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辟谣温州帮是缅北电诈后台造谣者已被逮捕
 来源:中国小康网  更新时间:2024-01-04
  1月3日上午,温州市公安局通报了一则利用信息网络寻衅滋事案件——近日,一则“温州帮竟然是缅北电诈的后台”虚假信息在互联网大量传播,引发广泛关注。
  经公安机关侦查,2023年9月,犯罪嫌疑人钟某注册登记某信息科技公司,在网络平台注册“钟某讲财商”“钟某讲置业”等130余个账号。为吸引粉丝、博取流量,该公司专门从网络上收集热点信息,进行编辑后再予以发布,组织员工大量转发,以吸引网络受众浏览,通过网络流量和关注度来获取收益。
  2023年11月23日,钟某收集缅北电信网络诈骗热点话题小道消息,编造内容为缅北电信网络诈骗幕后是温州资本、温州帮在支持、运作的虚假信息,采取自已演绎、自己讲解的方式,拍摄、剪辑“缅北电诈团伙背后有温州帮、温州资本介入”“温州帮成为电信诈骗领域的一支生力军,并给缅甸电诈恶行提供资金支持”等虚假视频信息并指使员工转发、传播。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苏某某在钟某的指使下,组织其手下员工将该虚假信息编辑渲染后,在网络平台上大肆开展转发、传播。截至2023年12月6日,该虚假视频信息总计播放量为324.9万次,被点赞11.8万次,被评论1.2万次,被转发12.1万次,被收藏2.5万次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犯罪嫌疑人钟某编造、散布虚假网络信息,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吴某某组织人员在网络上大肆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寻衅滋事罪。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依法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钟某、苏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日前,经检察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钟某、苏某某、吴某某已被依法执行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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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谣、传谣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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