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小王入职了一家电气公司,担任电气工程师,因为不满公司拖欠加班工资,干了两年不到,他就跳槽去了另一家科技公司。
半年后,小王收到了一份老东家的劳动仲裁申请书,让他大跌眼镜。电气公司要求小王赔偿未提前30天通知且未完成交接手续造成的损失25万元、服务期限未满五年的违约金34万元、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0万元。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原为某电气公司的技术人员,入职时自愿与该公司订立了竞业限制条款,理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小王在从某电气公司处离职之后,进入了与该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人民法庭陆望舒法官表示,本案中的劳动者是电气工程师,通俗理解也就是一个技术性的岗位,在职期间能够接触到企业的技术秘密,后续他履职的这家公司,通过企业营业执照的信息反映,跟原用人单位存在高度重合,进而法院认定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主体的范围。
法官同时提示,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应及时根据协议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解除,从而从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中挣脱出来。另外,劳动者即使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也并非完全按照协议,约定赔偿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在审理中,法院会根据违约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获取与否、获取金额等因素综合考虑,尽量平衡双方权利义务。
责任编辑: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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