书面资料不符,推定《黑亚价[2021]8号鉴定意见书》只有阚忠国一人做鉴定,违反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1262-2007)3.4.3条即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由三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鉴定项目组的规定”。

  关于鉴定适用标准,说明中指出,园区主路工程不适用《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D40-2011》,而应适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料验收规范》。其中:《鉴定意见书》计算过程中8、10、11、13项鉴定结论不准确,均参照的《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D40-2011》。如有设计图纸,应该依照设计。

  在上诉过程中,林区中院并没有采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说明中的意见,林区中院认为:“绥棱县住建局既不是亚中造价公司的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也不是合法的审查部门,无权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和评价,且说明采取推定性的意见,其所做出的情况说明不能认定鉴定机构所做出的鉴定意见程序违法和使用标准错误,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针对这一点,天堂山公司认为:“住建局一项职能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它指出建筑的造价鉴定意见书有多处问题,并依据相关标准做出解答,法院是应该采信或者委托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重新鉴定的”。

  据中国执行信息网信息显示:“绥棱县天堂山生态墓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标的766万余元”。目前,该公司正在申诉中,至于能否推翻此前的《鉴定意见书》,目前尚无消息。


责任编辑: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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