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节俭又时尚,低碳“公交婚车”受欢迎

    名城早报记者张峰


    10月7日早上,山东省阳信县一辆新能源公交车吸引了路人目光——头戴大红花,车身挂满拉花,车侧面还贴了一对新人的照片,普通的公交车摇身一变,成了迎亲的婚车,在亲朋好友的注视和祝福下,阳信县两位新人踏上了这辆喜庆又浪漫的婚车,开启了他们的幸福旅程。这辆“低碳婚车”,不仅收获了不少市民送来的祝福,也成了环保节俭迎亲的新风尚,诠释了别样的浪漫。














    相比于传统婚车,用公交车接亲不仅环保、绿色、新颖、节俭,而且宽敞的车厢足以容纳下30余位亲朋好友,大家坐在车上其乐融融,让本就幸福的接亲车程更加热闹喜庆。

    滨州交运阳信公司孙经理介绍,“自滨州交运阳信公司推出公交婚礼业务以来,这种以公交为载体,以城市为舞台的新兴婚礼形式便迅速吸引了大家关注的目光和新人的青睐,在传播爱情甜蜜与幸福芬芳的同时,新能源公交车迎亲也引领着时尚、低碳、环保婚礼的新风尚。”

    责任编辑: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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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10
  • 没拴绳的狗狗引发交通事故责任算谁的?

    名城早报记者:杨春章

    记者了解到,随着社会的发展,饲养宠物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随之而来的不文明养宠引发的各类矛盾也与日俱增,近日,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遛狗不牵绳,宠物狗冲到马路中央被车撞倒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2022年4月的一天深夜零时许,下班回家的张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秭归县茅坪镇某路口时,与突然窜出的宠物狗相碰撞,导致驾驶员受伤,宠物狗当场死亡。事后,驾驶员张某某认为自己因对方遛狗不牵绳导致受伤,对方应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等相关费用,狗主人李某某则认为张某某撞死自己的宠物狗,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于是驾驶员张某某便将狗主人李某某将诉至法院,审理中,李某某要求张某某赔偿其宠物损失。

    法院调解: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宠物狗的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行时给宠物狗系带牵引绳,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宠物狗无羁绊突然横过马路,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李某某有过错。同时张某某半夜下班回家,属于正常的行驶状态撞到公路上的宠物,张某某并不存在过错,对李某某主张的宠物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官主持调解,最终狗主人李某某自愿支付驾驶员张某某交通事故伤后经济损失13000元,其余部分由驾驶员本人自行负担,且约定双方均不得因此次交通事故再主张任何权利。至此,这次因遛狗不牵绳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轻责任。

    法官提醒:随着社会的发展,饲养宠物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随之而来的因饲养宠物妨碍他人生活、引起纠纷,也逐渐成为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的宠物引发的纠纷都是源自饲养者的管理失责,为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义务,合法合规文明饲养,在照顾好小动物的同时,也对周围人的人身安全负责,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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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22
  • 湖北省检察院撤销区市两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或被绳之以法

    本报记者:杨春章


    9月19日,张某华告诉记者:“湖北省检察院撤销了宜昌区市两级的不起诉决定书,并认为胡某隽、李某日两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拿到省检察院的申诉结果通知书后,我看到了希望”。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述结果通知书


    2022年10月24日,湖北省检察院作出“鄂检刑申通﹝2022﹞Z25号”申诉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申诉人宜昌市亿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华,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鄂宜三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16号不起诉决定书。这两份决定书均对胡某隽、李某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随后,张某华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作出鄂宜检一部刑申通﹝2021﹞2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予以审查结案。


    张某华仍不服,以“李某日、胡某隽捏造虚假的债务转移事实,并据此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胡某隽通过上述方式,逃避自己合法债务,非法占有了亿能酒店公司财产,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李某日有教唆行为构成共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按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为由,向湖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酒店图片


    湖北省检察院查明,1994年4月,宜昌市亿能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能房产公司)成立,原案被不起诉人胡某隽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12月24日,亿能房产公司通过公开拍卖,以4200万元总价竞拍得到原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指挥中心(以下简称交警指挥楼),房屋性质为办公用房,并与湖北翰瑞拍卖有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后,亿能房产公司将该办公楼以住宅楼名义分户销售,其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日向亿能房产公司购买了交警指挥楼1-3层以及19-20层,并向亿能房产公司支付房屋首付款共计人民币860万元。此时,亿能房产公司向宜昌市财政缴纳保证金及交警指挥楼购房款共计1700万元。

    湖北省检察院还查明,因交警指挥楼按照规划无法变更房屋性质,胡某隽的亿能房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交警指挥楼购置费及土地出让金,该交警指挥楼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未登记至亿能房产公司名下。而宜昌市区的房价上涨,购买交警指挥楼的购房户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引发上访。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令亿能房产公司的法人胡某隽与购房户解除购房合同,并对购房户予以退款、赔偿。胡某隽借款退付了除李某日以外的购房款及赔偿金,因李某日购房面积较大而产生的退赔数额大,胡某隽对于李某日购房款暂未退赔。

    2013年1月18日,张某、曾某云、彭某林、陈某、陈某静5人(乙方)与胡某隽为法人的亿能房产公司(甲方)签订房产整体转让协议,为便于变更拍卖权及后续相关手续,需重新设立一家公司,并仍然采用亿能的名称,因此成立宜昌市亿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酒店公司),其中亿能房产公司占股65%(未实际出资),曾某云占股20%,陈某静占股15%,胡某隽担任亿能酒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约定:张某等5人支付胡某隽为法人的亿能房产公司6700万元;如果因大楼转让前与大楼相关的权属纠纷、债务纠纷给张某方造成损失的,由亿能房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房产证、土地证(土地用途:商务金融用地)分别登记到亿能酒店公司名下。后因李某日提起民事诉讼起诉亿能酒店公司,亿能酒店公司尚有580万元未付给亿能房产公司。

    湖北省检察院查明,2013年3月,李某日偷盖亿能酒店公司印章制成《欠条》《退款承诺书》。《欠条》《退款承诺书》中载明:亿能房产公司欠李某日的购房款及利息共计1300万元,亿能房产公司将原宜昌市交警支队办公楼转移至亿能酒店公司后,该债务随之转移。后胡某隽在《欠条》和《退款承诺书》上签名确认。经鉴定,《欠条》、《退款承诺书》上亿能酒店公司印章印文盖印在先,打印字迹在后。

    2013年5月7日,李某日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亿能酒店公司偿还其购房款及利息、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李某日的诉讼请求。2016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后经再审仍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法院强制执行240万元给李某日。

    2022年10月24日湖北省检察院认为,胡某隽、李某日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撤销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鄂宜三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16号不起诉决定。

    目前,宜昌市亿能酒店公司向宜昌检察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诉,目前尚无消息,我们相信,宜昌市检察院一定会按照省检察院决定书要求,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诉,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对此,记者持续关注。

    拓展阅读: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办理案件时,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上级院或本院依法撤销后,公诉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审查起诉的程序,即仍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由本院自行侦查,但曾经提起公诉到法院审理,又依法撤回起诉的,不应退回公安机关,应由本院进行补充侦查新的证据材料,以进一步符合证据条件,保证公诉案件质量,而不应当统一要求直接提起公诉。至于审查起诉的期限,由于规则规定是弹性内容条款,应当明确审查起诉部门办理案件时间,适用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即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规则第二百六十九条),即自行补充侦查时间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同时还应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约束,即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责任编辑: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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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21
  • 黑龙江交投:养路工“摆拍”致死不能以“认定交通事故”了之

    本报记者:何红岭

    8月19日,名城早报报道《黑龙江省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养护工作业区域“摆拍”身亡事故性质该如何认定》一文显示,2023年7月6日,黑龙江省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绥化工区外业养护员孙晓峰,在庆安至绥化K331路段“打路边草”时按领导要求“摆拍”检查工作时遭车辆撞击当场死亡。近日,事情有了新进展:“该事故被认定为交通事故”。事故认定报告一出,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据受害人家属提供的黑龙江省交投集团出具的“关于7.6交通事件情况说明”显示,孙晓峰为黑龙江省八达公路工程公司绥化养护工区职工,岗位为外业员。2023年7月6日上午7时52分,孙晓峰带领工人在鹤哈高速庆安段K331+640(上行)进行养护作业,在设置养护作业控制区完成后,孙晓峰带领工人在封闭的控制区内进行除草作业。该养护作业控制区设置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中关于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设置要求。











    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上述说明称,8点38分,孙晓峰带领工人完成本段除草作业后,准备回收安全锥到下一路段进行除草作业,此时孙晓峰带领工人石宝东,遵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中关于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移除的规定,与安全设施布设顺序相反,按照车流方向的逆向,在养护作业控制区内倒车逐一回收各类安全标识。在临近上游过渡区时,孙晓峰停车并对石宝东称“有视频截图未上传”(录音),遂到车辆后方与公路工程公司安全员视频连线,工人石宝东在此期间整理车上打草机等安全标志牌。孙晓峰在视频连线后重返施工车辆附近,与工人石宝东一起整理车上打草机、安全标志牌,两人一直处于养护作业控制区内,警告区和上游过渡区完整。

    说明显示,约8时44分,孙晓峰与工人石宝东一起整理车上打草机、安全标志牌,两人一直处于养护作业控制区内,警告区和上游过渡区完整,此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驶入施工防护区内,与施工车辆相刮、撞,并将孙晓峰撞倒,在场人员立即联系120并报警,医护人员到场后确认孙晓峰死亡,庆安县交警大队在勘查现场后,将遗体运送至庆安县殡仪馆。

    说明称,按照公路工程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制度规定,“检查人员应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及处理情况,作为日后完善相关制度的参考或者发生事故时作为调查事故原因的依据等”,公路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结合本部门制定的7月份工作计划“以线下线上视频检查对养护项目的安全标志摆放、控制区设立情况进行检查”的管理要求,对该养护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期间孙晓峰与公路工程公司安全员视频连线,并由安全员对视频画面进行截取图片保存。

    黑龙江省交投集团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认为,本次突发事件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名城早报记者电话联系了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党组书记张立瀚,了解公路工程公司七月份工作计划中需要“重返危险施工区域线上线下视频验收”制度是哪个部门制定的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交投安全生产监督环保部门认定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据是什么?事故发生后,是否上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针对记者的提问,张立瀚书记未作出回应。

    9月19,记者电话联系绥化庆安县应急管理局了解事故是否上报,何局长称:“他刚调到该单位,事故是在他上任之前发生的,具体情况不是很了解,只是听说被认定为交通事故了”。

    交通事故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事故违反的《安全生产法》,同一事件违反的法律不同,换言之,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再认定交通事故后就能再被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况且在施工作业中存在明显过错的前提下。

    据受害人家属称:“受害人属于室外作业,单位给其入室内人员险,同时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此事件望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公开调查结果,同时望安庆市应急局正视此次事故,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情况,对此,记者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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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20
  • 湖北钟祥:紫岗矿业毁林开山涉嫌违法

    本报记者:何红岭


    近日,接群众反映,钟祥紫岗矿业大量毁坏林地进行矿石开采,严重侵害林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记者进行实地调查采访。










    据承包人提供承包合同显示,2004年3月1日,村民李国瑞,杨锦忠与钟祥市冷水镇牛践岗村委员会于签订协议,获得了该村一组的唐家寨约2000亩荒山造林面积的管理及经营权,合同期限从2004年3月1日到2034年3月1日。后李国瑞将自己在该协议中享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该村村民刘万宝。刘万宝和杨锦忠在林地上种植湿地松等经济林木。

    合同载明,2023年3月16日,湖北紫岗矿业有限公司与钟祥市冷水镇牛践岗村签订使用林地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紫岗矿业因“年产2000万吨石料生产线”项目要使用林地,林地位于钟祥市冷水镇牛践岗村,牛践岗矿区占面积为316.761亩






    工商资料显示,2018年10月,紫岗矿业注册成立,主要经营矿石及建筑石料的开采、加工、销售。

    村民杨某忠称,紫岗公司开办以来,在他及刘某宝承包的林地上的林木进行砍伐,用挖土机、运渣车匠将林地上的土层挖走、运走。在将林木砍伐、土层移走后对下面的矿石进行开采、加工、销售。截至目前,被损毁的林地、植被316.76亩,砍伐的树木4万余棵。此外,周边林地也被毁坏,被毁林地总面积达376亩。为此,他反映至林业部门。

    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情况回复书显示,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调查组到冷水镇林业站、湖北紫岗矿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经查,2022年12月,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卫片督查发现,湖北紫岗矿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办理征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钟祥市冷水镇牛践岗村一组开采石料作业毁坏林地。2023年3月7日,钟祥市冷水林业站将湖北省紫岗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案件线索移交钟祥市公安局。2023年3月10日,钟祥市公安局因湖北省紫岗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不足10亩(实际占用9.49亩),决定不予立案,将案件退返至冷水林业站处理。2023年3月13日,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湖北紫岗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石料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记者电话联系湖北紫岗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9月20日,关于该建设项目后续如何处理的?有没有办理使用林地使用许可?砍伐证?林木公示被举报,公示被退回后依然开采等问题本报记者采访林业局冷水镇林业站长谢中军,谢站长表示:“该案件比较复杂,不方便接受采访”。

    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吕义纲律师认为:“紫岗矿业公司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占用、损毁林地、砍伐林木均属于犯罪行为,应被课以刑罚。首先,非法占用、损毁林地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342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次,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砍伐林木,且数量巨大,违反了我国刑法第345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紫岗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损毁林地、砍伐林木的实际行为人、直接责任人均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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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20
  • 湖北武汉 汉口学院大四学生跳楼身亡 或因“强制实习”未获工资有关

    名城早报记者何红岭


    据相关消息称:“9月4日22时左右,汉口学院一大四学生在微信群里留下一句话‘我来帮学校改革’后跳楼身亡。”据汉口学院学生称:“一名大四学生因学校强制实习但未获工资,最终选择跳楼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这名学生就读于该校汉语言文学专业。”











    汉口学院


    9月14日,名城早报记者拨打汉口学院办公电话核实事件的具体情况,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透露。

    该学校发生过类似事件。据正观新闻2022年7月6日消息,汉口学院计算机系的一名大学生通过武汉华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做暑假工。7月9日,在

    持续体力劳动工作一天后,他身感不适,在下班后的第6分钟突发昏

    迷,被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热射病,经抢救无效于当天21点30分死亡。

    望汉口学院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对学生专业实习岗位,工资待遇及实习单位等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公开资料显示,汉口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多学科、综合性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创立于2000年,其前身为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2011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申报,教育部批准,转设并更名为汉口学院,是全国首批由独立学院转设为普通民办本科高校的17所高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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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14
  • 江西南昌企业“整改”至今五年有余 还能复产吗?

    名城早报记者何红岭


    据相关资料显示:“南昌市青云竹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其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建筑、装饰材料,设备安装,其该公司控股的江西正云建材有限公司和江西意特利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同在南昌市经济开发区庐山中大道集中经营,即三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实体性生产企业,曾被誉为昌九工业走廊上的掌上明珠,也被相关部委评为国家大二型企业”。










    2018年5月8日,南昌经济开发区公管办工作人员带领环保局、安监局工作人员,在事先没有通知和沟通的情况下强行拉闸断电,在没有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要求企业关停。企业被关停后,青云竹木公司多次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了解情况并讨要说法,必定企业在被强行关停时手续齐全且经营合法。2018年5月31日,区安监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此时,企业关停已经过去20余天,在企业被关停的三个月后,2018年8月31日,经开区白水湖管理处下达《关于主动停产搬迁的函告》,要求7日内主动停产、搬迁,2018年9月21日,经开区管委会下发红头文件《关于请予停产搬迁及协商收储补偿的函告》,要求尽快主动停产、制定搬迁计划,问题的关键是在5月8日,就已经被强制关停了,哪里还有“主动停产”一说呢?

    据2018年12月26日,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企情收处中心回复单内容显示:“关于意特利装饰建材停产整改是因为煤气发生炉属于落后淘汰型号、车间未配备建设粉尘收集设施,无法达到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基于安监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要求整改的内容也未曾整改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在公司停产搬迁及收储补偿问题回复中指出:“在安监、环保等方面存在问题,又因2018年9月21日我区下达的《关于停产搬迁及协调收储补偿》中明确,公司目前的生产项目属禁止类生产,须限期关停搬迁,区住建局根据该文件精神与公司洽谈土地收储补偿”。

    “属禁止类生产”或可理解为必须关停、搬迁。至于搬到哪里,补偿多少回复中并没有提到,至此,企业已经停产长达7个月之久。

    在企业关停后的2018年7月9日,青云公司找到南昌经济开发区安监局想按照要求整改复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办公室熊小平说:“我现在明确的答复你,如果要取缔还是拆除你,你即便是什么都整改了还是不行,能达标都没用,我告诉你,这个厂就是不能再存在,就是这一句话。”从对话时间节点来看,企业并未拿到任何文件。同时反映出了更深一层的意思。2018年7月10,在找开发区管委会索要强制关停的相关文件时,工管办副主任邹源说:“你刚才说的那些事情,我也知道,你也不要指望说执法的同志会有那么清晰的界限给你”。两个职能部门的回复同时反映了更深一层的意思。









    2022年12月28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南昌青云竹木有限公司《在强制关停、限期搬迁后,关于我们合理诉求的解决方案的情况报告》的回复意见”中关于下一步工作建议中指出:“从积极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南昌经开区将一如既往秉承积极的态度,继续加强与贵司的土地收储洽谈工作,土地收储工作“窗口”对贵司随时保持开放状态。

    意见称,从盘活该宗土地资产的角度出发,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南昌经开区将尽最大可能提供政策扶持,全力配合青云公司通过引进新项目对该宗土地重新再利用。”但时隔数月,土地收储并未有实质性进展,曾经的“掌上明珠”,国家大二型企业仍“瘫”在那里。


    2023年9月6日,记者电话联系南昌经济开发区了解事情进展情况,目前尚未回复。为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经济发展,我们相信,相关部门一定会有合适的解决方案让企业重新复活,对于事态发展记者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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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09
  • 住建局“造价鉴定意见书”未被采纳 被告喊冤仍被执行

    名城早报记者杨春章


    据诺敏河法院一审判决书内容显示:“绥棱县天堂山生态墓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齐某某工程造价损失754万余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及诉讼费、鉴定费等其他用”。针对这一判决,天堂山生态墓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天堂山公司认为,造价鉴定意见书问题很多,并向黑龙江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据林区中院的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堂山公司支付754万余元,判决主要依据是“造价鉴定意见书”,但据绥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驻省住建厅纪检督促查组新房举报交办单调查情况说明”内容显示:“鉴定书中徐振国和王珊珊造价师初始注册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其在2021年4月12日、4月14日、4月15日现场勘察时不具备造价师资格”。









    在关于一个鉴定人做鉴定的效力问题,说明中这样阐述:“因亚中公司拒绝接受调查,只能电话询问阚忠国同志,表述没有出现场鉴定,是在公司做内业,而出具的鉴定人更换情况说明描述的是王琦在开始鉴定前离职,表述与书面资料不符,推定《黑亚价[2021]8号鉴定意见书》只有阚忠国一人做鉴定,违反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1262-2007)3.4.3条即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由三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鉴定项目组的规定”。

    关于鉴定适用标准,说明中指出,园区主路工程不适用《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D40-2011》,而应适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料验收规范》。其中:《鉴定意见书》计算过程中8、10、11、13项鉴定结论不准确,均参照的《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D40-2011》。如有设计图纸,应该依照设计。

    在上诉过程中,林区中院并没有采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说明中的意见,林区中院认为:“绥棱县住建局既不是亚中造价公司的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也不是合法的审查部门,无权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和评价,且说明采取推定性的意见,其所做出的情况说明不能认定鉴定机构所做出的鉴定意见程序违法和使用标准错误,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针对这一点,天堂山公司认为:“住建局一项职能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它指出建筑的造价鉴定意见书有多处问题,并依据相关标准做出解答,法院是应该采信或者委托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重新鉴定的”。


    据中国执行信息网信息显示:“绥棱县天堂山生态墓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标的766万余元”。目前,该公司正在申诉中,至于能否推翻此前的《鉴定意见书》,目前尚无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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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06
  • 湖北省咸宁市:开展法治建设“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暨2023年法治建设实地督察

    名城早报记者杨春章


    本报记者了解到,8月28日,湖北省咸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第三督察组组长黎江一行七人深入崇阳县开展法治建设“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暨2023年法治建设实地督察工作。











    督查工作现场会


    督察组一行深入崇阳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建

    上午,法治督察座谈汇报会在县司法局召开。会上,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张伟龙向督察组汇报了崇阳县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并表示崇阳县将以法治建设“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暨2023年法治建设实地督察为契机,认真对照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督察工作要求,正视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法治建设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崇阳经济高质量发展。

    市第三督察组组长黎江充分肯定了崇阳县法治建设工作推动有力、亮点纷呈,查摆问题精准、实在,下一步工作落实措施细化、到位。并强调,督察组要明确工作重点,突出首要任务,做到真督实察、严督严察、深督细察,通过发现问题推动问题解决和工作落实;各被督察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积极配合此次督察工作,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共同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督察实效。

    会后,督察组先后到崇阳县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县政务服务中心、综治中心(人民调解中心)实地督察,通过查阅台账、听取汇报、查阅卷宗、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形式,详细了解了各单位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法治建设“一规划两方案”、“八五”普法规划、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建设、中央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公益诉讼、两法衔接、行政复议等情况,认真收集各单位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有针对性提出了改进措施和建议。


    下一步,崇阳县将结合此次评估和督察专项活动,紧扣法治建设目标任务,全面梳理我县法治建设的短板弱项,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八五”普法法治宣传教育,持续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法治督察等各项工作,联合各部门合力协作,串珠成链,不断提升执法水平,把法治建设的宏大愿景转化为可操作的施工图,让法治崇阳建设扎实推进。






    责任编辑: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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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04
  • 青州农商行两大股东持股存疑|第二大股东“严重违法失信”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州农商行”)成立于2011年,山东沪广商业成员,法定代表人为高杰,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


    公开资料显示,山东沪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法定代表人为孙宁宁。于2021年2月10日认缴出资2408.38万元,成为青州农商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7.67%。该公司2021-2022企业年报显示,股东孙宁宁与刘光成均无实缴出资。那么该公司投资入股青州农商行的2408.38万何来?





    图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此外,山东沪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社保信息显示,社保缴纳人数均为0人。没有实缴资金和无社保缴纳记录的企业缘何会成为青州农商行的第一大股东?








    图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天眼查APP显示,临朐县金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装饰”),成立于2003年,法定代表人为窦锦娇,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是一家以从事零售业为主的企业。








    图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金茂装饰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9日作出决定将金茂装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值得注意的是,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8日,将金茂装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此外,金茂装饰成立以来社保缴纳信息显示,社保缴纳人数均为0人。








    图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天眼查APP显示,金茂装饰2021年12月3日入股青州农商行,认缴资金1131.52万元,持股比例8.3%。金茂装饰注册资本1000万,实缴资本为1000万。令人不解的是,缺口131.52万元实际缴纳资金,企业究竟是怎么入股的?农商行究竟是怎么考察股东企业的,考察标准是什么?








    图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望青州农商行公开解释群众疑虑,对此,记者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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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01
  • 黑龙江省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养护工作业区域“摆拍”身亡 事故性质该如何认定

    名城早报记者杨春章

    身为安全员本该知道在高速路上让养护工接受“微信视频检查”是一件危险的事。黑龙江省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高明的做法却是:在养护工接受完“视频检查”31分钟后,以“截图不清楚”为由,要求养护工返回“摆拍”,在养护工“摆拍”时遭遇车祸身亡。




    事故发生的高速路段


    是普通的交通事故,还是安全生产事故呢,对于群众的质疑,黑龙江省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吕鹏称:“这个就是一个交通事故,交通部门已经定责了”。

    54岁的孙晓峰是黑龙江省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绥化工区外业养护员,2023年7月6日,他和工友在庆安至绥化K331路段“打路边草”时发生意外。

    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交警大队出具的“00070”号事故认定书载明,7月6日8时45分许,杨庆明驾驶严重超载且制动不合格的半挂车,在鹤哈高速庆安段331KM+640M处由东向西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减速行驶且睡舵驶入施工防护区内,与停放在安全防护区内正在作业的养护车相刮、撞,致正在养护作业的高速路养护人员孙晓峰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亡人交通事故。

    认定书显示,杨庆明驾驶严重超载且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在通过高速施工作业路段时未减速行驶且疲劳驾驶(睡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庆安县交警大队认定杨庆明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晓峰无责任。

    如果没有安全员要求“返回摆拍”,8时45分时,孙晓峰已经离开了事故现场位置,从录音、聊天截图来看,当日7时52分,孙晓峰就已在“331KM+640M处”,此时,孙晓峰与坐在办公室的安全员高明通了微信视频,确认防护规范后,高明截图。截完图后,孙晓峰和工人继续向前打草作业。向前作业约500米后,已是8时23分许,高明称“视频截屏没截清楚”要求孙晓峰返回“331KM+640M处”。8时45分,孙晓峰“摆拍”时,发生交通事故。




    高明在办公室视频连线监督作业


    当日和孙晓峰一同作业的工友石师傅受访时称,我们一个作业队五六个人,接到高明“返回摆拍”电话后,他和孙晓峰返回,剩余三名工友留在原地等候。往回走约500米,孙晓峰与高明微信视频连线时,一辆大货车冲了过来。孙晓峰当场身亡,他惊吓过度,血压升高,去医院自疗花了1600元“如果不回来摆拍就不会遇到事故了。”

    内部知情人称,作业时需要封闭半幅高速路,封闭区域属危险区域,“在危险区域拍照视频连线接受安全员监督”的规矩是黑龙江省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吕鹏定的,此规定已执行很长时间。

    8月19日,记者电话联系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吕鹏,吕鹏表示:“举报人说的不完全属实,这个事情我们正在研究,准备开会给家属一个说法”。

    值得一提的是,黑龙江省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给养护工孙晓峰虽买了意外险,但买的是“室作业险”而不是“室外作业险”。8月1日,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下达拒赔通知书。这与黑龙江省交通集团要求不符。

    望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公开调查结果,对此,记者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王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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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21
  • 无任何法律文书被关押在宾馆13天 江苏如皋一镇长因诽谤罪获刑“喊冤”19年

    本报记者张峰

    日前,江苏省南通市纪委为充分发挥震慑作用,针对查办的典型案件制作了多部警示教育片,其中就有原如皋市委常委、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马金华。

    在警示教育片中,马金华除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外,还违反了生活纪律。因此,19年前一起与马金华违反生活纪律有关的诽谤案件再次回到公众的视野。



    在诽谤案中,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皋刑初字第381、382号刑事判决,判处鲍学文、石太林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龚海斌、陈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不服该判决,鲍学文、石太林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的(2005)通中刑一终字第0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鲍学文告诉记者,由于没有看到马金华的最终判决书,因此无从得知通报的马金华违反生活纪律是否与此前的诽谤案是否有关联。“但可以肯定的是,我因诽谤罪被判刑,与公安机关对自诉案件立案侦查有直接关系。我已经申诉了19年,如果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将一直申诉到底。”

    公安机关对自诉案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2004年8月下旬的一天,鲍学文和时任江苏省如皋市郭园镇政府副镇长龚海斌、时任江苏省如皋市下原镇野树村党支部书记石大林和村委会主任陈在原如皋市车马湖乡政府二楼会议室内,由石太林首先提出捏造时任如皋市下原镇党委书记马金华和一位某女副镇长有生活作风问题的虚假事实进行散布,鲍学文表示同意并指派龚海斌执笔,后石太林、龚海斌、陈光等人编写了题为“特大新闻”的打油诗,交由鲍学文认可,并共同商定了散布的时间和范围。……2004年8月31日,石太林、陈光乘坐鲍学文联系的车辆在如皋市下原镇镇区、车马湖路口、白蒲镇勇敢中学、原花园乡农民街、204国道花园路口等地,将四百份“特大新闻”传单进行散布。

    案发当日,如皋市公安局下原派出所干警和如皋市下原镇政府工作人员将154份“特大新闻”传单全部收缴。

    2004年9月1日,马金华和某女副镇长向如皋市公安局报案。

    当时有效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第160条规定:“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然而,如皋市公安局对于这起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并没有依法“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是立案后进行刑事侦查。

    2004年11月10日,陈光因被如皋市公安局以涉嫌犯诽谤罪刑事拘留。次日,石大林也因相同罪名被刑事拘留。7天后,龚海斌被如皋市公安局以涉嫌犯诽谤罪取保候审。

    2004年11月12日,鲍学文被如皋市公安局强行带走关押,起初他并不知道关押地点和审讯人员。直到律师调出相关讯问笔录,才知道关押地点是国瑞宾馆,审讯人员是如皋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民警。

    卷宗记录显示,2004年11月17日10时至13时,如皋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对鲍学文实施了历时3个小时的审讯。同年11月24日,如皋市公安局民警将鲍学文关押在如城刑侦中队进行审讯。

    2004年11月25日,因如皋市检察机关认为鲍学文、石太林、龚海斌、陈光等人涉嫌犯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不同意批捕并提起公诉。在此情况下,如皋市公安局将案件予以撤销,并在询问笔录中告知马金华和某女副镇长:“你们于2004年9月1日向如皋市公安局控告被他人诽谤一案,现经公安机关侦查,此案现已查明,系鲍学文、龚海斌、石太林、陈光等人所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现请你向如皋市法院提起诉讼。”

    鲍学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该条款已生效多年。也就是说,如皋市公安局从刑事立案之初,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是一个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无权进行立案侦查。“如皋市公安局的所作所为,明显属于知法犯法,涉嫌滥用职权。”

    自诉人提起控诉的证据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卷

    如皋市公安局撤销鲍学文、石太林、龚海斌、陈光等人涉嫌犯诽谤罪案的当日即2004年11月25日,马金华、某女副镇长分别以上述人员犯诽谤罪,向如皋市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04年11月25日,如皋市法院受理该案,同时决定由如皋市公安局对鲍学文、石太林、陈光执行逮捕,对龚海斌取保候审。

    鲍学文被如皋市法院决定逮捕后,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而鲍学文此前被关押的13天里,如皋市公安局并没有向鲍学文及其家属送达过任何法律文书。

    2004年12月9日,如皋市法院庭审当日即作出前述一审刑事判决。

    2005年1月17日,在二审《谈话笔录》中记载,法官问:“你起诉的时候,以什么作为你的依据?”马金华回答:“依照公安侦查的东西,作为我的依据。”

    2005年2月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鲍学文、石太林的上诉,维持原判。

    鲍学文告诉记者,他被如皋市公安局关押的13天,并没有在法院判决的一年有期徒刑中予以扣减。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范围如何确定——对刑法典第246条第2款但书规定的理解》一文中指出,我国刑法典第246条第1款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即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条第2款则明文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侮辱罪、诽谤罪以自诉为原则,进入公诉程序的案件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例外情形”。

    如皋市检察机关认为鲍学文案涉嫌犯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不同意批捕并提起公诉,在此情况下,如皋市公安局将案件予以撤销,很明显,是因为鲍学文的犯罪行为轻微,不够成刑事犯罪。

    鲍学文的法律顾问、湘潭大学法学博士陈潮辉告诉记者,作为地方党政领导人的马金华和某女副镇长,并没有因诽谤行为而造成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严重后果,四被告人并没有侵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法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背离诽谤罪的制度设计。首先,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9)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由此,如马金华和某女副镇长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但其并没有遵循法律规定从事。其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以下称“规定”)(只有一个条款可以判断如皋市公安局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由此,如两自诉人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起诉到法院而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自诉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由法院移交案件,即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才能取得侦查权。由此,“两自诉人在没有被法院驳回自诉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却对自诉案件直接行使侦查权,进入公诉程序的侦查阶段,显然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即使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第160条规定的“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如皋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亦不得向两自诉人直接提供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而应当送交如皋市法院。”

    目前,鲍学文仍在申诉中。

    责任编辑:王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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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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