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红岭 来源:名城早报
更新时间:2024-01-23
本报记者 何红岭
近日,河南淮滨县王某霞反映称:“2023年6月19日,以235万元的价格承包了位于淮滨县期思镇的方家湖水库1库20年的经营权,并追加投资开了一家搞水产养殖的渔场。2023年9月9日,期思镇政府却在她的渔场大门贴上了封条和承包合同到期的公告。致使渔场不能正常经营。”
2024年1月17日,记者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了采访,据王某霞所述:淮滨县期思镇政府在2012年为促进经济发展,加快期思镇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与承包方签订了一份“方家湖一库湖心岛开发协议”,签订时间为2012年9月18日。还有一份“生态方家湖建设协议”签订时间为2012年11月16日,协议的甲方为期思镇人民政府,签约人为郑某平。协议的乙方为信阳市渔需物资供应站,签约人为匡某军。乙方开发租赁期限为30年,即2012年11月16日至2042年11月16日。30年租金共计135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为开挖浅滩、推进湖心岛、旅游餐饮服务设施、生产管理房及生态鱼品牌创建等。但该项目建设不久,在承包方已经投入了大量资金后,因项目所在地被划为湿地保护区被责令停建了。承包方就以现有湖面进行水产养殖。
2022年5月25日,承包方匡某军又将方家湖水库1库的经营权分别转让给了付某炎和张某东。2023年6月19日,王某霞又分别和付某炎和张某东签订了20年的承包权转让合同。转让费用分别为:付某炎50%股权转让费用115万元;张某东50%股权转让费用120万元。因为方家湖水库1库的第一任承包方匡某军提供了和期思镇政府签订的30年承包合同,所以王某霞对自己用235万元换来的方家湖水库1库20年承包权的合同深信不疑。可令人不解的是,还有着20年承包期的方家湖水库1库,为什么会告知已经到期了呢?带着疑问,本报记者到期思镇政府进行了了解。
期思镇的殷镇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殷镇长向记者提供了另一份方家湖水库1库的承包合同。合同显示,期思镇镇政府在2012年9月28日与唐营村赵某远签署了“方家湖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11年,即201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8日。但是期思镇与匡某军签订的第一份“方家湖一库湖心岛开发协议”,时间为2012年9月18日。为什么已经承包出去的方家湖水库1库在十天后又被再次对外承包呢?殷镇长称:期思镇只承认与赵洪远签署的11年的承包合同,与匡某军所签的30年的开发协议,只是一个框架协议,是无效的。
律师说法:
河南豫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玉栓认为:一、关于王某霞提供淮滨县期思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与匡某军2012年11月16日签订的《生态方家湖建设协议》、镇政府收取44万元承包费开具票据的法律效力。
《协议》约定,镇政府同意匡某军自筹资金开发建设租赁方家湖,租赁期限30年,30年租金共计165万元,签订合同时匡某军预缴租金44万元,余款满3年时一次性付清,否则合同无效。2012年11月17日,镇政府收到了匡某军预缴租金44万元,镇政府给匡某军开具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和《协议》约定、匡某军履行的付款票据,可以证明镇政府与匡某军签订的《生态方家湖建设协议》已经生效,匡某军已经按约履行《协议》,且对王某霞、张某东、付某炎及匡某军均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镇政府镇长尹某提供与2012年9月28日镇政府与赵某远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承包合同》约定,镇政府同意方家湖承包给赵某远经营,承包期限11年6个月,前三年承包费已交,后8年承包费共计44万元,签合同时必须一次交清,否则合同无效。但是,镇政府未向《名城早报》记者提供赵某远签订合同时交付44万元的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和《协议》约定、镇政府未提供赵某远签订合同时交付44万元的票据的事实,可以证明镇政府与赵某远签订《承包合同》无效,且对王某霞、张某东、付某炎及匡某军均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关于匡某军与付某炎2021年1月23日签订《协议》的法律效力。
《协议》约定,匡某军将自家承包的位于淮滨期思镇方家湖水库一库经营权50%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9万元。本协议签订后,被告将所转让的水库周边附属物及相关的手续资料和湖中心建小岛的50%的权益划归原告所有,后续投入及收益双方按各自50%分配。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即享有该水库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自主经营权50%。本协议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终止。
协议签订后,付某炎将匡某军诉至淮滨县人民法院,淮滨县人民法院(2023)豫1527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被告将自家承包的为淮滨期思镇方家湖水库一库经营权的50%转让给乙方,原告双方商定转让价格为99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者转账,支付时间为2021年1月23日之前付清。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后原告向被告付清99万元。判决如下:付某炎与匡某军签订的协议有效。淮滨县法院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双方没有上诉,已经生效。
根据淮滨县人民法院的以上判决书,应当依法认定付某炎与匡某军签订的《协议》有效,且对王某霞、付某炎及匡某军、镇政府均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4、关于张某东与匡某军2022年5月25日签订《方家湖水库合作框架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合作经营方家湖水库,张某东出资130万元,合作期限2022年5月24日至2042年3月6日。根据张某东自认该合同已经生效并正在履行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经生效,且对王某霞、张某东及匡某军、镇政府均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5、关于王某霞与张某东2023年6月19日签订的《合同书》、王某霞与付某炎2023年6月27日签订《经营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王某霞、张某东、付某炎均自认该合同已经生效并正在履行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王某霞与张某东2023年6月19日签订的《合同书》、王某霞与付某炎2023年6月27日签订《经营转让合同》已经生效,且对王某霞、张某东、付某炎及匡某军、镇政府均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6、关于淮滨县期思镇党委书记张某、镇政府镇长尹某共同带领工作人员,将正在经营的王某霞赶出方家湖水库经营场所,大门粘贴镇政府盖章的封条,围挡粘贴镇政府盖章的公告,擅自收回方家湖水库经营权,擅自委托拍卖方家湖水库经营权的法律效力。
王某霞向《名城早报》反映,2023年9月11日,淮滨县期思镇党委书记张某、镇长尹某带领数名工作人员,在没有出示淮滨县人民政府城管局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没有出示人民法院判决镇政府与匡某军、匡某军与付某炎、匡某军与张某东和王某霞与付某炎、张某东签订方合同无效的《民事判决书》情况下,强行将正在经营方家湖(一库)湖心岛(以下简称方家湖养鱼渔场)的王某霞驱逐离场,在渔场大门张贴镇政府盖章的封条,在方家湖经营项目围墙张贴镇政府盖章的《公告》载明:“期思镇方家湖水库一库承包合同到期,现由政府收回,从即日(2023年9月11日)起,严禁一切捕捞行为,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镇政府张贴《公告》之后擅自委托拍卖案涉方家湖水库经营权,严重损害了王某霞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九大召开后,党中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又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法治意识,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根据王某霞反映的事实和证据,期思镇党委书记张某、期思镇人民政府镇长尹某解决处理该镇方家湖水库承包、租赁、开发建设合同纠纷,现行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赋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有权认定合同效力,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渔政部门、公安机关处罚王某霞和付某炎、张某东、匡某军的违法行为,但是没有赋予期思镇党委书记张某、期思镇人民政府镇长尹某认定以上合同的法律效力,也无权认定合同到期,无权处罚王某霞和付某炎、张某东、匡某军承包、租赁经营案涉方家湖水库经营的违法行为。
另,镇政府2012年将方家湖水库经营权分别承包给赵某远和匡某军,属于老百姓俗称的“一女二嫁”,现任镇党委书记张某、镇长尹某解决镇政府与匡某军、赵某远的合同争议,应当采取老百姓俗称的“新官理旧账”,即依法行政,镇政府以原告身份起诉匡某军、王某霞等被告,通过人民法院诉讼依法解决,或者申请淮滨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期思镇党委和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应当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责任编辑: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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