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辉 来源:内蒙古日报
更新时间:2023-09-26
不实“爆料”、张冠李戴的照片、随口而出的“玩笑”,经过网络“扩音”,就可能在网络上掀起大浪。殊不知,这种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丽丽与霞霞(均为化名)系同胞姐妹,丽丽是霞霞的姐姐。2020年11月以来,霞霞与其丈夫共同在某短视频社交平台直播带货过程中,用“二狗子”“二婊子”等低俗下流的语言称呼丽丽,并辱骂丽丽的丈夫,捏造丽丽私生活混乱等虚假事实,公开丽丽孩子的姓名等。丽丽多次向平台投诉举报,平台核实后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平台规定,多次进行短期封号处理。但丽丽生活中不堪其扰,遂诉至法院要求霞霞及丈夫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和其他费用。
原告提供的视频、平台处理回复的邮件等足以证明二被告在某短视频社交平台使用语言散布原告生活不检点等侮辱、诽谤性言论,二被告的行为必然影响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应当承担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对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认为,二被告的长期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原告要求判决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酌定赔偿3万元。原告为制止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的律师费用2万元,属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要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据办案法官介绍,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侵权人利用信息网络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责任编辑: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