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落火之后,天问一号的“另一半”去哪了

    2021年5月15日,中国成功实现火星着陆,实现这一壮举的是我国首次火星探测任务天问一号探测器。


    鲜为人知的是,天问一号探测器包括环绕器和着陆巡视器两部分。5月15日着陆火星的是着陆巡视器,那么天问一号的“另一半”——环绕器去哪了?


    是的,它又回到了火星轨道,继续在火星上空翱翔。5月15日凌晨4时许,天问一号探测器成功实施环绕器和着陆巡视器的“两器分离”,3小时后,着陆巡视器成功穿越火星大气,在火星表面实现软着陆;两器分离约30分钟后,环绕器则进行升轨,返回火星停泊轨道,成为着陆巡视器与地球的通信中继站,同时继续进行火星环绕探测。


    星际“专车”


    据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八院环绕器副总设计师朱庆华介绍,为实现着陆巡视器准确进入火星着陆轨道,环绕器需要首先在携带着陆巡视器的情况下来到进入火星的轨道,实施两器分离后,环绕器需要迅速抬升轨道,而着陆巡视器则进入火星大气层。


    这个分离前后的控制需要7个小时。


    作为搭载着陆巡视器的星际“专车”,环绕器需要顺序完成轨道降低发动机点火和关机、两器分离姿态建立、两器分离后轨道升高发动机点火和关机等系列动作。


    “这是一系列很关键的姿态和轨道机动,稍有不慎,探测器就可能被火星引力拉向火星表面,而由于通讯时延的存在,我们并没有办法实时获知探测器的状态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干预。”朱庆华说。


    在他看来,器器分离的过程是对控制算法精度、产品工作可靠性、故障预案周密性等最充分的考验。


    实际上,明确了着陆巡视器准确的着陆点后,探测器的一系列机动也就随之确定下来了。在探测器进行第一次降轨点火的3个小时前,航天设计师已上注所有控制策略,策略中包含了对可能发生情况的应对。


    分离时,环绕器的轨道控制精度和姿态控制精度是着陆巡视器能否进入预定着陆区的前提。这些需要依赖敏感器、执行机构、计算机以及算法的准确性,是对探测器制导、导航与控制系统的一次“大考”。


    方案设计师王卫华打了个比方:这就好比在室外,距离标准篮筐980米进行投篮,还必须事先考虑到投篮的角度、时机、投球力度,以及篮球自身旋转运动、风速和风向外部环境等种种因素的影响。


    同时,设计师们也做了不同情况下的预案和对策。当环绕器通过自身的敏感器发现没有完成既定的动作时,会自主带着着陆巡视器迅速进行轨道抬升以避免撞向火星,并在合适的时机再次选择执行两器分离的一系列动作。


    通信“中继站”


    在此次火星探测任务中,环绕器不仅仅是一辆星际“专车”,它还是一座功能强大的通信“中继站”,为火星表面巡视器与地球搭建通讯桥梁,肩负对火星表面进行遥感探测的任务,同时选择恰当的时机来将巡视器的数据“中继”传向地球。


    在距离地球2.93亿公里的轨道上准确指向地球,相当于要在2米开外瞄准绣花针孔,而且要在环绕器自身飞行运动情况下,时刻保持瞄准状态。


    朱庆华说,环绕器携带有2块太阳电池阵、1幅高增益数据传输天线、1幅对巡视器数据中继天线。在环绕器执行数据中继任务时,需要驱动太阳电池阵对准太阳方向以保证自身电能的供应,同时需要高增益天线跟踪地球、中继天线指向巡视器以建立数据“鹊桥”。“此时,环绕器需要同时实现对巡视器、地球、太阳3个目标的高精度同步指向控制,绝对可以称得上是‘八面玲珑’了。”制导、导航与控制系统主任设计师聂钦博说。


    据他介绍,近地卫星通常是长期对地稳定,使用全向天线,不会出现通讯链路中断的问题,而环绕器在环火飞行时与地球距离远,由于天线波束角有限,设计师们要在确保对天线指向高精度控制的同时,对可能发生的通讯链路中断做出预案。


    “我们设计了一种通讯链路中断后的自主恢复策略。一旦发生通讯链路中断,探测器就会‘自主慢旋’,并在这一过程中,使天线扫到地球,进而恢复通讯链路。这一过程也是环绕器自主实现。”软件设计师周誌元说。


    如今,环绕器依然在稳定环火飞行,成为了着陆巡视器与地球之间的通信桥梁,完成数据中继任务后,它也将全力开启自己的环火遥感之旅。(记者邱晨辉)

    2021-05-18
  • 金融交易诚信为本 失信可耻违法必究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它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信守承诺,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然而,实践中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滥用、藐视法庭、恶意违约、不守诚信、法律意识淡薄等情况依然存在。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近年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的几起涉金融案件,希望通过以案释法,让群众了解违反诚信的相关法律后果,从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提升群众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保管不善密码泄露儿子透支母亲还债


    2011年10月,王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信用卡申请确认表上签字,承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某银行审批后向王某发放了信用卡。王某收到信用卡后,将信用卡密码记载在本子上,连同信用卡放在抽屉中。王某的儿子得知该信用卡后,背着母亲王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本金5万元,并产生相应的利息。


    某银行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透支的本金及利息,而王某以其未实际使用信用卡款项为由主张不应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某银行核发后,经王某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某银行和王某,即便信用卡被王某的儿子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某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王某的儿子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同时,王某申请信用卡后,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导致其儿子持有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王某本身存在保管不善的重大过失。而某银行已经履行了发放款项的义务,本身并无任何过失。据此,法院依法判令王某偿还某银行欠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信用卡的普及便利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而信用卡被他人甚至是亲人盗刷、冒用、透支以及主动出借信用卡等违规违法事件时有发生。一方面,公民应加强诚信意识,不得擅自盗刷他人信用卡;另一方面,持卡人应加强对信用卡及其密码的保管责任,以免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法官建议,设置密码时最好使用不同的设置方法,不可使用简单排列的生日、电话号码、身份证件数字等。同时应确保密码只有自己知道,严防他人盗取密码。使用自动柜员机时,更应该注意保护信用卡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缺席判决还本付息


    2015年3月,某银行与赵某、秦某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赵某向银行借款46万元,贷款期限为46个月,从2016年4月到2020年2月,利率为年利率7.505%,秦某提供名下房产作最高额抵押担保。嗣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赵某未能按约定返还贷款本息。截至2020年12月,尚欠本金41万余元,利息(含罚息、复息)3.7万余元,双方由此涉诉。


    庭审中,赵某以尿急为由向法庭申请暂时休庭后竟一去不复返,法官遂电话联系赵某。令人意外的是,赵某表示因担心秦某在庭后纠集家人对其进行殴打,所以提前离开,并表示对拖欠借款并无异议,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来,赵某和秦某系女婿和丈母娘关系,秦某认为自己是被欺骗才为赵某提供了抵押担保。后赵某无法返还银行贷款,秦某及其家人多次催讨,赵某一直避而不见。庭审中,赵某感觉秦某及其家人言语不善,担心庭后被殴打,遂借机中途“尿遁”。


    法院认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赵某、秦某存在金融借款和抵押担保关系,原告某银行已经完成案涉借款的交付义务,有原告提供的相关合同、交易流水、欠款明细等佐证,法院予以确认。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赵某庭审中途“尿遁”,是一种藐视法庭的行为,违反了法庭纪律,扰乱了诉讼秩序,干扰了诉讼进程,应按缺席处理。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赵某返还本金41万余元,利息(含罚息、复息)3.7万余元;秦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在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之后,按时出庭,以保证诉讼活动及时、顺利地进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权威得到维护。本案中,被告中途采取欺骗的方法借机“尿遁”,让人啼笑皆非,同时也是一种藐视法庭的不诚信行为,不仅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也有违法庭纪律,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刷卡套现高利转贷扰乱秩序责任自担


    徐某发现许多信用卡都有一定时间的免息期,如果将信用卡刷卡套现,再高息出借他人,便可以赚取其中的利息差。发现“商机”的徐某申请多张信用卡,刷卡套现后便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短期出借7万元给何某。然而何某因生意亏本未能按约定返还借款,相应地导致徐某未能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因此,徐某其中一张信用卡的发卡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徐某返还信用卡透支款1.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庭审中,徐某振振有词地表示她并非款项实际使用人,要求银行另行向实际使用人何某追偿,或者追加何某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针对徐某追加被告的申请,法官依法释明,根据合同相对性,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某银行和徐某,某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何某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但徐某可另寻法律途径向实际使用人何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同时,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高利转贷的行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同时,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金额的,还会涉嫌高利转贷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知悉自己的行为属于高利转贷,通过民事途径另行起诉可能被认定无效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责时,徐某惊慌失措,当场瘫倒在桌子上。考虑到其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下,尚不构成高利转贷罪,法官对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徐某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当场表示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再将信贷资金挪作他用,合法合规使用贷款。最终,法院判令徐某返还某银行本金1.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至于徐某与何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可另行处理。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高利转贷是信贷资金不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而是转贷给他人获取利息差,不仅是一种不诚信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信贷秩序,为法律所不允许。“高利转贷”后果有:第一、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可被认定为高利转贷罪。第二、出借人存在“高利转贷”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将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出借人仅能要求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记者黄辉通讯员陶然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点评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经济中极其重要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体系对人性的基本约束和基本考量。在新民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正是立法机关对这些社会诉求的有效回应,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和完善,对促进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功能主要包括:一是指导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可以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三是为利益关系平衡提供依据和法理支持。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要努力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厉惩处虚假诉讼、滥用诉权、有违诚信、恶意违约等诉讼行为,全面推进诉讼诚信建设。

    2021-05-17
  • “企业拒绝招聘有过劳动仲裁经历的人员”引发热议 不能让维权经历成为求职障碍

    前不久,广西一家企业在招聘公告中提出,“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引发热议。






    虽然该公司很快在招聘公告中撤除了该条款,并发布道歉声明,但人们对于与之相关的就业歧视的讨论并未停止,不少人直指该举动“奇葩”。


    用人单位招聘不能任意“画杠杠”


    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雨琦介绍,确有公司将申请过劳动仲裁列为“职场案底”,作为招聘的“隐形”考核条件,但鲜有企业将其明文写到招聘条件中。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能否在招聘时任意“画杠杠”?王雨琦表示,用人单位招聘应依法进行。


    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同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王雨琦说,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排除此类人员明显存在就业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结合受理过的案件,王雨琦向记者介绍了职工申请劳动仲裁的两种情况:一种是过度维权,如只上三五天班,试用期还未过,就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这种情况极其罕见;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确实遭到侵犯,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维权。“合法维权是应该被鼓励的行为。”王雨琦说。


    据媒体报道,上述招聘公告内容引发热议后,该公司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汇报整改工作。人社厅相关机构负责人对该公司及时整改做法表示肯定,并强调今后要确保用工招聘工作合法合规。


    用人单位无权调取求职者劳动仲裁信息


    此事还引发人们另一个关注点:用人单位能获得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等维权信息吗?


    王雨琦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调取非本单位职工,且与本单位无关的劳动仲裁资料。


    长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怀明对此表示认同:“企业是无法获得劳动仲裁信息的,跟企业自身无关的仲裁信息属于隐私信息,不可向外公布。”


    张怀明说,仲裁案件只有经过仲裁、有裁决结果的,才会有卷宗信息,如果仅是到劳动仲裁部门咨询未立案,或申请立案后又撤诉,都没有备案信息。仲裁裁决信息与法院判决信息不同,法院判决部分案件会被上传到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公布,仲裁则不然。


    王雨琦介绍,在就业市场上,不少企业会对即将录用的职工做背景调查,尤其是上市公司以及高管岗位。她提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的隐私权益,或者将调查到的个人信息对外公布、进行售卖,就会涉嫌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多在完善管理上花心思


    在张怀明看来,有的企业之所以会对发生过劳动纠纷的劳动者有所避讳,很有可能因为企业本身管理并不规范,其管理制度、用人方式存在法律漏洞,或者曾与劳动者发生过劳动纠纷。为避免类似麻烦,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企业选择不录用“较真”的劳动者。


    “与其将有过维权经历的劳动者拒之门外,不如在完善企业自身管理上花心思、下功夫,依法合规用人,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张怀明认为,企业应保证管理者和人力资源岗位的工作人员具有基本的劳动法律知识常识,并聘请专业律师做法律顾问,帮助企业进行合法合规的经营和管理,


    王雨琦建议,在全媒体时代,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合法维权、反对就业歧视的舆论氛围和就业环境。(记者柳姗姗)

    2021-05-17
  • “青少年模式”形同虚设?面对诱惑网络直播“打赏”乱象频生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用户在网络直播平台分享生活、展示才艺、展开社交活动,网络直播平台的关注度等也越来越高。但随之也暴露出不良表演、宣扬一夜暴富等问题。最近,一篇描写某网络主播在短时间获得网友千万元打赏的文章流传,靠“打赏”致富引发争议。对此,我们的记者展开了调查。


    主播被“打赏"千万元高额收益引争议


    这是某平台上网络主播正在直播,有观看者不断向她赠送虚拟礼物。这个叫作“至尊守护”的礼物折合人民币1万元,在一次直播中,该主播就收到了30个,总价值30万元。





    不久前,一篇讲述该主播短时间获得千万元“打赏”的文章在网络热传,说到她几年来共直播600多场,累计获得虚拟礼物折合人民币达3000万元。其中提到的“打赏”,是指观众通过直播平台购买虚拟货币,再兑换成虚拟礼物赠送给主播。直播平台会折算“打赏”礼物的价值,并与主播分成。这是他们重要的收入来源。


    为了获得“打赏”,主播会想办法让粉丝“刷礼物”。这是某主播和另一名网络主播进行的网络擂台PK游戏,规则是比较两方粉丝在规定时间内赠送礼物的多少,输的人要接受游戏惩罚。一些粉丝为支持喜欢的网络主播,不断赠送礼物。在该网络平台上,标价最高的是66666抖币的“至尊礼炮”,折合人民币9523元。


    近几年,一些自媒体不断炒作这名网络女主播“最多一天赚500多万人民币”等有关巨额打赏的信息。在给她打赏的人员中,一个名叫“老爷”的账号送出的礼物超过8000万人民币。正当大家议论此人的真实身份时,该账号悄悄修改了网名,在网络销声匿迹。


    虽然“巨额打赏获利”的真实性有待核实,但用这种“套路”吸引网友“打赏”牟利的行为和宣传频频在网络出现,冲击着社会心理。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网上)说几千万甚至上亿的这样一个打赏,但是背后到底有多少真实的打赏,其实这个信息是完全不准确的。在整个社会尤其在未成年人当中营造一种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这样一种虚假的这样一个现象,对于整个未成年人的这样一个人生观的形成是非常有害的。


    虚假手段炒作“网红”诱导网民消费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有的网络主播和平台会用一些虚假手段获取“打赏”,比如找“托”冒充粉丝、伪造主播人气流量数据等等,诱导不知情的网民跟风消费。


    “95后”网络主播小王告诉记者,一些主播通过连麦PK刺激粉丝打赏的行为被叫作“骗票”,之所以叫作“骗”,是因为其中存在大量套路。比如运营团队会假扮粉丝刷礼物,营造紧张气氛,进而骗取网友跟风打赏。





    网络主播小王:就是有运营团队,其实都是跟公司内部的人连线,然后假装不认识,然后做PK,就这样。因为我好几个朋友在抖音上,粉丝基本上都四五百万,所以他们有时候开直播的时候,我们也凑个热闹给刷点礼物,活跃人气,基本上也会这样。


    为提高主播热度,吸引观众,直播数据也会造假。在团队操作下,实时在线人数只需要后台改一下设置,就能把累计时间段内的全部流量都算进去,此外还有“倍数化”操作,可使呈现人数是真实数据的1000倍甚至更多,以此提高主播价码,抬升粉丝刷礼物的心理价位。


    网络直播平台产品销售郭先生:今天本身很多的MCN(网络媒体整合)机构也好,或者很多的培训机构也好,就是有刻意地在做这个事儿,躺赢、偷懒、啥也不干,最后他(她)也能白手起家一夜暴富,而且已经成套路了,我觉得说其实是普遍存在的一个事儿。


    多家网络平台存在性暗示等低俗现象


    为了增加打赏金额,还有一些主播靠暴露的穿着、轻佻的言语、承诺送礼物、“给福利”等方式吸引用户,甚至用性暗示、软色情的方式诱惑“打赏”,导致不良信息存在于网络直播平台之中。


    在某直播平台上,记者随机进入其推荐的“热门”版块,发现里面就含有性暗示、诱导用户打赏的直播。


    网络主播衣着暴露、污言秽语,目的只有一个——让网友充值打赏。有的主播并不露脸,而是将镜头一直对准身体的某一部位,有的则通过所谓的运动展示、游戏解说等方式,用暴露的衣着诱导用户浏览,进而成为所谓的“粉丝”。有网络直播经历的小王表示,这类的“软色情”是网络直播获得打赏的快捷途径。





    网络主播小王:因为颜值主播你唯一的可收入的就是你这张脸,网友愿意给你刷钱,全看自己。比如今天你播4个小时,你这4个小时坐在镜头前面刷单,你也是播了,但是你可能没有收益。你既然直播了,你肯定是往自己收益最大的方面去做,对不对?


    为追求收益最大化,网络主播们通过言语和肢体诱导网友关注。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如此的套路俨然已经成为一种行业规则,出现在许多网络直播平台中。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田丰:很多的平台是和MCN机构是有签约的。然后MCN机构会选择可能能够带来潜在巨大流量和打赏数额这些主播,那么至于主播怎么去播,可能这个平台和MCN机构之间往往是有一种默契和妥协,往往会让主播去有一些打擦边球的行为,因为他们的目标很简单,就是为了带来流量和打赏的这些金额。


    据统计:自2018年至今,网络直播App数量持续上升,目前仅苹果系统中的网络直播App就超过240个。记者在手机应用商店搜索“直播”二字,会看到其弹出大量App推荐,“深夜美女”“私人视频”“风味撩人”……这些带有性暗示的字样直接被列入App的名称,更有甚者直接打出“裸聊”的字样,诱导用户下载使用。


    齐抓共管“打赏"乱象亟待系统整治


    针对网络直播的“打赏”乱象,网站平台应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审核,从源头上解决不良现象和行为。近些年,国家相关部门也连续出台一系列监管政策,在齐抓共管中逐渐形成规范化治理体系。


    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求,多家视频平台上线了“青少年模式”和防沉迷功能。在该模式下,青少年无法观看直播和进行打赏、充值等行为,每日累计使用40分钟将被强制下线,在晚10点至早6点无法登录。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田丰:青少年往往不爱使用。因为它所获取的内容是相对比较单一的,孩子会有意识通过不实名的方式,使用一个虚假信息登录,导致青少年模式是形同虚设,一些高科技人脸识别的新技术没有用到实处。


    一些网络平台为追求流量、吸引眼球,利用算法技术向用户推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音视频内容;有的网络平台藏污纳垢,任由主播传播性暗示或色情淫秽信息,甚至引诱用户跨平台从事违法违规交易。对此,国家网信部门进行多次整治和严格监管。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对未成年进行侵害的问题,这是当前面临的一个巨大的挑战。我倒认为现在随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有关部门应该尽快来制定一些落实这部法律的具体政策,打造一个有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


    2020年11月23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对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以及禁止暗示、诱惑或鼓励用户大额“打赏”等做了严格规定;


    今年2月9日,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网络直播平台要对单个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今年6月1日即将实施,提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北京市网络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四新:我们在监管方面也需要不断加大监管的力度,保持监管的压力,及时处置违规的企业或者平台,让这些平台和企业,包括从事这类活动的主播无利可图,或者面临高额的这种法律风险,还有它的经济风险,这种现象才能够得到遏制。

    2021-05-17
  • 当心!一些“集赞有礼”“分享返现”活动暗藏猫腻

    当消费者按要求参与后去兑换奖品或提现时,经营者却拒绝兑奖或擅改规则


    当心!一些“集赞有礼”“分享返现”活动暗藏猫腻


    近来,部分商家为了扩大宣传效果、拉新、引流等,会以让用户转发链接或图片、收集好友点赞、邀好友“砍价”等方式,低价销售或者赠送产品。但《工人日报》记者日前采访发现,部分商家推出的此类活动暗藏猫腻。当消费者按要求参与、符合活动要求后去兑换奖品或提现时,经营者却拒绝兑奖或者擅改规则。


    去年底,浙江宁波消费者朱女士在朋友圈看到某水果店的微信活动消息:店家承诺,按照活动要求分享该微信广告并让朋友点赞,当日24点前累计得到50个赞,就可以享受菠萝蜜买1斤送1斤的优惠。


    朱女士觉得很划算,便按照店家的活动要求在朋友圈集赞。截至当日24点,朱女士共集得68个“点赞”,并截屏保存。第二天,朱女士前往该水果店准备购买菠萝蜜时,店员却告知她“点赞”是前一天集满的,不能作为当天的优惠依据,但在活动告示中商家并未对集赞的时限进行说明。此后,经宁波市鄞州区消委会横溪消保分会调解,商家才愿意兑现承诺,并在微信上对活动内容及时作出补充说明。


    无独有偶。今年2月,山东省日照市消费者李先生看到微信朋友圈里流传着一张图片,该图片显示某楼盘正在开展集赞送礼品的活动,活动时间为2月3日~17日。李先生转发该图片并取得相应数量的点赞后,于2月8日前往售楼处领取礼品,不料工作人员态度蛮横,拒绝发放礼品。李先生向日照市东港区消协投诉后,活动主办方才补发了相关礼品。


    不只是线下商家“玩这一套”,线上商家也有类似情况。消费者汪女士今年1月在某外卖平台购买一家奶茶店的团购套餐时发现,团购页面显示为“分享给好友可返6.9元,两位好友点一下即可到账”,支付页面显示“助力返现返6.9元”。


    但汪女士支付后才看到具体规则是“返部分价款”,并没有具体说返多少钱。汪女士分享给两个好友后发现只返了0.75元,后又分享给七八个好友,发现只能返现2元多。汪女士认为商家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记者注意到,类似营销活动还广泛存在于购物、餐饮、票务、教育培训等领域,比如打卡返现、好友助力免单、“邀得1人,直接提现100元”等,但实际上消费者很难获得免单或提现。


    对此,中消协投诉部主任陈剑表示,经营者推出的“集赞有礼”“分享返现”等活动,目的是利用消费者帮助其营销、拉新、引流等。如果经营者拒不兑现承诺或者擅改规则,只会引发负面效果,失去信任。希望有关政府部门加强对策研究,及时制止和查处不良营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记者杨召奎)

    2021-05-17
  • 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必须从源头抓起 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非法社会组织为了迷惑公众,从名称、组织架构等各个方面都模仿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如果不注意观察,难以识别,公众很可能被骗。


    民政部等22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全面加强对各类合法主体的管理,力求通过管住合法,达到制止非法的目的。


    前不久,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对非法社会组织“中国国学院大学”及下设“中国国学院大学国医药生命科学院”“中国国学院大学国医药生命科学院量子医学研究院”等70家分支机构予以取缔。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组织发展日趋规范。但与此同时,像“中国国学院大学”这样的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仍时有发生,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在利益驱动下,不断变换手法,以假乱真、招摇撞骗。


    包装“高大上”,活动“蹭热点”,非法社会组织用各种方式骗取信任


    “中国国学院大学”对外宣称是有关部委批准成立的传统文化高端教育学府,以“弘扬国学、传承文化”为主要内容,并被纳入“联合国全球和谐联盟、世界和谐基金会”,向世界各国输送“和谐大使、文化干部”,是“目前国内外唯一具有授国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国际连锁型文化教育实体学院”。


    为了加深公众印象、增加可信度,“中国国学院大学”甚至伪造了国家部委公文、登记证书,还私刻印章,发布带有“中国国学院大学”字样的所谓“红头文件”。但实际上,该组织的唯一目的就是敛财,通过设立机构、举办揭牌仪式、颁奖活动等各种方式收取费用。直至案发,“中国国学院大学”已经在北京、天津、广东、山东、湖南等地建立了多达70家的分支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执法人员上门取缔时,“中国国学院大学”下设的两个分支机构办公地点早已人去楼空,但门前依然悬挂着“中国国学院大学国医药生命科学院”“中国国学院大学国医药生命科学院量子医学研究院”牌子。进入门厅,墙上张贴着大幅宣传海报,介绍“量子科学”在医学上的应用,并宣称“能快速、安全、温和根治疾病、逆转衰老”。


    “很多非法社会组织往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等名头,令人难辨真假。”上海松江区读者赵琴就曾见过非法社会组织的宣传,他们有的选择在党政机关办公地附近或附属场所租用办公场地,有的拉拢一些退休党政干部或社会名人为其“站台”,还有的运用各种手段宣传“贴金”,“甚至有些非法社会组织在名称上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仅一字之差,网页宣传上抄袭合法社会组织的官网内容,更增加了迷惑性”。


    除了让人眼花缭乱的宣传手法,非法社会组织的各种活动都会“蹭热点”,而且组织形式种类繁多。“他们善于打‘擦边球’,以此吸引眼球。”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党委书记许泽玮遇到过打着“协会”旗号的诈骗组织,“这些非法社会组织或以‘协会’‘促进会’‘联合会’‘基金会’等传统社会组织形式活动,或以‘委员会’‘发展局’‘中心’等类似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活动,防不胜防”。


    “有的非法社会组织千方百计挂靠到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下,变身为分支机构;有的与合法社会组织共同开展活动;有的想方设法成为事业单位的下设机构,鱼目混珠。”许泽玮提醒道,“公众应该多留几个心眼,尤其当被索取一定金额的费用时,不要盲目轻信”。


    对照合法登记名单识别非法社会组织,提高防范意识,防止被骗


    非法社会组织为了迷惑公众,从名称、组织架构等各个方面都模仿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如果不注意观察、识别,公众很可能被骗。


    今年3月,民政部等22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近年来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新特点和新动向,从切断非法社会组织的营养来源入手,对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要的场所、空间、宣传渠道、人员支持等各个环节进行封堵,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可能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全面加强对各类合法主体的管理,力求通过管住合法,达到制止非法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社会组织的防范意识,《通知》专门强调了识别非法社会组织的方法,同时还发布了《关于防范非法社会组织以公益慈善名义行骗敛财的提示》。”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众在参加社会组织活动前,应先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核实其是否为合法登记的组织。凡是在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中找不到的,就可能涉嫌非法社会组织。


    “非法社会组织屡禁不绝,主要因为违法收益远高于违法成本。”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张卿认为,在查处方面,非法社会组织通常具有灵活性、隐蔽性、机动性等特点,在执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非法社会组织被发现或查处的概率较低;在处罚方面,我国现行法律中针对非法社会组织主要是取缔、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的罚款、拘留等行政惩戒,产生的震慑力比较有限。


    “非法社会组织既然以敛财为主,对于其从事违法活动动辄上百万元的利益来说,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难以打消从事违法行为的念头。”张卿补充道,“当然,针对非法社会组织的处理还有刑事制裁手段,但是对非法组织本身的刑事制裁效果有限。”


    探索建立健全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和惩戒机制,提高违法成本


    为了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通知》提出“进一步提高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针对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其相关责任人却逃脱制裁等问题,要求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健全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和惩戒机制”。


    “对照《通知》,我们建立了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黑名单’,开展信用管理,对被列入‘黑名单’者发起成立社会组织以及担任社会组织责任人进行资格限制,实施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联合惩治。”江西南昌市西湖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科长黄兆松介绍。


    非法社会组织不像合法登记的组织有固定的场所、电话和联络人,活动地点不确定,仅仅依靠现有执法力量很难发现。黄兆松建议,公众一旦发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要及时举报、举证。“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排查力度的同时,应畅通社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微信公众号等,接受社会各界对非法社会组织的举报信息。”


    四川广元市读者侯丽霞建议,开展关于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及其责任人的执法宣传工作,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总结典型案例,加大曝光力度。通过有效的宣传报道,达到“打掉一个,警示一批”的震慑效果,扩大执法行动的社会影响力。


    对于违反《通知》要求,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人员,有关部门将采取哪些惩处措施?






    “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接受非法社会组织为分支或下属机构等行为依法依规依职责进行处罚,对被处罚的社会组织,要公告包括其业务主管单位以及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处罚信息,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说,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参加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党员干部;宣传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宣传的新闻媒体和图书出版单位及责任人;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便利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处理;网信、电信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职责处置非法社会组织网站和APP,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且拒不改正的互联网企业依法处罚;人民银行、外汇局等主管部门要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处理。(记者李昌禹史一棋)

    2021-05-17
  • 专家分析:汽车消费维权难在哪儿

    质量合同售后服务等问题是汽车及零部件投诉重灾区


    专家分析:汽车消费维权难在哪儿


    ●车主在签订协议时,不够重视协议条款;在驾车过程中发现问题,又缺乏证据保存意识,这些都会给汽车经销商推脱责任的机会


    ●消费者目前的维权意识日趋增强,但系统的法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缺乏事前的风险预判意识


    ●汽车生产厂家要珍惜品牌形象,加强对汽车销售公司管理,切实提高产品质量,诚信对待消费者,杜绝以强凌弱、欺骗误导、违法收费


    2020年汽车及零部件投诉量达34897件,同比增加1.64%,在具体商品投诉中排名第二,仅次于食品类投诉量。


    这组数据源于中国消费者协会于今年2月3日发布的《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这份报告显示,具体到汽车及零部件,问题最为集中的涉及质量、合同以及售后服务。


    伴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的不断壮大,加上特斯拉近期频频因为质量问题引发关注,新老能源汽车投诉热逐渐成为新型消费纠纷,汽车消费维权问题重新进入公众视野。


    信息不对称举证难


    受害车主反要担责


    汽车驾驶过程中刹车失灵,发动机、变速器等故障是消费者投诉的高频原因。


    今年“3·15”晚会曝光了福特汽车变速箱的生锈内幕。维修人员称:“集雨板有一个洞,如果不堵的话,水会从这里往下滴,会滴在变速箱和发动机对接的地方。”


    针对该设计缺陷,福特厂家早在2020年3月就有了解决方案,但仅发布了内部通告,未主动告知车主,甚至数次推卸责任,让车主自费维修。


    王先生使用的福特翼搏,曾突然出现启动困难的情况,行驶过程中车身严重顿挫。4S店的维修人员声称质保期已过,要求他自己承担16000多元的维修费用。


    无独有偶。陈先生开了6年的福特翼搏,在一次行驶时,变速箱出现异响,失去动力。由于4S店坚称该故障非质量问题,陈先生只好自费7200元维修变速箱。不料,时隔一年该故障再次出现。


    为何汽车发生故障后的责任方常常是车主?


    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蒋静分析称:“车主在签订协议时,不够重视协议条款;在驾车过程中发现问题,又缺乏证据保存意识,这些都会给汽车经销商推脱责任的机会。”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认为,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没有能力掌握涉及汽车的技术信息,证明缺陷是汽车自身的故障,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郑宁提醒道,我国有专门的第三方汽车检测鉴定评估认证机构,如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等,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独立的鉴定机构对汽车的产品质量问题和交通事故进行司法鉴定。


    郑宁说,消费者若一开始能在充分了解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签订购车协议,就会避免很多麻烦。毕竟购车协议既是消费者和经销商达成交易的书面证明,又是消费者后续维权的重要凭证。然而,在车辆的实际买卖过程中,由于协议一般都是经销商提供的格式版本,大部分消费者往往不会仔细研读协议条款。


    “很多客户通常都是确认一下车辆信息,如汽车品牌、标识号码、发动机号码等汽车本身应有的要素及价款之后,便草草签字,而对于质量保修等方面的问题,更多是听销售方工作人员口头表述,容易忽略协议中对于此类条款的约定。”蒋静说。


    郑宁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要求提供方就重要条款(比如以特殊字体、符号予以标识的条款)进行说明,尽可能地了解及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再决定是否订立合同。”


    极端维权频频上演


    反映维权渠道不畅


    2019年,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事件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车主坐在发动机盖上公开哭诉的视频被广泛传播。虽然网友褒贬不一,但当事人称这是由于半个月内与4S店多次协商无果,最后为了维护个人权益,被迫作出的选择。


    近两年来,这种极端维权方式仍在各地不断上演。


    郑宁认为,这反映了消费者维权渠道不顺畅的问题。“如果通过合法正当的手段,车主的合理诉求就可以得到满足,那么他们应该就不会采取这种极端手段维权。不过,消费者维权也应该合法,如果以破坏财物、扰乱公共秩序等方式进行维权,可能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蒋静看来,极端维权在某种程度上暴露出当前汽车消费维权困难的现状。


    据悉,英菲尼迪变速箱故障频发,500人的车友群中,竟有200多人的车辆出现各种问题。为了避免舆论危机进一步扩大,英菲尼迪通过4S店联系维权积极的车主,单独协商解决方案,例如增加延保期限,双方签署保密协议等。


    根据协议规定,4S店将采取维修或者更换返厂再制造的变速箱,而不再是更换全新的变速箱;乙方(车主)不能再通过任何方式(含媒体、自媒体、论坛及车展等)进行负面宣传或传播;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协议的争议事宜视为全部解决完毕。乙方(车主)自愿放弃本次事件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然而,并不是每一位车主都能“享受”到这样的协议。据了解,英菲尼迪和车主签署的延保期限取决于车主维权的力度,从两年到20年不等。一位车主还对此进行了总结,“闹得凶就长一点,闹得少就短一点,不闹的就不延保”。


    对此,郑宁称:“同等情况不同对待,不利于问题的系统性解决。应当发挥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法院等各方的作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蒋静也不建议消费者接受这种协商方式。“虽然短时间内看起来好像是弥补了个人的损失,但却是助纣为虐,会让恶性循环无限延续。”


    中消协曾对此提出建议,汽车生产厂家要珍惜品牌形象,加强对汽车销售公司管理,切实提高产品质量,诚信对待消费者,杜绝以强凌弱、欺骗误导、违法收费。


    加强事前风险预判


    细心研读购车协议


    对于维权现状,蒋静分析称,消费者目前的维权意识日趋增强,但系统的法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缺乏事前的风险预判意识。大部分消费者在签署协议时往往不会细心研究合同条款,大笔一挥,爽快成交,等到发现问题,向经销商多次反馈却不能得到解决时,这才想到运用法律武器,去看合同,却发现了早已和商家签订的免责条款。无奈之下,要么忍气吞声,要么采用极端方式维权。


    “因此,在签署购车协议前细心研读其内容尤为关键。除汽车本身应有的要素外,还要注意协议中的细节,如交车方式、地点、时间;其次必须明确违约责任,并约定解决方式,协议管辖;售后服务条款也要重点查看,明确经销商应承担的各种义务。”蒋静说,如果发现有经销商排除自己的主要义务,加重买方义务的条款,要及时提出,与经销商工作人员沟通后,可将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固定。


    蒋静提出,一般情况下,为降低维权成本,消费者在发现问题时会先采用与经销商协商解决的方式,如果沟通不畅,消费者可以向汽车厂家投诉或请求消协帮助。在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却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消费者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消费者虽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维护个人权益,但目前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立法部门不断完善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蒋静看来,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承担着大量的消费者维权工作,然而消协处理投诉的法律效力弱、组织人员少,基础设施不足等问题经常使各项工作陷于困境。另外,市场经营者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让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加上汽车行业垄断严重,导致消费者被侵权问题突出。


    因此,蒋静提醒消费者:“要注意留存好定金、押金收据,购车、维修等凭证及汽车‘三包’凭证。在购车过程中,对商家有关退还购车定金、保险、押金等口头承诺要格外留心,必要时可进行录音。”


    蒋静认为,合法有序的维权不仅需要消费者有所作为,更需要相关部门协同努力。首先,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法、汽车“三包”等规定,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其次,监管部门应规范汽车销售和附随服务,加大监督抽查范围和力度,及时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再次,经营者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应正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妥善解决消费纠纷。


    “交付产品6个月内发现瑕疵的,经营者还负有举证责任。拖延推诿不仅要受到法律严惩,更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蒋静说,“此外,汽车行业组织也应强化行业自律和内部约束,重视和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及时完善相关规则,加强服务监督、数据监控、风险管理,消除对消费者权利的不当限制,推动建立行业信用约束机制,将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实现有效的行业治理。”(记者韩丹东实习生陈祎琪)

    2021-05-17
  • 警惕网络“黑灰产”魔爪伸向在校大学生

    交易诈骗案件中59%的受害者年龄在20岁到29岁之间,返利诈骗、交友诈骗、免费送诈骗、游戏诈骗、杀猪盘诈骗中的主要受害者年龄也在20岁到29岁之间。日前,中青报·中青网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获悉,该局多年来对奉贤港湾地区高校发生的大学生被骗事件进行整理归纳后发现,网络“黑灰产”正把魔爪伸向在校大学生。






    “裸聊”被敲诈高发,应立即报警


    “叔叔,你等一下,我正在和对方谈判……”5月8日晚23时许,奉贤分局高校派出所民警接到辖区内华东理工大学学生报警,称其被人敲诈。


    当晚,该同学洗澡时在QQ上收到陌生人要求视频聊天的信息,对方提出“裸聊”,抵不住诱惑的该同学接通了对方的视频通话。1分钟后,对方突然挂断视频通话,并发来了裸聊视频以及该同学手机内的通讯录截图,并以把视频发送给其通讯录好友作为威胁索要3600元封口费。该同学在与对方周旋过程中拨打110报警。在警方达到现场后,对方正在电话里恐吓威胁该同学,该同学正准备转账时被民警及时阻止。


    奉贤公安局高校派出所教导员高梅香近期带着团队频繁到访辖区内的高校给大学生“上课”,并特地把“裸聊”这个近年来兴起的诈骗门类单独拎出来详细讲解:“2021年,因视频裸聊被敲诈的案件高发。我特别提醒大家,洁身自好。一旦遭遇敲诈,不要奢望骗子会真正删除视频,起怜悯之心放过你。敢做敢当,立即报警。”


    电信网络诈骗已成高校第一高发案件


    高梅香告诉记者,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如今已成为高校第一高发案件。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运作模式呈现专业化、公司化趋势,犯罪手段也变得更加智能,逐渐形成了“恶意注册-引流-诈骗-洗钱”等各环节精细分工的完整链条。“随机诈骗”与“精准诈骗”相互交织,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手段的新趋势。


    高梅香介绍,网络“黑灰产”中既有“黑”的部分也有“灰”的部分。通常,人们将“黑”理解为违法犯罪行为,将“灰”理解为游走于违法犯罪边缘但在立法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些行为。在互联网技术层出不穷的背景下,将合法的技术运用在非法的目标上,或为配合下游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一些尚不能以犯罪追究的上游行为,则构成了网络黑灰产的主要表现形式。


    以刷单诈骗为例,兼职刷单以门槛低、受众广、操作简单、赚钱多为噱头,瞄准防范意识相对薄弱的大学生、宝妈、待业者。某校一学生完成了第一单120元的刷单,立即收到126元的本金和佣金。这名学生感到刷单兼职确实是赚钱的好办法,决定继续做下去,最终被骗近万元。


    刷单诈骗过程中,骗子大肆宣传“一单一结足不出户”“日赚上百月入过万”等信息,第一单回馈小额收益,返还本金和佣金,等刷单者加大投入后,便以“升级会员才能继续刷单、一次任务包含多个订单刷完才能返款、刷单由企业代付不会扣除本金”等套路进行诈骗。


    高梅香介绍,高校派出所接触到的刷单诈骗被害者被骗金额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刷单商品包括垃圾袋、衣服、手机、电脑、汽车等。刷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还会威胁被害人,若不能完成任务,前期资金会全部亏损。


    杀猪盘、客服退款等是“重灾区”


    在网络“黑灰产”中,有一些诈骗活动是大学生被骗的“重灾区”。


    上海某高校女大学生小茜(化名)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男网友潘某,禁不住对方的温柔攻势,很快和对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并同居。在双方交往的过程中,小茜被潘某先后以不同理由骗走6万余元。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确定恋爱关系后,骗子会按剧本提及赚钱之道,并大打感情牌,描绘赚钱后一起买房买车、养孩子旅游的美好生活。”通常情况下,对方会诱惑受害人玩博彩或投资赚外快。


    杀猪盘的特点是“养猪”周期长、“杀猪”金额多,平时“屠夫”会隐藏在各个“猪圈”中,目标是精选优质的“猪仔”,找到后开始“养猪”,然后天天向“猪食槽”投放“猪饲料”,最终把养肥的“猪”诱入爱情的“屠宰场”。


    高梅香指出,近年来冒充各类客服的电信诈骗呈现高发态势,冒充快递公司,称快递丢失破损提供赔偿,冒充校园贷客服,称要注销贷款账号,冒充天猫客服,称将取消“VIP”会员等,诈骗手段逐步增多。“客服退款”则是大学生特别容易上当的骗局。


    2020年5月,某高校学生小罗(化名)接到一陌生电话,对方称其在网上购买的一件价值260元的衣服甲醛超标,要赔付并取回。如果小罗的芝麻信用超过600分,可得到双倍赔付。


    小罗的芝麻信用分不足600,“客服”称,可以短期内提升。按照对方的提示,小罗通过分期贷款平台分别贷款1300元和2500元。对方表示,这些贷款由店铺来还,小罗只要将扣除双倍购衣款后的3280元交给客服就行了。但小罗汇款成功后,对方便联系不上了,而两笔贷款则真实地出现在她的名下,她还收到了要求还款的通知。


    “正规购物平台不会以链接或二维码的形式退款,即使退款,也要在正规电商平台上按规范操作。”高梅香提醒大学生,不要盲目相信网购退款的电话,当对方提到多汇款需要退回或通过购物平台之外的其他渠道退款时,可以判定是骗局。(记者王烨捷)

    2021-05-17
  • 不准“不养孩子”夫妻离婚彰显司法温度

    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许离婚,这个不寻常的判例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该案当事人为江苏镇江一对90后夫妻,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方面没有太大争议,但两人都不愿意抚养年幼的女儿,法官组织多次调解未成功。镇江市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均同意离婚,但鉴于二人未能妥善解决孩子的抚育问题,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






    夫妻二人感情破裂不就满足了离婚的法定条件吗,怎么还要加一个“明确子女抚养权”的条件?扬中法院的判决看似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额外设置了门槛,看似以超出法律范畴的理解和操作妨碍了涉案夫妻的离婚自由,实则不然。不准许“不养孩子”的夫妻离婚,体现了法官对婚姻关系、离婚义务的完整、准确理解,有利于当事人处理好抚养子女这一离婚的最大善后问题,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仅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也彰显了司法的理性。


    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而言,婚姻不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离婚也不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血脉亲情、人的权益始终是第一位的,在夫妻离婚时,比之分割财产,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显然更为重要。


    对于夫妻双方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如果法官不全面探究、评估原因,不通盘考量判决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简单地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确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标准判决当事人离婚,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的规定,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暂时抚养方很可能想不通,产生很强的抵触情绪,把法院的判决当成“强裁”,把孩子当成负担。这样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抚养问题的完全解决。


    离婚判决的功能,是尊重离婚自由,把夫妻双方从破裂的婚姻关系中解放出来,让他们开启新的生活,并本着自愿、最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原则解决好未成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虽然不是离婚的标准和条件,但却是法官在判决时必须妥善处理的重要内容。如果因为一个判决,解除了夫妻的婚姻关系,却把孩子置于一种糟糕的成长环境中,那么,这样的判决是有偏颇、有缺陷的判决,是不负责任的判决,甚至可以说是失败的判决,这样的判决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背离了离婚裁判的价值取向。


    法官判决不准许“不养孩子”的夫妻离婚,等于给了他们一个有关确定认领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冷静期”,可以让他们先缓一缓,让他们有时间思考、协商、解决抚养子女的问题。如果在一段时间过后,夫妻二人再提离婚诉讼,并已私下商量好了子女抚养权的责任归属,那么,基于这种自愿、气顺的情绪基础,法官再作判决,就顺理成章了,孩子也能得到一种更和谐、更健康的成长氛围。即便夫妻在“冷静期”内仍未达成抚养一致,到时法官还可依据法律和综合事实因素进行判决。


    法官判决不准许“不养孩子”的夫妻离婚,本质上是对离婚的全要素判决,也体现了司法的善意和责任,具有积极意义。(李英锋)

    2021-05-17
  • 靶向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青岛建立监测点收集作风问题线索

    “像整治村庄私搭乱拉网线、电话线等任务,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负有主管责任,不能单纯拿属地责任说事。”作为山东省青岛市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监测点”负责人,胶州市阜安街道纪工委书记崔征在研究上级下达给镇(街道)的人居环境整治督查内容时提出。


    根据日前青岛市纪委监委印发的《关于建立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监测点”机制的工作方案》,崔征和同事们每天都会梳理当天收到的通知、要求、文件等材料,进行分析研判。工作方案紧盯省委、市委部署的33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整治重点,着重监测收集“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错位导致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等6个方面问题,通过选取设立“监测点”,自下而上摸问题、自上而下抓整治,着力把表现在基层、根子在上级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找出来、解决好,进一步把广大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为增加监测针对性,该市纪委监委从全市不同地区、领域、层级选取了覆盖面广、类型多样、代表性强的80个“监测点”。“党委政府督查考核、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城市治理、舆论监督等部门(单位)是设定‘监测点’的重点区域。”该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相关负责同志介绍,全市设在市直部门(单位)所属下级单位“监测点”20个,设在市直企业、功能区所属下级单位“监测点”10个,设在区(市)直部门(单位)及镇(街道)“监测点”50个。


    “社区干部加入的微信工作群最多的有四十多个,每天不停地接收各个群的消息。”“有的街道科室把工作简单摊派给社区,对社区困难缺乏考虑和指导。”……5月13日,市北区水清沟街道金沙路社区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基层减负“吐槽”会。发言的社区干部直言不讳、不留情面,“吐槽”会现场就收到意见建议40余条。会后,该街道纪工委督促街道党工委开展“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专项整治,注销临时性、阶段性微信工作群10余个。


    倾听基层“吐槽”是“监测点”的重要职能。该市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区(市)纪委监委加强与“监测点”沟通联动,通过一线走访、个别谈话、专题调研、问卷调查、匿名评议等方式,主动征集问题,深入听取基层“吐槽”和意见建议。同时,加强对各“监测点”反映问题的分办督办,健全台账、限期办结、按期销号。


    “我们还加强对各‘监测点’反映问题的梳理汇总和分析研判,注重透视问题背后的政策性障碍和体制性梗阻,综合运用监督建议、纪检监察建议等手段,督促职能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针对面上问题推动自上而下优化流程。”青岛市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王锦妹介绍,该市纪委监委还坚持把“监测点”机制和信访受理、舆情监测、日常监督、审查调查、巡察监督以及各类专项监督检查统筹推进,及时从职能部门履职过程中发现问题,提升工作质效。(记者刘强)

    2021-05-17
  • 学习进行时丨这个字,习近平非常看重

    2014年1月28日,习近平在呼和浩特市儿童福利院宿舍向聋哑女孩王雅妮(左二)和放假“回家”的大学生闫志净学习哑语“谢谢”。新华社记者兰红光摄


    励壮志——“残疾人也可以活出精彩的人生”


    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古今中外,残疾人身残志不残、自尊自立、奉献社会的奋斗事迹不胜枚举。残疾人完全有志向、有能力为人类社会作出重大贡献。


    ——2014年5月16日,在会见第五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受表彰代表时的讲话


    在当代中国,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我国残疾人中涌现出一大批像张海迪那样的自强模范,他们是改革开放大潮的弄潮儿,他们的事迹感人至深、催人泪下,激励了全社会的奋发自立精神。他们身上的精神就是自强不息精神,就是我们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2014年5月16日,在会见第五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受表彰代表时的讲话


    健全人可以活出精彩的人生,残疾人也可以活出精彩的人生。我们每个人都要珍惜生命、追求健康,努力创造无愧于时代的精彩人生。


    ——2016年7月28日,在河北唐山市考察时的讲话


    残疾人是人类大家庭的平等成员。在全球范围内推进可持续发展,实现“一个都不能少”的目标,对残疾人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2017年11月,致2013-2022年亚太残疾人十年中期审查高级别政府间会议的贺信





    2019年5月16日,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李克强、王沪宁等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第六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表彰大会代表。新华社记者李学仁摄


    立远志——“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中国梦,是民族梦、国家梦,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也是每一个残疾人朋友的梦。


    ——2014年5月16日,在会见第五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受表彰代表时的讲话


    希望各位自强模范再接再厉,希望广大残疾人从自强模范身上汲取力量,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更加勇敢地迎接生活的挑战,更加坚强地为实现人生梦想、为实现我们的共同梦想而努力,推动我国残疾人事业在新的征程中不断迈上新台阶。


    ——2014年5月16日,在会见第五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受表彰代表时的讲话


    希望各位助残先进把助残善举坚持做下去、做得更好,把爱传播给更多群众,鼓励更多人加入到扶残助残行列中来。


    ——2014年5月16日,在会见第五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受表彰代表时的讲话





    2014年5月16日,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第五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受表彰代表。新华社记者马占成摄


    聚众志——“把推进残疾人事业当作份内的责任”


    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


    ——2014年3月20日,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贺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推进残疾人事业当作份内的责任,各项建设事业都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其中,不断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各级残联要发扬优良传统,切实履行职责,为残疾人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团结带领残疾人继续开创工作新局面。


    ——2014年5月16日,在会见第五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受表彰代表时的讲话


    大爱无疆,医者仁心,医护人员要树立把伤残人当亲人的思想,为伤残人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


    ——2016年7月28日,在河北唐山市考察时的讲话


    要重视重点人群健康,保障妇幼健康,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关注流动人口健康问题,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


    ——2016年8月19日至20日,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讲话

    202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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