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2日下年18左右,位于河北省平山县煤炭基地一区54号煤厂内发生一起铲车作业致人死亡事故,该事故致一人死亡。
事发当日,该煤场铲车驾驶员张某驾驶铲车在煤厂内倒车作业倒车时将在现场采购煤炭的宁某撞击碾压,宁某抢救无效死亡。
16日,事故方与宁某亲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另据了解,铲车驾驶员张某系无证驾驶。
近日,已将上述事故情况反馈至平山县应急管理局,截止发稿,该局未做任何回应。
延申阅读:《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责任编辑:张淇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