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三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加强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
作者:张峰  来源:名城早报  更新时间:2023-09-28
名城早报记者   张峰

  9月22日,滨州市公安局、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的通告,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将不得生产销售,已购车辆上路行驶给出2年的过渡期。

  通告所称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生产和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其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残疾人因出行需要,驾乘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GB12995-2006)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除外。

  通告提到,自2023年10月23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未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非法生产、销售的,由工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2023年10月23日前购买的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驾驶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过渡期后(2026年1月1日起),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不得违规上道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规上道路行驶或停放的,由公安、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自2024年4月1日起,主城区设置限行区域,东至205国道(不含)、西至西外环(不含)、北至北海大道(不含)、南至南外环(不含)及黄河大道(不含)以内范围。限行区域内,每日6时至20时禁止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通行和路内停放。

  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仅限于特定区域内使用,按照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规定管理。

  邮政寄递、园林绿化、环卫、市政等民生保障部门要按要求制定本行业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管理并逐步淘汰,过渡期后全部更换为符合规定的车辆。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间,国家、省对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另有要求的,执行新规定。

责任编辑: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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