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又“闪离” “彩礼”是否应返还
作者:杨春章  来源:名城早报  更新时间:2023-10-07
名城早报记者   杨春章

  记者了解到,近日,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闪婚”又“闪离”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

  案情简介

  陈某和万某于2022年11月相识,2023年6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但一直未举行婚礼仪式。其后不到两个月双方又到民政部门要求离婚。双方因彩礼、三金返还问题未能协商一致,陈某遂一纸诉状将万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三金及部分赠与的财物。

  陈某提出,结婚后自己一直在外务工,与万某共同生活时间极其短暂,万某对此予以认可;同时双方均表示结婚仓促,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因矛盾不可调和,不适宜继续共同生活。

  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并就本案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万某退还三金和部分彩礼。

  法官说法

  彩礼是男方求娶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种心意,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结婚、共同生活,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支持返还较为妥当,亦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述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责任编辑: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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