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城早报 记者任永
据当事人张先生称:“多年前自己与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斗湖堤镇彭女士的一起经济纠纷,经法院审理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于2018年12月以(2018)鄂1022民初1864号民事调解书结案”
执行和解协议
因生意不景气,张先生未能按照约定履行,2019年3月彭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9)鄂1022执59号),同年4月,张先生作为被强制执行人列入了限高人员和失信黑名单。
成为限高人员和失信黑名单的张先生,在收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后,积极与彭女士协商,于2022年1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法院备案。据协议约定:“张先生分期偿还彭女士借款本金及利息。协议同时约定,在2022年1月20日前,乙方(张先生)给甲方(彭女士)还款人民币共15万元,甲方出具15万元的本金收条。2022年3月31日前在乙方给甲方还款25万元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完成乙方在公安县法院限高解冻和黑名单解除,并出具25万元的本金收条。在乙方完成还款后,甲方如果没有完成相关操作即视为违约,违约则视同甲方自愿放弃该协议约定中尚未偿还的欠款追讨权利。”
2022年3月30日,张先生按协议约定已经完成了共计25万元的还款,彭女士也给张先生出具了收条。双方并于2022年4月1日在公安县法院做了执行笔录,彭女士再次对《执行和解协议》做了签名确认。公安县法院也出具了执行裁定书确认:“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并正按和解协议履行中,终结(2022)鄂1022执339号案件的执行。”
按相应法律文书的时间核算,在2022年3月30日,当张先生向彭女士已完成还款25万元本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也即是2022年的4月5日前,彭女士及公安县法院应当完成张先生的限高解冻和失信黑名单解除。
然而,在还款25万元本金后,张先生多次要求彭女士到法院配合解除限高和解除失信黑名单,彭女士承诺4月份一定办好,张先生也一直积极履约。在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张先生还款彭女士19.4万元。算上之前的还款,张先生前后累计还给彭女士64.1万元。
但是,2023年春节前,一直认为自己早已从失信黑名单中去除的张先生突然从朋友口中得知自己仍在法院失信黑名单中。张先生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内容停止了继续还款,从张先生提供的截图来看,失信黑名单公告是发布在澎湃新闻公安县人民法院的“澎湃号”上,该账号的实际使用人为公安县法院。
2023年3月7日,彭女士向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法院向张先生下达了恢复执行的有关法律文书((2023)鄂1022执恢47号),恢复了对张先生的强制执行。
张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并且得到了双方当人的签字确认且在法院备案,现如今,《执行和解协议》却成了废纸。
目前,张先生针对《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未按协议约定从失信黑名单中移除等情况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复议申请,我们相信,法律的天平不会向任何一方倾斜。对此,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延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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