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春章 来源:名城早报
更新时间:2023-09-22
名城早报记者:杨春章
记者了解到,随着社会的发展,饲养宠物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随之而来的不文明养宠引发的各类矛盾也与日俱增,近日,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遛狗不牵绳,宠物狗冲到马路中央被车撞倒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2022年4月的一天深夜零时许,下班回家的张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秭归县茅坪镇某路口时,与突然窜出的宠物狗相碰撞,导致驾驶员受伤,宠物狗当场死亡。事后,驾驶员张某某认为自己因对方遛狗不牵绳导致受伤,对方应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等相关费用,狗主人李某某则认为张某某撞死自己的宠物狗,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于是驾驶员张某某便将狗主人李某某起诉至法院,审理中,李某某要求张某某赔偿其宠物损失。
法院调解: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宠物狗的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行时给宠物狗系带牵引绳,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宠物狗无羁绊突然横过马路,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李某某有过错。同时张某某半夜下班回家,属于正常的行驶状态撞到公路上的宠物,张某某并不存在过错,对李某某主张的宠物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官主持调解,最终狗主人李某某自愿支付驾驶员张某某交通事故伤后经济损失13000元,其余部分由驾驶员本人自行负担,且约定双方均不得因此次交通事故再主张任何权利。至此,这次因遛狗不牵绳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轻责任。
法官提醒:随着社会的发展,饲养宠物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随之而来的因饲养宠物妨碍他人生活、引起纠纷,也逐渐成为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的宠物引发的纠纷都是源自饲养者的管理失责,为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义务,合法合规文明饲养,在照顾好小动物的同时,也对周围人的人身安全负责,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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